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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来了!哪些问题值得关注
武丹/制图记者|庄德通责编|张晶正文共2636个字,预计阅读需8分钟▼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我国第13个税收单行法。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和进境物品为征税对象,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种。关税征收事关国家主权和利益,既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也是实施宏观调控和贸易、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大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上升为关税法,相关规定产生了哪些变化?对跨境电商行业从业者产生了哪些影响?对个人携带进出境的物品有哪些要求?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对关税法进行了解读。明确跨境电商关税扣缴义务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谈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税法律制度建设持续加强和完善。近年来,关税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有必要在总结进出口关税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关税法。并表示,关税法的出台,对于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制度型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落实税收法定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跨境电商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亮点。海关总署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一季度,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5776亿元,增长9.6%。其中出口4480亿元,进口1296亿元。“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子商务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涉及关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财税金融法教研室主任席晓娟表示。关税法立法同样体现了对这一新兴业态的关注。关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第六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席晓娟介绍,第三条第二款新增关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而第六十四条是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除被海关追征税款外,还要接受罚款。这两条相结合构成关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规定。“近年来,欧盟、日本等先后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扣缴义务,我国关税法的此项规定也是为了加快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同时,由于跨境电商行业飞速发展,中小商家和企业数量大幅上升,明确平台扣缴义务也有助于避免偷税漏税等情况的发生。”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表示。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