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4年第3期总第77期)
黄锫|数字平台算法侵害的行政法律责任论纲
数字平台算法侵害包括信息操控类、标签设定类、数据收集类和技术缺陷类四种理想类型。数字平台算法侵害行政法律责任设置的法理基础是数字平台的公共性导致算法侵害行为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而行政法律责任的设置较之民事法律责任更能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为了应对人工智能算法的普遍应用,数字平台算法侵害行政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应设定为平台企业。数字平台算法侵害行政法律责任的责任方式主要包括“接受行政处罚”和“改正违法行为”两种类型,这两种行政法律责任方式都应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全文刊《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6期)
黄锫,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公共数据权属是构建数据产权制度、发挥数据要素价值的前提性问题。公共数据权属的认定取决于作为权利客体的公共数据的法律属性,公共数据具有财产属性和公共属性决定了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公共数据权益是一种内含利益由全民共享的财产权。《宪法》第12条为公共数据宪法上国家所有提供了规范依据,这意味着法律应为公共数据实现“不可侵犯”和“合理利用”提供制度供给。《民法典》第246条是公共数据宪法上国家所有向民法上国家所有权转化的通道,公共数据民法上国家所有权决定了公共数据所有权的权利享有主体、权利客体范围、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限制。公共数据国家所有(权)的证成,为公共数据确权提供了理论和规范依据,有助于公共数据流通规则的合理构建,且决定了应以“公共”属性为基础建立公共数据收益分配制度。(全文刊《当代法学》2024年第1期)
徐伟,上海政法学院佘山学者特聘岗教授。
算法解释在算法治理中举足轻重。算法解释承载着权益保障、社会交往和风险治理三重意义,其在技术层面上的障碍正在逐渐被突破,可以通过多种技术机制实现。在算法治理活动中,应根据常规场景、关键场景和争议场景分别限定选择解释的路径选择和技术方案,通过冻结机制、抽样机制和镜像机制固定算法解释,并使之接受外部的验证与审查,确保算法解释真实、有效。算法解释的系列机制应被进一步构建为体系化的算法解释制度,在这一制度框架内,对解释路径与精度、解释时限、解释瑕疵责任等要素的合理配置,可以实现社会效益与规制负担的精细平衡。(全文刊《东方法学》2024年第1期)
苏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
人脸识别技术虽可提升服务质量,但也产生了技术滥用风险,部分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出于节省成本等方面的考量,在未经告知或获得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个人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然而,在立法层面,完全禁止或完全允许技术应用均是不可取的,如何兼顾此中的个体、产业、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成为现实难题。对法律价值位阶层面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比较与平衡并不足以为实践指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合法性边界,并且,以公共安全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用人脸识别技术也不能当然确认其合法性。为了弥补过往二元利益平衡的弊端,更适宜以整体性利益架构为基础进行动态权衡,剖析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对个体利益、产业利益、使用者利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尤其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背景下,可以将利益权衡的结果与作为立法目的的制度利益予以比较确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合法性,以便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判断标准。(全文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
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全球数字鸿沟愈演愈烈,数字人权作为第四代人权,既是全球数字治理与国际人权治理的重要联结点,也是全球价值融通与利益博弈的关键场域,关涉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成为各国抢占数字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的突破口。联合国倡导构建以人权为基础的全球数字契约,现存数字人权规范、政策、制度是各国国内利益及国际利益两级博弈的成果。欧美国家占据先发优势,企图推动欧美模版成为全球数字规则,从而享有绝对数字人权话语权。中国通过提炼具有全球标识性的数字人权理论话语、提升国际议程设置话语权、优化规则创制话语权的理论路径、现实路径、根本路径来全面提升数字人权话语权。(全文刊《法学论坛》2024年第1期)
汪茹霞,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学院助理研究员。
新《行政处罚法》增设第41条,其意义在于确立了以“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为代表的自动化行政在事实认定方面的规范基础,并非构建了一种独立于传统行政程序的新型程序。事实认定由两阶段构成,先形成一定的基础事实,再结合证明标准完成案件事实的推断。基础事实本质上属于法律事实,自动化行政虽能高效获取外在的客观事实,但为确保其符合证据特性仍应经人工审核方能升格为法律事实。基于自动化行政所形成的基础事实并不等同于最终的案件事实。首先,当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时,行政机关仍应履行全面调查义务。其次,行政机关得于个案中结合证明标准判断最终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则选取优势证明标准,可从电子基础事实出发推断待证事实;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无论采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抑或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均无法基于电子基础事实直接推断待证事实。至此,围绕第41条的电子数据“定案孤证说”无从证立。(全文刊《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2期)
查云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欧盟委员会|正考虑微软对OpenAI的投资是否应受到《兼并条例》审查
当地时间2024年1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表声明称,欧盟委员会正在检查微软对OpenAI的投资是否会受到《欧盟兼并条例》的审查。该审查只是一个初步步骤,但如果发现有足够的理由,欧盟委员会可以选择对该投资是否符合其规定展开全面调查。欧洲竞争事务专员Margrethe Vestager声明称,虚拟世界和人工智能正在迅速发展,而这些新市场要保持竞争力,不能有任何东西阻碍企业发展。(欧盟委员会)
市场监管总局|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因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被处罚
2024年1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于2019年组织相关评估企业签订了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承诺函》,其中统一规定了福州地区房地产价格评估差额累进收费标准,固定了福州地区的房地产评估服务收费价格。2020年,当事人制定了报价指引,对评估企业在招投标中的应标行为进行了统一,并以业内通报、暂停服务、经济处罚等手段约束了评估企业的价格竞争。市场监管部门对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处罚。(市场监管总局)
北京四中院|海外购泄露个人信息致消费者险遭电诈的电商平台被判担责
2024年1月15日消息。对一起消费者诉电商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电商平台应承担责任。当事人多次通过该电商平台购买海外商品,真实姓名仅在下单时向平台提供,但仍多次遭受诈骗电话。北京四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电商平台提供了公安部门颁发的“通用电子商务平台”系统、“物流”系统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备案证明以及一系列安全保护政策,但并不能证明实然层面中,对刘先生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处理环节中尽到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四中院推定平台对刘先生信息泄露事件发生存在过错,故支持了刘先生要求电商平台赔礼道歉的诉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驳回Epic和苹果公司的上诉请求
2024年1月16日,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审理苹果公司与Epic Games之间反垄断诉讼的请求,这使得该案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苹果公司的胜利。2021年9月加州地区法院驳回了Epic诉称苹果App Store的运营违反联邦反垄断法的说法,认为苹果“通过限制支付渠道构成垄断”的说法并不成立,之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基本上维持了这一裁决。随着法律环境的演变,苹果和开发商正面临着App Store生态系统范式的变革,引发了人们对应用分发和货币化未来的疑虑。(美国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院|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被判赔偿2000万元
2024年1月16日,国内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件尘埃落定。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微梦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简亦迅公司通过不断变换IP地址、微博用户账号等方式向微博服务器发出数据请求,骗取了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专用数据接口的调用权限,获取了其本无权调用的大量微博后台数据,并予以直接转卖获利,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微梦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全额支持微梦公司诉请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擅自搬运商品数据进行非法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4年1月18日消息。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擅自搬运电商平台商品数据进行非法利用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天猫公司、淘宝公司有权对天猫、淘宝平台内的商品数据请求保护。被控搬家软件主要是为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复制天猫平台、淘宝平台内单个或整店商品数据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此种行为扰乱了网络零售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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