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教材推荐】《刑事诉讼法》

焕然 杰然不瞳 2021-03-09

一部与众不同的用心之作

——读易延友教授《刑事诉讼法》

 

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

——[德]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

 

Interpretate fienda estut res valeat quampereat.

(解释法律是为了维护而不是破坏法律。)

——法谚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易延友教授尚在法大读博期间就出版了他的第一本专著《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修订版),可谓年轻有为。博士毕业后,他一心专注学术,先后出版了《陪审团审判与对抗式诉讼》(三民书局2004年版)、《中国刑诉与中国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以及《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016年重印)等专著。

 
《刑事诉讼法》(第四版)封面

 

值得注意的是,易老师在而立之年就出版了他极具个性的教科书《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2004年第二版、2008年第三版、2013年第四版)。十余年来,该教科书经过不断使用、修订,目前的第四版无论在结构还是内容方面都已臻完善。

以下谈谈笔者读这本书时的几大感受。


转换视角:一个重心与两大阶段

世界上的知识是客观存在的,然而,采用什么样的途径去接近并获取这些知识,却是因人而异的。一本教材,其本职工作自然是将该领域所要传达的知识“全盘托出”,但是,这全部知识要如何展示给读者,就是作者们需要深思的问题了。因为进入的路径不同,走出知识迷宫所花的精力就会不同。

 

就法学教材而言,最简便的表达知识方式就是依据本国现行法的体例,这不但符合法教义学思维的要求,也便于初学者的对照条文阅读。具体到刑事诉讼法教材,大部分学者的著作都是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例如陈光中教授主编的红皮书《刑事诉讼法》(第六版),将刑诉法知识分为“总论”、“分论”和“附论”三部分,每一部分大致对应的就是《刑事诉讼法》的法条顺序:“总论”对应法条第一编“总则”,“分论”对应法条第二、三、四、五编的具体程序规定。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笔者认为,这样的编排方式本是无可厚非的,但“人云亦云”得太久,我们就很容易被这样的编制束缚住想象。实际上,在现行法的编名及法条的排序背后,隐藏着这样一个观察视角,那就是:以宏观的、各大国家机关的视角来审视整个刑诉过程。比如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是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为观察主体的,第三编“审判”则主要是以法院为观察主体的。再深究一番,我们会发觉,法条的这种视角实际上是强调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所起的重要角色。


也许是从小受到经典警匪片的影响(例如香港的《刑事侦缉档案》),我们不自觉地就会认为“警察抓犯人”是天经地义的;每当坏人落网,我们都会在心里拍手称快。也正是如此,这种“国家权力视角”才夺得了正统的地位。然而,也正是这样过于宏观的视角,导致了这整部的“刑诉法影片”忽略了那微观的、真实活动着的生命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是这个视角显得太大,我们才会生产出如此多的“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因为“人”在这里是缺位的。

 

易延友教授的这本刑诉法教材,从知识结构的设计上看,就是试图将焦距拉回近处,将其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可以说是全书的一个重心。因为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理应就是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存在的。除了“基本原理”一编之外,该书将其他知识纳入两大阶段:审判前的犯罪嫌疑人阶段(第二编:审前程序)、审判及其后的被告人阶段(第三编:审判与执行)。同一个人在两个不同阶段的称呼,在这样的框架结构下显得更有意义:被法院定罪之前,他只能被叫做“嫌疑人”,而不是像我们以前那样叫成“犯人”。

 
《沉默的自由》(修订版)封面

 

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视角的知识重组,当属全书的纲领无疑。在这条红线的牵引下,该书将法条“总则编”的各规定放置在离其最近的具体程序中讲解,例如把“审判管辖”和“回避制度”放到“公平法院的组成与公正审判权”(第十四章)中讲、将“辩护与代理”放到“律师帮助权”(第七章)里讲。如此一来,初学者就可以避免在学习总则时产生的过于静态、过于抽象的感受,能够事半功倍;此外,散落在各处的刑事诉讼制度也能够重新回归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设计的初衷。

 

拓宽视域:法学与其他学科的汇通

设计好全书的观察视角和知识框架后,接下来需要做的,尚非内容的撰写,而是进一步寻找研究的方法。易延友教授在本书中给笔者的最大印象是:贯通法学和其他各学科的知识,用法学外的知识来滋养刑事诉讼法的研究。

 

“通过了解历史来理解当下”一直是本书的特点。第二章“刑事诉讼历史沿革”追溯到刑事诉讼最初的模式即“古老的弹劾式诉讼”,在政治宗教的背景下,这样的模式后来在欧陆与英美分道扬镳,从而分别产生了“纠问式诉讼”和“陪审团审判”。此外,每在论及具体制度时,例如“辩护制度”、“毒树之果”、“辩诉交易”等等,该书都会首先梳理制度简史,从而让讨论的语境显得更加亲切。

 

社会学哲学伦理学在本书中同样展示出理论魅力。第三章“刑事诉讼模式”借鉴了马克思·韦伯的“理想型”概念:在这一理论的帮助下,枯燥的“诉讼模式理论”变得相对生动。第四章谈及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理念时,又多处援引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关于“人是目的”的论述。在论及“程序正义”理念时,又辅以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出的“程序正义理论”来加深理解。

 
《中国刑诉与中国社会》封面

 

又如,我们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一章中体会经济学的“囚徒困境”,在“证明标准”一节里看到“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我们还会在“上诉、抗诉与申诉”一章中发现统计学的身影:通过上诉率变化管窥第一审程序吸收不满的功能、从二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改判率观察第二审程序的实施状况等。

 

这样的例子俯拾即是。实际上在笔者看来,法学研究原本就应当是这样的面貌,即各学科的知识不应是割裂的。试想一下,不学好语言学,如何看懂法典、探索比较法?不懂得金融原理,如何体会商法、感受经济法?不明白政治学,如何研究宪法、评价行政法?现如今,许多教授只是囿于法条而写书、限于法律而教书;这样的视野着实太狭隘了,扼杀了学生的兴趣不说,还滞碍了法律本身的成长。

 

法学是一门艺术,我们需要法学外的知识来告诉我们,“为什么”法律是这样设计的。而易延友教授所著该书,可以说是这方面的典范。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约170-约223)

 

 

 另类解释:一切为了“人”

以上笔者就该书的结构与方法做了概述,下面再谈谈该书的内容和形式。

就内容上说,全书最大的亮点可谓那些与通说“叫板”的“另类解释”。如果说尚未了结对方就发自内心地反对是一种无知,那么先同情地理解对方、后理性地进行批判就是一种智慧。易延友教授在该书中所作的解释,毫无疑问是充满智慧的。

 

比如,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通说认为这只是强调“法院定罪原则”,充其量最多是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但并不认为其已经进入我国刑诉法典。然而,该书却果断认为,早在1996年规定的该条文就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并结合无罪推定的历史、证据法上的效果等论据对其进行充分解释,最后回归到无罪推定规则的完善(参见第84~88页)。这种解释显然是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

 

就“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否已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该书同样给出了与众不同但又有理有据的结论,那就是:“第50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范,第118条的规定属于分则性规范,第50条的适用应当优于第118条的适用。”这样,“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要求”的规则就能毫无矛盾的结合在一起了(参见第209~210页)。这是站在犯罪嫌疑人立场的又一巧妙解释。

 
《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重印版封面

 

再如对《刑事诉讼法》第54条,通说认为侵犯住宅权、隐私权获得的非法实物证据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是否排除,但该书却认为,此条应该解释为“强制排除”。为了论证这一观点,该书运用了体系解释(结合《最高检规则》)、比较法解释(结合美国刑诉案例)、主观目的解释(探寻该条的立法原意)等解释方法(参见第253~257页),让人信服。该解释若能成为通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无疑又能得到巨大保障。

 

反传统的解释比比皆是,例如该书认为法条未给“证据”下定义、配偶父母子女间的证言特免权已经于我国刑诉法中确立等等。可以说,所有这些解释有一个共同的归宿,那就是该书的重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换言之,这一切解释都是为了“人”,为了让人能够在巨型的国家机器面前保持尊严。

 
《道德形而上学奠基》(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1785)中译本

 

乍看之下,这些解释很“出其不意”;但读者只要细想,就会发现这是“意料之中”的——支撑这些解释的,正是长年累月的思考。作为读者,也许我们一开始会不认同这全新视角下的世界观,但我们绝不要出于以往的思维惯性而轻易地否定它。因为法学原本就是一门解释之学,它的生命就在于“论证”;多存在一种解释,我们就多一种思考的角度。正如该书序言所说:“如果我的解释能够引起大家对这些文本应当如何理解的探讨、争鸣、批判,我将感到无比欣慰。”

 

妙趣横生:多种形式提升兴趣

该书内容除了对法条的高超解释外,还包括对重要理论的阐释、经典案例的剖析和具体程序的描画。这些内容,我们当然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去找到,比如“案例教程”之类的书;但是,易延友教授此书却非同凡响,因为他采用了焕然一新的形式来包装这些也许会稍显枯燥的知识


“评注”一般是对相关理论作进一步阐释。这些理论,通常是初学者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疑惑的,比如“律师是否只能为好人辩护”、“控方是否有权作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以及“刑诉法中真的有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吗”等等。此外,“评注”也展现了作者对某些问题的态度,例如“会见权本质上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逮捕条件最关键的原因只有‘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这一个要件”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不能在刑事诉讼中转换”等等。这些评注,无疑是初学者学习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良师益友。

 
美国著名刑辩律师德肖维茨《致年轻律师的信》中译本

 

“案例”部分则侧重于对司法实务的回应,主要分为美国刑诉案例与中国刑诉案例。众所周知,美国刑诉在保障人权方面是做得非常到位的,也因此,作为判例法系的美国的刑诉案例就成为了我们不可不研究的参照系。该书一改众多教科书“理论与案例分离”的做法,将这些经典判例编译并放置在每一个知识点下,充分发挥了理论的体系整合功能以及案例生动活泼的特点:讲到我国“为经济困难者指定辩护”的理论时,用美国的“吉迪恩诉温赖特”这一确立“为贫穷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著名案例作为对比;说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时,又援引中国警匪片最爱的“米兰达诉诉亚利桑那州”案以帮助理解。此外,该书还不忘时时关怀中国当下的刑事诉讼实践,聂树斌案、杜培武案、李庄案、刘志军案、糯康案等无不在考察范围之内。有时,我们会在中西案例的对比中感慨万千。

 
根据糯康案改编的电影《湄公河行动》即将上映

 

“图示”更是一目了然地将原本用文字表达的静态知识具象化,向读者直观地展示了诉讼法学的动态之维。例如“刑事诉讼阶段图”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全过程首先展现给我们;“刑事强制措施功能、种类及相互关系图”将众多强制措施简化为“抓—押—审”的过程;“毒树之果原理”与“辩诉交易原理”则化深奥的理论为浅显的图例。一个个看似简约的图示,做起来绝不是那么简单的,这都是作者的良苦用心。

 

著名学者梁思成在谈到如何研究建筑时强调“亲眼所见”的重要性;同样地,一部刑事诉讼法如此博大,而对此进行研究的刑事诉讼法学更是精深。因此,在解释法条的过程中不时地叙述背后的原理、运用鲜活的案例、刻画流动的过程,就能帮助读者更好地欣赏到、触摸到这座抽象的知识大厦


边沁(Jeremy Bentham)设计的全景敞视监狱平面图

 

结语:埋头做研究、用心写好书

综上所述,易延友教授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与传统的教科书截然不同。这绝不是一本几大院校教授简单分工、轻松拼凑的平庸之作,而是一部融合了多年研究心得、照顾了本科教学效果、回应了刑诉实务操作的倾心之作。不像个别学者那样动辄批判法律、急于修法,这数十年如一日的心血,全部都用在“将整部刑事诉讼法解释得更加合理”这一目标上;这字里行间透露出的,是踏实朴素而又饱含理想的学者风度。

 

对于做学术,用易延友教授自己的话来讲就是:“你的个性可以得到充分张扬;想要取得多大成就,你就付出多大努力,不需要处理特别复杂的人际关系。你不需要考虑你的竞争对手有什么样的人格,采取什么样的策略,你只要跟你自己竞争即可。

 

作为一名法大校友,作为一位法律人,抑或仅仅作为一个在追求理想道路上的年轻人,你可曾扪心自问:我是否超越了自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