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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次提审死刑犯的经历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3-09-28

编者按:相信不少读者朋友在各种影视、文学作品以及日常的学习和实习过程中对于提审犯人有过初步的了解,但是很少有机会能够亲身接触相关的程序。本文作者用生动的笔触记录了自己一次提审死刑犯的经历。简短的文字和平实的语言却动人心弦,值得各位读者朋友们进行阅读!


作者简介

Butterfly,尘世中的一名小法师。


数年前的冬天,我在某中院刑一庭实习,日常接触的,大多是二审案件,诸如盗窃吸毒、非法集资之类,远不如在司法考试中见到的案件般“重口”,一旦熟悉业务流程,办理起来并没有想象中费力。唯一的区别在于,在司法考试中,你定罪量刑的对象是“张三”“李四”等虚拟人物,而在现实中,则是活生生的人。


有一天,书记员叫我去法院车库帮忙搬证物,说是罪犯杀人后用来运送尸块的摩托车,原本被公安机关扣押,现在案子宣判了,摩托车没法处理,公安就移交给了法院。


老实说,这是一辆看起来很平常的摩托车。不知是否因为要保持原貌,车身附满了灰尘,龙头处有明显的撞痕,后座上的皮也掉落了不少。但仅仅因为它曾经作为犯罪工具,就使其附上了一丝异样的色彩。据说尸块当时就被放在后备箱内,罪犯分了数趟,将尸块分别埋在不同的山上。当我和法警共同抬起摩托的那一刻,内心突然上升起了一丝不安,在将摩托抬到证物室后,我特地对着后备箱拜了三拜,以表无意冒犯,结果换来的是法警们愉快的笑声。


不久后,我意外地得到了见到这名罪犯的机会。这名罪犯已于年初被我实习的法院判处死刑,现在处于死刑复核阶段,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将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对其进行提审,而设备的调试,则是由中院的工作人员负责。


众所周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意味着,一旦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某一被告人死刑,都需要把全部案卷移交最高人民法院,由三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再度审查,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执行死刑。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统一死刑适用的尺度,减少对死刑的滥用。


到了看守所的审讯室后,我们很快调试好了设备,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还未上线。大约一两分钟后,法警从监室带出了这位死刑犯,把他拷在了审讯椅上,正对着大屏幕。


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曾提出一个叫“天生犯罪人”的著名理论,意思是说那些罪犯,往往在生理、心理或体质等方面具有一些天生就有的、与正常人不同的特质或因素。但在这名死刑犯身上,我似乎无法找到任何佐证“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依据——他完全就像一名普通中年人,中等个子,皮肤黝黑,眼神柔和,还时不时对着我们微笑,在他的笑容里,我感觉不到敌意或者是那种在新闻报道中时常见到的对警察的轻蔑。


离审讯开始似乎还有一段时间,法官和法警在审讯室门口轻松地聊着天,只有我站在审讯室里。死刑犯似乎意识到我在观察他,突然笑着对我说:“小伙子你挺年轻啊,新来的吗?”我当时很紧张,莫名其妙地回了一句:“是啊,我们前几天见到你的摩托车了,应该没什么变化。”他愣了一下,也答非所问地来了一句:“可惜这世上没有后悔药。”


后面的气氛渐渐缓和了下来,我和他有一搭没一搭地聊着看守所里的生活,从他的话语中,我了解到他对看守所的生活还算满意,他会一点中医手艺,在看守所里帮忙治过病,还时常帮其他犯罪嫌疑人写上诉状。


在我国,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会被羁押在看守所,而对于已被宣判有罪的罪犯而言,只要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都要被移送至监狱执行剩余刑期,唯有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例外,他们并不会被送往监狱,而是要在看守所内等待最高院核准,这个过程通常从几个月到一年不等,从被逮捕时开始,这些犯人可能会在看守所里呆上数年的时间。但一旦最高院下发了核准通知,这些人的生命往往就只剩下一周左右的时间。


很快,最高院的承办法官上线了,提审的内容,主要侧重于对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的核实。对于这名死刑犯,我只是知道他杀了人并将被害人分尸,并不知道具体的故事,更不敢去问。在旁听提审的过程中,我总算了解了大概:


这名罪犯在上世纪90年代曾是一名公务员,但因为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期间妻子与他离婚。2013年出狱后,他凭借中医手艺,在家乡开了一家养生馆,勉强维持生活。因为寂寞,他渐渐沉迷于赌博,并时常出入娱乐场所,最终和本案被害人发展成了情人关系。据他介绍,二人成为情人后,被害人时常向其索要钱财,他因无法忍受纠缠,向其支付了若干“分手费”。但某日早晨,被害人又来他的养生馆,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再度向他索要财物,并在争吵中抢走了他的钱包,他遂使用剪刀将被害人杀死。为掩盖罪迹,他使用养生馆内的刀具将被害人分尸,并在当晚将尸块用摩托车运送至不同地方掩埋。事后还买来大量香薰在养生馆放置,以掩盖罪迹。但随着被害人的失踪,警方很快怀疑上了他,最终在警方的讯问下,他交代了犯罪事实。而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他因此被判处死刑。


审讯过程中,让我印象深刻的,有以下几处,一是这名死刑犯在杀人后,认为他犯罪的根源在于“被女人害了”,所以他在分尸时,专门毁坏了尸体的私处。二是杀人第二天,他的前妻跑来养生馆问他“是不是犯了什么事情”,说是前一天做梦梦见他出事了。他感慨道:“有时候人的第六感是很准的,或许前妻心里对他还是有感情的吧。”三是审讯最后,法官问他是否还有别的要求,他说:“没有了,我已经决定捐献我的遗体用于科学研究,算是一种赎罪。”


而我心里想的却是:“若你年轻时能抵挡住诱惑,妻子也不至于离你而去;若你出狱后不去沾花惹草,又如何会被纠缠,更重要的是,再怎么受委屈,也不能杀人啊。”


回法院的路上,法官批评了我。他告诉我其实不应该在审讯开始前和犯人闲聊,尤其不该和他讲摩托车的事情,因为审讯前要尽可能地让他保持情绪稳定。一名法警则问我,死刑复核结果大概还要多久出来,他听说这名罪犯在看守所里比较配合管教,人缘还不错,但自从看守所里另一名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就连着失眠,一直到今天。我猛然意识到,他在我面前表现出来的那种和善,或许只是强作镇定,一个人在面对确定到来(但不知何时到来)的死亡时,无论他表面上是多么轻松,内心也总会有疙瘩吧。


又过了几个月,我实习结束离开了法院,最终我在新闻上看到了这名罪犯被执行死刑的信息。这个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但犯人与我聊天时的那种随和却让我难忘。我也知道,这种心理的产生,是因为我仅仅见到了犯人这一方,若是能够旁听庭审,甚至翻阅案卷,想必能够产生更为客观的认识。古人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不是没有道理的。


但又转念一想,在当下,每出一个热点刑事案件,总不乏“判轻了”“应该死刑”的声音,甚至会有人指责辩护律师“为了钱不顾良心”,在这样的环境下,又有多少人会去认真倾听罪犯们的声音呢?


后来,我曾有幸在会议上遇到一名来自最高院的法官,我问他核准死刑是一种怎样的感受,会不会有心理负担,毕竟最高院的文书盖上印章后,一周左右的时间里对方就将成为一具尸体。他告诉我:“其实也没什么特别的负担,首先要告诉自己,判处罪犯死刑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慰藉。其次,只要你在办案时足够仔细,认真审查每一个可能留他一命的因素,即使最后仍然判了死刑,你在良心上也不会感到不安。”


我觉得这是一个充满了智慧的回答。死刑的存在,恰恰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它警示我们每一个生命都是无价的,即使事出有因,也不能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否则就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对于法律人而言,他提醒我们即使是犯罪分子的生命,也值得尊重,即使他可能犯下了滔天大罪,在剥夺他的生命时,也必须用以最大的细心,重证据,不擅权。


中国人在面对死刑犯时,往往会诅咒他死后下地狱继续遭受折磨,仿佛死亡并不能够消除他们的罪恶。但我始终相信,即使是死刑犯中,一定也有真心忏悔自己的罪行,而在死后得到解脱的存在。尽管我不了解与我闲聊的那名死刑犯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是否有忏悔,但他的形象已深深地刻在我的脑海中,警醒着我刚刚开启的法律人生。


本文责编 ✎ Zor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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