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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德国及法学学习指南

青法平台 青法在线 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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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作为有着深厚法律传统和法学历史的国家,德国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法学生国外升学的选择。本文的作者讲述了自己在德国留学和申博的经历,并通过对比中德法学教育的差异分享了法学学习的经验,相信对想去德国留学的读者会有一定帮助!


作者简介:陈一夫,浙江瑞安人。同济大学与德国康斯坦茨大学联合培养民商法学硕士,德国康斯坦茨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一、德国留学


(一)如何去德国留学



总言之,去德国攻读LLM学位的路径无非有二。其一是通过中德两国部分高校之间建立的双学位硕士培养项目。第二是自己申请德国高校的LLM。相比之下,第一条路径的优势主要有三,第一是省时:参加这类项目,你通常只需要三年时间,就能取得两个硕士学位。第二是省力:如果是自己申请LLM,肯定需要完成很多琐碎的工作,例如联系德国导师,给德国高校写申请书等等,但如果参加这类项目,这些事情就会由学院帮助完成。另外,为保证与中国学校之间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德国高校对于双学位学生,一般在语言能力等方面不会设置非常硬性的准入门槛,所以在前期语言学习方面,可能会稍微轻松一些。第三是省钱:双学位项目的学生有很大的机会得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从而无需父母的经济支持便能在德国过上相对体面的生活。第二条路径的优势主要在于你能自由选择心仪的高校和老师。


不过,与英美国家以及我国情况不同的是,在德国,各个大学的教育质量是非常相近的。德国独特的教授选拔与任职制度保证了教育资源极大的平均分配以及教授群体的高质量。无论是在柏林还是在康斯坦茨,你都能跟随大陆法系最顶尖的教授学习法学。所以我建议走第二条路径的同学,在选择高校时不必对学校排名有过多执念,而应优先考虑这一学校所在的城市,以及,如果计划在LLM之后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话,不妨也事先考虑在这一法学院任教的各个教授的研究方向中是否有自己感兴趣的内容。



其次是如何保证自己在德国学业成功。从我自己的经验以及我对身边其他中国学生的观察来看,要达到这一目标,在去往德国之前,以下两个条件,至少应具备其一:优秀的德语语言水平或者扎实的法学基础。就我个人言之,在去德国之前,我的德语大约只有B1水平。但幸运的是,我的理论基础还算扎实。从我最后成绩还不错这点上看,学术能力似乎也是有机会弥补语言方面的不足的。但尽管如此,我还是要建议准备去往德国留学的各位同学,尽早开始德语学习,并在前往德国之前至少达到德语B2水平。否则你在德国的生活和学习必然是非常辛苦的。



之后,要想在学业上获得成功,在抵达德国之后,你当然应该继续努力地学习专业知识并提高自己的德语水平。我的具体建议有三:


第一,尽可能多地利用图书馆资源。每一所德国高校都拥有一座宏伟的图书馆。例如,康斯坦茨大学的图书馆大约占了整个学校一半的面积,它24小时开放,里面的法学书籍数以千计,从大陆法到英美法无所不包。同时,各高校也会向学生提供免费的电子文献资料库,比如Springer和Beck-Online。只要你学会并且愿意利用这些资源,你就可以随时随地获得你所需要的最新的最全面的学术资料。在去到德国之后,直至去年12月图书馆因疫情关闭之前,我几乎全部时间都待在图书馆里阅读和写作。这使得我在语言能力不足以听懂全部课程的情况下依然能较好地理解授课内容,而不至于落下学业。此外,通过利用这些资源,我也顺利完成了我的德语硕士论文以及博士研究计划的撰写。


第二,尽管可能并不能完全听懂,但我仍要建议你们坚持去听德国教授的课。因为听课的目的不光是为了学习知识。真正重要和精彩的是教授在讲课时所展现的他自己思考和研究法学问题的方法路径。这些东西你只有通过听课才能体会到。


第三,到了德国,一定要继续学习德语。因为德语B2水平实际上仍远远不足以支撑你在德国学习和研究法学。我在德国学习德语的方法主要是大量阅读法学文献,每天听Tagesschau和Spiegel,坚持听课。如果在前期,你还听不懂新闻和法学课程,我推荐你们在Youtube上找Peppa Wutz,小猪佩奇德语版。这部动画片情节丰富有趣,就难度而言也非常适合B1水平的同学。最后就是,交德国朋友并且坚持用德语跟他们交流。这既能帮助你提高口语水平,也能极大地提升你在德国的生活质量。我的个人经验是,语言学习在你下足了功夫之后一定会给你足额的回报。刚到德国的时候,我可能连用德语写一篇自我介绍都很困难。但一年之后,我交出了一篇一百多页的德语硕士论文。我的导师因为非常满意这篇论文而向我发出了博士offer。


(二)如何申请德国博士



在德国,教授和博士之间的关系并非师徒,而更像老板与员工。这种关系决定了,在招收博士生的时候,教授拥有一票决定权,以及,他们在数个竞争者中总是会优先考虑自己了解的学生。因此,如果你在德国念LLM期间,向本校已经与自己有了相当多接触的教授申请博士,你成功的概率会大很多。退而求其次的选择是,请对你有相当了解的本校教授帮助你向其他教授发推荐邮件。因为在德国,教授圈子很小,各个教授对彼此很熟悉。且教授身份在德国非常权威,来自教授的推荐极具分量。难度最大的路径,便是自己联络教授。但即使如此,拥有一段在德国的LLM经历,仍然可以极大地增加你成功的概率。



无论选择哪条路径,你都会需要一篇切实可行的研究计划、一篇完备的个人简历以及一个非常优异的在校成绩,作为申博的基础材料。其中,研究计划是最重要的,但对它的要求又是非常个性化的。有些教授只会要求一篇非常简单的说明,不超过五页;有些教授则会要求你提前做完文献综述等工作,并提交一份至少六十页的研究报告。这些要求你一般都能在教授的个人主页上找到。无论如何,一篇研究计划都至少应清楚地包含你在博士阶段准备研究的课题,并且这个课题应该要在这个教授自己的研究方向之内。有读博意向的同学,我建议尽早开始寻找自己感兴趣并且可行的研究课题以及对这一课题同样感兴趣的教授。


另外,如果你想要寻找一位陌生教授做你的博导,建议不要在第一封邮件里面就非常直接地表达你的目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蜿蜒前进:比如说通过请教这位教授问题以及向他发表自己观点等方式,先向教授展示自己,让教授了解自己。然后经过一两个月的拉扯之后,再提出自己想跟随这位教授读博士的愿望。这也就是所谓的套磁。我从一位在德中国博士生以及一位德国博士处得到了这一建议,但未经实践。在此提出,供同学们参考。


二、法学学习

受限于我自己的研究领域,以下内容可能主要围绕民法学科展开。



首先我想讲的第一个话题是:理论为什么重要。在我的导师Glöckner教授主页上有这么一句话。中文意思是:德国法的优良传统在于无论是学者、法官还是立法者,他们在自己的工作中都必须以学术标准努力保持体系化及结构化的思考。在德国,理论教育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从法学院学到的学理知识以及研究、分析和解决案例的思考方法,会陪伴并且真正帮助到每一位法学生未来的整个职业生涯,无论他是成为律师、法官还是检察官。其次,理论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在司法文书中直接引用法学家的理论学说是受到推崇的做法。这一法律传统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可以说,一个包含学者在内的法律共同体,在德国早已真正建成。理论和实践之间从来不存在天然的鸿沟。反观我们中国,我个人认为,理论和实践之间的距离被别有用心地夸大了。



大家可能都听过这句话: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它在国内法学院流传甚广。但在德国,这句话并不受欢迎。管见以为,这句话很容易使人错误地以为,即使现在我们在法学院一无所获,未来的实践经验仍然能让我们成为优秀的法律人。这种想法是非常危险的。所以我想从这句话讲起。


这句话最早是出自1880年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对时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论合同法》一书的评论之中。因此其适用背景是普通法法系。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和我们大陆法系本来就遵循着迥然相异的法律传统。前者以经验主义为哲学基础,后者则是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


马克思说过,任何真理都有自己适用的条件和范围。这句普通法背景下的法谚,如果放到我们大陆法的情境之中,将会是一个巨大的谬误。因为我们自罗马法以来,就高度重视法律概念的精确和法律的体系化。法典编纂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在潘德克顿法学以及再之后的概念法学中更是备受推崇。反观衍生于经验的普通法,反倒是从18世纪开始,就因缺乏理性的整理而含混繁杂,百病俱生。在这种背景下,自边沁和奥斯丁开始,英美法学者同样开始对法律逻辑结构进行分析和整理。现代英美国家的分析法学派由此诞生。刚才我们提到过的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于1870年创立了案例分析法,意在为分析法学提供一种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法律推理逻辑。霍姆斯说出这句名言,最早就是为了批判兰德尔这套崇尚逻辑的推理方法。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有霍姆斯的巨大影响,在英美法,分析法学仍然在深入发展,兰德尔的概念主义的案例分析法至今仍然在统治美国法学院的法学教育。而霍姆斯这句显然过于保守且最终未成主流意见的驳斥,竟被我国如此多的实务界甚至部分学术界人士奉为圭臬,实在令人难以理解。从法学的历史演化来看,在我们大陆法系国家,理论的重要性无论如何都不应当被忽视。因为在这片土地上,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经验,而在于逻辑。



正如金可可老师所言,我国民法和民法学,最终必然会和其他法制先进的国家一样,形成一个精细的体系。这会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在座的各位都是这个国家未来的律政精英,当然需要看到这样的趋势并充分做好准备。当然,如果你要问,是不是在法学院学好了理论知识,将来就一定能成功。当然不是。但是你也必须明白,没有任何一件眼下的事情能保证你在未来的成功。因为社会是复杂的。朱庆育老师的教导是,即使专业学得好思考能力强并非在这个社会获得成功的充分条件,但如果成为必要条件是值得追求的,我们为什么不从自身、从现在做起?



空洞的理论说教可能是无聊的,那么不妨深入法律逻辑推理的细节来证明理论学习的重要性。在德国法中至关重要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即所谓鉴定式分析方法,眼下正风靡我国。管见以为,理论和实践的连接点,无非在于解决现实案例。在我们大陆法系,一个案件的正确解决,应该遵循这样四个步骤:抽象→定位→定义→涵摄。所谓的抽象,指的是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提炼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要素,并最终把事实问题转化为一个法律问题,即甲是否得向乙主张何种请求权。我们都知道,现实的案例一般都是非常复杂的。比如说,作为律师,你从你的当事人处得到的很多信息可能是在法律上没有意义的,因为没有受过法律职业训练的当事人并不知道在律师面前什么值得说什么不值得说。而作为法官,面对双方当事人,你得到的无用信息可能还要超级加倍。所以,作为法律人,我们的第一个工作就是把复杂的案件事实抽象为简单的法律问题。之后,我们就这一法律问题,在法典中定位到可能成立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再之后,我们定义该条规范所规定的这一请求权的各个构成要件。最后,我们再观察在上一步所定义的请求权的各个要件是否一一为案件事实所满足。这一套流程下来,我们才能得出案件应当如何解决的结论。由亚里士多德所创三段论演绎系统正体现于后三个步骤。其中,定位和定义即是为三段论寻找合适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涵摄则是将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在封闭的单义系统内进行形式推导的过程。如此一来,只要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为真,最终得出的结论也必然为真。


而反思整个过程,我认为,实践能教会我们的,实际上只有第一步:抽象。让司法实践教会法律人这种把现实案件转化为法律问题的能力,较之由法学院来教,无疑是更有效率的选择。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法学院学习的时候,不管是课堂上分析的,还是考试里考到的,都是已经抽象好了的一个个法律问题,而不是真正的事实问题。法学院的使命,则是在于培养法学生在之后三个步骤上的能力,或称法律适用能力。在这些能力的培养上,司法实践能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小的。所以法学生必须通过几年的理论学习和专业训练,在法学院就掌握这些能力。金可可老师曾指出,法律适用能力才是法律人的核心竞争力。至于其他的,如诉讼策略、谈判技巧等等,虽也重要,但相较于前者,实属细枝末节。如若在法学院期间,就因整日忙于律所实习或是准备CPA,而忽略了专业学习以及对核心能力的训练,实在是舍本逐末,得不偿失。



理论学习与法律训练缺位的后果,于法官而言,在于依托于价值判断而非逻辑演绎的裁判,一旦遇到复杂的案情,就有非常大的发生谬误的风险。即使案情简单,基于经验的裁判说理,也难以达到逻辑自洽、以理服人的效果。各位闲来无事,不妨阅读我国法院所作判决。我相信基础扎实的同学其实很容易发现,其中相当一部分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在逻辑上存在疏漏,甚至对条文理解存在谬误。相比之下,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法院所写的判决书,在法律推理和论证等方面要完善得多。造成这种差距的根本原因,无非在于法官是否曾在法学院接受完备的法律训练以及是否有在裁判中坚持正确的方法论。此外,律师也深受理论教育不足之害。2020年发表于《法学教育研究》上的一篇文章即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指出,青年律师之所以在执业后面临困境,并非是因为实务经验不足,而是因为理论知识与理论思维的欠缺。这一结论,诚值关注。


倘若接受“在法学院的理论教育及法律训练是重要的”这一观点,下一步我们不妨来看看法学学习应注意的地方及方法。



第一是重视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至关重要的请求权基础及其各项构成要件,就藏在法律条文之中。但我们国内法学生对条文本身的重视程度似乎还远远不够。我曾评议一位同学的案例分析文章,发现他长达11页的文章中仅出现过一个法条。另外,同学们在论文写作或者答题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表述:甲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乙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该类表述甚至可见于国内一些权威学者的大作之中。但在德国法学院的考试里,这样的表述恐怕难以得分。德国教授始终强调,在解决案例时,引用法条精确到条、款、句,是对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最基本的要求。因为请求权是否成立、是否消灭和是否可得行使的关键,都藏在法律条文当中。如果你已经得出了这个案例应当被如何解决的结论,却连请求权基础被规定在法典的哪个具体位置都不知道,那就说明你这个结论的得出并非逻辑演绎的结果,而只是出于你的经验或者说法感,那其正确性当然值得怀疑。解决案例如此,撰写论文亦然。拉伦茨教授指出,法教义学的中心就是法律条文。所有的法教义学研究都应该围绕条文展开。一篇通篇没几个具体法条的法学论文价值几何,诚值怀疑。因为作者似乎连法学的研究对象都不甚了解。



第二是坚持对概念的精确记忆以及培养对于民法的体系化认识。拉伦茨教授将民法中的抽象概念比喻为构成民法外部体系的建筑材料。那么这些抽象概念中最重要的部分,例如,在总论部分,什么是意思表示、什么是法律行为;在物权法部分,什么是物,什么是物权请求权;在债法部分,什么是债务关系,什么是履行不能,构成的就是民法大厦的地基。没有地基,体系便无从建立。所以这些基础概念是我们学习和适用民法的根本。它们必须被我们一字不落地记忆。德国的法学教育同样强调这一点。在课上,教授会通过提问等方式帮助同学们去记忆和复习这些概念。在考试时,教授也常常会要求你背诵和默写某些概念。


当然光是记忆概念是不足以学好民法的。建立对民法的体系化认识,同样应该是本科阶段的任务。因为对民法的体系认识,涉及到我们之前提到过的解决案例的四个步骤里的第二步:定位。同学们可能有过这样的经历:身边的亲戚朋友来咨询你法律问题,说了一大通东西,你们可能能从中敏锐地找到几个自己在法学院学到过的重要概念,但你不知道案子怎么解决,或者模模糊糊知道,但说得非常混乱。我认为,这可能是因为你脑海里关于民法的知识是碎片化的,未成体系。因此你没办法在读完案例之后立即将其定位到民法典里的相关内容。那你当然没办法解决案例,因为你的法律推理到了第二步就卡住了。


当然,培养体系意识可能需要长期的积累。实际上寻找请求权基础,就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里面最难的一步。德国法学生同样深受其扰。具体的训练方法,金可可老师的建议是在学习民法时画一个思维导图,把自己新学的知识填进这个图里面去,然后时时刻刻回顾各个知识点在这一导图中的位置。这个方法供大家参考。就我个人在德国所见而言,德国学生的训练方法,似乎更多的是大量地研究案例。这就是我要说的第三点。



在德国法学院,直接由教授讲授的课叫Vorlesung。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重要的课程类型叫Arbeitsgruppe,简称AG。在这门课上,会有一个博士生带着我们,严格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围绕教授在Vorlesung上教授的知识点,进行案例练习。每节AG大概有十个案例,所有的学生都必须在课上动笔解决案例和开口回答问题。这种课程在德国法学教育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Vorlesung上,教授也会穿插案例。例如我印象深刻的债法总论,教授的五百页课件里面,有两百页的内容是案例。另外,德国的教科书里面也会有不少经典案例。


管见以为,在法学教育里再怎么强调案例研究的重要性都不为过。因为法律人所应当具备的所有能力,尤其包括上述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等核心能力,都能从案例研究中得到很好的锻炼。同时,研究案例也是相当而言更有趣味的学习方法。金可可老师的建议是:在学习知识点时就应注意作者或老师所举案例,并应举一反三,提出变化案型并寻求答案,此乃学习民法之重要方法。


近年来许多国内年轻学者也开始强调研究案例的重要性,很多新编教材里也开始加入了对经典案例的研讨。在德国时我也曾线上参加过刘老师的案例研读会,很有收获。我还想给同学们的一个建议是,多读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如果有足够的语言能力,还应多读德国法院的判决书。原因已在前面提及。当然,对我们自己法院所作判决展开批判式研究,或是从中发现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办法,也未尝不能有所收获,只是对初学者而言,最重要的还是要养成正确的分析和解决案例的方法。所以多读台湾地区法院和德国法院的判决书,可能才是收益最大化的选择。



最后一点是靠说和写来学习。在德国,无论是Vorlesung还是AG,老师都会积极地跟学生进行互动,要求学生回答问题或是复述知识点。这背后的原因无非是,自己开口说,是最好的学习方法。同学们不妨尝试给身边的同学上课,像老师一样教他们今天你新学的知识点。如果你讲着讲着卡住了,或者你的同学听不懂,那你就能发现,原来这一问题你自己没完全弄懂,然后你再围绕这一问题去研读文献或者请教老师,则当然事半功倍。当然,靠说来学固然理想,却未必总能实现,毕竟知音难觅、曲高和寡。那么不妨靠写来学。在德国图书馆里你会发现,德国法学生都是抱着厚厚的专著在写东西。或者是在写案例分析,或者是在写学术文章。重要的是他们都在写,而不是光拿着一本书在读。


在我看来,写,本质上就是另一种形式的说。因为通过写,你是要向你的潜在读者表明你的观点。所以像说话的时候一样,你肯定也需要自己先弄懂你要写的内容,再想方设法把它写得让别人也看得懂。同样的,如果你写着写着卡住了,或者某一块内容你无论如何都难以将它写清楚,那就说明你对这一块内容仍有理解不到位之处。当然,写和说不妨结合。王泽鉴老师曾推荐一个说写结合的案例学习方法:同学们可以和好友结成一个约4、5人规模的学习小组,然后就同一经典案例分头撰写分析报告,最后再坐在一起分享各自对该案例的见解。这样的小组学习可以每周组织一次,一个学期之后必然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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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小栩

本期编辑 ✎ 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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