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Vol.456 赫尔曼•克伦纳: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研究计划及其对19世纪柏林的思想影响 | 萨维尼与历史法学

赫尔曼•克伦纳 法律思想 2022-03-20

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研究计划

及其对19世纪柏林的思想影响


[德]赫尔曼·克伦纳(Hermann Klenner)

译者:姚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载于《历史法学》第七卷

为便于阅读略去本文脚注

感谢姚远老师授权“法律思想”推送本文


“我们唯一确定的指导原则,就是无限进步的观念。”

尤其对马克思主义者而言,设法批判萨维尼总是比设法推崇萨维尼来得容易些。萨维尼无疑是真正国际驰名的法学理论家。他的早期作品《论占有》已被译成意大利文、法文和英文;他的《中世纪罗马法史》已被译成意大利文、法文和英文;他的《当代罗马法体系》已被译成法文、英文和西班牙文;他那本享誉世界的论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百五十多年前就有了英译本。

人们把萨维尼的著述作何用途了呢?我们会不会因为纳粹法学家把其“民族精神”概念作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观念来使用,而对他横加指责呢?我们能因为南非(尤其在南非语大学里)种族主义行径的倡导者援引萨维尼的“民族精神”,就责难萨维尼吗?

或许我们只消看看19世纪的情况,也会对这位“倒胃口的潘德克顿吟游诗人”(亨利希·海涅语)心生厌恶。他声色俱厉地反对启蒙运动、革命、民主、共和主义、共产主义以及农民和犹太人的解放,这些难道不足以证明他的整个立场吗?他本人在反动的普鲁士地位显赫,1811年起担任普鲁士科学院院士,1812年经国王任命(而非经选举)出任柏林大学校长,1817年起担任普鲁士州议会议员,1819年起担任莱茵省上诉法院大法官,1842年起担任修法大臣,1847年起担任州议会议长,1856年开始担任王室律师,1859年开始担任国会上议院议员等等,这些难道不足以表明这位学者为人为师究竟如何吗?

本文并不掩饰萨维尼为人处事的意义,而是立足于笔者先前发表的见解,仅仅尝试着在当时的思想语境里来定位和评价萨维尼的研究计划。笔者依然坚信,评价一部科学作品的决定性标准,不是作者的主观用意——好心也会办坏事——也不是作者在本国社会等级中的个人地位,而是他的见地在社会发展中的客观作用。

笔者不否认,在萨维尼的研究计划与他本人对封建贵族利益的恪守之间,存在某种呼应。笔者亦不否认,他对犹太人解放事业、(如他所言)对“败坏的人性”深恶痛绝,这确实影响了他身为史学家的客观性。在一件恶名昭彰的案子里,他与艾希霍恩(Eichhorn)、施马尔茨(Schmalz)联合签署的柏林大学法律系审委会决议,“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说明今天的卑鄙行为是合法的”。他对此的辩护理由是,犹太人在德国素来不自由,故而施行解放是违法的。

正如马丁·沃尔夫在评论《当代罗马法体系》时所言,萨维尼研究计划的影响和声望,与它在柏林思想史上的地位息息相关。柏林大学在法学研究方面的地位,其它十九世纪的德国大学都望尘莫及。在这举足轻重的数十载岁月中,柏林法学界群星璀璨,如艾希霍恩、费希特、甘斯、根茨(Gentz)、祁尔克(Gierke)、格赖斯特(Greist)、格林(Grimm)、黑格尔、耶林、基尔希曼(Kirchmann)、克莱因(Klein)、拉萨尔(Lassalle)、马克思、蒙森(Mommsen)、穆勒特(Mullert)、普赫塔、叔本华、施塔尔(Stahl)和施瓦利茨(Svarez)等蔚为大观,其它欧洲城市无出其右。

萨维尼说国家是“思想性的民族共同体的形体”,而法是“存在于共同民族精神中”的“民族法”。不过,他的概念有些民主意蕴。萨维尼确实认为,法没有“自立的存在”,因为法的本质是从特殊角度观察的“人类生活”。通过以体系性的逻辑方法来探究传统法律素材的根源,从而发现它的“有机原则”,萨维尼建构出法概念与法规范之间脱离社会语境的内在相互关联。他虽然肯定“法与民族的本质和性格之间存在有机的相互关联”,但却按照帕比尼安和乌尔比安的模式,为德意志民族量身定做一套罗马法装束。他声称,历史法学派的目标决不是让现时代服从“过去的支配”。但他在展开历史分析时,从未寻求与现行法的联系,更不要说对未来法的憧憬了。他发表于1838年科学院会议纪要的《论近世欧洲的贵族法史》,并未考察贵族制度的当代逻辑,而1840年《当代罗马法体系》第2卷§5在分析法律主体时,只是重申了古罗马将人划分为自由人和奴隶的做法,并给出了长篇的非批判性评注。

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 System Des Heutigen Römischen Rechts, Wentworth Press

历史法学派的研究计划,从其胚胎形式到其古典形式都是反动的。历史法学派鼻祖古斯塔夫·里特·冯·胡果曾宣布法的自主性,并暗示法学脱离史学和哲学。他在《作为实在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798年出版于柏林)里,提出了上述论点。要想准确评价该论点,就只能把它理解成针对(从大的方面看)启蒙时代法哲学和(从小的方面看)柏林理性主义的反动。胡果提出了如下一般命题,即不存在先天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只存在经验的、个别的、偶然的权利,而且随着民族的发展,我们应像遵守民族的语言和习俗那样遵守民族法;因此,当代人没有正当理由推翻传统的秩序结构。所谓的柏林理性主义者,在普鲁士严格的书报审查制度下,通过他们的核心刊物《柏林月刊》(Berlinische Monatschrift)发表的信条,与胡果的态度相抵牾。约翰·弗里德里希·黑雷尔(Johann Friedrich Herel,1783年4月发表《美国的自由》)、恩斯特·费迪南德·克莱因(Ernst Ferdinand Klein,1784年4月发表《论思想自由和出版自由:致君主、大臣和作者》)、摩西·门德尔松(Moses Mendelssohn,1784年9月发表《论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卡尔·冯·克劳尔(Carl v. Clauer,1790年11月发表《论人类的法》)、弗里德里希·冯·根茨(Friedrich von Gentz,1791年4月发表《论法的起源与最高原则》)、威廉·冯·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1792年1月发表《论国家的作用》)以及(特别是)伊曼纽尔·康德(1793年9月发表《论通常的说法: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都与胡果所持观点针锋相对。

正如胡果将法哲学完全等同于既存实在法哲学的想法——该想法符合他的箴言,即法学是去容纳曾经给定的东西——是反理性主义的,萨维尼将哲学化约为体系理论的早期(1802-1803年)方法,也有悖于黑格尔的伟大作品《论自然法的科学探讨方式,它在实践哲学中的地位,以及它与实证法学的关系》。萨维尼认为法律人只需具备起码的哲学知识,除此之外用不着研究哲学。相反,黑格尔主张一切事物都必须在理性法庭上说明自身存在的正当理由,他谴责有人试图把民法与历史和理性分离开而视之为自立存在。可见,萨维尼和黑格尔从相反的立场抨击自然法:萨维尼宣布自然法无关痛痒(“即便没有自然法,法学研究也会同样出色”);黑格尔则宣布,之前那些先天的和后天的自然法探讨方式都与科学无关,因为它们未能辨认出,在整个历史发展着的生活里普遍事物与特殊事物各自的特点。

历史法学派所倡导的研究计划,与其说是行动,不如说是反动。这里要考察萨维尼的两部主要科学作品,一是《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1814年),二是《<历史法学杂志>的目标》(1815年),这两本小册子的惹眼之处,不在于它们“支持什么”,而在于它们“反对什么”,特别是它们对蒂堡所持的立场。在此有必要提醒读者注意一则常被遗忘的事实:并不是蒂堡发起了这场事关德意志法典化需要以及德意志人法典制定能力的论战。蒂堡只不过在回应奥古斯特·威廉·雷贝格(August Wilhelm Rehberg),后者所写《论<拿破仑法典>及其在德意志的引入》(1814年,Über den Code Napoleon und dessen Einführung in Deutschland)一书抨击了法国革命的立法遗产。这样一来,萨维尼反击蒂堡的小册子其实等于在捍卫雷贝格的观点。像费希特这样的权威思想家,曾在《纠正公众对于法国革命的评论》里批评过这位雷贝格二十年前发表的《法国革命研究》(Untersuchungen über die französische Revolution)。

若将其视为学者间的意气之争而不予理睬,便看不到萨维尼拒绝蒂堡要求(即制定德意志全民族的民法典)这一举动的要义。(“费用可能根本不值一提,对于各个邦而言,它很难比一些名伶的供养费用更高。”)即便像人们通常理解的那样,把蒂堡与萨维尼之争视为德意志内部事务,也还没切中要害。二人争论的关键在于法国革命的普遍性诉求,即正如在尼德兰革命、美国革命、(当然还有)英国革命的框架内,人类势不可挡地从封建主义前进到资本主义。

尽管蒂堡心存希望,但若没有革命,就不可能在两到四年时间里废除德意志民法和刑法中传统的那些五花八门、相互冲突的规则,并代之以奉行《拿破仑法典》的法典化工作。该计划的时机尚未成熟。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资本主义商品市场会需要一套共同法,即一套通行德意志全境的法,正如它将会需要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那样。因此,萨维尼百般抵制作为法国革命产物的《民法典》,这虽然有效阻止了德意志引入该法典,但终究还是难逃败运。萨维尼后来不仅将成为普鲁士修法大臣,而且将成为《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奠基人,这种命运即便算不上理性的狡计,也似乎是种反讽。

在法国雅各宾派专政时期,费希特为革命提供了正当性证明,认为它是德意志人进步的一个可能的、甚至有相当根据的发展阶段:“被抑制的自然进程猛然爆发……人类以最残酷的方式向他们的压迫者进行报复,革命成为必然。”在1812年柏林大学夏季学期的法哲学讲授中,费希特设想了一种“可适用于所有时代的理性状态,理性在其中突破了”现存的权力和法。他在此语境中触及了当时的诸多实际问题,包括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无产者对工作的法律要求、大学在国家中的地位以及建立旨在预防战争的国际法。在所有这些问题上,他提出了一种绝对立场,并将之升华为理论。契约法恰如牢固确立下来的法,若不立足于理性就根本算不上法;传统法与我们无关,因为“我们所阐发的是一种应然的法概念,不过问实然状况”。

当费希特通过这些论述,主张一种反对普鲁士现行实践的理论立场时,他刚从柏林大学(首位经选举产生的)校长职位上卸任。被国王任命为费希特职位接班人的萨维尼,发展了一套恰与费希特针锋相对的计划,这套计划出自《中世纪罗马法史》的导论部分,该书正是在费希特首次也是最后一次讲授法学理论的那几个月里酝酿的。

康德和费希特都致力于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需要,并提出了具有反封建内容的社会革命计划。相反,萨维尼则拒绝自然法或理性法,并认可作为牢固确立下来的法的传统法。萨维尼的计划,有意识地对抗每一种支持革命的法概念。

他主张,有必要发展一种有别于哲学性的自然法学派的历史法学派,因为惟有通过历史才能真正认识人类的状况。他指出,新世界从来不是任意产生的;相反,法来自民族的整个过去,因而受历史决定。法的兴起和发展不取决于立法者的任意,而是首先借助于习惯和民众信念,后来借助于法学。法并没有自立的存在;法的本质其实是从某一特殊角度考察的人类生活。这种法的基础须由两种方法有机形成:(1)通过历史方法来追溯法律素材的根源,并由此发现一种有机原则,正是该原则将依然鲜活的东西与单单属于历史的东西区分开来;(2)通过体系方法,承认法的概念和语句皆与整个法律素材及其大致体系统一性密切互动,并照此描绘法的概念和语句。

要恰如其分地把握源自萨维尼作品的历史法学派计划,有必要区分该学派对法学理论、对法律实践和对法律政策的实质贡献(分别考察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从而将计划的内容与计划的开辟者和实施者区分开来。

人们通常认为,历史法学派对日常政治要求的保守倾向,在柏林思想界的若干著名思想家身上有所体现。

弗里德里希·冯·根茨在对法国大革命——按他的解释,这是哲学的首次实际胜利——一时心血来潮之后,摇身变为首屈一指的反革命宣传者。根茨为他的柏克《法国革命论》德译本增补了自己的一些反革命作品,而且他还在柏林创办《新德意志月刊》(Neue Deutsche Monatsschrift)和《历史杂志》(Historisches Journal),以之为抨击法国革命的阵地。

作为根茨一生的知交,亚当·米勒师从胡果,钦佩柏克,并和萨维尼一样是柏林“基督教-德意志餐会”的成员。他主张国家不仅是一种社会契约,而且构成了全部人类事务的整体。

卡尔·路德维希·冯·哈勒身为柏林反动浪漫主义的偶像,认为传统的“主-奴”社会结构是自然而然、理所应当的事情,在这种社会结构里,主奴进行互惠交换,并寻得上帝所欲求的幸福。

最后,来自巴伐利亚的弗里德里希·尤利乌斯·施塔尔,以柏林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家身份参与该学派,他主张国家被赋予了人格上帝的威严,故而君主是凌驾于人民的上帝使臣。人民主权和上帝权威处于非此即彼的关系。他主张,社会充其量只应以保守方式实行改革。

我们可以在萨维尼的作品里找到一种更加复杂的模式——一种预期与现实之间的有趣矛盾,该矛盾在胡果那里微不足道,在哈勒或施塔尔那里则根本不存在。这种现象尤其表现在理论与方法之间的矛盾上。萨维尼理论的基本论点是:法律人不需要哲学;法的渊源在于法律史(而不在于社会史);历史连续体不应因造成断裂的立法而被扰乱;法律符合民族精神而非人民意志(更不要说某一社会阶级的意志了);决定世界的行为规则包含在基督教的生活观之中——所有这些都合乎当时蒙昧主义的那种反动浪漫神秘主义。该观点与无条件捍卫王权、教权、领主统治及父权制国家的做法一脉相承。

然而,萨维尼的方法却并不与之合拍。他参照“纯粹的”罗马法以及商品生产社会的那套近乎典范的法律,并按其体系纯粹性重建了该法律。对于铲除德意志的混合封建法,以及催生能够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和商品流通的民法,他做出了决定性贡献。同时,萨维尼的方法却有力促进了法律与正义的超凡脱俗,这是普鲁士-德意志资本主义的特点,并使之远离人民。萨维尼的资产阶级保守主义,反映了——但也刺激了,有时也妨碍了——资产阶级的改革策略。

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 Vom Beruf Unsrer Zeit Fr Gesetzgebung Und Rechtswissenschaft, Saraswati Press, 2012

格奥尔格·弗里德里希·威廉·黑格尔是历史法学派最重要的反对者。黑格尔受命接替费希特担任柏林大学全职哲学教授,他在毕生的最后十三年致力于传道授业、出版著述、投身政治和组织工作。

黑格尔在柏林第一次授课(1818年10月),以及在柏林出版的第一部著作(1820年10月),都是关于法哲学的。他最显赫的成就是对辩证法做出了体系性阐述。黑格尔在该辩证法之内首先指出了资产阶级社会的矛盾,特别是财富与贫困之间的矛盾,其次意识到惟有奴隶获得解放,主人才能变得自由,最后给出了一种社会理想,人在其中借助自己的理性而占据支配地位。

黑格尔正是在首度讲授法哲学时,第一次毫不含糊地批判历史法学派。他在1818年10月22日的讲授中主张,历史观点的提出,特别是因为“有必要证成现存的法律状态”,而且单纯的习惯不能作为法的渊源,因为单纯的习惯仅是精神“外部的、坏的存在”。这只能被理解在对萨维尼宣战,而他本人及其门徒也确是这么理解的。他们往来书信里的各种品评,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从1818年在柏林大学首度讲授《哲学全书》和《法哲学》,到1831年病逝前三天最后一次讲授法哲学,黑格尔可以说是三线作战。他批判了他所称的三种错误发展,并以自己的概念做对比。

第一,黑格尔抨击那些表达历史观点、证成传统法律状态的人,这种传统法律状态的构成要素据说包括日耳曼法的特性(即基于情感和习俗)、罗马法的逻辑以及封建法体系(一套不允许充分发展财产自由或人格自由的法律体系)。

第二,黑格尔抨击那些削弱了当代哲学从而应受责难的人,因为他们使哲学从认知降格为臆断。这里他无疑是指雅各布·弗里德里希·弗里斯(Jakob Friedrich Fries),后者主张神圣和真实的东西不可认知。

第三,除了抨击萨维尼、胡果和弗里斯,黑格尔还抨击有些人信受抽象的法哲学,该概念对他而言意味着先天的自然法探讨方式,这种方式在论及个人时脱离了与其他人的关系,也脱离了个人本身的发展。

黑格尔的批判不是单纯的学术非议,而是郑重的斗争。一切法律秩序结构的目的在于自由,自由在民族发展史上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在这场斗争中,自由既被视为理性的必然,亦被视为历史的必然。法的王国只能在进步中不断展露。哲学的任务是承认具有历史必然性与合理性的东西,而不论曾经如何。由于实在法可能背离理性,因此它不得不在洞见和思想面前说明自己的正当理由。黑格尔坚信,认知、思维和真理的王国才是“哲学的家园”。

一方是胡果、哈勒和萨维尼,另一方是黑格尔、甘斯和马克思,双方针尖对麦芒,决不心慈手软。在1820年出版于柏林的大学法哲学教程(即《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把历史法学派批驳得体无完肤,毫不顾忌它在普鲁士的显赫地位。他数落哈勒的荒谬推理,数落萨维尼对德意志民族的侮辱,数落胡果将法学化简为一门单纯的理性科学,亦即毫无理性可言的数学。

历史法学派使当下利益涵摄于和服从于已历千年的法律渊源,而黑格尔派法哲学则把自己定位为评价和(假如适当的话)谴责先前法律和当今法律的批判法庭,这两派之间哪里有最起码的磨合可能性呢?

历史法学派的出版物及其领军人物的贵族式自负,尤其令黑格尔左派愤恨不已。黑格尔的密友爱德华·甘斯(Eduard Gans),在为自己的普遍法律史专著作序时,针对历史法学派的批评为自己做了辩护。萨维尼在《论占有》第6版里批评甘斯,甘斯则以《论占有的基础》一书反击,并将萨维尼的论证比之于兔子拌嘴(萨维尼想必欣喜若狂吧!)。黑格尔的追随者路德维希·费尔巴哈(Ludwig Feuerbach)在柏林的《科学批判年鉴》(Jahrbücher für wissenschaftliche Kritik,黑格尔派机关刊物)里撰文指出,历史法学派法哲学(即“根据历史观点的法哲学”)的代表作是简单化的神秘主义,并严厉批评了著作家施塔尔。亨利希·海涅(Heinrich Heine)支持那些认为生存权隐含着革命权的人,抨击萨维尼是小人,因其居然以历史来论证专制是习惯法。阿诺德·卢格(Arnold Ruge)揭露了“历史法学家”的伪历史主义,还揭露了他们依托于反理性主义的和反革命的神秘主义。卡尔·马克思也攻讦了历史法学派。

“权力一神论者”与理性拥护者之间的这场唇枪舌剑,标志着柏林19世纪上半叶的整个思想争论。黑格尔左派引领革命,可革命失败了,而当此前因为革命被迫离职的萨维尼最后去世时(享年83岁),普鲁士君主出席了他的葬礼。萨维尼的继任者在柏林皇家科学院发表悼念演说时指出,恩师的观念已成为所有法学家的共识。讣告里说萨维尼是德国法学最璀璨的星辰。

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 Das Rechts des Besitzes: Eine civilistische Abhandlung, Nabu Press, 2011

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研究计划还算不得有大气象。施塔尔和萨维尼的作品都谈不上开风气之先。萨维尼没有反对普鲁士贵族的特权政治地位,也不支持城市资产阶级或犹太人公民权;而且他没有反抗柏林之主的绝对主宰要求。

不过,他确实成了《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奠基人,这部法典纵使不及之前的《法国民法典》和之后的《瑞士民法典》,但毕竟以规范的形式表达了资产阶级的经济要求。这位王权与教权的反革命友人,以其保守而委婉的方式倾注心血撰写具有隐含改革性的法学作品,终而掀起一场自上而下的革命。

我们不妨把19世纪发生在普鲁士-德意志及其首都柏林的往事,看成对资产阶级社会的勉强适应,而资产阶级社会由于英法两国爆发革命,此时已经势不可挡地席卷欧洲。诚然,权威主义国家所推动的进步,欠缺未来民主式进步的盎然生气。不过,萨维尼的法学理论汲取了古典罗马法学的全部精华,而随着贵族沾染资产阶级色彩,随着资产阶级愿意在政治上服从贵族制,这套理论的资产阶级内容也更加彰显出来——这些使得萨维尼的法学理论直到当下依然熠熠生辉。这套法学理论至今还在泽被后人。

本文系#萨维尼与历史法学#专题第6期

感谢您的阅读,欢迎关注与分享

法律思想 · 往期推荐

#理解法治#

Vol.142 玛蒂尔德·柯恩:作为理由之治的法治

Vol.143 黄文艺:为形式法治理论辩护

Vol.144.1 雷磊: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上)

Vol.144.2 雷磊: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下)

Vol.145.1 庄世同:法治与人性尊严(上)

Vol.145.2 庄世同:法治与人性尊严(下)

Vol.146.1 陈景辉:法治必然承诺特定价值吗?(上)

Vol.146.2 陈景辉:法治必然承诺特定价值吗?(下)

Vol.147 沈宏彬:反对形式法治

更多专题

→2018年推送合辑:Vol.405『法律思想』2018年推送合辑

→2017年推送合辑:Vol.263 法思2017推送合辑

→教师节专题:Vol.216 法思专题索引

法思百期精选:Vol 101.2【法思】百期特辑

法律思想|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微信ID:lawthinkers

邮箱:lawthinkers@126.com

每周一、三、五19:00为您推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