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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正义:无知之幕后选择的正义?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3-09-28

编者按:罗尔斯的《正义论》作为一部经典著作,不论经历了怎样的时空变革,依然总能给人以常读常新之感,并为我们理解现实生活中的诸多现象、问题提供可供选择的思维进路。本文作者和大家分享了自己的阅读体会,值得读者朋友们静下心来进行阅读。


作者简介

施娅涵,女,华东政法大学2020级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涉外卓越人才实验班本科生。


一、选择难题

“正义赋予我们每个人按照自己生活观念生活的权利。”“尽可能减少每个人遭受的痛苦是正义的。”


这两者相互冲突怎么办?


第一种方式是诉诸直觉。《正义论》中提到,直觉主义理论有两个特征,首先,它们是由一批最初级原则构成的,这些最初级原则可能是相互冲突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给出相反的指示;其次,它们不包含任何可以衡量那些原则的明确方法和更优先的规则,我们只是靠直觉,靠那种在我们看来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决定衡量。因此,在直觉的作用下,我的生活往往是取决我自己的选择而非取决于我的境况。可以说,在这种情境下我们每个人都是机会平等的,都可以通过可视的社会最低准入门槛选择自己认为正确的事情,并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个人责任。但是,“初级原则”对于不同个体来说可能是相互冲突的,而冲突的根源是直觉主义缺乏优先性,在各种冲突面前只能依赖主体的直觉能力,无法形成一种社会共识的合理价值判断。


第二种方式是诉诸功利主义。书中提到:密尔与西季维克在某种程度上相信,我们必须有一个单独的原则来修正和统一我们的判断。毋庸置疑,这种古典(功利主义)理论的一个最大魅力就在于它正视优先问题,并试图避免依靠直觉。功利主义能够形成社会整体的一种基本共识,并使社会利益最大化。但是功利主义满足多数人利益牺牲少数人利益的做法侵犯了少数人的自由,同时也不利于个人自由与平等的实现。功利主义认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善”就实现了正确分配,而实际上这种观点忽视了个人人格的偏好,不加区分地考虑每个人的需求,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待人。


罗尔斯想做什么呢?他继承并批判了直觉主义与功利主义的理论,在此基础上,他想将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这一理论看来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解释。作为这种解释之结果的正义论在性质上是高度康德式的,能使人们更清楚地看到那隐含在契约论传统中的这一可作替换的正义观的主要结构性特点,并指出进一步努力的途径。罗尔斯认为,正是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于我们深思熟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最恰当的道德基础。”


二、论证的出发点——正义基本原则

罗尔斯构建的价值体系的理论中,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其中那个一种价值或所有的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正义理论的立足点是优先考虑社会中最不利境地者的境况。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原则”。我们应当先确立一个立场,罗尔斯不仅仅是一个平等主义者,更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他所认为的正义,是确保自由主义底色和坚持平等主义立场缺一不可。我们的某些权利是具有基础、优先地位,不可让渡与政府等公权力或者其他利益个体。


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平等子原则和差别子原则。他认为社会的平等有两个层面:其一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其二是差别保证某种意义上的结果平等,要有益于最不利的社会成员。


这两条原则弥补了“功利主义”只关注结果的理论缺陷,即效益的量化对比的缺陷,更加符合了社会人道主义关怀的现实需要。罗尔斯所提到的正义原则,是针对整个社会而言的正义原则,是社会全体成员应当并可以普遍认同且遵守的制度安排。他所言的这个“社会”,被他称为“良序社会”。在他构想的良序社会中,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公平的机会都得到了保障,其中对最不利者即最低期望的收入阶层的保障和分配补偿是这个社会最重要的制度目的。


三、回到原初状态——无知之幕

罗尔斯为我们搭建了正义理论的两个基本原则框架后指出,正义原则的实施与践行来建立良序社会的前提是在所有社会成员面前盖上一层“无知之幕”,此时所有导致不平等的信息都会被隔绝,最终可以达到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


他认为,好生活的来源有一大部分是运气即各种偶然性因素,例如社会偶然性——社会阶级,自然偶然性——自然天赋,幸运偶然性——人生过程中的幸与不幸。而前文提到的最低收入期望的阶层便是受到各种偶然性因素和社会基本益的影响而与其他所谓上流阶层相隔绝,这些对低收入期望的阶层背负重大道德负担,即使他们想通过后天的努力和自主选择,仍无法跨越这种社会的阶层鸿沟。


在他的正义构想里,没有人有资格从这些偶然性中获益,除非这些利益能够以某种方式回馈给其他人,由自然天赋所带来的差距也要受到调整。自然天赋与社会境况都只是原生的运气,但人们的道德权利却不应当依据于原生的运气。人们没有任何必要让自己听命于这些偶然性的摆布。正义二原则便是一种对抗命运偶然性的公平方式。但是罗尔斯也认识到,这些差别是无法消除的,我们只能用这些偶然因素为最不幸者谋利,限制这种不平等。


如同古希腊哲人的政治理想一般——利用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让每一个人免于运气、命运偶然性的摆布,罗尔斯也试图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限制这种偶然性因素导致的终身不平等。于是,“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出现了。在这块巨大幕布下,所有人不知道自己的社会阶层、具体的善观念、生活计划、社会经济状况等等禀赋,人人都处在“不偏不倚”的状态中,“无知者最无私”,他们都自觉地基于最少受益者的视角来进行资源平等分配。


在书中的第二部分里,罗尔斯就这种资源平等分配进行论证与总结:执掌分配权的人最后拿走属于他的那份,分配一定是正义的。分配者不想自己受损,就必须将前面分配的份额尽可能的平均划分。


这条规则的前提是:人与人之间是必须彼此独立的。现实中因为个人偏好的不同,几乎不可能达成全体一致的同意。而在无知之幕下,对人们的论证进行限制,避免绝望的复杂。每个人处在相似的境遇中,可能对一种正义原则表示赞同,并反思认同。这便是罗尔斯提出的能够让全体一致同意的“无知之幕”政治制度的安排的正当之处。


“对平等的追求,深刻塑造了我们的政治现实。”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于社会治理和制度构建都有非常重大的指导作用。当解决方案中的任何一种都无法得到社会利益群体的普遍认可时,我们能做的,就是暂时放下政治领域的一些分歧,回归最基本的理性共识上。在流动性不断增强的现代社会里,非知性化的认知方式使得很多人成为“事实盲”或者“价值迷”。他们知道要追求公平正义,但是不知如何才能达到正义。这种只有价值取向,缺乏工具理性的趋向,往往会与现代化背道而驰。真正治理者不能只把自己当成管控社会的神,而应把自己当成协助社会进行自我管理的助手,治理者才不会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那部分。这符合了罗尔斯对社会的理解:良序社会应当是不仅被设计得能够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也应当有效地受着公开的正义观规范。社会有协作也会有冲突,我们需要运用正义原则对社会进行安排。


或许是自我意识的增强,我坚定不移地认为,每个人都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我想这也是罗尔斯批判功利主义的理由之一。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的前提必须是我们为了避免一种更大的不正义,而不是满足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种正义观念在罗尔斯看来是一种道德能力,是一种每个人都潜在、修正地存在追求好生活的能力。毋庸置疑,良序社会的制度安排应当要培育和发展这种道德能力。但在现实中,上行下效的社会和各种潜在的规则在伤害这种能力。我们期待通过学习、工作、实践来获得这种能力,但是现在我们没有动机来践行这种善观念和正义观念。尽管有公平的形式制度,但最终登上高位的却不乏深谙潜规则的人,这就是在伤害社会成员的正义感。


正义制度的最终目的便是实现正义。这种正义,并不仅仅停留在现阶段的“人人平等”,更是保障每个人自由地发展,反对不受约束的公权力和私权力。追求自由与追求平等向来不是对立的两个命题,而是相互成就的——从不同维度实现正义的方式。


四、批评与总结

没有一种理论是终极真理,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对社会偶然性的不平等进行遮盖,却忽视了由于自然偶然性而导致的不平等仅仅通过分配不平等是无法限制的。罗尔斯没有认识到自然基本善的不平等,而将目光聚焦于社会基本善的不平等,主张分配正义而忽略了同等分配下由于自然基本善的不平等而导致的分配不正义。


用通俗的话来说,“无知之幕”思想实验和平等分配原则没有考虑到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没有考虑到不同人将社会同等财富转换为可行能力的能力之差别。并且当社会基本善的不平等是由个人选择造成的,而非境况导致的,企图消除这种不公平,可能会造成更不公平。


回归正题,我们应当肯定的是,罗尔斯以他的人文关怀和洞察力向我们描绘了一幅现实主义乌托邦画卷,他想告诉我们良序社会到来的可期待性。身处在现实中,但是我们可以是另一幅样子,更多的人可以拥有希望。


罗尔斯批判立己主义(自我中心主义、自我实现主义)而不仅仅是利己主义。那么,“好”的生活一定是正当的、对的生活吗?在社会一般观念里,“好”的东西就表示我们想要得到它(基本善),这样东西应当被平等地分配。“对”的东西则是我们应当或一定要实现它,不论自己是否想得到它。这也许就包含了内在、普遍遵守的秩序和自我建构的秩序的抉择。个体是有独特性和多元性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立的想法和想要完成的事。但无论如何,自我最终都是要嵌套进社会的生活方式中,秩序是自由的前提和条件,我们首先要遵守社会的一般道德伦理秩序和生理秩序,在此基础上的自我选择才能是符合尊严的。


罗尔斯的正义论向我们公众展示的,不仅是一套实现良序社会的制度设计,更是如何尊重世界上的每一个人,不是居高临下的俯视,也不是身处井隅胆怯的仰视,而是站在同一台阶上的平视。换言之,真正的平等是扶级而上的。


衡量制度伦理正当性的标准或许不是唯一的,当我们为制度建立价值标准时,是否应当穷极可能性?“无知之幕”不是建立公正秩序的方法,而是作为审视秩序是否公正的出发点,这种审视应当是不断前进的。罗尔斯所传授给我们的法哲学,并不仅仅是一组公式或者教条的文字,而是想让我们将理论融入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复杂难题和公共议题当中。也许最后仍得不到一个完美的方案,甚至可能由于理论的介入使问题更加难以解决,但是我们一定能从中获得些什么,不论是少许的正义感,抑或是对现实失望沉重的无力感,这都是一笔精神财富,都能更好地激励我们持续地思考和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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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Zorro

本期编辑 ✎ Ol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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