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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视角吃瓜:盘点近期娱乐法热点(文末有福利)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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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是近年来伴随文化产业发展兴起的,具有典型特色的“行业法”。从内容体系上来看,娱乐法根据产业逻辑划分为电影法、广播电视法、音乐法、文艺演出法、网络视听法、电子游戏法、体育法七部分,每部分内容同样按照一定的法律逻辑来安排其体系,也均包含主体、流程、合同、著作权保护、行政管理等内容。深处文娱产业蓬勃发展的当下,培养“娱乐+法律”的思维模式,从专业角度“吃瓜”,也许是“法科生”学习之余的一种选择。为此,青苗法鸣特对近期娱乐法热点问题做一梳理,希望可以抛砖引玉。


此外,青苗法鸣送出福利:在后台回复关键词——白皮书即可获得最高院近日发布的《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电子版。


一、政策导向

1. 网信办拟出台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禁止发布数据泄露事件中数据内容

11月2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发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的行为作出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发布的网络安全威胁信息不得包含:(一)计算机病毒、木马、勒索软件等恶意程序的源代码和制作方法;(二)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破坏网络防护措施或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活动的程序、工具;(三)能够完整复现网络攻击、网络侵入过程的细节信息;(四)数据泄露事件中泄露的数据内容本身以及其他可能被直接用于危害网络正常运行的内容;(五)具体网络的规划设计、拓扑结构、资产信息、软件源代码,单元或设备选型、配置、软件等的属性信息;(六)具体网络和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检测认证报告,安全防护计划和策略方案;(七)其他可能被直接用于危害网络正常运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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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对规范互联网交易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至关重要。2018年5月25日,欧洲联盟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随后各国相继启动数据安全保护立法工作,欧洲法院也陆续裁判了一系列关于数据安全保护的案例,不失为法律研究的绝好素材。相信数据保护将成为近年的热点问题,感兴趣的同学可以重点关注!

 

2. 网信办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则,推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定》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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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悦台疑似倒闭”、“暴风人走楼空”……最近音视频领域广受关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迅速发展,用户规模不断壮大。有关数据显示,国内网络音视频行业正在持续高速发展,当前,我国网络音乐用户规模已达6.08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已达7.59亿。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风险隐患,特别是随着“深度伪造”等新技术新应用在网络音视频领域的运用,这些风险进一步集聚、放大,出台《规定》是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二、司法实践

1. 盗版《流浪地球》网上传播,上海三中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作出判决

一些盗版影视网站为谋取非法利益,将《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疯狂外星人》等8部2019年春节档热门电影以及其他多部影视剧作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在其盗版影视资源网站播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传播权。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当庭对涉案的8名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权罪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主犯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到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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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盗版一直是阻碍电影市场发展的痛点,也是国家一直打击的重点。今年4月,在公安部召开的通报“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新闻发布会上,作为2019年春节档影片的主创代表,吴京、黄渤、韩寒、沈腾在会上联合表达了对盗版的抵制。但伴随私人影院等新型电影播放模式的发展(“点播影院”放映电影构成侵权吗?)打击盗版依然任重道远。

 

2. “双十一”商标案开庭:争辩“京东双十一”商标是否恶意攀附

11月14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京东诉商评委一案,阿里巴巴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庭审持续了约1小时,未当庭宣判。

庭审中,三方就涉诉的“京东双十一”等商标,与注册在前的阿里“双十一”商标是否存在近似,会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这两大焦点问题进行辩驳。

2018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信息,称该院受理了5起因“双十一”商标而引发的纠纷,分别为:京东公司申请注册的“双11.双11及图”“京东双十一”“ 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等5枚商标(下称“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2011年11月1日,阿里巴巴集团申请注册了商标“双十一”。2017年7月26日,阿里巴巴对京东的上述系列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评委经过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巴巴公司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对此京东不服,将商评委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这5起案件。由于案情类似,法官决定合并审理、分别判决。除了原告、被告外,阿里巴巴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京东起诉称,“双11”“双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本类别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在涉案服务类别上又不具备任何知名度,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诉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综上,京东认为,诉争系列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商评委认为,诉争系列商标虽经过一定设计,仍易识别为“双11”。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这两个商标使用的服务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阿里巴巴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说,“双十一”活动由阿里巴巴开创,并为此投入了大量宣传。早在2011年、2012年,原告还没有使用任何的“双十一”来宣传。原告注册诉争的“双十一”商标,是有主观恶意的攀附或搭便车行为。

庭审最后,京东坚持起诉请求,商评委和第三人阿里巴巴请求法院驳回京东起诉。下午3时30分许,法官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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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30条: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若阿里巴巴集团所述的商标注册情况属实,那么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即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但也有观点认为,“双十一”不该属于某一个公司,因为它本身就客观存在,代表的是一个日子,而非所谓的购物节。


3. 全国首例在线审理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当庭表示道歉

11月19日,全国首例检察机关向互联网法院提起保护革命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通过在线方式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诉被告瞿某某侵害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两案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令被告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据悉,瞿某某注册经营的网店销售侮辱、诋毁革命英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单价从4元至68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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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英雄烈士保护法》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也做了明文规定。几年来,网络侮辱英烈事件层出不穷,通过公益诉讼方式既捍卫了英烈名誉,也能警醒社会各界铭记历史,尊重历史。

 

4. “抄袭者”状告“被抄袭者”抄袭,索赔200万?法院历时两年终驳回诉讼

11月20日,知名网络作家靡宝发布微博宣布,历时两年的“抄袭案”终于落下帷幕。靡宝介绍,两年前其原创的短文作品《可曾记得爱》被“高级融梗”,但是反而被对方作者状告侵权,并且索赔200万元。在法院最新的判决中,法院判定两文有“实质性近似”,并且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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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梗”是近文学领域界定是否构成抄袭时常被提及的词汇。尤其前段时间电影《少年的你》大热,让原著小说“融梗”的质疑之声不断泛起。如何界定抄袭?原著构成抄袭是否会影响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此方面不乏相关案例,感兴趣的同学可以重点关注。

 

5. “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坠亡案宣判

11月22日上午,“花椒直播”(即密境和风公司)发布危险性视频被诉网络侵权一案二审在北京四中院公开宣判。该案于2019年11月14日在北京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四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但裁判结果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何某三万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17年11月,“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永宁攀爬高楼坠亡,其母何某认为“花椒直播”平台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与监管义务,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该直播平台告上法庭。二审法院认为密境和风公司的行为不直接导致对吴的死亡,但密境和风公司不仅未对吴的视频进行处理,还在吴坠亡的两个多月前借助吴的知名度为花椒平台进行宣传并支付酬劳,密境和风公司对吴持续进行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因此法院认定密境和风公司的行为对吴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2019年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花椒直播平台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何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随后,密境和风公司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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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直播、体育直播、带货直播……直播领域的盘子越来越大,相继平台的监管责任也广受关注。2016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发布者和提供者应当加强管理,注重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不同直播领域涉及到的法律各有不同,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

 


三、行业动态

1.今年以来,1884家影视公司关停

天眼查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有1884家影视公司关停,具体表现为公司状态注销、吊销、清算、停业。影视投资的投资回报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属于高风险高收益模式。目前来看,行业经历2018年的调整风波,还处于较为清淡的阶段,很多大机构开始通过联合出品等降低风险,可以预见未来影视投资的头部效应会越来越明显。在未来一两年时间,全国上万家影视公司中会有不少倒闭的情况,但行业经历了去泡沫的过程,发展会更加稳健、理性,有益于影视行情长期的健康发展。而今年影视的寒冬着重体现在电视行业。前三季度,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数量比去年同期减少27%,横店影视城的开机率同比锐减45%。

 

2. 快手将联合QQ音乐等四大音乐平台发布音乐燎原计划

11月23日,快手联合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和全民K歌几大音乐平台共同发布“音乐燎原计划”,为音乐人提供音乐孵化基地,探索短视频+音乐的新模式。快手市场部、快手音乐事业部、快手直播事业部负责人以及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全民K歌等音乐平台相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对短视频+音乐的联动合作如何赋能音乐行业进行深入探讨。据悉,早在2018年4月,快手就发布了“快手音乐人计划”,程jiajia、韩41、张磊等众多歌手都在该计划的扶持下脱颖而出。在快手,音乐人不仅可以获得音乐人认证,还可以获得精准推送的流量支持,更有机会获得专业团队为自己量身打造的歌曲作品,并获得包括热门综艺在内的各类优质宣发渠道的支持。

 

3. 抖音:严禁购物车达人分享违规商品,违者将不能提现佣金

近日,抖音发布了《关于购物车达人商品分享行为整顿的通知》。规则显示,抖音严禁分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或分享的商品信息,严禁分享《抖音平台禁止分享商品目录》限制的商品信息;严禁达人以不法方式获取虚假流量的行为。若达人违反规则,平台将处以下架违规商品信息、下架违规视频内容、暂停或永久关闭商品分享功能、封禁抖音账号,同时还将处以不得提取全部未结算、未提现商品分享佣金等处理。

 

4. 会计师事务所请辞,暴风集团可能无法按时披露年报了

11月21日,暴风集团晚间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告知函》,由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2019年报审计业务繁重,在时间和人员安排等方面已不能充分满足公司的需求,特告知辞去2019年报审计会计师。公告称,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聘请新的审计机构。由于人员流失严重和暂无合作的审计机构,公司存在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风险。

同日,暴风集团收到北京证监局关注函,关注函称,证监局已于10月21日召开紧急协调会,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在岗人员坚守岗位、尽职履责,全力维护公司经营稳定,对履职不力的,证监局将依据相关规定追责。公司董事会应积极与冯鑫沟通,明确要求其切实承担责任,尽快物色合适人选全面授权,指定专人保管公章证照,妥善保管业务资料、财务资料,维持企业基本运行。同时,公司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充分揭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及风险情况,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5. 微软宣布获得出口华为的“许可证”

11月22日,据报道,微软公司宣布,已获得美国政府的许可,可以将软件出口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这也是美国商务部开始向部分企业发放出口许可证后,第一个宣布进入“白名单”的企业。微软拒绝评论已获准哪些产品出售。但Wedbush Securities的分析师Dan Ives表示,微软的许可证最有可能用于该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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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五个事件是近期影视、音乐、互联网视听、智能设备等领域备受关注的热点事件。司法实践可以让我们通过法院判决直面感受“娱乐法”。而如果同时关注最新的行业动态,尝试以法律人视角切入分析问题,提出建设性方案,无疑是一种极为有意义的“吃瓜”方法。


四、结语


娱乐产业发展和社会需求而非理性逻辑,催生了作为学科和部门法的娱乐法,作为一个全新概念的娱乐法要得到社会普遍的承认还需要一个过程。期待会有一代代法律人为其添砖加瓦,助力文化产业有序发展。

最后青苗送出福利:在后台回复关键词——白皮书。即可获得《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电子版!这本书是今年1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我国首部互联网司法白皮书,由前言、正文、结语、附录四部分组成。如果你对知识产权感兴趣,如果你想从现在开始了解娱乐法,不妨从本书开启“行业法”学习的第一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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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棉花糖

本期编辑 ✎ St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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