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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人利己的“主动清偿”,不算数!



假意清还债务,实为逃避责任,本以为耍个小聪明就能瞒天过海,执行款兜个圈子最终回到自家口袋,却没曾想被“火眼金睛”的执行法官识破。



近日,南浔法院执行法官在推进一起案件时,发现了被执行人的“小心思”。




2018年前后

张某在湖州市南浔区开设的张甲公司陷入经济危机,与多家业务公司的债务也纷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其中就包括本案的另一当事人陈某在南浔区开设的陈甲公司。张甲公司与陈甲公司是多年的业务伙伴,双方互负债务。



2019年5月

南浔法院就另一案对张甲、陈甲两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确认陈甲公司限期支付张甲公司30万元租金。陈甲公司到期未履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至此,张甲公司与陈甲公司又互为被执行人。


本以为双方按期履行被执行人义务就可以案结事了,可让人没想到的是过了一段时间后,陈甲拿着向张甲个人账户的汇款凭证到法院,声称案件已经清偿完毕,要求作执行结案处理,但张某对此极力否认。


经执行人员几番调查后,发现了其中的“猫腻”。原来陈某主动清偿的租赁款虽进入张某个人账户,但该账户早已被乙地法院冻结,在钱款到账后已经被划拨给乙地法院的执行申请人,而其中得利的正是陈某配偶开设的陈乙公司。如此一来,陈甲公司汇入张某个人账户的30万,就这样辗转又进入陈乙公司,也就是陈某配偶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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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陈甲公司的履行行为不属于自动履行完毕的阻却执行情形,驳回了陈甲公司的异议。陈某的“情有可原”没有客观事实基础,其未按《缴纳执行款通知单》指定的账户履行债务,而是汇入张某个人账户,属于错误履行。且该“清偿”行为“另辟蹊径”使其配偶名下的陈乙公司“独享”受偿财产,在客观上损害了张甲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损人利己、显示公平。





在本案中,还有两个问题值得一提




一、执行案件中清偿款项从“对公”变为“对私”不可取


实践中股东和法人财产混同很常见,公私不分看似平常,但在执行案件中则不然。在执行立案次日,执行法院会向被执行人送达有效的执行通知、缴纳执行款通知单,缴款通知中则明确载明了执行款汇款账户。因此,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均需按照通知单要求,向规定的账户缴纳执行款,切不可擅作主张缴纳到指定之外的账户,如此行为的不利后果,只能有被执行人自己承担。


二、无视执行令状、罔顾司法权威之人应承担不利之后果


全民守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环节,诚信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本案中陈甲公司违背人民法院执行令状的要求,谈不上守法,更加违背了诚信原则,其事后的不当得利之诉、异议复议救济更有“越描越黑”的嫌疑,本案相关的不利后果应由陈甲公司自行承担。


End

文章来源 | 执行局

文字编辑 | 顾帆、董佳璐

排版编辑 | 沈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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