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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 | 爱情是一种人权吗?

法理读书writers 法理读书 202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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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Benedict Douglas  杜伦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文章来源:

本文翻译与传播已获授权,原著方版权声明:copyright©Benedict Douglas, Love and Human Rights,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ume 43, Issue 2, Summer 2023, Pages 273–297.


本文译者:

翻译:赵梓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一校:赵玉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二校:李露莹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获取本文pdf版文档,参见推文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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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导读

本文以人权法为线索,聚焦其涉及恋爱关系的判决中对爱情的保护方式。同时,本文运用情感理论对国际人权法及1998年英国《人权法》中关于爱情保护的部分进行理论分析,揭示了人权司法适用中爱情概念的转变。从前,法律是由责任和财产的价值观念支撑的,现在,涉及爱情的判决同时还保护人们选择如何生活的权利。然而,对这种现代爱情观念的保护受到司法谦抑主义的限制,传统爱情观念的价值观念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法律。

一、引言 

爱情作为音乐和文学中的一个永恒主题,对我们来说十分重要。


权承认并保护我们平等享有且与生俱来的尊严的权利,这一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在,具体权利承认人们之间的爱情关系。然而,爱情有不同的含义,保护相关关系的权利中并没有明确提到爱情或者定义爱情。因此,我们需要询问的是,在对人权的解释和适用中,爱情是什么,我们应当给予爱情什么样的保护。

本文聚焦于英国,评估1998年《人权法》(the Human Rights Act 1998)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了法院在涉及此类关系的案件中所承认和保护的爱情概念。我认为,人权的纳入已经将法律中的爱情概念转变为一个更现代的概念,其在个人能够选择如何生活层面更符合人权的道德基础。


首先,我想用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的观点来定义爱情,即对于爱情的不同描述是由它们所包含的道德判断来决定的。


心理学家约翰·鲍尔比(John Bowlby)和埃里希·弗洛姆(Erich Fromm)的作品中使用更进一步的文学分析来支持和批评她的分析,我认为现代爱情与人权,包括《欧洲人权公约》(ECHR,公约),在个人选择如何生活的能力方面有着共同的道德基础。在本文中,我将证明,在1998年《人权法》之前,法律中隐含的爱情的概念主要是由服从义务和财产的价值观所定义的,这反映了我们的社会和法律对它的历史影响。


最后,我认为,在1998年《人权法》的影响下,及作为《欧洲人权公约》基础的个人选择的价值,法院已经偏离了对爱情的传统理解,而是选择从本质上承认和保护现代的爱情概念。


但这种转变尚未完成。它受到司法谦抑主义的限制,尤其体现在移民问题上。我认为,作为爱情的历史概念基础的责任和财产的价值在我们的法律和社会中仍然具有力量。1998年的《人权法》使受法院保护的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要追求尊重和保护符合人权的道德基础的爱情概念,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什么是爱情? 


通过艺术和科学,人们试图理解爱情及其在人类经验和行为中的位置。对于爱情的描述太多,以至于我们不可能审视每一种关于爱情的描述。但在不同的、极具影响力的关于爱情的描述中,有两个共同的要素。爱是一种与他人在一起的渴望感,它肯定了爱人者和被爱者的身份,也肯定了爱人者和被爱者的价值。


爱情是很难定义的,因为我们每个人都爱着不同的人,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被社会认可的渴望同他人相爱的欲想类型也已经改变了。这是因为情感不仅仅是由身体中的生物状态产生的感觉。而是涉及个人基于经验对事物或状态的判断,这些判断赋予了它们价值,包括道德、审美和其他观念。例如,一个人走在黑暗的街道上会感到害怕,这涉及了一个人的生命价值、过去的经验和对这种情况的危险性认知。这种判断产生了精神上的恐惧和身体上准备战斗或逃跑的反应。同样,不同的价值判断造成了我们对爱情的不同定义,使得我们去爱不同的人。


我们是否爱一个人,这种爱被社会视为最为天然的渴望,依赖于一个人或者社会根据他们的价值观念来判断什么样的相爱是值得的。古希腊人描述了不同类型的爱——eros、agápe、storage和philia(情爱、博爱、亲爱、友爱)——因为他们看重的东西不同。从个人层面来说,看重的东西可以是他们的美貌、权力或财产,也可以是对责任的遵守,可以是其他任何被视为肯定爱人的价值观的东西,如果他们的爱人看重这些价值观的话。


这是他们选择的自由,或是他们特殊的选择给予了他们的身份。我们爱不同的人,因为我们看重的价值不同。我们可以爱人以外的事物——动物、物品、地方、国家、思想——如果赋予他们的价值使我们渴望与他们在一起或是认同他们,并且肯定他们和自己的身份。


从社会层面来说,我们对爱情的定义有不同的解释,因为纵观历史,在西方社会关于爱情有一定影响力的定义,能够反映当时盛行的道德观念。


(1)与另一半相守的愿望

同另一半相守的愿望曾经出现在柏拉图早期对爱情的描述中。人类曾经是三种性别的球形生物,有四只手、四条腿和两张脸,在攻击众神后被宙斯分成两半。因此,我们被迫四处寻找我们的另一半,以求合为一体,从而实现我们“原始本性”的完整。


尽管这与现代对人类进化的理解相冲突,但它的隐喻包含了将渴望与他人相爱作为爱的核心元素的想法。


心理学认为,与他人相守的愿望是人类的根基所在。约翰·鲍尔比(John Bowlby)在他关于依恋的开山之作中,将爱描述为我们最早的本能之一:“没有任何一种行为形式比依恋更强烈地伴随着情感……它所指向的对象是被爱的。”干涉这种行为会对一个人的心理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埃里希·弗洛姆(Erich Fromm)在他颇具影响力的《爱的艺术》(The Art of Loving)一书中,以成年人为研究对象,运用心理学来描述一个人如何“意识到他的孤独和隔绝,意识到他在自然和社会力量面前的无助......孤独、隔绝的生活令人难以忍受”。因此,他认为“一个人最深的需求……是克服他的分离感”爱是克服分离感的手段。


作为西方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英国法律“倾向于反映……对自我的个体化理解”。它侧重于个人及其对他人的义务和权利。相较而言,亚洲法律文化的集体主义方法将个人置于社会之下,优先考虑对于社会和他人的责任,而非洲法律文化的重点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确保社会的和平,例如非洲的乌班图价值观。但是长期以来,英国的法律一直承认婚姻关系,这和与他人相守的愿望的本质相符。


自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来,国际人权法同样承认人类的社会本质和与他人在一起的愿望是爱的一部分,承认“作为社会和国家的基础”关系的重要性。有些权利明确地保护家庭关系和结社自由,但与人相守是如此重要,以至于要使用更多以个人为中心的权利保护它。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单独监禁可以构成不人道待遇,因为它“最终会摧毁人格”。这一关系的重要性在《欧洲人权公约》第12条关于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中明确得以体现。虽然这一权利被狭义地解释为只包括异性伴侣之间的婚姻,不赋予未婚夫妇或子女任何权利,但针对第8条关于“家庭生活”的保护却采取了广义解释。


欧洲人权法院(ECtHR)并没有像英国法官杰拉尔德·菲茨莫里斯(Sir Gerald Fitzmaurice)那样,将其解释为仅仅要求尊重法律已经承认的关系,而是对成员国施加了承认“其他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的无限制的积极义务。什么是家庭生活取决于每个案件中的具体事实。对其的解释发展到包括了同性关系,法院已经不太愿意对其申请给予一定程度的赞赏,在法院看来,这代表着可能会导致“个人生存或身份中的重要方面受到威胁”。


与《欧洲人权公约》一样,根据联合国条约,关系受到“对‘家庭’的极其广泛的理解”的保护。《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将家庭表述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集体单位”,第10条进一步规定,因此应给予家庭生活“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帮助”。


只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承认爱,但它不是认为爱一种权利,原因我将很快解释。它的序言指出,“为了使孩子的个性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一个孩子)应该在一个幸福、充满关爱和理解的家庭环境中成长。”


(2)价值观念的认可

然而,正是欲望的本质使得渴望相守的欲想成为爱,而不是占有或拥有,并区分了不同的爱的概念。爱是一种对在一起的渴望,肯定了爱人者和被爱者的价值。在个人层面上,对方被重视和肯定的地方是自己的经验和价值观的反映,而这些又在一段关系中得到肯定。


什么是为社会所公认的爱,是由当时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决定的。


因此,在每个时代被认为是爱的东西蕴含着一种道德判断。努斯鲍姆(Nussbaum)对不同道德时代的西方爱情文学进行了一次“野心勃勃”的调查,他认为对爱情的描述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变化,这一结论从斯多葛学派、宗教、浪漫主义和现代价值观随着时代的道德而变化所表现出来。


英国法律对爱情的承认和保护同样反映了社会主流道德价值观念的变化。


柏拉图对爱的描述与斯多葛的道德理念是一致的。对他来说,我们应该渴望的另一个人不是一个特定的人。相反,他认为爱是对终极的善的渴望,对美的渴望,是一种存在状态,是一个人不断地寻求对任何人或每一个人或物体的真实本质的认识。我认为,约翰·济慈(John Keats)在他的《希腊古瓮颂》中表达了这一点,“美即真理,真理即美——这是你在地球上所知道的,和你所需要知道的。”柏拉图认为,渴望了解和肯定所有人和事物的本质,将使个人得到发展并变得完整,最终成为一个好人。


努斯鲍姆认为,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基督教宗教道德包含了一种基于对上帝忠诚服从的价值观的爱的观念。公元五世纪的北非神学家圣奥古斯丁(St Augustine)提出了一种体现这种宗教道德的爱情观点。他认为,对他人的爱应该以对上帝的爱为指导,因为个人生活的重点是服从上帝的意志。在他的作品《神曲》中,努斯鲍姆认为但丁把基督教的爱的观念建立在责任的基础上。在他的冥界之旅中,维托里奥·蒙泰马吉(Vittorio Montemaggi)认为我们应该将其视为对爱的批判,只有遵守宗教规则的人才配得上神圣的爱;其他人则注定要下地狱。在启蒙运动期间,以义务为基础的宗教道德的影响逐渐减弱,因此,关于应该依据什么而爱一个人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努斯鲍姆认为,在《呼啸山庄》中,艾米丽·勃朗特(Emily Brontë )反对所认为的那个时代基督教对爱情的描述。在凯西的梦中“天堂似乎不是我的家……天使们很生气,把我扔了出去”,我喜极而泣,回到呼啸山庄,这体现了勃朗特对否认个人选择自由的基督教之爱的批评。希斯克利夫偏爱勃朗特表达爱的形式:他的爱是不受时代道德约束,自由表达个人的意志,他对凯茜选择自由的肯定体现在他接受她嫁给林顿的决定上。但是,凯西无法选择和希斯克利夫在一起,因为希斯克利夫与她的社会和阶级不同,两者都与她所承担的责任相冲突。


在艾米莉的妹妹夏洛特创作的《简·爱》中,我们看到了一种相似的转变,即把个人视为一种有选择的存在,远离了以责任为定义的基督教之爱。简拒绝这些建议的理由是她认为自己成为罗切斯特先生的情妇或圣·约翰牧师的传教士妻子,这两者都违背了她自己的价值观和身份。她拒绝前者是为了“坚持理智的自己认可的原则,而非疯狂的自己所认可的——正如此时的我”,拒绝后者是为了让她的“心灵和思想自由”。努斯鲍姆的文学批评和弗洛姆的心理学理论与二十世纪基于道德和权利的基础相一致,它们提出了一基于个体的爱的概念,即个体能够选择如何生活,并通过他们的选择来定义他们的个体身份。在他们的理论下,对相守的渴望肯定了爱人者和被爱者作为能够自由选择如何生活的个体的独特身份。尽管浪漫主义时期的文学也重视个人的选择,但努斯鲍姆认为,浪漫主义时期的文学对爱情的描述是不现实的,因为被爱的人被理想化了,而这超出了现实浪漫主义的描述。浪漫主义的描述并没有完全承认和肯定个体是真实的人,是独立和具有选择权利的。与夏洛蒂相比,艾米莉更真实,而夏洛蒂对人物的描述是更加细致和现代。


弗洛姆批判了西方社会以责任为基础理念的基督教及资本主义对个人财富的关注,他把爱描述为一种矛盾,一个人虽然与他人在一起,但同时又保持了爱人者和被爱者个人身份的完整性。


他把这一点与以个人对所爱之人的顺从和对个别个人幸福的追求为前提的爱的描述区分开来。他认为,在以忠诚地服从或者是以个人交换为特征的爱的形式之下,在一起是有可能的。


在前者中,它如同父权宗教。上帝的爱是以服从为条件的,一个人的意志服从于另一个人,但不尊重服从者的选择能力。在后者中,它涉及到在个人利益的期待中相互交换个性。


相比之下,弗洛姆所提倡的爱是建立在承认每个人的个体能够选择如何生活的共同本性之上的。因此,他认为爱另一个人就是在某种程度上使他人充满活力,同时也使得自己充满活力;爱既彰显了自己,又肯定了他人的身份认同感,而这定义了选择的自由。


努斯鲍姆认为,这种对爱的现代描述在詹姆斯·乔伊斯的《尤利西斯》中,隐含了其中的政治立场。得到了最为充分的体现。对乔伊斯来说,爱包括对一个人的整体的认识,对他们全部缺陷的的认识,以及对他们的需求、欲望和选择的共情。


对相守的渴望体现在主人公布鲁姆对歧视的拒绝,并且他认为共同的人性将所有人团结在一起,以及他与莫莉的关系中,知道莫莉不忠后,他的愤怒被他对她的爱所取代,仍然和她在一起。乔伊斯承认被爱者的身份是一种选择,这体现在他认为爱包括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被爱之人是不受个人控制的,真实的人是矛盾的,是不完美的。由于并不需要渴望特定类型的人,一个人可以自由地爱智慧,爱上帝或爱其他,只要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他们就会不停止爱完整的自我和他人,爱他们生活中的选择和欲望。《尤利西斯》写于爱尔兰独立时期,乔伊斯对爱情的描述批判了那些幻想基于责任的保守主义和“天主教下层阶级”的道德维持对英国国家强制控制的人。


人权同样以个人选择如何生活以及通过这种选择确定其身份的能力为基础,并保护这种能力。罗纳德·德沃金认为,人们普遍认为,个人对自己的生活和选择如何生活具有同等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为自己的生活创造自己的意义或叙事。他认为人类尊严的这两项原则构成了人权的根本理由。同样,努斯鲍姆和阿马蒂亚· 森认为,人权建立在选择生活方式的能力之上并对其予以保护。詹姆斯·格里芬认为,人权的基础是人格,联合国人权文件所保护的尊严,是指选择如何生活的能力,有权利保护这样做的自由。


更加仔细地看这些文件,包括《欧洲人权公约》,凯·米勒认为,扎根于保护个人的自主权,人们控制自己的身体,选择如何生活,通过发展个人身份的自我概念。虽然他们提出的理论存在差异,但都一致认为选择生活方式的能力是人权的基础。与对权利文件的分析相一致,欧洲人权法院在Pretty 诉 UK一案中承认,“自决贯穿公约始终”,保护个人的自主权,即“以自己所选择的方式过自己的生活”的能力。因此,作为有能力选择生活方式的个体,爱人者和被爱者的个体身份得到了肯定,这是努斯鲍姆和弗洛姆对现代爱情观的描述的实质性内容,得到了人权和《欧洲人权公约》的基本价值的支持。从表面来看,虽然这种基础是个人主义的,但人权并不把人看作是唯我论的存在。承认权利就是承认人类生活在一个有着不同利益和愿望的社会中。


人权试图平衡相互冲突的选择,以保护个人不被拥有更大权力的人的利益抹杀它们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防止一个不民主或专制政府的崛起;它们也是一种挑战权力行使和国家内部利益平衡的手段。除例外情况外,大多数权利都是以有条件的方式陈述的,承认个人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有利于他人的权利。与人权一致的是,现代的爱情观并不意味着任何一个人都有绝对无限制的选择自由;它将个体聚集在一起,同时保留了爱人和被爱者选择的能力。


虽然这承认并保护关系,但没有一个国家承认被爱者的权利。这种认为另一个人有义务去爱某一个特定的人的主张不符合个人有选择生活方式的能力这一人权基础。《欧洲人权公约》中缺乏离婚的权利与此不一致;这是一项故意的疏漏,为了使《欧洲人权公约》深受天主教以责任为基础的禁止离婚的爱的观念影响的国家所接受。尽管如此,《欧洲人权法院》保护了基于对关系理解的选择。在Airey诉爱尔兰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虽然没有离婚的权利,但欧洲人权法院第8条保护已婚人士在选择结束关系时“免除共同生活的义务”的权利。近期,欧洲人权法院降低了申请限制,在国家法律允许离婚的地方,程序性障碍使得自由裁量权的余地仍“很大”,近期,反对的判决认为,这与“关于婚姻的个人选择”的重要性是不等同的。


对个人选择关系的保护也可以从《欧洲人权公约》和其他条约所保护的家庭生活的范围和限制中显现出来。除了需要承认的关系外,权利文件被解释成具有国家应当为家庭生活提供物质条件,保护家庭免受暴力和歧视的含义。法瑞达·班达(Fareda Banda)和约翰·艾克拉(John Eekelaar)认为,保护个人在关系中不受歧视和暴力,以及条约机构反对一夫多妻制、平等婚姻和先奸后婚的意见,构成了对家庭生活受到保护的规范性限制,这与爱的概念是一致的,即保护个人在一段关系中选择能力的平等价值。


爱情是一种对相守的情感渴望,是一种对他者的态度,它反映了人类对爱情的沿革,以及在爱一个人方面的个人历史和价值观。被社会认可为爱的愿望在整个人类历史进程中发生了变化,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盛行的道德价值观。人权,以个体选择生活方式的能力为基础,承认并保护我们作为有选择和有关系的人,支撑现代爱的概念。下面我将论证1998年的《人权法》已经导致英国法院加强了对现代爱情观念的保护,这是作为人权基础的个人选择影响道德价值的结果,导致偏离了先前对关系中义务的关注。


每个时代都不曾发明性,但每个时代都将重塑爱。

三、人权法出台前,爱在法律中的地位


若考虑到爱对人们的重要性,以及它是对每个时代人们道德的反映,现代对爱的描述与支撑人权的价值观相一致就不足为奇了。然而,英国只是最近才在立法中承认人权,在本节中,我汇集了一些论据来表明,在1998年《英国人权法》中,承认和规范人际关系的法律主要是由责任和财产的价值观塑造的。


约翰·埃克拉尔(John Eekelaar)认为,英国历史上有关家庭关系的法律一直将义务作为特征。婚姻被视为一种契约,“主要是为了确保尽可能遵守特定的社会秩序”,创造了一种“财产(和)生产(安全)以及社会地位”的制度。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这些义务和财产价值的确立影响了实体法和司法解释对爱情的承认和保护。


虽然自十二世纪以来,英国法律就要求双方自愿结婚,父母的同意并不是先决条件,但更深入的研究表明,这并不表明爱情的概念是基于选择的。


1753年的《秘密婚姻法》(26 Geo II c 33)规定,未满21岁的未成年人结婚必须征得父母同意,尽管该法案有效期很短,且对富人外的其他人没有实质影响,但它证明了更广泛的社会控制。它反映了一种盛行的道德观念,以及社会和经济的压力,即获得父母的同意是“孩子的责任”。


在婚姻法中,附义务的爱情观念支撑着法律的统一、共同生活的义务和过错离婚的教条。基于妻子应该屈从于丈夫的观念,法律把丈夫和妻子融合成一个整体。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拥有控制权,而妻子缺乏法律人格,包括拥有财产的能力。这种情况被1870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所削弱,但直到1982年米德兰银行信托有限公司诉格林(第3号)一案才被废除。


从关系概念衍生出了共同原则,即“丈夫和妻子共同生活的强制性义务”。妻子需要服从和照顾丈夫的义务以及丈夫保护和支持她的义务,构成了若干诉讼的基础。虽然由于法律发生改变,它同样有所减弱,但这一原则直到2010年才被宣布终结。


在法院提出质疑后,被要求证明离婚中的过错的要求直到2020年才被废除。这种变化表明,在二十一世纪,对履行或违反义务的关注仍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或终止的核心。


在私法中这种现象则更为普遍,合同法对家庭成员之间建立法律关系的进行推定,这表明在关系中所作的选择缺乏保护。在过失行为中,作为责任核心的注意义务建立在关爱他者的道德义务之上。与此同时,在造成精神伤害的责任方面,法院一直不愿意为朋友或兄弟姐妹找到足够的亲密关系,因为他们的关系不以父母和配偶应承担的法律和道德义务为特征。通过对家庭法的研究,埃克拉尔得出结论:“婚姻中缺乏对爱情的关注”。然而,在这部分法律中并没有缺少爱的因素,也没有缺少其他超出这一篇文章范围的法律要素,它主要反映了爱的责任的概念。虽然没有分析爱的不同概念,但埃克拉尔确实含蓄地承认了这一点,他指出,爱可以被视为“义务实践的产物”,而婚姻法涉及的义务是很难免除的。


在家庭法中义务价值的影响与义务在我们社会和法律体系中的广泛影响是一致的。沃尔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认为,历史上英国社会一直是由责任价值观支撑的:“我们的宪法不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某些古老的服从感之上”。历史资料支持这一特征,目前的定量研究表明,服从权威和法律(即使是错误的)仍然是我们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在我国宪法和私法当中,义务价值占长期的支配地位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议会主权仍然是英国宪法的“基本规则”,即所有人的最终责任是服从议会的意志——责任仍然是我国宪法的基础。同样,法治的“核心”虽然受到自由推定、合法性原则和R (Jackson) 诉Attorney General一案的陈述展现了司法发展的轻微影响,但最终还是表明,所有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在私法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与财产无关的法律被称为义务法,因为它的核心关注点是一个人未能履行的道德义务,而权利是道德义务的必然结果。


1998年英国《人权法》旨在改变这种状况。“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现代化,让我们的民主焕然一新”,将其转变为一种权利文化。这种道德层面的文化是个人拥有“作为对其平等尊严和价值的肯定”的 权利。在法律能够管理关系背景下,它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作用。


四、人权时代的爱情


由于1998年《人权法》的出台,爱情的责任和财产概念的影响已经显著减弱。在本节中,笔者认为,因受欧洲人权法院将《欧洲人权公约》建立在个人选择能力基础上的影响,法院承认并保护了以个人选择如何生活和爱他人的能力为基础的爱的概念。这是1998年《人权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法院判决的方式和判决的实质和上都可以明显看出,这些判决早于最近的重大立法变化,并且承认和保护人们所选择的关系。


然而,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尽管现代爱情观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护,但笔者认为,在我们的社会中,责任和财产的价值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并在某些情况下限制了对现代爱情观的保护。即使有1998年《人权法》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使法院能够挑战爱情的历史概念,但对宪法权限的考量限制了法院对这些价值观的保护。在R (MM(黎巴嫩)诉内政部国务秘书一案中,对现代爱情观的保护达到了极致。法院已经能够在个别案件中保护关系不受移民法的影响。但是,当一项移民规则在MM案中受到直接挑战时,法院发现不得不尊重这一规则,即在责任和财产方面重视关系,确认了爱的历史概念在社会和法律中将继续存在并产生影响。


(1)改变对伴侣关系的认知

Ghaidan 诉 Godin-Mendoza案是1998年英国《人权法》第一个要求司法介入爱情的案件。它涉及一项法律规定,即受保护承租人的配偶或“作为其妻子或丈夫与同居”的人可在承租人死亡后继承其租赁权。然而问题是这是否包括同性伴侣,如果不包括,是否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和第14条?


在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尼科尔斯勋爵和黑尔男爵夫人描述了受第8条保护的关系的情形。主审法官尼科尔斯(Lord Nicholls)认为,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都“分享彼此的生活,共同建立家庭”,因此“没有合理的理由来区分他们”。对他来说,共同生活和共同身份的结合是适用1977年《租赁法》的关键,并使用1998年《人权法》第3条将同性伴侣包括在内。


黑尔男爵夫人直接谈到了关系的情感方面,她将爱情描述为“不仅包括温暖,还包括彼此的归属感,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她对欧洲人权法院在Pretty 诉 UK一案中关于保护个人选择的公约基础的声明的依赖,她认识到并应用了现代爱情的概念,这种概念建立在双方通过自主选择形成的个人身份的相互肯定之上。多数人的决议在法律上认可了人们与任何性别的人建立关系的选择。在更深的层次上,这与法律对待人们的关系的传统方式背道而驰,这种方式强调了通过婚姻和抚养孩子来维持社会秩序的责任。这一变化随后在2004年的《民事伴侣法》中得到了确认,尽管仍然存在历史因素,即未婚是异性伴侣关系无效的唯一理由。


相比之下,米勒勋爵虽然同意《租赁法》侵犯了《欧洲人权公约》中规定的权利,但他认为1998年《人权法》第3条不能适用,因为它偏离了立法原意。为了显示历史上对家庭法财产焦点的影响,他将该法案解释为不是为了保护爱的关系,而是为了保护那些“作为丈夫和妻子公开共同建立家庭”的人们对财产的兴趣。由于该法的规定源于1920年的立法,所以他的做法得到了历史的检验。


米勒的观点没有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这表明新的权利和不同的人权道德基础对法律范围内关系概念的影响。罗杰在直接回应米勒的观点时指出,1988年《租赁法》修正案将未结婚的异性伴侣包括在内,这表明该法律已经偏离了其对婚姻的历史观念他还提到了菲茨帕特里克诉斯特林房屋协会有限公司案,该案是在1998年《人权法》开始实施之前决定的。由于没有1998年《人权法》第3条的解释权,上议院无法将《租赁法》中“作为丈夫和妻子”特定性别的词语扩大解释到同性伴侣的范围。然而,承认1998年《人权法》可能带来的变化,他们设法通过将伴侣解释为属于该法案更广泛的“家庭”成员继承租约的规定给予保护,包括那些具有“爱和感情的纽带,不是偶然的或短暂的性质,而是永久的或至少打算如此。”


尽管有了这样一个满怀希望的开端,但在1998年《人权法》的指导下,对现代爱情观的认可并不顺利。两年后,在M因工作和养老金纠纷诉国务卿一案中,上议院拒绝认定《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和第14条是由于《1992年子女抚养(赡养费评估和特殊情况)条例》未能平等承认同性关系而引起的。根据规定,如果女方的新伴侣是同性,那么女方支付给前任的抚养费要比支付给异性伴侣的数额要多。


社会公众认识到,缺乏对同性关系的法律认可是错误的,这是多数判决的基础。该法规制定于1992年,而同性关系在M案判决前两年才在2004年的《民事伴侣法》中得到法律上的认可。2004年的法案在审判时已不再受歧视,法院认为,用今天的标准去批评一个在成立时代表社会公认价值观的政权,是不切实际的。在它建立时,代表了我们社会公认的价值观……考虑到整体规模和获得公众支持的需要,几乎不可能进行更快改革。


多数的判决还认为,规则的效力不足以涉及《欧洲人权公约》的权利保护,这与他在海丹案的判决一致,尼科尔斯勋爵指出“性取向是个体的核心”。然而,他认为歧视并未“对索赔人的生活方式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不适用第8条。同样,沃克勋爵表示,原告的私生活没有受到侵犯:“她没有被定罪、威胁或羞辱。”


当时,斯特拉斯堡法案对同性关系给予了广泛的认可,在1998年《人权法》颁布之初,大多数人都不愿意用它来对这一点做出声明。然而,这遭到了黑尔男爵夫人强烈反对,认为这种做法是法律的倒退。


她认为,“应该给法律时间来应对”,对索赔人的实际影响不足以构成违反第1号议定书第1条或第8条的规定。然而,她认为,涉及第8条,应认定违反了第14条。


这种倒退应归结为顺从和对进行回顾的象征性判断的拒绝。但是与海丹案的事实相反,原告没有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这一事实对多数人的影响,也显示出法律对承认关系作为财产重要性看法的痕迹。这表明法院不愿意普遍使用1998年的《人权法》来承认婚姻关系。


十年后,R(斯坦菲尔德等人)诉国际发展部发展大臣一案表明,法院开始进一步重视关系,将其视为个人身份的表现和肯定,这种作为选择的存在与现代的爱情观相一致。在本案中,一对异性伴侣声称,2004年《民事伴侣法》和2013年《婚姻(同性伴侣)法》合在一起,违反了第8条和第14条,允许同性伴侣选择是否进入民事伴侣关系或婚姻,而将异性伴侣限制在婚姻范围内。


斯坦菲尔德和凯丹希望他们的关系在法律上被承认为民事伴侣关系,因为他们“在意识形态上反对基于……历史上父权性质的婚姻”在高等法院,安德鲁斯夫人法官将M案的判决解释为,由于同性伴侣对其关系的法律认可要求不属于第8条的范围,异性伴侣的要求也不属于第8条的范围。继M案之后,她认为,要进行干预,就必须有实质性干预,例如定罪或侮辱;仅仅缺乏承认是不够的。她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他们的关系被贬低,因为他们可以通过结婚获得法律认可的好处,而且国家没有义务提供其他认可的方式。


在上诉中,两个法院都认为其违反了第8条的规定,而最高法院则认为其违反了第14条的规定。阿登法官认可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在维持第8条的效力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时最近的奥利阿里诉意大利案(Oliari v Italy)的判决,在该案中,欧洲人权法院缩小了其认可的幅度,认为未能提供一种使同性关系在法律上正式化的手段违反了第8条的规定。阿登法官认为,因为认可本身的价值与任何其他影响是分开的,第8条规定的尊重家庭生活的“积极义务”要求对双方的关系进行法律上的正式确认。上诉法院的所有法官都采纳了欧洲人权法院的观点,承认双方的关系是“个人存在和身份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欧洲人权公约》道德基础的影响,他们将自己的判断和认可的重要性建立在一种关系概念的基础上,这种概念符合爱是个人自由选择的身份的一种表现和肯定的观念。


对伴侣关系的理解,本质上值得承认并受到 第8条的保护,在原告向最高法院上诉时,政府没有提出异议。问题是,同上诉法院一样,应该尊重政府进行进一步调查的想法,既然同性婚姻成为可能,是否还会有对民事伴侣关系的需求可以“静观其变”。


科尔勋爵发现如果违反了第14条,便可以直接反驳了政府的观点。他认为,“花时间来评估[如何改变歧视性法律]……永远不可能成为继续歧视的合法目的”。合法的目的必须具体证明特定的歧视是正当的。该法律随后被修订,在2019年《民事伴侣(异性伴侣)法》中将民事伴侣关系扩展到异性伴侣。斯坦菲尔德在M. Ghaidan一案中,对《欧洲人权公约》权利下的关系给予承认的程度和依据受到质疑,这是对现代爱情观的重申,通过保护当事人对关系的选择来肯定关系当事人的个人身份。


(2)保护伴侣关系的限度

认可伴侣关系的意愿不断增加,并在斯坦菲尔德案中达到顶点,这涉及法律认可的爱情观念的转变。这与爱情是对伴侣双方身份的一种表达和确认,他们通过自己的选择来定义自己的身份的观点一致的,这是一场远离由责任或财产所有权的价值所定义的爱情的运动。这反映了判例法中由于1998年《人权法》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影响,对《欧洲人权公约》中权利的解释出现了更广泛的变化,这种解释将个人视为和保护个人有选择如何生活的自由,而不再认为个人及其与国家的关系是以尽职服从为特征的。


然而,尽管有这种变化,我将论证两个案例,表明对现代爱情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在欧文斯诉欧文斯案(Owens v Owens)和R (MM (Lebanon))诉内政部国务秘书案(Secretary of State for Home Department)中表现了对宪法权限的担忧导致法院对政府其他部门表示尊重,这表明支撑历史上爱的观念的价值观在我们的社会和法律中将持续产生影响。


最高法院在欧文斯案中的判决表示支持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1条的解释,即没有继续在一起的意愿不足以成为离婚的理由。该法规定,对于离婚,必须用五种事实中的任何一种来证明“婚姻已经不可挽回地破裂”前三项要求索赔人证明被申请人犯了通奸罪,其他行为使得“不合理地期望请愿人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生活在一起或抛弃索赔人至少两年。


最高法院在欧文斯案中的判决支持了对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1条的解释,即缺乏继续在一起的愿望不足以成为离婚的理由。该法规定,对于离婚,必须用五种事实中的任何一种来证明“婚姻已经不可挽回地破裂”前三项要求索赔人证明被申请人犯了通奸罪,其他行为使得“不合理地期望请愿人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生活在一起或抛弃索赔人至少两年。后两者要求当事人分居满两年(被申请人对申请没有异议时)或分居满五年(被申请人对申请没有异议时)在本案中,欧文斯先生对欧文斯夫人的离婚请求提出异议。欧文斯夫人没有与答辩人分居五年,因此表示“答辩人的行为使得不能合理地期望请愿人与答辩人生活在一起”。两个上诉法院都认为中央家事法院正确地适用了不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律。曼比坚持要求申请人证明过失不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和第12条,并指出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这两条都不包括离婚的权利,人权问题在向最高法院上诉后被撤销。在本案中,法官们对《婚姻诉讼法》对离婚理由的限制所产生的影响深感担忧,因为“性别平等的社会规范正在发生变化”。但是,法官裁定,由于规定并不模糊,因此修改法律以反映现代价值是议会的事,而不是法院的事。


欧文斯案的法院认识到,法律与现代对关系的理解不一致,关系是个人选择的问题。没有欧洲人权法院的支持和1998年《人权法》的力量,他们无法以宪法和谐的理由保护它,使索赔人“困在她无爱的婚姻中”,双方“在他们都不希望过的生活中受阻”。最高法院虽然驳回了上诉,但向议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指示,要求修改法律,这再次表明了法院在引导改变承认现代关系概念方面的作用。法院随后认识到“法律应该尊重人们在婚姻结束时的自主权”,并在2020年《离婚、婚姻关系解除和分居法》中对法律进行了修改。该法案取代了证明通奸、分居或行为不合理的要求。允许任何一方或双方向法院提出申请,声明婚姻或伴侣关系已经不可挽回地破裂,从而选择结束他们的婚姻或伴侣关系。


(3)爱情的边界

在欧文斯案中,法院面临的判例和法规反映了过去的价值观,没有1998年《人权法》的权力,法院无法改变它。在移民法的背景下,法院面临的是二十一世纪的立法,该立法以忠诚服从和财产的价值观为基础,特别旨在通过拒绝居留、驱逐或拒绝进入英国的方式,迫使其中一方不是英国国民的伴侣分离。法院对这些法律的挑战表明,虽然他们希望保护现代爱情观,但他们这样做的能力最终会受到宪法的限制。


政府认为在大多数的案例中,第8条对人际关系的保护被用来挫败将个人驱逐出英国或拒绝他们离开英国的行政决定。“猫门”案中,共同拥有一只猫作为证据的一部分,能够证明第8条的目的,存在相应的关系,以防止非英国公民被驱逐出境作为对这些决定的回应。2014年,政府在2002年《国籍移民和庇护法》中加入了第117A-D条,并指导法院根据第8条适用比例原则测试。


第117B条要求法院在考虑允许驱逐的公共利益是否超过申请人第8条的权利时,需要考虑“这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尤其是英国的经济福祉”,寻求留在英国的人能够说英语并且在经济上是独立的。在移民身份是非法或不稳定的情况下,“私生活”或关系“不应受到重视”。根据第117C条,公共利益要求将被判处四年以下监禁的“外国罪犯”驱逐出境,除非他们在被驱逐的国家融入社会有重大障碍,或者对他们的英国伴侣或子女的影响会“过于严重”。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使个人选择建立和维持服从于公共利益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个人被定义为服从的价值观的基础上的——因为他们能够理解和遵守法律——并具有经济效益。然而,法院认为,虽然第117B和117C条要求他们必须考虑特定的公共利益,但审裁处和法院的职责是根据每一案件的事实,自行决定申请人第8条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衡量这些利益是否被那些公共利益所压倒。


法院在根据第8条作出的个别移民决定中对“完美普通家庭生活”进行保护,被批评为“侵犯了行政和立法职能,因为它们采取了比例原则,以至于没有尊重议会的主权”,忽视了条款背后的意图。法院对第117B和C款的限制性解释是一个强有力的证明,即在个别移民案件中平衡比例问题是法院在行使其宪法角色,并表明法院愿意保护基于现代选择的爱的概念,而不是服从和财产的价值观。政府建议限制使用第8条来防止驱逐出境,这表明其依旧对此表示不满。


法院在移民问题上的保护在MM案中达到了极限。在这里,法院被要求审查最低收入要求(MIR)与公约权利的兼容性,该要求适用于寻求将其非英国/欧盟伙伴带到英国的英国公民。与过去对现代爱情概念的认可和保护。相反,最高法院表现出相当大的尊重,这可能是因为法院以前在移民裁决中对伴侣关系的保护受到批评的影响。这与爱情对人类的重要性是不一致的,并凸显了社会中以责任和财产为基础的传统关系观的持久影响。


为了让英国公民将非英国公民(在英国脱欧之前不是英国或欧洲经济区公民)的伴侣带到英国与他们一起生活,移民规则要求公民必须赚取18600英镑,加上第一个非英国/欧洲经济区的孩子额外的3800英镑,每增加一个孩子就要增加额外的2400英镑。这一规则在1998年的《人权法》中受到质疑,最高法院使用了第8条,并承认最低收入要求“已经并将继续给成千上万的夫妻及其子女造成重大困难,并且可能构成对许多夫妻的永久阻碍”。


最高法院没有实质性审查最低收入要求的相称性,就认定最低收入要求的存在本身并不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权利,法院引用了康斯坦丁诺夫诉荷兰案。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要求个人“证明他/她有足够的独立和持久的收入,而不是福利”的规则并不是违反第8条的不合理要求。欧洲人权法院一再声明,“第8条并不规定一个国家有一般义务尊重移民对其居住国的选择,并授予家庭团聚在其领土之上的权利。”


从这一点出发,哈勒和康瓦斯代表法院作出联合判决,认为关键问题是最低收入水平的要求和内政部在“特殊情况”下放弃它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对第8条构成了相称的干扰。


正式考虑到相称性测试,法院认为最低收入要求的目标毫无疑问是完全合法的: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确保这对夫妇不依赖社会福利,并有足够的资源在英国的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法院认为,这些规定可能意味着一些夫妇永远无法在英国生活在一起。30%的英国纳税人的年收入低于1.86万英镑。在应用相称性测试时,法官们认为,必须尊重相关官员“在这一领域制定国家政策的宪法责任”,以及“部门在制定和实施该政策时可获得的专业知识”。因此法院认为,禁止令是对索赔人第8条权利的合法和适当的限制。


在作出这一决定时,法院并没有实质性地权衡最低收入的相称性,法官们也没有进行平衡的工作,没有考虑可能对国务卿所依赖的合法目的提出反对的论点。在实践层面,不被允许进入英国国界是比缺钱更大的障碍。此外,杰玛·曼宁认为,拒绝家庭团聚可能会给个人带来情感和经济压力,导致个人经济生产力下降,只能更加依赖福利,从而更不能融入社会。在法律上,法律没有规定提供福利的一般义务;《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权利只要求国家不积极立法使个人陷入贫困,而古代的“人类法”设定了一个较低的标准,即个人必须“被从饥饿中拯救出来”。相反,禁止非英国伴侣获得2010年《平等法案》(Equality Act 2010)之前的福利待遇,这不会构成歧视。


最高法院承认伴侣之间的爱情以及最低收入要求对其的干预,但在他们表现中,并不重视这一点。他们认为,该政策的目的“足以证明干涉或不尊重第8条权利是正当的”。在比例原则的检验下没有出现平衡情况,索赔人的利益被其他目标压倒,而其他目标的重要性没有得到评估或质疑。在他们对最低收入要求存在的看法中,法院在没有英国公民与伴侣在英国生活的愿望与税收等相互竞争的政治选择之间取得平衡,而不是在非英国/欧洲经济区合作伙伴和一体化上。但是,根据关于适用第117A-D条的决定,法院确实认为,在涉及儿童和个人有储蓄或其他财务支助的特殊案件中适用最低收入要求可能违反第8条。


现在已修改规则以处理判决的这一要素在这种方法中,法院尊重了前人权时代对爱的理解。公民住在哪里和爱何者的选择不受法院重视。黑尔夫人(Lady Hale)是在海丹案的判决和对工作和养老金国务大臣的异议中率先使用现代爱情概念的人,她也带着明显的悲伤接受了这一点,但“毫无疑问”衡量一个国家拥有一个公民的价值,以及这个公民在英国能够选择和谁一起生活的价值,是用经济术语来定义的。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待遇与十四世纪以前的庄园佃户类似,他们“必须支付‘罚款’才能得到领主的结婚许可”。我们声称自己是现代的,但造成了公民在这方面就像农奴一样,如果他们没有足够的钱,就会面临因为爱情而被迫离开家园的局面。


最高法院认为,就其对儿童的影响而言,最低收入要求是违法的,这证实了法院对有外国伴侣的英国公民的利益缺乏考虑。法院认为,将移民规则应用于将父母与其子女分开,不符合在影响儿童的决定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的法律要求。


如果与父母分离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那么与伴侣分离也不符合个人的最大利益。法律要求成年人在两个选项中做出选择:对生活在英国社区的渴望和他们的伴侣。


法院的做法含蓄地承认,对于只能感受到两种选择所带来的伤害的孩子,无法以服从或坚忍的方式去遵守法律。


这与历史上的爱的概念是一致的,在法律中定义和规范了责任和财产方面的关系。它也反映了公民在议会主权下的宪法地位,这一观念被1998年的《人权法》保留,最终被定义为责任的承担者。


唯一与最低收入要求一致的公民作为选择主体的想法是,公民作为理性的经济行动者,可以自由选择,但要受经济压力的影响。公民可以自由选择住在哪里,除非他们不能满足最低收入要求,那就只能选择住在海外或失去伴侣。尽管法律在过去的几个世纪承认了,公民有与他人结婚的自由,但面对他们必须忠实地遵守的“巨大的身体、道德和经济压力”,这并不是真正的服从。


曼宁最终证明,最低收入要求甚至没有实现人们减少对国家基金求助的经济目标。这表明,该政策的真正目的是帮助实现政府之前将净移民人数控制在十万以下的目标;如果英国公民必须离开英国与伴侣一起生活,这将进一步减少净移民人数。这条法律与任何爱的概念都是不一致的。作为社会价值观的反映,公民对彼此的态度以及国家对公民的态度显示出缺乏对团结的渴望,而这是所有上述爱的共同描述。近期,在叙利亚加入伊斯兰国集团的双重国籍者剥夺其英国公民身份时,也体现了这种态度。这些法律反映了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仍然受到财产和服从价值观的影响。


个人没有义务去爱他们的同胞——希望与他们团聚——因为这种义务会给他们的个人选择带来代价。同样,国家也不是一个能够对其公民感到爱、渴望与团聚的实体。但是亚当·洛维特认为,尊重和支持个人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不是对自己或他人的规划和关系的不成比例的干涉,不仅维护了他们的人权,而且是与现代爱情观一致的行为。尊重公民与伴侣或家人一起返回英国的选择,将是一种符合人权基础的行为。


MM案标志着法院对关系保护的极限。在第117A-D条和最低收入要求的范围内,最高法院认为,应由法院在个别案件中决定第8条是否要求保护一种关系。然而,在MM案中,他们感觉根本无法审查。最低收入审查本身的比例性。在MM案中的判决,最低收入审查和其中隐含的爱的概念反映了责任和财产的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在历史上支撑了法律中隐含的爱的观念。对最高法院来说,达成任何其他结果都将是对政府其他部门的挑战,而这被认为是不可能的。然而,这与法院在其他法律领域采用的基于选择的对关系性质的承认是不一致的,在这些领域,法院没有发现自己受到保护个人选择的政治争议性的限制。


法院保护了现代爱情的观念,承认伴侣关系的存在是一种对相守的愿望,在这种关系中,双方确认了基于彼此和他们自己而选择的身份。在社会中,以责任和财产为基础的个人,作为服从的经济主体的概念继续存在,导致法院表现出服从,并阻止他们保护选择爱谁的自由,否则他们就意味着他们会承认其他的观点。

五、结语


人们总爱讲爱情故事,是因为爱情对我们来说很重要。虽然并不总是明确地涉及这种情感,但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对这种情感的理解所形成的,这种理解反映了社会普遍的道德价值观。1998年《人权法》的要求,法院直接处理关系的性质和保护,《欧洲人权公约》权利的道德基础导致了他们所保护的爱的概念的变化:从一种由责任和财产定义的爱转变为一种承认爱是一种相守的愿望,确认爱人者和被爱者有选择的能力。


回望历史,议会和普通法对爱情的理解一直受到基于道德和财产价值的宗教义务的影响。随着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改变,法律对爱情的理解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在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的指导下,1998年《人权法》颁布后,法院率先立法,保护以社会道德为基础的爱的概念,这种道德承认个人有能力和权利选择如何生活和爱何人,反映了《欧洲人权公约》中权利的根本基石。


在对这种现代爱情很大程度上认可的背景下,MM案的情况是反常的。法院认为这被迫表现尊重,从而允许早期的价值观和爱的观念来支配人际关系。这一判决保留了个人爱他者的自由受到服从国家和追求经济财富义务限制的观点。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法院在实施1998年《人权法》的过程中具有相当大的变化,法院是社会价值观的执行者,我们的社会价值观必须进一步改变,从而真正重视个人选择生活和爱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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