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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法】德国商事法规中译本:按体系梳理

焕然 杰然不瞳 2021-03-09


德国商事法规中译本:按体系梳理

              本篇目录

一、续前篇:商法教材的好搭档

二、题外话:法学著作的阅读法

三、德国商事法规:按体系编排

1.商法总则领域

2.商事组织法领域

3.破产法领域

4.保险法领域

5.证券法领域

四、商事法易变,最新版在哪?

五、翻译的困境:译名不统一




续前篇:商法教材的好搭档


各位亲爱的读者朋友,好久不见!根据上一篇《德国商法教科书中译本:概览与简评》结尾处的“彩蛋”,本期将为大家梳理目前已经译成中文并在国内出版的德国商事法规


在正式开始之前,我想先强调一个学习法律的方法。这个方法其实许多人都已经掌握了,以至于没有几个老师会去提;但根据我的亲身经历,并非所有法科学生都对此“很自觉”,甚至也有些同学因为不当的看书方法而“误入歧途”,对法律从此就不再爱了



题外话:法学著作的阅读法


设想一下,一本同样是500页的文学小说和法学著作,哪个看起来更快?除了高水平的法学教授,我想绝大多数的人都会同意是小说看得更快。为什么呢?我想至少有两个理由。一个理由毫无疑问是在于法学著作中的语言更为抽象,不像小说的语言那般能够引发读者大脑中的图像式思考,从而导致阅读速度降低。


另一个理由则是在于,法学著作,特别是部门法教科书,其写作往往是以一个国家的现行法为依托的:作者在写作时,往往需要引用、解释某些具体的条文。换句话说,一本500页的《德国民法总论》,它的内容总是要超出这500页的内容——至少还得加上《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那些法条的字数总量(当然还会涉及《德国民法典》其他四编、其他相关的法条以及判例等)。


鉴于此,阅读法学著作,尤其是某部门法的教科书,务必要在手边准备该教科书所要阐述的那几部法规。如何能知道它会涉及哪些条文呢?


最简便的方法就是从该书末尾的法条索引中获知。例如朱庆育教授的《民法总论》一书就在书后附上了其所要体系化论述的各个条文,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同样如此。


张明楷、朱庆育两教授作品中的法条索引


若书后无法条索引,那么就看该书的书名。例如名为《德国商法》的教科书很显然一定会涉及到《德国商法典》(HGB),而以《德国刑法总论》为名的教科书则一定会涉及《德国刑法典》(StGB);依此类推。


所以,在读不同类型的书时,阅读的状态应当是有所区别的:读文学书,最好是心无旁骛,不要读读停停,而是需要用大脑想象出书中文字所创造的场景,运用图像式思考,这样才能产生与书中人物的共鸣。


而读法律书(法学随笔、法学家传记等不涉及具体法条的类型除外),最好是多拿上一本法条汇编,在读的时候需要刻意地“左顾右盼”:一会儿到这边读读法条,一会儿又到那边翻翻教材,看看作者是如何理解这些法条的。


法学阅读须“左右开弓”


如此一来,等到全书读完,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才能在我们心中拼凑成一幅完整的图景。否则,一心求快,拿了一本法学书就当文学书读,“一口闷”下去,很容易产生“不知所云”、“半途而废”的副作用。




德国商事法规:按体系编排


说完了这个“如何阅读法学书”的题外话,大家就能理解,主页君紧接着德国商法教科书之后着手整理德国商事法规的用意所在了:相应的教科书必须配着它所要阐述的那些法条才能发挥最大的用处


否则,光看教科书或光看法条,都会导致学习效率极低这就好比,读一本解释《圣经》的书,手头却没有准备一部《圣经》原文备查,那么无论怎么读,都成不了释经的专家,因为你连需要解释的“那个东西”都没见过。


好了,说到这里,让我们来看一看上一篇所列出的德国商法教科书,它们所要解释的德国法律条文都有哪些呢?其中被译成中文的又有哪些呢?首先按照中译本出版时间顺序列出书目:


德国商事法规中译本(按年份)


1.郑冲、贾红梅译:《德国证券交易法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杜景林、卢谌:《德国支付不能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5.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商法典》,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孙宏涛著:《德国保险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7.胡晓静、杨代雄译:《德国商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编译:《德国证券法律汇编》(中德文对照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接下来,我仍按上篇所列的顺序,也即“先商法总则、后特别商法”的顺序重新排列组合,便于和商法教科书相对应。


商法总则领域


主要是《商法典》(HGB)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如《公示法》(PublG)、《商事登记簿条例》(HRV)等。其中,德国的《商法典》颁布于1897年5月10日,与《民法典》一同于1900年1月1日生效,最近一次修改是2017年7月18日。

 

Erstes Buch. Handelsstand

第一编:商人身份

 

Zweites Buch.

Handelsgesellschaften und stille Gesellschaft

第二编:商事合伙与隐名合伙

 

Drittes Buch. Handelsbücher

第三编:商业账簿

 

Viertes Buch. Handelsgeschäfte

第四编:商行为

 

Fünftes Buch. Seehandel

第五编:海商

德国商法典(HGB)的编制结构


其中译本有二:


《德国商法典》译本二种


①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该译本所据德国商法典原文为1999年修改后的版本,且并非全译本,而是舍去了《德国商法典》第五编“海商”的内容。为了填补这个缺憾并使得译文赶上德国修法的步骤,十年后两位译者再度合作,于是就有了以下第二个新译本。


②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商法典》,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该新译本所据德国商法典原文为2009年修改后的版本,是全译本,即补充翻译了第五编“海商”的内容;此外还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新的翻译,例如将OHG从原来的“无限公司”改译成“普通合伙”、将KG从原来的“两合公司”改译成“有限合伙”等。


商事组织法领域


主要包括《股份法》(Aktiengesetz,缩写AktG)、《有限责任公司法》(Gesetz betreffend die Gesellschaften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缩写GmbHG)、《合作社法》(Gesetz betreffend die Erwerbs- und Wirtschaftsgenossenschaften,缩写GenG)以及规范普通商事合伙(OHG)、有限商事合伙(KG)和隐名合伙(stG)等人合组织的法律规定。


以上几部法律规定,最近修改时间均为2017年7月17日。其中译本是:

德国商事组织法中译本


胡晓静、杨代雄译:《德国商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该译本并非关于德国商事组织法的教科书,而是法规汇编,其中依次囊括了《德国商法典》第二编关于“商事合伙和隐名合伙”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法》与《合作社法》四部法律,所据的法条原文均为各自于2013年修正的版本。


值得称赞的是,该译本作为商事法规的汇编,在一些以民法为基础的单词上参考了先前《德国民法典》中译本的做法,有助于重要词汇的翻译统一


例如:

《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法》中有许多条文中均含有unverzüglich一词,该词并非日常生活中的“立即”的意思,该词的法律定义其实是在《德国民法典》第121条第1款第1句中。对此,陈卫佐教授已在其译注的《德国民法典》第121条处进行了详细说明,胡、杨译采纳了该译法,统一译成“不迟延地”。


但须注意的是,该译本中所包含的《德国商法典》第二编,与上文杜、卢所译《德国商法典》全译本有重合之处,由此亦能发现二者在某些关键词汇上处理方法的不同


例如:

OHG和KG在胡、杨译本中仍被翻译成“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又回到了杜、卢十多年前不太妥当的旧译。


不过,对于这一“不当”的翻译处理,胡晓静教授在译者前言中有一段极为重要的说明:


在德国私法上,Gesellschaft指的是为特定目的通过法律行为设立的组织体。而所有调整该类私法上的组织体的法律规范,被统称为Gesellschaftsrecht,是关于私法上的联合体和合作合同关系的法,既包括《德国民法典》中的部分内容,比如关于社团、民事合伙的规定,也包括以特定的法律形式为调整对象的单行法,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法》、《自由职业合伙法》。


因此,将Gesellschaft翻译成团体或组织应该更为适合,相应地,将Gesellschaftsrecht翻译成(私法上的)团体法或组织法也更为精确。但是,考虑到国内的用语习惯,考虑再三,还是将其译为“公司”和“公司法”,将“Handelsgesellschaft”译为“商事公司”,将“Handelsgesellschaftsrecht”译成“商事公司法”。


当然,这里的“公司”的内涵和外延显然都不同于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前言第14页)


此段说明,无疑可为今后译名统一打下基础。


破产法领域


主要是1994年颁布的新《破产法》(InsO)。其历史发展过程如下:


11877年德国最早的《破产法》(Konkursordnung)制定于1877年,与当时先后制定的《民事诉讼法》(ZPO)、《法院组织法》(GVG)等同时于1879年10月1日生效。自《德国民法典》、《德国商法典》相继制定后,该《破产法》亦于1898年重新修订,并于1900年起施行。
21935年一战后,德国又于1935年2月26日通过了《和解法》(Vergleichsordnung),由此开启了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并行的双轨制。
31975年二战后德国分裂,以上两部法律于联邦德国继续沿用,但于民主德国被废除。相应地,民主德国的私营企业适用的则是1975年12月18日颁布的《总括执行法》(Gesamtvollstreckungsordnung)以及于同年修改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规定。
41994年在经历了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后,从1978年开始,联邦德国政府组建了一批专家所组成的破产法委员会,主要目的是制定出一部新的破产清算程序法,以弥补因经济环境改变而反映出来的旧破产程序的不足。1994年10月5日,经过多次的反复修改,德国议会终于通过了新的《破产法》(缩写InsO),于1999年1月1日生效。新的《破产法》主要是参考了法国和意大利,特别是美国的破产法制度,新增了“重整计划”(Insolvenzplan)和“余债免除”(Restschuldbefreiung)制度。



1994年颁布的新《破产法》取代了1877年的旧《破产法》、1935年的《和解法》以及1975年的《总括执行法》,引进了统一的破产程序。在1999年新法生效后,这三部被取代的法律也正式被废除。


期间,该新《破产法》又经过了几次重要的改革,例如2001年对消费者破产程序作了修改、2003年新增了第十一编国际破产法等。截至目前,该法最近一次修改日期是2017年6月23日。


就德国1994年颁布的这一新《破产法》,其中译本有二:


VS

《德国破产法》中译本二种 


①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支付不能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该译本所据的新《破产法》原文为1999年12月8日修改后的版本;另外,两译者还在书末附上了新旧《破产法》条文对照表,并在新法条的脚注中注明了与之相关的旧法条的内容;就某些概念,还给出了相应的译者说明,例如Überschuldung不是直译成“债务超过”,而是意译成我国的破产法用语“资不抵债”等(参见第11页译注)。

 

②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这本《当代外国破产法》是各国破产法规定的翻译汇编,依次包括了德国破产法、俄罗斯破产法、法国破产法(《法国商法典》第六卷)和美国破产法的内容。


其中,德国破产法部分译自1994年颁布并于2004年12月9日修改的新《破产法》,由郑冲翻译,并附有一篇关于德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简介。

   

针对德国同一部Insolvenzordnung,我们可以发现以上两个译本给出了两个不同的译名——【支付不能法】vs【破产法】。结合上篇所介绍的波克教授的《德国破产法导论》,可以将各位译者的立场总结如下:


支付不能法

译者代表:

杜景林、卢谌

陈卫佐


破产法

译者代表:

郑冲

王艳柯



主张译成“支付不能法”的理由,大致可见于杜、卢译本的译者前言以及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42条的译者注。然而,我认为译成“破产法”的理由更有说服力。


首先来看译者郑冲在《德国破产法简介》中给出的理由:


德国1877年破产法的名称是“Konkursordnung”,1994年破产法的名称是“Insolvenzordnung”。


Konkurs源自拉丁文concursus,指债权人或债权人的请求权聚合到一起,也就是总体执行而非单个执行的意思;Insolvenz是拉丁文solvere(清偿债务)的否定式,也即无力清偿。这两个词与“Ordnung”结合之后均指对无力清偿的债务人进行的债务清理程序,因此均可译成“破产法”。


“破产”一词简洁明了,通俗易懂,已经为大众所熟悉,因此大可不必拘泥于Insolvenz的词源词义而将它与其他词的复合词译为“支付不能法”或“无支付能力法”、“支付不能程序”或“无支付能力程序”、“支付不能管理人”或“无支付能力管理人”等,使译文啰嗦拗口,生涩难读。(第5页脚注②)


再看译者王艳柯在波克《德国破产法导论》一书中的译者前言中所给出的理由:


本书将德文Insolvenzrecht翻译成人们通常熟悉的“破产法”,而未采用之前有学者采用的“支付不能法”,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首先,从德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来看,Insolvenzrecht取代Konkursrecht成为“破产法”的代名词,二者本义并无实质差异。本书第二章已有论及,在Konkursrecht所代表的破产法时代,关于破产法的法律分别为“破产清算法”(Konkursordnung)和“破产和解法”(Vergleichsordnung)。而1999年实施的新破产法,将破产清算和和解合而为一,统称为Insolvenzrecht,其更名的主要原因就是与原Konkursrecht区分开来,表明新法与旧法的不同。


第二,中国破产法的内容构建原本与德国一样,是把破产清算、和解及重整合为一体的。“德国破产法”的译法,更便于中国读者与国内破产法体系对接,不会有“支付不能法”所带来的陌生感。不仅如此,“支付不能法”还会与作为破产原因的“支付不能”(Zahlungsunfähigkeit)混淆,令人误解。


第三,即便严格按照字面意思,Insolvenzrecht也不宜译作“支付不能法”。诚然Insolvenz应作“支付不能”之解,但加上了“recht”后,直译为“关于支付不能状况的法律”,汉语之对应词汇恰为“破产法”。


综上,译者认为,“德国破产法”之译通俗,贴切而且准确,着实不必缘木求鱼,以“德国支付不能法”之称招致诸多费解。


因此,关于Insolvenzrecht的译法争议,我认为差不多可以平息了。



保险法领域



包括《保险合同法》(VVG)和《保险监管法》(VAG)等法律规定。但属于特别私法的主要是《保险合同法》


该法最早是在1908年5月30日颁布并于1910年开始实施的,对日本、瑞士等国家的保险立法都产生了巨大影响。我国《保险法》主要参照了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立法,而台湾的“保险法”则又是受到了日本的影响。转了一圈,我国《保险法》的源头仍可追溯到德国


德国加入欧盟之后,为了转化欧盟于2002年颁布的两个重要指令,即异地直销指令和保险中介人指令,就需要对原来的《保险合同法》进行修改。这次的修改打乱了原有法条的条款编排,几乎是重新改写,可谓德国保险合同法在百年历史上的重大转折

 

先前的旧法我国台湾地区已有中译本,即:

 

江朝国译:《德国保险法》,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1993年版


而2008年修改后的新条文,如今也已有了新译本,即:

德国保险合同法中译本


孙宏涛著:《德国保险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就该新译本而言,封面上所写的“著”是不妥当的,应当改为“译介”,因为该书的主要内容包含了三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是译者孙宏涛所写的《德国保险合同法评介》,主要介绍了2008年新法的条文修改之处及其对我国保险合同立法的启示;第二个部分则是新法条的翻译;最后一部分附加翻译的是立陶宛和亚美尼亚两国的保险合同法。


所以,称“著”容易使读者误以为该书是德国保险合同法的教科书,而改称“译介”就名副其实了


该新译本填补了国内研究德国保险法的法典翻译空白,具有较大意义。然而在有些翻译技巧上,却仍存在着些许不足,以下略举一二:


第一,忽视了德国立法者常用的立法技术:法律定义(Legaldefinition)。在德国的法律条文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某个单词被放在一个小括号中,这个括号里的单词,就是立法者所下的法律定义。


例如:


《德国民法典》(BGB)第93条给“重要成分”(wesentliche Bestandteile)下了法律定义、第194条给“请求权”(Anspruch)下了法律定义、第310条第3款给“消费者合同”(Verbrauchverträge)下了法律定义等。


之所以要这么操作,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于:有些词汇是从日常用语中借用的,而它们一旦进入法律世界后,就具有了与先前不完全相同的含义,所以立法者需要在条文中进行重新定义。


然而孙译本却完全忽视了在这一点,他将《德国保险合同法》中所有带括号的法律定义都直接译出,使得中译本的条文中不再带有圆括号以反映某个单词是极为重要的法律定义。


例如,

第1条有“保险金”(Prämie)的法律定义、第113条有“强制保险”(Pflichtversicherung)的法律定义、第209条有“海上保险”(Seeversicherung)的法律定义等。


然而,相应的中译文却没有将这些法律定义放入小括号,导致该立法技术的用处没有得到发挥。也正是因为忽视了括号中的法律定义,孙宏涛教授在翻译时同样没有注意到其他法典中的法律定义,导致翻译时用语不统一


最明显的就是上文已经提及的《德国民法典》第121条第1款第1句中的unverzüglich,该词在《德国保险合同法》中同样出现多次,


例如:

第6条第2款第2句、第23条第2款和第3款、第30条第1款、第33条第1款、第52条第2款、第53条、第54条第1款等。


该词原本应像上文提到的胡、杨译本那样统一译为“不迟延地”,但孙译本却将这同一个词分别翻译成了“立即”和“及时”,少了一份严谨。这样一来,读者不但不能由此联想到《德国民法典》中相应的法律定义,而且也不利于译法的统一

 

第二,欠缺了必要的民法基础知识。德国保险合同法作为特别私法,其条文中有许多内容都是以德国民法的原理为基础的,如果没有民法的知识储备,译本难免会出现问题。

 

例如,

孙译本将《德国保险合同法》第一章第二节的标题以及第28、29条中的“Obliegenheit”一词都翻译成了“附随义务”(该中文译名所对应的德文原本应是“Nebenpflichten”),有误,实际上该词在国内的通译是“不真正义务”。


再如,

孙译本将《德国保险合同法》第8条与第9条中的“Widerrufsrecht”译成了“解除权”(该中文译名所对应的德文原本应是"Rücktritt”),不妥,准确的译法应当是“撤回权”。


又如,

孙译本将《德国保险合同法》中多处出现的Textform(如第3条第1款、第5条第1款、第6条第2款、第8条第1款以及第208条等)均译成“书面形式”(该中文译名所对应的德文应是《德国民法典》第126条的“Schriftform”),有误,正确的译法应当是“文本形式”(即《德国民法典》第126b条中的“Textform”)。这两种形式间的区别,详见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对这两个条文的注释。


总体来说,该译本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以使其能够与马上要引进中国的《德国保险合同法》教科书相互参照学习。



证券法领域

主要包括《有价证券交易法》(WpHG)、《交易所法》(BörsG)、《有价证券收购法》(WpÜG)、《有价证券保管法》(DepotG)、《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法》(WpPG)等。


以上这些证券法领域的法规同样也构成了德国资本市场法(Kapitalmarktrecht)的基本框架。其中译本有二:

 

VS

德国证券法规中译本二种


①郑冲、贾红梅译:《德国证券交易法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该书为德国证券法的法规汇编,依次包括《有价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保管法》、《交易所法》、《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法》,并且还译出了《票据法》(WG)、《支票法》(ScheckG)这两个法规的全文以及《股份法》和《民法典》中与证券法有关规定的节选。


该法条汇编所据的德语文本大多是截止于1998年所修改的版本,距今已近20年。因此中译本在时效上有点赶不上德国证券市场的变化了。


例如,

在2017年最近一次修改的《有价证券交易法》(WpHG)中,第2条第3款的有价证券服务(Wertpapierdienstleistungen)已增加至9项,而1998年时还只有6项。



不过该法规汇编作为第一个中译本,填补了当时的研究空白,且为之后的新译本提供了许多译法上的参考。

 

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编译:《德国证券法律汇编》(中德文对照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该书同样是一部法规汇编,依次选取了构成德国证券市场基本制度框架的七部法律:《有价证券销售说明书法》(VerkaufsprospektG)、《存款保护和投资人赔偿法》(EAEG)、《有价证券保管法》、《有价证券收购法》、《交易所法》、《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法》和《有价证券交易法》。


从该译本所选取的法规的范围上看,其不但覆盖了旧译本(票据法除外),并呈扩大趋势;就法规的时效性而言,也尽量都选择了翻译时所能获取的最新修正版;此外,该译本采用了“中德文对照”的形式,无疑可以为学习研究者提供宝贵的资料:参考专业词汇(特别适合于APS审核)、把握德国证券法体系等。


值得一提的是,译者的专业背景相较旧译本的译者更为专业,除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翻译人员外,该译本还吸收了具有德国法背景的教授、法官或律师作为校审人员,分别是张双根、吴光荣、庄加园、李昊、谢立敏,因此在翻译可读性和可靠性上都更上层楼。



商事法易变,最新版在哪?


至此,目前译为中文的德国商事法规已经按体系大致梳理完了。不过,由于商事领域的法律变动较快,所以即便是最新译成中文的德国商事法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又已经过时了


因此,如果读者通晓德语,就可以借着这些已有的中译本,结合这些法律的最新德文版本以配合学习,以提高学习效率、把握前沿动态。


这些法规的最新版,都可以在德国联邦司法部的网站下免费下载,有一部分法规还有官方的英译本。该网址是: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index.html



翻译的困境:译名不统一


经过了上篇和本篇的文献梳理,我相信读者朋友们已经对德国商法有了一个框架性的了解。而在其中扮演最关键角色的,无疑是参与到商事活动中的各类商事组织


对于这些德国的商事组织,不论是在已有的商法教科书、抑或是在商事法规的翻译中,都尚未达成统一。特别是GesellschaftOHGKGGmbH & Co. KG等词的翻译,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矿泉水瓶上的GmbH & Co. KG到底指的是?


主页君虽不是专攻德国商法的,但看到这样的现状,亦认为我国学者应首先集合众力去解决这一基础问题。否则,最基本的概念没有搞清楚,继续前行的步伐就会受阻,甚至不进反退


下一篇,我会尝试给出自己的思考和相应的译法,也期待专业人士给出更加妥适的翻译!


本文图片来源:网络与自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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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君个人简介

        昵称西瓜然,本名张焕然,男,1992年3月生,2011~201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完成六年本硕连读,目前德国波恩大学LL.M在读(民法方向)。曾以446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获第十五届“江平民商法奖学金”(第一名)。兴趣爱好:音乐、电影、乒乓、美食,业余研究:民法、法学方法论、法学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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