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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式案例写作点评|中证万融诉世纪康盛董事会决议撤销案

青法在线 2022-07-25

文章来源:焦洪昌主编《国家与法治研究》(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转载已获授权。


编者按


近年来,鉴定式案例研习以其精密的结构和严谨的逻辑而越来越受到我国法学学者的重视,案例研习课程也越来越多,不少初出茅庐的法学生们也贡献出了优秀的案例分析作品。本文即是一篇对公司法案例的鉴定式作品的点评,一方面可以让大家将视线转入较为陌生的公司法案例鉴定式分析,感受较为熟悉的案例研习方法在民法、刑法之外的部门法的运作机理;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大家深入理解,一篇成熟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应当具备哪些亮点。


作者简介:方斯远,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Science is organized knowledge.


——Herbert Spencer



一、评价目标与标准说明


鉴定式案例分析在我国引入已有数年,就其研习意义与基本方法,均已在较大范围内达成共识。但在目前,针对鉴定式案例分析作品的评价机制尚未形成共识。仅就笔者目前的观察和体验来看,或可在“形式”与“实体”两个层面展开。


形式层面的考察侧重“鉴定”面向,核心在于作者能否遵循“从法效到要件”的倒置论证模式,并在这些“小倒置模式”中分别检验相应法效果的构成要件是否达成。首先,作者在开篇部分以“或可依据”的假设的形式提出可能适用的完全法条,以完整呈现有待检验的要件,为后续的检验奠定基础。其次,作者在解题过程中,在整个解题的构造之外(整体鉴定),对重要争议问题能否以鉴定式方式予以解决(次位鉴定);最后,能否按照妥当的顺序对各要件逐一检验。


实质层面的考察侧重“案例”面向,核心在于“定义”与“涵摄”。一方面,须对作为大前提的完全法条(请求权基础)所涉的定义进行解释,尤其对涉及的理论争议在甲说乙说之间进行遴选并说明理由;另一方面,须对案件事实能否该当于构成要件进行涵摄,模拟案例一般已经将案件事实予以简化,要件事实相对清晰,从训练的角度已足够,但如果以原始判决书的查明事实为基础,要求作者自己提炼要件事实,则存在较大难度,须在未来进一步探索。另外,重要争议问题的逻辑排序,尽管有形式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在实质层面对案件进行争点归纳。


总得来说,对任何案例分析在教义学层面的点评,无论对实在法的分解组合、解释乃至续造,以及案件事实是否该当于要件,核心均是法律解释的能力。而鉴定式案例分析的特别之处,在于能否呈现出作者通过案例分析“更系统化和更条理化地掌握制定法的规定…”,甚至“自己发现问题,并且意识到规则体系中的断裂和不足之处”,这对于命题与答题来说并不容易,但却是法学作为一种体系化知识的科学的内在要求。


二、案例遴选与事实裁剪


相较于民法,公司法领域的鉴定式案例分析起步较晚,成熟度和推广度也有所逊色,可能有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首先,在知识供给层面,我国公司法的研究重点整体偏重立法论,侧重以比较法与社会科学(尤其法经济学)分析公司法与公司治理重要制度的原理及实效,考虑到我国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的独特背景,这种研究进路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解释论层面仍有较多问题亟待研究。其次,在立法技术层面,《公司法》的条文设计规范密度不足,相应的法条理论研究,尤其是请求权基础或其他权利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仍存在较多有待厘清的空间。第三,在权利理论层面,诸如股权等权利的利益范围和法律之力层面仍未厘清,体系化程度亦有所不足,进一步造成了请求权基础构建的难度。最后,在法律适用层面,组织关系对合同的影响仍然有待研究。因此,尽管民法领域鉴定式的训练在我国起步也不过十余年时间,却能迅速实现规范化与本土化,但在公司法领域却进展缓慢。


然而,在公司法乃至商法领域,没有必要因缺乏民法领域成熟的请求权基础框架以及行之有效的检验顺序而裹足不前,更切实的目标,或许是从单个权利开始,借助鉴定式的训练厘清其利益结构与法律之力,并在此基础上呈现出“规则体系中的断裂和不足之处”,自下而上地为公司法规则的体系化积累跬步。在笔者看来,这同样是案例遴选的标准。本题改编自“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曹凤君公司决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从原判决书来看,本案属于合适改造为鉴定式案例分析题目的典型案例。


在公司诉讼中,公司决议纠纷占据重要地位,其下分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以及“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以及“公司决议不成立纠纷”。在实体法角度,决议撤销事由与决议不成立事由之间的界限存在相当的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困惑;在程序法角度,又涉及诉之客观预备合并与重复诉讼识别等问题;[]在组织法角度,由于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的事由多涉及程序性问题,对该类事项的审查也有助于研习者整体把握我国法上对决议的程序要求,加深对公司治理的认识。总的来说,公司决议纠纷涉及的诸多问题,非常适合作为鉴定式的练习。


就本案而言,原案历经一审、二审与再审,围绕“320决议”的效力,核心争点在于董事会会议的主体是否适格,以及股东协议中的组织规则的效力。主要涵盖的问题包括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董事辞职意思表示的生效与委任合同解除之间的关系,对《公司法》第47条 “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董事长职务”的解释等问题。本案涉及的另一个疑难问题在于,决议撤销须审查“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但如果股东就公司的组织结构达成合意,违反该“协议”能否作为决议撤销的事由,仍有讨论空间。最高院的再审判决将系争股东协议视为对章程的解释,即“该文件虽名为协议,但在主体上包括公司和全体股东、内容上属于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效力上具有仅次于章程的最高效力,其法律性质应属世纪盛康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具体解释。” 由此推出违反该约定应为决议的可撤销事由,而系争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了全体股东及公司对公司章程的解释,应视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尽管在法效果上,如将股东协议作为公司章程的解释,那么违反该协议即为违反章程,而非“视为违反章程”,但整体论证逻辑清晰。然而,原判决却忽略了股东协议与《公司法》第47条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结论过于草率。须补充的是,实践中, 对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股东常常以协议而不是公开的章程确定,因此系争条款的效力仍需个案检验。


然而,如果将前述所有争点(原案还涉及部分程序法的问题,在此不予展开)全部列入鉴定式案例分析,会导致分析过于庞杂,并不必要。因此题目设计对要件事实进行了简化,使答题者能够尽早把握焦点,围绕决议效力展开论述,较为妥当。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命题人特意将原判决忽略的争点保留了下来,以期研习者不限于原判决的思路,自己发现争点所在。


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是,在研习者已经经历了初阶和高阶的鉴定式训练基础上,是否有可能将案件事实认定,尤其是从原始材料中提炼要件事实等加入训练。


三、鉴定结构与思维脉络


在多数情况下,鉴定式案例分析是以请求权为中心,依照请求权已发生,未消灭、可执行的逻辑顺序展开。但本案涉及的是形成权,在检验顺序上,可借鉴的是合同法上的撤销权,依据(1)撤销权人作出撤销意思表示(在撤销权被定为形成诉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2)撤销理由该当;(3)撤销权未消灭(除斥期间未经过)的逻辑顺序展开。结合本报告, 可见作者整体按照这一逻辑顺序展开,值得肯定。而对于重要争议问题的次位鉴定,作者亦展现出缜密的要件分解-涵摄的顺序,如“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或许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之1)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2)推举人系董事且参与推举的董事超过董事之半数、3)被推举人系董事中任一项或数项”。


或可进一步思考两个问题。首先,作者并未在案例分析开篇用设问句的形式组合出完全法条作为分析基础,尽管撤销权并非请求权,但完整列出其要件以为后续的检验奠定基础仍有其重要意义。其次,《民法典》第85条和《公司法》第22条谁更适合做本案的权利基础,似有必要讨论,因为《民法典》相对于《公司法》,既是新法,也是一般法,二者的适用关系不能直接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解决,尤其考虑到《民法典》第85条对《公司法》第22条有所修订,两者的关系有必要予以厘清。


在思维脉络上,本报告存在一个美中不足之处,即未检验“决议已成立”,而直接切入 “决议可撤销”。这既是区分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需要,也为《公司法解释四》 第5条所确认。当然,考虑到决议不成立与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存在重合,在具体的检验顺序上应当如何展开,仍有待探索。


四、争点厘定与涵摄论证


限于篇幅,笔者不拟对全文涉及的争议点一一评述,仅提出两个问题供参考。


本报告将决议撤销须以诉讼方式提出作为争点之一,单独进行论证,由于《民法典》与《公司法》的条文均采取了“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的表述,因此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似不存在太大争议,而对于本案例的分析而言,这里的论证似乎与主题的关系有些遥远。换言之,在给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决议撤销权是形成权还是形成诉权,对本案例的分析并没有实质影响。当然,论证的严谨性也值得肯定,对此或可结合民诉法研究关于形成诉权的相关成果进一步论证。


本报告援引了大量参考文献,尤其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著述,展现出作者广泛的阅读与扎实的功底。然而可能美中不足之处,在于未能明确在我国法的语境下,对域外制度以及相关法理论述进行一般化的提炼,尤其是忽略了对我国判例的梳理,真正呈现出我国实在法的全貌以及对本案系争问题的意义。部分参考文献似较为陈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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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金钟罩

本期编辑 ✎  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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