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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路水运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日前,为加强公路水运行业内部审计工作,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水运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报特邀学者探讨。


 

开创公路水运行业内部审计新局面

——评《公路水运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特约撰稿 徐彰


近日,交通运输部就《公路水运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笔者认为,该规定表述清晰,要求明确,对加强公路水运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推动行业廉政建设,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开创新时代下公路水运行业内部审计的新局面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

与2004年的《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相比,意见稿四大亮点:一是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调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内审力量,有效凝聚审计监督合力,从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在内部审计这一工作上的一致性;二是充分体现了国家审计署今年出台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精神,对内审机构和人员、内审职责权限、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作出的全面规定,从制度层面对接了内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且与审计署的规定相比,意见稿更具体,如第20条结合交通运输单位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对内部审计的程序进行了丰富和细化,内容涵盖了审计全过程,便于实际操作;三是充分体现了公路水运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把发展规划执行、风险防控和项目绩效等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内容,并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对国家重点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审计和审计调查,准确的抓住了我国目前公路水运行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及内部审计的重点领域,适应了建设交通强国的要求;四是充分体现了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长期以来,我国内部审计相较于政府审计、社会审计而言,在独立性方面有所不足,而独立性是保障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要求,意见稿从主要负责人任免、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等方面,强化了对内审机构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机制保障,确保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内部审计可以充分行使经济监督职能。

但从审计法学理论视角看,笔者认为,意见稿还需做三方面完善:一是进一步体现党委对内审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的领导是审计工作的“压舱石”。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均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交通运输单位内审机构肩负着全方位监督本单位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责,坚持和加强党委对内审工作的领导,是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加快推进交通强国建设提供组织保证的题中之义。公路水运行业内审工作涉及面广、资金量大,必须在单位党委领导下开展。因此,建议在规定中增加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都应当主动向单位党委报告。同时,建议在单位党委中增设总审计师,有效加强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在单位党委领导下,全面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以全面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审监督体系。二是进一步体现内部审计接受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的要求,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22、27条的规定,在财务数据、业务数据采集,内部审计人员支持参与政府审计项目以及向审计机关提供内部审计结果等方面,应明确相应要求,推动形成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公路水运行业的内审机构不仅是单位的内部机构,受本单位的领导,同时在业务上也需要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加强对内审工作机制建立、内审计划安排和内审人员业务的指导,强化对内审工作的监督检查,更好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三是进一步体现内部审计工作转型升级的要求。建议结合各单位具体工作特点,要求对公路水运行业中重点资金分配使用,工程建设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等重要事项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对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深入推进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全覆盖。同时,加强对系统性、趋势性、苗头性问题的揭示力度,强化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的预警作用,从以真实性、合规性审计为导向的财务审计,向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审计转变。

(作者系法学博士,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讲师)

 

 

应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内部信息披露机制、责任追究等需完善

 

□特约撰稿 王铮罗丽琳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水运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规定》的发布可谓是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的号召,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但笔者认为,《规定》还应在四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公路水运行业内部审计工作作为国家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思想上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组织上应强化党组织的领导监督。建议规定各单位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党组织会议应每季度或每两季度定期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预防经济、廉政问题发生;设立重大内部审计问题“一票否决”制度,将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开展情况、内部审计所形成的质量效果等方面的内容纳入被审计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的评价内容。

其次,强化内部信息披露及内部控制评价的作用。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依赖内部控制以保证实现企业控制目标。风险导向是内部审计的核心,与内部控制有直接联系。内部控制在审计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不涉及企业机密的情况下,披露尽可能多的必要内容,将有助于内部审计人员掌握企业运营的缺陷与漏洞,从而有利于及时调整内审目标及方法。二是为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对原有审计业务具有一定影响。内部控制评价既能够减少审计意见和实际运营风险之间偏差的发生,也能够减少审计意见与实际违规风险之间偏差的发生。同时,内部控制评价还能强化原有审计业务资源投入以提高审计质量的作用,降低由于环境不确定性增大导致的审计意见偏差概率。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内部信息披露及内部控制评价在企业审计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定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细则,其中包括披露的具体内容、对一般缺陷与重大缺陷的划分、评价结论与建议等。

再次,实现责任追究具体化。《规定》制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公路水运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但纵观《规定》全文,笔者认为,关于责任追究的具体后果即违反《规定》的后果过于粗略,如第37、38条均只详细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受到追究责任的情形,而对于具体的责任追究,则只是规定“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而并未对具体的处理措施进行相关规定,从而弱化了《规定》的威慑力。故建议,在责任追究部分,对相关人员的追责形式,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定,具体可以参照相应的党内法规、行政法规,设定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最后,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联动机制。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是强化企事业单位内部监督与权力制约的重要手段,但两者工作的侧重点不同,纪检监察注重对于对单位内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纠正,对单位职工纪律教育等;而内部审计是利用科学系统的手段,独立、客观的对管理机制及有关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的一项工作。由于在监督目的以及内容方面,二者相互关联、相得益彰,因此,有必要实现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的融合。《规定》应进一步对两部门协作机制进行完善,建立重要信息沟通分享机制、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审计纪检联合审查制度,使两者在职能信息互通、日常工作联动等方面形成常态化机制,发挥出两者的协作增效作用。

(作者分别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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