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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豆”各入粉丝眼,何必互撕“黑粉脸”?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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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棉花糖,喜欢吃糖的法科生。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名誉权与公民言论自由间冲突不断,特别是粉丝文化影响下的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现象,更成为热点症结。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发布的《“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可知,在其审理的涉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中,作为被告的青少年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少部分自述无业或自述不方便透露职业;年龄在30岁及以下的占比70%,其中年龄最小的为19岁。青少年为何频频“玩火”,为自家“爱豆”挑战法律底线?我们不妨从既有判决中寻找答案。



No.1

以保护“爱豆”为名,粉丝心态明显



    很多青少年盲目追星,出于为自家爱豆提高人气、获取关注等目的,故意侮辱、诽谤其他明星及粉丝群体,甚至单纯因厌恶与其自家爱豆进行合作的其他明星而发起言论攻击。


    在“王源诉邓珊珊、谭利亚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中【(2018)京0108民初3108号】,被告邓珊珊和谭利亚年龄分别是19岁和25岁。2017年12月,邓珊珊在其个人微博上多次发布“我劝王源粉丝给王源积点德,也不怕王源遭报应把那个刚在日本做的鼻子给摔歪,我爱豆从13岁开始就是全国人民看着长大的,不管哪个行程都会有照片,不像有些小矮子……”、“你是觉得你们家千千割双眼皮垫鼻子填牙线之后还丑得只能骂工作室泄愤,所以气到脑子发昏随便咬人吗?我爱豆天生的一张精致脸多一分嫌复杂少一分则寡淡,你爱豆整千百次也没办法比……”等针对艺人王源和易烊千玺的侮辱性言论。随后被谭利亚等众多网友转发、评论和点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邓姗姗、谭丽亚作为易烊千玺的粉丝发表无证据证明的且可能影响他人的事实已构成侵权,这类不负责任行为也会导致整个组合团体的其他成员的粉丝相互之间的攻击的发展,法院理解粉丝对偶像的热爱及维护,但对因此发出不负责任的言辞和行为,不予保护,邓姗姗、谭丽亚应对自己的言辞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判决两名被告分别在其个人微博账号首页持续三十日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王源赔礼道歉。



No.2

侵权时多使用“饭圈”网络语言



    青少年在实施侵权艺人名誉权行为时多使用“饭圈黑话”。“饭圈黑话”通常表现为使用侮辱、贬损之义的绰号指代特定明星或特定明星粉丝群体,进而达到侮辱诽谤明星本人的目的。那么,这样是否影响法院对的侵权行为认定呢?根据《报告》内容可知,虽然这些绰号可能并不为大多数社会公众熟知,但在粉丝群体中则指向清晰。只要侮辱性的称呼能够形成与特定明星的对应关系,构成对即可视为对该明星的侮辱,构成对明星名誉权的侵害。


    在“秦岚诉马伟力案”中【(2019)京0491民初18222号】,马伟力通过其运营的名称为“愚小九”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说说变脸姐妹团一白月光的故事!换头上位,左右逢源,包养小狼狗?》的文章(以下简称“涉诉文章”)。其中以“白月光”指代的方式对秦岚进行人身攻击。对此,被告辩称:涉诉文章中并未有任何提及及秦岚的内容,该文章系杂文性质,旨在说明某些社会现象,其中的人物均为虚构,并未指向秦岚。秦岚认为涉诉文章中使用的“白月光”的名称表述即专指自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被告文章并不指向秦岚的抗辩,法院认为,涉诉文章描述的特定人具有普通人不具备的、独特的且大众知悉的身份,而秦岚个人特征基本满足前述个人信息,且涉诉文章留言评论中,网友将“白月光”称之为“QL”、“ql”、“琴蓝”、“亲兰”、“寝兰”、“富察皇后”、“容音”、“皇后”等,而上述称谓则是秦岚名字的拼音首字母、同音词和其饰演的电视剧皇后角色,足以将二者直接或高度对应。因此涉诉文章中指称对象是秦岚。



No.3

法律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



     根据《报告》显示,涉诉青少年往往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且大多存在侥幸心理。一是认为网上侵权难被追究。即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中,即便自己言论不当,但只要躲在海量信息背后,就很难被察觉和追究责任。二是主张“饭圈”文化已形成共识,应放宽法律评价标准。部分青少年强调饭圈言论的特殊性,认为明星是公众人物,应对饭圈的贬损性评价高度容忍,不应在法律上过多苛责。三是主张“转发无责”。


     在“杨幂诉彭祥翔案”中,彭翔宇是上海海事大学的一名学生,其在微信平台、知乎网站及新浪微博中以多个不同的名称进行了注册,并大量发布原告“买水军、买通告”、“与闺蜜水火不容撕逼互黑”等原告逃税等虚假、贬损、诽谤性信息。


    面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彭祥翔辩称:首先,其发布的文章不存在捏造事实之情形。其次,案涉文章观点是否正确并非法律评价范围,在言语尺度上不存在侮辱和丑化他人人格的情形。评论公共明星“整容”不属于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评论其是“塑料姐妹花友情”不构成丑化他人人格。“本文根据网上通稿和新闻,结合个人的推测,得出的结论。并不代表一定是真正事实。不对所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特此声明”。此外,名誉权杨幂作为公众人物,意味着其有大量的、远远超过彭祥翔的资源和渠道对案涉文章的不当及争议之处进行反驳,其事实上也不存在“名誉权受损”的弱势地位。并最后还以“被告作为大学在读学生,经济实力有限,杨幂索要赔偿金过高,且该诉求无事实基础”,请求法院对赔偿金予以免除或减少。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长期对于杨幂与各女艺人“互撕互黑”的评价,文字间充满揶揄、调侃语气,持续针对原告一人“发难”,客观上造成读者对原告人格评价降低,而非被告所称仅是“言论表达尺度”层面,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于原告名誉的侵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No.4

侵权行为传播快速广泛



     根据《报告》显示,青少年实施的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56%发生在微博、微信、豆瓣等社交平台上。这些社交平台用户量大、活跃度高,聚集了明星、娱乐自媒体、粉丝大V等具有较大影响的用户,舆论事件易受关注,易引发群体性侵权事件。


     在“杨洋诉赵盛男案”中,被告赵盛男是云南师范大学的一名学生,其在个人新浪微博账号“顾年時”发布题目为“杨洋、杨洋团队及杨洋粉丝做的极品事情”的长篇微博,其中包括杨洋不尊重前辈、人品堪忧、滥用替身、诈骗捐款、引导粉丝造谣等内容,并在短时间内引发网民及粉丝等各方的密切关注及广泛讨论,成为当日热门微博,发布24小时内取得2万多次的转发、评论和点赞。此前赵胜男一直持续多次转发或评论原告假唱,原告团队、粉丝不正当竞争等相关微博。赵胜男在发表涉案长篇微博后,还对其内容进行转发、渲染和发酵,扩大不实影响。


    在被告缺席庭审下,法院认为,赵胜男微博内容存在多处内容失实,还随意进行夸张性描述以歪曲事实,并由事及人,使用大量侮辱性言辞攻击和贬低原告的人品和能力,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赵胜男应向原告致歉,以消除其文章传播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原告杨洋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No.5

结语



     狄更斯在《双城记》中曾说:“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随着传播媒介、民主政治的发展,“人人都有麦克风”,可以寻找各种途径发声。但对于青少年而言,这可能也是最坏的时代。渴望社会认同,但又囿于欠缺社会阅历,往往易在满足于虚拟网络中带给的话语权中迷失自我。“粉”什么,怎么“粉”是当下青少年追星的关键。而理性追星,追求自我成长,才无愧于这个时代,无悔于青春。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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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钱玥

本期编辑 ✎A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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