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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典】《德国民法典》中译本,陈卫佐译注可信赖

2017-04-02 焕然 杰然不瞳
   《德国民法典》中译本                                陈卫佐译注可信赖


       一部德国民法典,博大精深、语言晦涩、抽象费解,连一般德国人要读懂都不容易,要翻译好更是一件不容易的事。迄今为止的中译本均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合译,而我是独自一人完成这项无比艰苦的翻译工作的。在国内至少已有三个中译本的情况下,如果我不想奉献出一个忠实于原文、具有专业水平和经得起时间考验的中译本,早就半途而废了。我是一次又一次地激励自己克服畏难情绪,锲而不舍地努力才把德国民法典翻译出来的。 

——《德国民法典》译注者陈卫佐

芒果璎、西瓜然合作献声



本 篇 目 录

一、概览:《德国民法典》各中译本

二、『陈译注本』的特点

(一)专业扎实

(二)注解精到

(三)更新及时

三、『陈译注本』的可完善之处

(一)法条内容

(二)编排形式

(三)参考文献

四、福利:BGB德语原文与两种英译




概览:《德国民法典》各中译本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要想学好民法,作为诸多国家和地区民法鼻祖的德国民法可以说是绕不过去的;而想要学好德国民法,作为其法教义学基础文本的《德国民法典》则又是重中之重——在阅读德国民法教科书时,手边没有一本《德国民法典》是寸步难行的。


因此,对于不谙德语的学习者而言,选择一本好的《德国民法典》中译本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决定了我们能否读懂这部“远离生活”的法典;同样地,对于初通德语的学习者来说,一本高质量的《德国民法典》中译本可以使得我们在今后阅读法典原文时事半功倍。


那么,目前市面上有哪些《德国民法典》的中译本呢?按照这些译本初版的年份,大致可以列举如下:


1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译本』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2

『郑、贾合译本』


——【初版】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新版】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


『杜、卢合译本』


——【初版】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新版】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新版】杜景林、卢谌:《德国民法典:全条文注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4

『陈译注本』(以下均指第4版)


——【初版】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二版】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三版】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四版】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5

『台大法学所编译本』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研究所、蔡明诚等编译:《德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即出)

 


二   『陈译注本』的特点      


在使用的过程中,主页君认为陈卫佐译注的《德国民法典》当属精品良心译作。如果只推荐一个中译本的话,我会推荐该译注本2015年最新的第4版,理由如下:



1

专业扎实


我认为,要译好一整部外国法典,语言能力是第一步,但法学功底是最终保证。

语言学专业能力


正如考夫曼(Arthur Kaufmann)所言,“法律是语言带出的”,翻译德国法典的必备条件首先是德语能力,这一点对取得德国法学博士学位的陈卫佐教授来说不成问题,甚至不少读过德文法学原著的学者也同样能够做到。


但陈卫佐教授胜在不仅精通德语,他还能熟练使用法语、英语、日语和拉丁文等多门外语,因此,对比不同语种的《德国民法典》译本就为他的译注工作打开了更大的视野


就《德国民法典》的翻译来说,掌握多门外语的最关键之处就在于,当涉及一些难译的术语时,译者可以通过其他语种的视角去观察,以获得新的认识。


比如,『陈译注本』


把第21条中的“Amtsgericht”翻译成“区法院”;

把第30条中的“im Zweifel”翻译成“有疑义时”;

把第76条中的“das Gleiche gilt”翻译成“亦同”;

把第90条中的“Gegenstand”翻译成“标的”;

把158条中的“aufschiebende Bedingung”翻译成“停止条件”。


这些译名都是在多种外语相互对照时得到的较妥当的译法,避免了以往译本中翻译的错误


此外,陈卫佐教授还主张使用“现代汉语”而非“半文半白”的中文进行民法典的翻译,充分体现了该译注本的时代特色,比如:

不用“以……为已足”而用“即已足够”(第26条等);

不用“诈欺”而用“欺诈”(第123条等);

不用“罹于消灭时效”而用“完成消灭时效”(第196条)。


法学专业能力


除了语言学的专业背景,翻译一部法典更重要的是要求译者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因为法典翻译不同于一般文章的翻译。


众所周知,民法用语有时会借用生活用语,但其含义却完全不同于该生活用语,若译者在翻译时缺乏对民法体系的熟稔,那么译文就会令人“捧腹”。例如:


第99~102条中均出现了“Früchte”一词,在生活用语中,这个词毫无疑问指的是“果实”,但当它进入到民法体系中时,就应该翻译成“孳息”。并非法学专业出身的杜、卢1999年合译本以及郑、贾的两个合译本均翻译成“果实”。


而『陈译注本』则不仅纠正了这一错误译法,而且还将Nutzungen、Früchte、Gebrauchsvorteile以及Erträge这几个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进行了详尽的说明。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


第90条中的“Gesetz”应翻译成“法律”而非“本法”;

第184条中的“Genehmigung”应翻译成“追认”而非“承认”;

第203条中的“Hemmung der Verjährung”应翻译成“消灭时效停止”而非“消灭时效中止”;

第305条中的“Allgemeine Geschäftsbedingungen”应翻译成“一般交易条款”而非“一般交易条件”(张定军等人翻译的《德国民法基本概念》一书中仍译成“一般交易条件”);

第490条中的Kündigung应翻译成“通知终止”而非“预告终止”(郑冲翻译的《民法导论》仍译成“预告终止”);

第1408条中的“Ehevertrag”并非直译成“婚姻契约”而应翻译成“夫妻财产合同”。


       这些译法,都是译注者陈卫佐教授在精读了中、德两国的权威民法著作,并充分理解了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制度后才作出的翻译,是相当可靠的



2

注解精到


或许大家早已注意到,『陈译注本』与其他译本不同,因为版权信息中不仅有“译”,还多了一个“注”。


正是这个“注”,极大地提升了该译本的使用价值;也正是这个“注”,使这个译本同时成为了“具有相当学术价值的民法著作”(出版者语)。那么,我们应如何运用这些“法条注解”呢?


打通法典各编间的关联


有一种类型的注解是『陈译注本』里出现频率较高的,那就是针对各编之中相同的专业名词,译者会“不厌其烦”地添加相同的注释。


例如,『陈译注本』


在第一编“总则”的第121条第1款、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318条、第三编“物权法”第965条第1款、第四编“亲属法”第1629条第1款、第五编“继承法”第1980条第1款添加了对“unverzüglich”(不迟延地)一词的说明;


在第26条第1款、第57条、第239条第2款、第466条、第569条第4款、第1311条、第2247条第2款添加了对“Mussvorschrift”(必须的规定)和“Sollvorschrift”(应该的规定)的说明;


在第68条、第122条第2款、第276条第2款、第1980条第2款添加了对“Fahrlässigkeit”(过失)一词的说明;


在第91条、第607条第1款、第651条、第700条添加了对“vertretbare Sachen”(代替物)的说明 。


作为读者,我们一定要领会到,这是译者在提醒我们,此时需要来回翻看这些相同概念出现的场合,以便进一步在脑海中构建民法典的概念体系。这些反复的提示能够使读者最大限度体会到德国民法典在概念使用上的逻辑感和体系性。


理解德国民法具体制度


有过学法经历的人都知道,如果只看法条,我们对许多概念或制度的理解往往是不到位的。因此,“逐条注释”的方式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法条内容,正如杜、卢2015年合注本那样。


然而这种大型的全条文注释本不仅携带不便,而且会使得其与教科书、评注书之间的内容产生交错,导致其使用率大大降低。因此,我认为『陈译注本』通过对关键条文做出适当注解的方式,最终以“一本”而非“几大册”的形式展现出来,是非常适合随手翻阅的


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这种类型的注解都是译者在留学时、研究中精心做出的。

比如,在第21条中,『陈译注本』分别将“Amtsgericht”,“Landgericht”,“Oberlandesgericht”,“Bundesgerichtshof”翻译成“区法院”、“地方法院”、“地方高级法院”、“联邦普通法院”,有助于读者理解德国的司法体制,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通行译法;


又如,在第662及以下条文中,『陈译注本』不断注明以提醒读者,德国民法上的“委托”(Auftrag)是无偿合同,与中国民法不同;


再如,在第812条第1款中,『陈译注本』添加了三个注解并举出实例,以期帮助读者理解抽象的不当得利制度(ungerechtfertigte Bereicherung);


还有,『陈译注本』在第929条分别用理论和案例注明了德国民法上物权变动的分离原则(Trennungsprinzip)和抽象原则(Abstraktionsprinzip)。 


这些注解无疑是非常精要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帮助初学者彻底理解德国民法那细腻而又抽象的制度


对于这些注解,陈卫佐教授自己说道:

我的注解不求面面俱到,主要是为了便于读者更好地理解译文,或举一些与德国民法典的条文有关的例子,或就过去误译、误解的译名有感而发,或针对以往的中译本里值得商榷的地方发表个人见解,或提醒读者注意前边出现过的概念或阐释过的道理,或将2000年以来德国民法典的条文修正、增补和废止之处一一列明。分则各编里不少重复的注解正是为了提醒读者重新回到总则编或者分则各编的一般规定,这是由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决定的。读者如果留心这些注解之间的内在联系,一定会更加深切地体会到德国民法典的逻辑力量。


译注者的良苦用心,作为读者的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并学会利用,这才是对译者的最好回报


除了主页君以上概括的两点外,正如陈卫佐教授自己所提及的,有的注解还指明了之前几个译本误译的地方,这一点前文已述;此外,有的注解中还列出了每一次条文修改的具体情况,这一点正是马上要提到的第三个特点“更新及时”。



3

更新及时


一部2000多条的《德国民法典》,光是翻译出来就要花费译者巨大的精力,更不要说根据频繁的修法随时更新自己的译本。


也许是由于及时修改整部译稿将耗费大量时间,郑、贾合译本自2001年修订过后就再也没有出新版,译本无法反映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后的现状;杜、卢合译本也是在经过了15年之后(1999~2014)才推出新译本,这期间基本无法提供德国民法典的新趋势;而组织编译的版本就更难以及时更新了。


与这些译本不同,『陈译注本』始终将《德国民法典》的翻译当作一项长久的事业,从2004年推出第1版以来,到2015年已经出到了第4版,从中可以体会到译者一直在尽最大努力赶上德国修法的步伐。


例如,第4版的附录中详细列举了译本对第3版的条文修改情况。这一详尽的条文修改表意味着译者需要时刻关注《德国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自己的译本进行随时的校改。


此外,『陈译注本』还在注释中对每一次修法进行了必要的说明,如第105a条、第212条、第241条、第305~310条、第311条、第1565条、等,使得读者对修法的时间、修改的内容一目了然。


对此,德国著名法学家马丁内克(Michael Martinek)评价道:


马丁内克新著《德意志法学之光》

“他的译本绝不是第一个或者唯一的德国民法典中译本;但它或许是最新的和较好的。”


       及时更新法典译本是一件非常要求决心和耐力的细致活,正如陈卫佐教授在译注前言中所言:


本书每一次新版的完成,不啻是一次自我超越,是译注者的体力、脑力、意志、信心和毅力的再一次锤炼和考验。可以不夸张地说,本书的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凝聚了译注者十多年的心血。


       我认为,若非心中满怀对德国民法、比较法以及中国法治的热情,译注者是难以做到平均每3年推出一个新译本的。这每一次推出的新译本,都为德国民法的学习者提供了最为及时的参考资料。作为一名即将赴德留学的学子,在此也向陈卫佐教授表达感谢!



 『陈译注本』的可完善之处 


       从以上这些特点我们可以看出,陈卫佐教授所译注的《德国民法典》确属十年磨一剑的精品,是法典翻译中的良心之作。然而,对于一部追求完美的译作来说,目前2015年的第4版也并非不存在可进一步完善之处。在主页君看来,可改进之处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法条内容


有些翻译可能有误


有些专业名词的翻译, 『陈译注本』可能有误。



例如,对于第276、833、834条中的“die im Verkehr erforderliche Sorgfalt”,『陈译注本』均翻译成“交易上必要的注意”。


我认为至少对第833条和第834条而言,这一翻译是不太妥当的。因为在侵权领域并不存在合同法上的“交易”(transactions),因此将“Verkehr”翻译成“交易”容易造成误解。


相反,在这两个条款中用“交往”一词可能会更恰当,因为在侵权法中,学界已经逐渐统一地将Verkehrssicherungspflicht译成“交往安全义务”,而这个词恰恰也包含了“Verkehr”。因此,将“Verkehr”翻译成“交往”可使得专业名词的译法更加统一。


更详细的理由,还可参见齐晓琨译《德国侵权法》第101~102页的译者注。



再如,『陈译注本』将第367条中的几个“Kosten”均翻译为“成本”。


我认为,此处不能翻译为“成本”,而应翻译成“费用”。因为在其他场合下,译者均将“Kosten”翻译成“费用”(如第369条、第381条等),译名之间需要统一。


此外,在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关于“清偿抵充”的规定中,所使用的词也是“费用”一词。


再有,沈小军译校的《德国债法总论》也将第367条中的“Kosten”译成“费用”。


有些翻译仍需探讨


对有些专业名词的翻译,『陈译注本』虽然给出了不同于以往的翻译,但新的翻译是否更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比如,


第1307条中的“vollbürtige und halbbürtige Geschwister”是译成符合中文语境但在表述上颇为复杂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还是直译成较简洁的“全血缘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更好呢?


再如,


第1363条中的“Zugewinngemeinschaft”是译成“财产增加额共同制”,还是“财产增益共有制”更准确呢?


        又如,


如果说不把第2339条中的“Erbunwürdigkeit”是翻译成“继承权丧失”的话,可否翻译成“继承资格丧失”呢?因为『陈译注本』所译的“继承不够格”确实有些“拗口”。


以上所提出的几个译法,可详见王葆莳在《德国家庭法》和《德国继承法》两书中所作出的相关翻译。


有些翻译过于僵硬


还有些条款的翻译过于直译,不太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


最典型的是第11条的翻译,在该条中,『陈译注本』频繁使用中文物主代词标志“的”,使得整个句子读起来不太通顺。


我认为可以直接去掉其中的几个“的”,以实现表述上的简洁,而这一做法并不影响整句话所表达的所属关系,因为汉语本来就是通过词序而非词的屈折变化来表示语法关系的


因此该条中的部分句子可直接简化成:


“……;未成年子女不与无照顾子女人身权利的父母一方有相同的住所。父母双方均不享有照顾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的,该子女与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有相同的住所。……”


        当然,『陈译注本』所体现出的整体翻译水准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即便是以上主页君所提出的商榷之处,陈卫佐教授也已经在注解中给出了自己的论证理由和翻译结论,而这一点恰恰又是此译注本胜过其他译本之处



2

编排形式


总的来说,『陈译注本』的编排形式简约而朴素,阅读起来非常舒适。但在以下两处还可以做得更加细致:


法条正文方面


第一,在法条正文方面,可以考虑在法条中每一个句子(Satz)的开始处标注数字左下标,以便读者快速查找相应条款。


这一做法的原因在于,德国法中经常使用指示参引技术(Verweisungstechnik)。当遇到句子较多的法条,若没有条文中的数字左下标,就会对读者查阅“某条某款某句”(§ _ Absatz _ Satz _)造成不便


杜、卢合译本的编辑技术


其实杜、卢合译本早在1999年的译本中就采用了这一做法,并延续到二者合译的2014年新译本中,这一编辑技术上的优点着实值得『陈译注本』参考


脚注格式方面


第二,在脚注格式方面,每一编均应以章为单位采用连续编码。


具体言之,『陈译注本』在前两编(总则、债务关系法)都是以章为单位采用各章脚注连续编码的方式,但到了后三编(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却变成了脚注每页重新编码。


这导致了对后三编的注释数目难以统计,并造成五编之间的脚注形式不统一,影响译本原本较为统一的风格。究其原因,可能是编辑时的疏忽所致,下次再版时应予以统一



3

参考文献


在附录方面,似还可增加“主要参考文献”,以便对德国民法感兴趣的读者能迅速找到较为权威的学习资源。


虽然陈卫佐教授已经在各条的注释中指明了所使用的教科书与评注书,但是在文末重新按民法的体系列出相关书籍,则可以进一步帮助读者掌握德国民法的体系


这一“参考文献”的列举,我认为可划分为三种类型,每种类型下再列具体书目,即:


【主要参考文献】


(一)德国民法典译本

1.英译本;2.法译本;3.日译本;4.中译本等


(二)德国民法典评注

1.帕兰特民法典评注;2.慕尼黑民法典评注等


(三)德国民法教科书

1.民法导论;2.民法总则;3.债法总则;4.债法分则;5.物权法;6.亲属法;7.继承法等





福利:德语法典与两种英译


综上,尽管还存在些许值得完善之处,我认为陈卫佐译注的《德国民法典》毫无疑问是非常优秀的中译本,也是最值得信赖的一个中译本。


当然,如果我们能够在掌握德语的基础上逐渐阅读《德国民法典》的原文,同时再配合这一优秀译本反复琢磨,学习效果应该是非常不错的。因此,为了便于进一步学习,主页君特将最新修订的BGB德文原版(2017年的版本)放到网盘以供免费下载,大家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即可获取。


此外,这个福利包还附赠了两个非常重要的英译本:一个是德国联邦司法部(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的官方英译本(目前最新的是2013年的版本)、另一个是1907年民国时期的王宠惠博士(1881~1958)所译注的世界上第一个《德国民法典》英译本。


王宠惠英译本封面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有了这些“工具”,相信大家在学习德国民法的过程中会更加轻松愉快!赶紧行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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