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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这么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王婵 邢婷婷​ 廉洁上海 202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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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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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王婵 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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