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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的“江湖”:一位法学研究生的视角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3-09-28

作者简介

李维,法理论的爱好者。


如武侠江湖中各大门派林立一样,法理学研究中有着多种不同的研究范式,不存在相对定型的学科体系,对这门学科的初学者往往造成不小的困扰,以致很难获得对学科图景的大致想象。笔者不揣浅陋,写作本文,意图站在研究范式区分的视角,简单勾画当代中国法理学的“门派”图景,着重说明其相互关系,为与笔者一样刚接触法理学的法科学生提供一份导览。


关于本文用语:法理学(Jurisprudence,Jurisprudenz)、法理论(Legal Theory,Rechtstheorie)和法哲学(Legal Philosophy,Rechtsphilosophie)这三者的用法并不统一,例如魏德士在广义用法上使用法理论一词,将法哲学和一般法学说作为其下位概念;普佛尔滕则在狭义上使用法理论,认为法哲学包括法理论与法伦理学。由于历史原因,法理学仍然是我国对于本学科的通行称呼,本文从此习惯,作为法的一般哲学理论的法哲学和作为法的一般理论的法理论均为法理学的组成部分,法理论也与德国传统中的一般法学说同义。


一、中国法理学的“前世今生”


讨论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格局,必须首先予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史以一瞥。


新中国成立以后,自50年代到60年代初,法理学研究进入全面继受苏联“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的阶段。这是苏联学界在马克思主义确立起正统地位的情况下,发展出来的马克思主义化的法理论体系,代表人物主要有斯图契卡、帕舒卡尼斯和维辛斯基。直到80年代,法理学研究才在此理论框架内进行反思和突破,逐渐走向了“法学基础理论”这一形态。


90年代后至今,学界进行了热烈的知识引进运动,大量翻译国外重要法理学经典。由此,除了传统的法的一般理论-法学基础理论脉络以外,各支研究进路开始“百花齐放”。多元研究方法如语义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社会调查方法、个案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被引入法理学,学科开放性大大增强。就传统进路而言,这一时期的经典法理学教材开始包含远超过“法的一般理论”的丰富主题,代表性的有将法理学体系归为本体论、价值论、范畴论、运行论、关联论“五论”的学说;与此同时,法哲学研究又“强势归来”,重新占据了重要位置,如徐显明教授主编的《法理学原理》就以法哲学问题域为纲;此外更有“异军突起”的社科法学,吸引了许多学者加入研究,开启了一段轰轰烈烈的知识进程……


及到当下,中国的法理学研究应当被认为处于多元、开放,继受西方各法理学流派并逐渐由单纯介绍走向参与式讨论的新阶段。


二、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的主要范式


由上所述,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可谓包罗万象,难于一概而述,因而时有如此的调侃:“法理学是个框,什么都能往里装”。笔者在此总结占据了主要讨论空间的“法理论”、“社科法学”、“法哲学”三种研究范式,介绍其研究内容、思想渊源。


需要注意的是:1、这种区分很大程度上是借助西方话语进行的,笔者认为这有助于通过追溯思想渊源澄清各进路的样貌。2、这种区分并非是精确的,只是以一种“提取公因式”的做法来提供初步的导览,如“法理论”中,又可进一步区分出历史地形成的马克思主义化的法理论研究,和意图回到欧陆法理论传统的尝试,后者本身亦包容了差异极大的不同取向;在“社科法学”中,囊括法经济学分析、法社会研究、法人类学等诸多研究旨趣并不相同的方向;“法哲学”本身更是由数支不同的传统构成。3、每位法理学者的研究很难被完全归于某一进路,普遍的情况是学者对各种进路均有所涉猎,只是受个人的研究旨趣影响,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倾向性甚至立场。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与“政法法学”

首先是以法学基础理论为主的法理学研究。新中国的法理学研究始于法理论,在很长时间内也只讨论马克思主义化的法理论,直到世纪末才开始引入其他研究进路,因而这种研究在当代仍然具有重要的影响力遗留。可以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法理论研究:它是上世纪从苏联继受的“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的中国化变种,从谱系上看也在法理论的思想脉络之中;但是,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80年代后法学研究复苏背景的产物;也具有突出的国别特征,它的问题域、概念话语、研究方法受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型塑。具有代表性的是张文显教授近年来的研究,它们多属于这一类别。他所撰写的《法理学》教材,体系上分为六编,分别是“法理学导论”“法理学基本概念”“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运行”“法的价值”“法治与法治中国”。苏力教授在《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一文中总结了“政法法学”,在法理学领域也大致指向这一研究范式,揭示了其带有的政治性特征。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


(二)法理论

要理解法理论是什么,首先应当回到其思想渊源的讨论。法理论也即一般法学说,肇始于19世纪下半叶的德国,随后扩展到欧陆其他国家与英美。此时,科学主义兴盛的背景使得传统法哲学研究显出一定疲势;而在部门法研究中,教义学研究逐渐成为主流。因此时代呼吁一种基于实在法但又超越具体/个别实在法的法律理论,这就是法理论。早期的代表是阿道夫·默克尔《一般法学说的要素》,体系上包括“客观法”和“法律关系与主观法”,前者涉及法的概念特征、类型划分和历史形成的阐述,后者关于权利、义务与法律关系的特征、分类、形成,在《法学百科全书》中默克尔又加上了“法的适用与法律科学”一章,纳入了法学方法论和学科方法论的内容。法理论成熟的标志则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说》和《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德]阿道夫·默克尔:《一般法学说的要素》


法理论是一门关于实在法的规范学科,与传统法哲学的实质伦理取向不同,它是分析的和形式的,主要研究基本法律概念,以一种经验式的态度致力于法律知识的一般化与体系化,以承担部门法教义学的总论角色。


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理论的部分研究就开始有意识地削弱意识形态的影响,试图确立相对独立的法理论话语体系。进入新世纪,面对各路研究百花齐放、法理论研究在法理学研究中比重相对下降的局面,又出现了“复兴”法理论的呼声,这种呼声意在回归欧陆法理论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造性发展,构造面向中国新时代的法理论。例如,中国政法大学的雷磊教授多次撰文澄清欧陆法理论的思想脉络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并组织系统译介一般法学说史上的经典著作。


(三)社科法学

近年来,社科法学在学界掀起了声势浩大的研究热潮,“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这一主题下发生了多次论争。在法理学领域,社科方法被运用于法理学的经典问题域,以苏力教授为首要提倡者和重要代表,产出了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成果。


社科法学往往因知识碎片化遭受诟病,必须承认,社科法学重视的是法律外部的各类研究视角,这就决定了它是问题导向的,并不强调概念化和体系化,因此也难谓存在一个统一的体系化的社科法学。我们可以大致勾勒这些研究共享的研究倾向,以此来描摹社科法学的学科样貌。它们所共同坚持的立场是对法律概念进行恰当的理解与解释,必须要求一种社会学分析,即法律应当被视为一个社会现象,重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它的核心问题是“试图发现法律或具体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从思想渊源上看,社科法学可以回溯到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现实主义本身就缺乏统一的立场和方法,只是在思想史梳理角度我们惯于将这些学者作为一个流派来讨论。卢埃林指出:“把这些人都归为现实主义者的理由并不是他们在信念或者工作上有类似的地方,而是他们从对于古典主义法学的一些共同的偏离点出发进入了一系列的工作之中,这些工作看起来将他们建成了一个整体,这个整体是无人计划、无人预见的,而且还可能没有被任何人很好地掌握”。同样,在当下学界所谓社科法学阵营,亦是一个庞杂的构成,法的经济分析、法社会学研究、法人类学进路乃至法律与文学都被囊括其中。总体上,美国的经验的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研究对中国社科法学的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四)法哲学

法哲学也即对法律的哲学研究,与法理论/一般法学说并列。它是站在外部参与视角即哲学的视角来考察、解答法学问题。因此,每一法哲学学说都有自己鲜明的体系特征,法哲学教科书的体例也同哲学专业使用的教科书一样,更多的是一种学说史介绍。


法哲学的思想渊源极为深厚久远,法律思想史往往追溯至古希腊哲学家特别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近代以来,法哲学科学研究范式“霸权”的打击下,走向衰落和式微。在20世纪,法哲学开始复苏,菲尼斯、富勒等重要自然法理论家的重述为法哲学研究增添了新鲜的血液,在当代法理学中重新占领了重要阵地。这些思想资源都成为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的有益给养,产生了一批针对西方重要法哲学家思想展开的研究成果。


三、如何区分各研究进路在知识体系中的相对位置


概览了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界占据主要讨论空间的几种研究范式后,如何梳理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成为关键性的问题。


站在西方思想史角度,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自然法-理性法传统的法哲学研究就是法理学的主要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描摹了整个法学的样貌。19世纪的科学主义思潮带来了今天所说的法律教义学,也呼唤出了法律教义学的总论即法理论,成为法理学中与法哲学并列的内容(当然也有学者称法理论仍属传统法哲学的一部分,只是其提供了一套不同的研究范式)。社科法学则是近一个世纪来兴起的独立于教义学-法理论的新的研究进路,它代表着将法学外的诸种思想资源引入法学体系的尝试。


笔者以所站视角对不同研究范式进行区分,可以列出简表如下。



这里的内部视角是指研究活动是内在于法学的、自足性的,外部视角则是指其站在他学科视角、秉持法学学科以外的方法;参与者视角和观察者视角区分的是研究所持的讨论方式,是内置于法律实践活动共同参与的,还是客观描述性立场的。


部门法教义学是法学学科内部直接面向法律实践、规范性地处理实践问题的学问。而法理论也是在法学学科内部,以“内部人”的身份进行研究,接面向法学学科活动的内部需要的(其基础概念、知识体系等均直接为部门法教义学活动服务)。但是,其所持有的立场的是描述性的、观察者式的,它以主要是分析式的方法辨识、描述法律形式和概念的核心要素,提炼出用以分析一切法律体系的逻辑工具,最终为部门法教义学提供总论性的基本概念和基本体系。


相比之下,法哲学和社科法学则均处于法学学科的“外部”,它们与法学诸学科共享了研究对象,但它们的研究方法并非是法学学科能够自足提供的。法哲学,形象地来说以“法学家问、哲学家答”的方式,以哲学来参与式地为法律实践所面临的问题提供解答。社科法学则使用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方法,去“发现”法现象与社会现象之相互关系及其规律,因此大致可以被认为是对法学的外部的观察的视角下进行的研究,它所使用的方法、所持立场纯然是非法学的,是其他学科在法学领域的投射或运用,观察并试图指导法律活动。


本文责编 ✎ liu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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