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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建 陈明昆|荷兰先前学习认定何以促进学习者的个性学习和职业发展

岑建 陈明昆 中国高教研究
2024-09-04

摘 要:荷兰为了发现和利用更多潜在的社会劳动技能,并推进终身学习,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双轨制先前学习认定体系,在教育领域和劳动力市场两个轨道识别、承认和认定学习者在非正规、非正式学习中获得的知识、技能和能力。通过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多主体协同合作、确立国家资格框架居中联结、形成配套认定程序与方式等,先前学习认定将学习与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在职业院校、应用科学大学和行业企业广泛应用,促进了学习者的个性学习和职业发展。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已经具备实施先前学习认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在制度建设和办学实践上可以从荷兰的经验中获得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先前学习认定;双轨制;职业教育;个性学习;职业发展

  20世纪后期,面对劳动力技能的发现和利用不足,社会技能存量与岗位需求的匹配度低等突出问题,美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合组织、欧盟等国际机构大力倡导和推行先前学习认定制度,激励成年人充分利用和投资自己的技能。1998年,荷兰开始在全国推行先前学习认定制度(以下简称“认定制度”),目前已经成为实践该制度最先进的国家之一。在国家资格框架的支持下,荷兰的认定制度在推动学习与工作相结合,促进学习者个性学习和职业发展,弥合劳动力市场技能供给与需求差距上发挥了关键的作用。经合组织认为,技能是荷兰在一个日益相互联系和迅速变化的世界中茁壮成长的核心能力,有效的技能认可和认定制度有助于荷兰利益攸关方更有效地激活和利用现有技能,同时促进成年人的技能发展。

  我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实现各类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如何在职业院校正在实施的产教融合、技能鉴定、学分替代、学分银行等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正在建设的国家资历框架,建立中国式高等职业教育先前学习认定制度体系,荷兰的经验和做法提供了镜鉴。


  一、荷兰先前学习认定政策的发展


  2000年,荷兰国家认定工作组发布的《杯子是半满的!》研究报告指出:认定不是展示缺失的知识和技能,而是在确定个人已经具备哪些能力和资格的基础上,量身定制未来的发展路径。其目的是承认、重视、评价、认可并进一步开发现有(劳动)潜能,使技术熟练、专业成熟的专业人员成为“看得见的胜任者”。荷兰教育委员会认为,认定制度非常符合终身学习的理念,学习者不再依赖于预先确定的学习路径,而是根据他们已获得的能力,规划自己的学习路径,以达到预期的能力标准。通过三个阶段的改革发展,最终形成了独特的双轨制先前学习认定体系。

  第一阶段(1998—2006年):铺设广泛发展的社会基础。1993年开始的一系列调研报告认为,实施认定制度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1998年,认定制度正式在全国实施,旨在使学习者现有的能力显现出来。一方面将学到的经验转化为证书或文凭;另一方面允许在职业背景下发展能力,从而促进终身发展。2001年,荷兰专门成立国家先前学习认定知识中心(以下简称“知识中心”),负责在劳动力市场推广认定制度;2005—2007年,政府投资4000万欧元在多个部门开展“学习与工作”项目,建设区域基础设施,在高中和高等职业教育中推广认定制度。这一时期的任务主要是创设条件,鼓励在工作、志愿服务、求职、教育和培训等各种场域中发展和实施认定制度,奠定了先前学习认定双轨发展的社会基础。

  第二阶段(2006—2013年):确立多方协同的质量规范。2006年,荷兰政府开始将重点转向质量保证体系建设。首先发布了《先前学习认定质量准则》(Quality Code on VPL,以下简称《准则》),从认定的目标、个人权利、程序和工具的有效性、评估标准、从业人员(评估员和监督员)素养、经验证书质量、认定提供者标准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随后,政府、雇主、劳工组织、职业教育与培训和高等教育提供者伞形组织,以及私立教育部门的代表签订了关于实施该《准则》的公约,专业和行业协会也制定了各自的质量规范,旨在促进认定的可及性,程序的透明度、一致性和高质量,并为此成立了“学习与工作”跨部门项目组,知识中心的职责从全面负责认定的所有功能转为质量监控。此后,荷兰政府又陆续出台了《先前学习认定提供者评估标准》(2007年)、《先前学习认定证书的发放》(2007年)、《先前学习认定质量准则》(2012年)等一系列的质量文件,基本建立了认定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阶段(2013年至今):构建双轨制发展的认定体系。经过前两个阶段的建设,荷兰的认定制度基本建立起来。2013年,政府为了推进“参与型社会”建设,解决认定数量、质量和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开始着手建立先前学习认定体系。2016年,双轨制认定体系正式开始运行。双轨制是指在劳动力市场和教育领域两条轨道(简称“市场轨道”和“教育轨道”)实施认定制度。表1显示,在市场轨道,面向成年人的职业发展,认定个人先前学习成果,授予经验证书或相关的资格证书,作为雇主了解雇员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或教育机构入学评估的依据。在教育轨道,面向学习者的个性学习,认定个人正规、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的成果和能力,授予课程豁免、获得职业教育与培训或高等教育的部分或全部正式资格。自2016年起,政府的重点是通过为成年工人和求职者提供灵活、量身定制的教育计划来激励终身学习,以获得国家资格证书。虽然认定分为两个轨道,但实践中个性学习和职业发展是紧密联系、相互支撑的,二者并非完全对应不同的轨道,教育轨道的个性学习源于并服务于职业发展,市场轨道也在推动个性学习,职业发展通过个性学习得以实现。


  二、荷兰先前学习认定的职业教育功能


  认定是职业教育多样性的一种工具,它关注先前正规、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成果的认定,更关注学习者已经具备并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职业素质。在认定的参与下,职业教育变得更具包容性,个人学习、工作、生活经历与未来发展目标之间存在的更多的可能联系被发现和利用。知识中心在其网站首页开宗明义地表示:“认定制度可以帮助展示你知道什么和可以做什么”“有了经验证书,你就可以让技能和能力变得可见……将其带到另一个职位……在教育中定制和豁免”。为此,荷兰政策制定者从一开始就致力于将认定制度纳入国家和部门的学习(教育、培训)和工作(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系统运行过程中,希望通过认定制度联结学习和工作,帮助学习者实现个性学习与职业发展。

  (一)个性学习:个人学习的反思与定制

  在荷兰,认定制度通常被定义为“努力不断发展自己的进取型个人”的终身学习。为此,认定制度从各个角度努力推动学习者的个性学习。

  1. 在制度导向上,认定制度以学习成果为依据,学习的发生与发展不受形式、时间、地点和环境的影响,使学习者有更多、更灵活的选择,个人的学习与发展能够“量身定制”。

  2. 在制度安排上,认定制度不是一个标准流程,而是根据认定的目标和用途定制的一系列个性化安排,以考察一个人迄今为止的能力,并回答下一步将是什么的问题。

  3. 在实施环节上,认定制度包括指导-反思-判断-定向-学习定制等。在前两个环节,各认定机构会派专业的顾问以培训班、咨询、邮件等多种方式,帮助学习者不断反思过往的经历,从中分析学习成果及其证据。在最后两个环节,导师根据评估结果,帮助学习者量身定制学习计划,建议选择与已有学习成果相匹配的课程项目和免修的课程模块及可授予的学分、资格等。

  4. 在成果应用上,高职院校和应用科学大学可根据认定报告给予入学录取或课程豁免。实际上,高职院校和应用科学大学已将认定纳入教学计划,并形成了一些特色模式,如荷兰开放大学的基于学分交换模式、乌特勒支应用科学大学阿基米德学院的对话模式等。据统计,荷兰每年的认定在6000至15000例之间,其中约80%~85%是职业教育与培训(相当于欧洲资格框架1~4级)用户群,15%是高等职业教育(相当于欧洲资格框架5~7级)用户群。

  (二)职业发展:能力供需的识别与补差

  荷兰政府推广认定制度,除了作为正规教育入学和课程豁免的原始功能外,也用作劳动力市场上职业发展的工具,使职业能力和培训收益透明化和可视化,改善能力储备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之间的匹配,持续提升劳动力市场适度性和配置性。同时,荷兰企业有优良的学习文化,市场轨道是职业能力培养的主要途径。因此,2017年,荷兰在市场轨道引入与部门或正规教育标准相关的职业和一般能力的经验证书,与专业标准和能力相关的专业能力证书,以及与人力资源相关的通用和横向能力证书,旨在证明学习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职业价值,并将这一价值与其他可用的职业相关联,从而增强了市场轨道认定的吸引力。

  市场轨道的认定是学习者(主要是在职人员)职业能力补充完善的过程。一方面,认定识别阶段在一定程度上是定向的职业指导,学习者在顾问的帮助下,独立进行职业(自我)分析,深入了解以往学习经历中获得的能力,反思自己的职业生涯并深入了解自身的职业素质和抱负,以及这些能力对未来工作的价值,用以规划职业生涯或选择匹配的目标高校及其课程豁免或特定文凭;另一方面,企业还会对雇员入职前的培训需求和岗位适应性进行认定。区域培训中心根据企业的认定申请,评估雇员所具备的能力与获得资格所需能力之间的“差距”,然后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弥补雇员能力的不足。如,科鲁斯集团的培训中心开发的基于档案袋认定模式,不仅评估个人获得的能力,还评估他们进一步培训的潜力,认定后可被授予国家认可的文凭。有研究表明,与未参加认定的雇员相比,通过认定获得学位的雇员增加了150%,至少有40%的认定参与者在获得认定证书的同时获得了文凭。在40~50岁年龄段的雇员中,获得过认定证书的人比没有获得认定证书的同类雇员对自己的就业能力有更积极的看法。


  三、荷兰先前学习认定的实施路径


  (一)提高社会信任度:建设认定质量保证体系

  非正规、非正式学习成果被低估,社会认同度不高是世界各国发展先前学习认定面临的难题,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其质量不信任。因此,荷兰大力建设质量保证体系,自2006年起先后4次发布(或修订)《先前学习认定质量准则》,不断调整对组织管理、人员素质、评估标准等方面的要求,致力于提高两个轨道认定的透明度、可及性和认定效果,并逐步形成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1. 建立多维共管的质量管理结构。(见图1)在双轨制下,教育轨道的质量由荷兰政府教育、文化和科学部作为教育常规质量保证的一部分进行管理,荷兰教育督导局(Dutch Inspectorate of Education)负责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查。知识中心代表社会合作伙伴(雇主和工会)负责市场轨道的质量管理,审批认定提供者和认定标准;认证机构定期评估提供者的质量。荷兰国家认定专家中心(National Expertise Center on VPL)提供质量信息和咨询,其下属的认定学院负责提供认定程序和工具开发、技术指导以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此外,荷兰还设立了专门的评估中心,其中42个职业教育与培训评估中心、12个农业评估中心和13个应用科学大学评估中心,还有约30个隶属于各种基金会或私营机构的评估中心。

  2. 建立类型多样的认定标准体系。2006年的《准则》规定将国家承认的资格标准作为认定的标准,2012年修订的《准则》扩大了标准的范围。一是所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标准都可为认定提供者所用;二是将行业标准和资格标准纳入使用范围;三是非正规标准在得到认证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使用。值得注意的是,认定提供者使用的标准需要得到外部组织的认证,才能被授权使用官方的认定质量标志。

  3. 建立认定提供者评审制度。荷兰的任何组织都可以成为认定提供者,但需要先注册,通过程序质量、从业人员素质和组织独立性等方面的注册审核,才能颁授正式的证书。此外,市场轨道的认定提供者还需要接受评估机构的认证,通过认证的组织将在国家认定登记册中登记为相关领域或行业内认可的认定提供者。2007年发布的《先前学习认定提供者评估标准》提出了“向上或向下”原则,规定只有那些能提供所需质量的认定提供者才能继续留在系统中,而失去提供者资格的组织将不再享受免税待遇,从而使每个认定提供者的质量都很透明。

  4. 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规范。认定的从业人员按照职能主要有顾问、培训员、监督员、评估员、推广员和辅导员等。根据2021年《准则》,只有专业人员才能担任监督员、评估员和顾问。荷兰认定专家中心出版的《评估员培训手册》要求,评估员应扮演领导者、教练、组织者、顾问和开发者等多种角色,具备指导、专业化应用、管理“客户”的需求和期望等9项主要能力。同时,各类从业者应有一套共同的、不同层次的能力,这些能力必须记录在案。此外,他们还应参加由认定学院、职业教育与培训学校或应用科学大学等组织的培训,以不断更新提高专业水平。

  (二)构建利益共同体:实施多主体协同合作制度

  利益相关者的协同合作是荷兰先前学习认定制度成功实施的关键。2012年,荷兰教育部、工会和雇主组织签署了国家《2012公约》(Covenant of 2012),该公约为政府和社会合作伙伴共同承担认定责任提供了国家框架。社会合作伙伴是所谓的“盟约合作伙伴”,他们与政府共同促进和维护高质量的国家认定体系,公约加强了各利益相关者对认定的协调效力。

  在认定过程中,个人处于中心位置,把握起始状况和预期学习目标,以及制定、维护作为终身学习证据与轨迹的档案袋;政府通过法律、财税等手段促进认定的发展和实施;社会合作伙伴(行业机构、工会和雇主组织)通过部门规章和培训基金参与设计评估办法及认定的推广;行业基金会代表行业在职业教育与培训学校或其他附属培训机构“购买”或安排量身定制的学习服务,以落实雇员或雇主对认定的建议;企业和用人单位提出本组织的能力需求,并对本组织学习型雇员进行投资;学校提供结构上和内容上都量身定制的教育课程;劳动力市场组织内部开展自我管理能力培训,提供自我评估工具,并建立工作环境档案袋等。

  (三)引入成果转换器:确立国家资格框架居中联结地位

  荷兰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以国家资格体系为基础,因而全国所有的同类文凭都代表着相同的能力。同样,认定也是基于职业资格能力的认证方法。《职业教育与培训法》规定,认定资格的目的是促进对从别处或以前获得的能力(非正规或非正式学习)的认可,并可以提供证书,使学习者获得社会权利。因此,荷兰充分发挥国家资格框架在认定与职业教育体系之间的桥梁作用,使先前学习成果通过国家资格框架的“转换”获得合法性和社会认可度,得以在学校间和校企间流通。2012年起,国家资格框架等级与私立教育机构学历挂钩,也为市场轨道中认定的资格提供等级认可,从而使非正规劳动力市场资格证书与正规资格证书之间的关系更加透明。因此,国家职业资格框架的等级和等级描述符的使用,既有利于明确个人能力在职业水平之外更广泛的价值,又有利于市场轨道中用于学习或职业咨询部门的标准定位。

  随着国家资格框架的实施,荷兰国家资格认证中心将所有受政府监管的资格证书和经评估定级后的其他资格证书记录在资格证书登记册(register of qualifications)中。登记在册的资格既可用作个人正规、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成果的认定标准,也是个人具备某些职业能力或符合既定课程豁免的依据。当然,国家资格框架还具有成果“过滤”作用,一些质量不高、社会不认同或企业没需求的成果会被过滤而不能获得流通性。

  (四)建立认定工具箱:形成配套的认定程序与方式

  1. 建立闭环的认定程序。认定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螺旋上升的学习过程,主要包括“四阶段、六环节”,学习者在其中处于中心位置,对各环节的安排有较大的选择权。“四阶段”指学习成果的识别、记录、评估和认证四个阶段。六个环节包括:一是为学习者、雇主或其他组织提供认定信息和建议;二是根据个人的职业目标量身定制认定计划;三是学习者在顾问的指导下反思学习成果并搜集证据,编制档案袋;四是由评估员通过档案袋评估、观察等方式评估学习成果;五是评估员出具认定报告,描述认定结果,建议获取的资格、文凭或课程豁免等;六是学习者在导师的帮助下,根据个人能力的欠缺与强项,定制学习发展计划,并开始下一个上升螺旋。

  2. 形成多维度的认定方式。荷兰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三种,根据组织、个人或认定机构的实际需要单独或组合使用。(见图2)一是先前学习认可(Recognising Prior Learning, RPL),指通过正式程序承认先前学习(包括资格和文凭),可授予经过验证的档案袋(portfolio)或经验证书(certificate of experience),旨在验证学习者的所有通用能力;二是先前学习认证(Accrediting Prior Learning, APL),根据资格标准评价学习成果(能力),颁发能力证书或赋予一定数量的学分组合,在有资格的机构或高校获得文凭、资格或课程豁免;三是先前学习认定(Validating Prior Learning, VPL),既包括前两种颁发正式证书的方式,也包括任何个人或组织试图将某人的先前学习成果与终身学习前景(如工作晋升、岗位转换、志愿者活动)联系起来时更加开放的非正式的认定,被许多部门用作人力资源管理的手段,以增强可持续就业能力和劳动力的流动性。由于有灵活多样的认定方式,荷兰企业雇员参加非正规培训和非正式学习活动比率较高,2016—2017年有54%的雇员参加了学习活动,2010—2019年荷兰25~65岁人群参加终身学习的比例高出欧盟平均水平近10%。


  四、借鉴与启示


  随着荷兰先前学习认定制度改革的深化,认定的路径更加开放,更多的企业、高校、社会伙伴、行业组织和国际组织参与进来,激励更多的社会成员,尤其是职业背景下的成年人加入学习者队伍。荷兰的成功经验为建立中国式高等职业教育先前学习认定制度提供了镜鉴。

  (一)价值认识:引导社会对先前学习价值的关注

  社会公众,特别是职业院校和企业对先前学习社会价值的正确认识是认定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虽然我国10多年前就已经提出“建立学习成果认定体系”,但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的价值仍然被低估,没有被广泛接受并充分融入教育和劳动力市场。即便是正在实施学分替代、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和现代学徒制等体现先前学习认定制度的职业院校及其合作企业,仍然更看重和信任正规文凭。因此,可借鉴荷兰政府的做法,组织编制大量手册、传单、海报、视频、动画片等,通过社会合作伙伴、电视、广播和互联网发起全国性的推广活动。此外,还可在高职院校技能鉴定中心和学分银行中融入认定功能,建立认定信息平台、在线认定工具箱和学习成果数据库等,免费向所有人开放,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公众传递先前学习的实质内涵和社会价值。

  (二)制度设计:加强一揽子认定相关制度的关联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政策相继提出建立国家资历框架、职业教育学分银行等一系列与先前学习认定密切相关的制度,其中一些还与学习成果认定一同被列入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目前已在不同程度的推进实施。因此,应将先前学习认定作为我国建立学习型社会、技能社会的关键工具,在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过程中,将先前学习认定制度与终身学习、产教融合、学分银行、现代学徒制等制度,特别是与国家资历框架建设组合实施,建立相互支撑、融通互动的关系,政校行企社共同推进先前学习成果的认定、互认、存储及其在校企、职普之间的流动。

  (三)增值评价:完善高职院校学生学业评价体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与普及,社会学习的方式、方法、途径等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职业院校学生的学习渠道增多,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非传统生源的类型和数量增加,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参与度增强,仅针对正规学习成果的评价多有偏颇。因此,职业院校一方面要在现有的评价体系中补齐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成果的评价,以匹配学生、企业员工和社会人员新增加的学习成果类型;另一方面,评价方式不仅要能判断学习者知识、技能和能力的现状,还要能促进其发展。在评价过程中,要对学习者进行全过程指导和培训,帮助他们提高识别学习成果、编制档案袋、自评反思、明确课程需求、制定学习计划和职业规划等能力,促进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

  (四)合作研究: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虽然荷兰是欧盟国家中先前学习认定制度最先进的国家,但随着政策的实施,仍暴露出不少问题。因此,2014—2022年,荷兰发起并与欧盟等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大学和研究机构,组织了四届先前学习认定双年展(VPL Biennale),编写出版了《先前学习认定的力量》(The Power of VPL)等一系列调研报告和研究丛书,分析和分享荷兰及国际先前学习认定的发展经验。同样,我国建立先前学习认定制度,也需要组织大量的合作研究,充分吸纳政府、行业、企业、高校等利益相关者参加,从我国高职教育的实践问题出发,准确地把握政策问题、选准政策方案,并不断开展政策分析,以把准执行方向、及时纠偏。

【岑建,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陈明昆,浙江师范大学教授】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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