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妈妈陪睡病孩获捐,慈善设租该当何罪?
来源丨凤凰网风声“法治理想国”专栏,原文参见”罗翔说刑法“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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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发帖称,中华儿慈会河南项目负责人雷克,哄骗患病孩子妈妈“陪睡”才给捐款一事,引发持续关注。
官方回应,早在2024年2月,雷克就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带走。目前,雷克涉钱色交易还是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核查中。
一、如果属实,是否构成性侵犯罪?
钱色交易是否属于性侵,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在很多案件中,可能会涉及一个隐藏的第三方。张三性侵了李四,李四的丈夫王五以控告张三为要挟,要与张三妻子赵二发生关系,赵二爱夫心切,被迫同意。
这属于交易吗?对此,权利理论不太好解决。
于是,应运而生需要第三方优势理论:对于被害人而言,真正的交易对象是处于优势地位的第三方,争议事由也是发生在第三方和被害人之间,行为人获得的利益是对第三方权利的侵犯。
本案聊天截图
看起来是男女双方的“交易”,王五从女方处获得了性利益,他的获利实质上侵害了作为第三方的国家的职权,因此也属于强制,构成性侵犯罪。
在“陪睡捐款”案中,如果进入捐助程序的患儿,按照规定应该在固定时间放款,但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时放款相威胁,要求患儿家长陪睡,这属于强制而非交易,构成性侵犯罪。
二、以陪睡相要挟,是否可定背信犯罪?
慈善基金的捐助来源于广大的捐助者,如果基金会工作人员违背捐助者的信任,滥用职权,就可能构成背信犯罪,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挪用型背信犯罪。
2024年3月1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犯罪的主体,从国有主体扩展至非国有主体,就是一种典型的背信犯罪的扩张性立法。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挪用犯罪:一是《刑法》第272条的挪用资金罪,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二是《刑法》第384条的挪用公款罪,最高刑可达无期,两罪都是挪用私用,前者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后者则是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第三类挪用犯罪,就是《刑法》第273条的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情节严重且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受害者爆料
在司法实践中,单纯的违反程序性规定发放善款,可能不太好评议为挪用型犯罪。我和专门从事挪用犯罪研究的同行讨论了很久;他提醒我,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二的违规运用资金罪——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以处十年有期徒刑。”
我想,将慈善基金会解释为“公众资金管理机构”,并未超越这个词语的最大范畴,属于罪刑法定原则许可的扩张解释。
至于,本罪的空白罪状“违反国家规定”,在《慈善法》可以找到依据,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匪夷所思的案件,令人心寒,以至于爱心慢慢变得冷淡。很多时候,善行会掩盖人内心的幽暗。这就是为什么慈善事业也需要受到法律的监管,防止人性无节制的堕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