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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侵典型案例(江苏):女教师多次与初中学生发生性关系获刑三年

江苏普法
2024-09-22

性侵儿童案例,改变了大众认知,也有案例推动了制度或政策层面的探索。

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让更多人关注性侵儿童现象,了解案例背后需要关注的问题,并共同推动完善儿童防性侵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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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教师多次与初中学生发生性关系获刑三年

(原编号为3号)

【案例简介】

2017年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为,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3年起,原系金坛区某中学老师黄某(女)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不只是女童,男童也可能遭遇性侵。这也提醒社会各界,在做预防性侵害教育时,面向的对象不能只是女童,家长也不能因孩子是男孩就认为"高枕无忧"。"女童保护"的儿童防性侵课程一直坚持男女同堂,这也是原因之一。

据"女童保护"统计,2016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的778人中,女童遭遇性侵人数为719人,占92.42%;男童遭遇性侵人数为59人,占比7.58%。男童被性侵现状同样不可忽视,也更具有隐蔽性;同时相关法律也存在缺失情况。

此案中,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该案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起案件中,黄某不构成强奸罪,只能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2

南京车站男子当众猥亵"妹妹"被刑拘

(原编号为5号)

【案例简介】

根据网友举报,2017年8月12日晚7时许,在南京高铁南站候车室,一名20岁左右的小伙,将一名十二三岁的小女孩抱坐在大腿上,并将手伸进女孩的裙内,在其胸部"活动"。该起猥亵女童事件被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后经调查,男子为18岁的段某某,与父母及其父母的"养女"同行候车,而被猥亵的"妹妹"不到10岁。

8月15日,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官方微博通报称:警方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嫌疑人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8月28日,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将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批准逮捕。

【典型意义】

光天化日之下,家人对小女孩进行猥亵,着实不可思议。更引人深思的是,在如此公开场合发生性侵儿童案,无人(敢)现场报警,直到网友举报,在网络上沸沸扬扬,才有了后续公检法部门的跟进。此案后,有网友随即发布了在重庆某医院大厅,姑父当众猥亵侄女的照片,最终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

众目睽睽之下尚有性侵,而在黑暗中隐蔽的性侵儿童案还有多少?此案同样引发关于儿童隐私保护的争论。为了保护隐私,不应发布儿童照片;而如果不发布照片,这两起案子的施害人会受到惩罚吗?实践中要探索的空间,还很大。

3

江苏首次"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个人信息全公开

(原编号为18号)

【案例简介】

2017年12月1日下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今年夏天,张某喜将邻居家的未成年女童骗至偏僻地段,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其进行猥亵。12月1日下午,张某喜被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外三名被告人陈某州等也因为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向社会公开了这四人的信息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典型意义】

这是江苏首次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个人信息,其中也有被告人有性侵儿童前科。公开的个人信息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在被公开信息人员刑满释放或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司法机关还将禁止这些人员从事与未成年密切接触的工作。这是一次司法的探索和突破,对全国其他地区也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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