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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摘要

青苗法鸣信息中心 青苗法鸣 202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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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特征刍论

江必新  黄明慧  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科学总结,是法治建设的普遍规律与新时代的中国国情相结合的法治思想典范。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体系完备、内容丰富,既有对现有法治理论的继承、凝练、拓展和深化,也有一系列原创性的法治理论、命题与理念。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八个统一":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合目的性和合正义性的统一;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现实性与前瞻性的统一;重点论与系统性的统一;守正与创新的统一;原则性与辩证性的统一;建构性与积极性的统一。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面依法治国; 党性与人民性; 合目的性与合正义性;守正与创新; 建构性与积极性;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党政合设、合署背景下的行政法基本问题研究”(18ZDA148);


2、论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侵权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基于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

徐以祥  刘继琛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职能主要由公法规范来承担,这一客观事实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侵权法律规范的研究需要以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为主。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应首先以功能为标准对各责任形式进行类型化,并根据具体功能的要求分别确定归责原则。以功能为标准,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形式可以分为救济性、惩罚性和预防性等责任形式。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性、惩罚性民事责任形式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责任形式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功能主义;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宪法环境条款的民法表达研究”(19BFX11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研究”(15JJD820007);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不同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界分和相互衔接研究”(CLS2018D134);


3、环境罚金刑“修复性易科执行制度”的创设探索

唐绍均  黄东  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避免环境罚金刑陷入"执行难"和"重惩罚、轻修复"的困境,在罚金刑不能被执行或者不宜被执行时,司法机关对罪犯依法改科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巡江巡河等非刑罚生态环境修复措施以替代原罚金刑。恢复性正义、宽恕理论以及刑法生态化均可为环境罚金刑"修复性易科执行制度"的创设提供理论支撑。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拟定主体及验收主体不明、生态环境修复措施的实施主体被不当扩展、执行失信的担保失当、执行结案的方式不当等问题,成为甘肃、福建、贵州等地有关环境罚金刑修复性易科执行实践所面临的司法探索难题。建议通过由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拟定与验收、将生态环境修复措施的实施主体限定为罪犯、取消担保并设置"反向易科"为执行失信惩处方式、明确易科执行结案的方式等对环境罚金刑"修复性易科执行制度"加以立法创设,以期实现该制度的建构与善用。

关键词:环境罚金刑; 恢复性正义; 易科执行; 修复性易科执行制度; 生态环境修复措施;

基金资助: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责任界定研究”(16SFB1008);重庆大学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实现研究”(2018CDJCZX07);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环境刑罚修复性辅助措施研究”(CYS19014);


4、环境风险规制中的民意困局及其破解

章楚加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风险社会转型背景下,"知识-权力"组合型环境风险规制范式因科技理性的独尊与社会理性的式微而深陷民意困局。传统行政规制进路在破解民意困局方面存在三重阻滞:一是法律规范授权明确性弱化导致其对环境风险规制权力的拘束效果减弱;二是环境规制依据客观化与环境风险认知主观化形成对立;三是单极规制逻辑与多元社会利益诉求发生冲突。迈向合作型环境风险规制之范式转型,是破解民意困局的出路所在。应在借助科技理性评估环境风险的基础上,将公众的环境风险沟通及决策参与诉求纳入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调控范畴。凭借程序正义弥合规制依据客观性弱化和社会价值谱系多元所造成的环境风险认知分歧,证成环境风险规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风险社会; 民意困局;科技理性; 社会理性; 合作型环境风险规制;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整体系统观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19ZDA162);


5、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新《档案法》立法理念的转变

徐拥军  熊文景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摘要:立法理念蕴含着立法的价值与功能定位,也将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加以审视,修订后的新《档案法》在立法理念上发生了转变,突出表现为五个方面:"依法治档"与"依宪治国"相统一;从"档案权力"走向"档案权利";从"档案法制"走向"档案法治";从"行政主导"走向"多元共治";从"有法可依"走向"良法善治"。基于此,新《档案法》将为国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涉及档案事务的有关调整、治理、协调提供重要法治保障。其贯彻实施,能进一步增强档案工作的国家责任,确保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更有效的档案服务。

关键词:国家治理; 立法理念;新《档案法》; 档案权利; 档案法治; 多元共治;

基金资助: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我国档案管理体制改革研究”(19ATQ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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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辑 ✎ 煜雅

排版编辑 ✎ 煜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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