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青苗法鸣信息中心 青苗法鸣 2022-03-20

您的招募需求,我来扩散

(发布信息,请点这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法释〔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推荐阅读

投稿邮箱:qmfmbjb@163.com

主题篇幅体例

青苗学人交流群

长按扫描二维码添加青苗微信号,加入青苗学人交流群,一同交流、分享!


信息编辑 ✎ Rachel

排版编辑 ✎ 煜雅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