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安全感被动摇,反应便会激烈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2-07-25

编者按:昨晚的“打人事件”,已经通过网络传播到各个角落。截至目前,热搜的前20项,大多从不同角度与之有关。有人疑问,类似事件在现实中不是第一次发生,为什么会引发如此激烈的反应。这说明触碰到了我们基础的安全保障需求,也说明社会越发展,越需要休戚与共,以邻为壑行不通,世外桃源找不到,参与对“事不关己”事件中法治、道义及公平的讨论与呼唤,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更是命运共同体的彰显,没有人能够绝对“置身事外”。今天,这位同学的投稿虽然没有长篇大论,也没有严谨的说理论证,但我们还是决定推送,因为除了说理,文字还应该传递情感与价值,还需要尽可能地“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带着温度”。


作者简介

一名有感于票圈讨论的大三本科生


互联网是一道桥梁,将光明与黑暗都光怪陆离地带到了每个人的面前。


恶性事件每年都在发生,每一个普通人都可能成为施暴者或受害者,但每一次暴力事件都冲击着公众的安全感及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也以其复杂的原因与矛盾构成引爆形形色色情绪支配下的社会舆论,疫情下的不确定性更强化了这种不安全感。


安全感的动摇是痛苦的,但我们对这一动摇的认知不能停在模糊与单一的感性认知上,放大此事的影响甚至引向片面矛盾的分析,从而走向另一轮的社会撕裂与暴力。


目前,打人者已被全部抓获,我们相信这些“暴徒”一定会被绳之以法,但关键的问题是,这之后怎么做,我们不安的地方在哪里,根源在何处,又如何恢复?


对公权安全感的动摇:带有黑恶性质的人为何屡治不绝?

有些人认为,这种群体性甚至略带黑社会式的暴力事件发生在2022年的中国是不可思议的;也有人认为,这种“常见事情”都能被曝上热搜并获得如此高的关注度才是不可思议的。


前者的理由是,通过不断的“扫黑”“严打”等,有的治安案件曾被“扩大化”,以至于寻衅滋事罪一度成为“口袋罪”。因此,本次事件存在偶然性。


后者的理由是,正因为经历了长期的运动以及一定意义上的双向“矫枉过正”,“漏网之鱼”无疑都是“能量更大”的人,更难对付。在实务中,宏观上的罪与非罪、黑社会犯罪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界限也相当模糊,微观上一些街头冲突也往往仅作了行政处置甚至“私了”处理,很多混混甚至“前科累累”依然逍遥,混混与黑社会存在的土壤实际上从来都没有被根除,在通胀、失业等因素的影响下,会不断“复燃”。


疫情对经济和大家生活的负面影响,比预期要大的多。民众的安全感是具体的。遇到危险时拨打110、120与119,电话那头是否真的有人接听,并及时来到他们身边,这是恢复民众安全感的第一步。


社会安全感的动摇:是什么使我们丧失了勇气?

本次事件中,还有一点引发广泛讨论:周边民众总体上的集体无行动。


有些人认为,这是公义精神的衰落,是人情冷漠的表现,需要法律用义务去予以约束。


也有人认为,现代社会本着成本收益的考量,这样的理性选择无可厚非,毕竟谁也没见过这种场面,出手个人受伤事小,自家上有老下有小犯不上逞英雄。


勇气是一种珍贵的品质而非对他人的义务,更不应与鲁莽等同,那么是什么让我们丧失了勇气呢?尽管《民法典》中加入了“见义勇为条款”,但对意外的救助行为以及对犯罪的制止行为的危险程度又不在一个量级上,正当防卫的严格认定不仅一定程度上束缚住了被害者的手脚,也抑制了社会救助力量的及时介入,形成了两种见义勇为行为间的“保障倒挂”。


不幸中的万幸是,本次事件暴露在监控下,若冲突规模扩大又无监控,在各执一词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权利可能更得不到有效保护,旁观者的“胆量”也会受到客观限制。毕竟拳脚无眼,在以暴制暴的权力被默认上交国家的情况下,平时素不相识的公民间很难形成统一行动的共识,说是正义的实现不必在意天崩地裂,但并不代表作为在个例中实现正义的行为对于个人是无价的,见义勇为英雄伤病缠身、流落街头甚至被“反咬一口”的情形也并不鲜见,见义勇为对于社会无疑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但对于普通人,这种代价通常也太过沉重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自身安全感的动摇:为何受伤的常是弱者?

开始这一部分的讨论前,为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与争吵,笔者想提醒读者:“弱者”一词并不也不应始终与女性绑定,强与弱是相对的概念。


施暴者往往都具有“欺软怕硬”的特征,他们认为自己很强大,这种强大可以是人数、可以是体力上、甚至可以是不要脸上的,而弱者的弱小就是原罪,就应该成为强者资源索取与压迫的对象,这种资源可以是金钱、可以是时间、还可以是包括性在内的人身权利、人格利益等。


本次事件中,打人群体对弱者性利益侵害的意图非常明显——完整视频开头显示:搭讪者对同伙先进行了沟通(“把那几个女的在路边给X了”),对受害者张口就是极具侵犯性的不雅语言,还付诸了摸背的实际行动,犯意流露到以至于具有强奸着手的嫌疑,只不过是因为遭遇了反抗未遂才恼羞成怒转为故意伤害,但此时打人群体依旧对受害者存在往监控范围外的拖拽行为,笔者认为哪怕是后两罪构成想象竞合,前面的这一情节的数罪并罚可能也不容忽视,至少对于为首的搭讪者不能用简单的“寻衅滋事”一笔带过,醉酒作为原因自由行为,也不能成为帮性利益侵害开脱的理由。


这种行为不能仅仅被定义为“骚扰”。

 

暴力是人类社会中一直以来的客观存在,但它也是一切文明与法治社会的敌人。


本文算不上严谨的讨论,但出于真情的流露,笔者还是希望能在这个不安的时代里发出一点自己的声音:在这个时代,我们担忧自己的生命与未来,对公权、社会乃至自身的信任都摇摇欲坠,我们都是平凡的血肉之躯,但正因如此,我们不应擅长遗忘,也不应粉饰太平,更不应任由情绪支配而忽视问题,我们需要girls help girls,但更需要社会整体的团结、友爱互助,尽我们所能抵制暴力。


本文责编 ✎ 编辑部

本期编辑 ✎ 倩妹儿



推荐阅读

开除“强奸犯”的学籍,合法吗?

论对同意的认识错误 ———以性侵犯罪中的假想同意切入

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女危害小?

刑法各论读书笔记系列(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遗弃罪

女性角色的特殊化与平等化 ——以俞敏洪事件切入


联系我们

长期收稿邮箱:qmfmbjb@163.com


社群交流请添加公共微信:

公共微信1:qmfmggwx  

公共微信2:qmfmggwx2


付费咨询与讲座请添加小助手微信:qfxzsggwx


商务合作请添加微信:Fuermodian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