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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民法案例研习课程体验报告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2-09




作者简介:刘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本文转自公众号“中德法教义学苑”,转载已获授权。





大陆民法界对于民法案例分析方法的系统认识,早期源于王泽鉴教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王泽鉴教授在该书中全面系统的介绍了德国式的民法案例分析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而后,伴随着学界对德国法及相关知识的引介,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中国法学教育的土壤上逐渐落地生根。围绕此种分析方法,国内一些法学院校也陆续开展相关课程或培训班,且近几年有逐渐壮大之势。[1]


作为国内较早开设民法案例分析课程讲授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院校,[2]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探索,北大法学院的民法案例研习课程在课程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制。早在本科二年级时,笔者就曾听北大的师兄介绍过该课程,并自此心向往之。蒙葛云松老师照顾,笔者去年有幸作为助教参与到该课程中。今衔命于季红明老师,拟以本文简要介绍北大法学院民法案例研习课程的相关情况,[3]并结合笔者学习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感悟略作延伸。



一、课程介绍


民法案例研习课程是北大法学院面向高年级的本科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也可选修)开设的课程,一般开设于秋季学期,课程修读人数在200人左右。考虑到修读课程的人数较多,故在分组教学的基础上采取大班授课和小班讲解结合的模式,每组人数在15-20人左右。


(一)课程内容

在课程内容上,民法案例研习课程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讲授和练习为线索,侧重于以往所学习民法知识的巩固和法律方法的训练。就考察知识而言,涵盖了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含侵权责任法)等课程的重点问题,并适当涉及商法、民事诉讼法等内容。[4]在法律方法的训练上,案例课所选取的案例均涉及到法律适用上的疑难问题,这些问题通过文义解释尚不足以获取合理解答,需要学生在妥当运用法学方法论的基础上,结合问题的实际情况选择性的参考学说观点和法院判决。


(二)教学方式

在教学方式上,前两周由老师在大课上集中讲授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基本理论,并通过发放示范案例解答的方式,帮助同学们快速了解该方法的核心内容以便后续上手练习。集中讲解之后,余下各周采取大课讲解+小组讨论的方式。老师会提前在课程教学网上公布作业(案例),学生需要在课前提交案例分析解答由助教批改。上课时,前三分之二的时间由助教在小教室分别带领各组进行案例分析和组内讨论,后三分之一的时间由老师在大教室就该周案例所涉及的重难点以及拓展性知识进行集中讲解和答疑。


(三)成绩考核

在成绩考核上,该课程的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平时作业和课堂表现情况确定,其中,平时作业每学期在10到12次之间,以笔者所在的小组为例,单次作业的平均字数通常不低于1万字。也就是说,在一学期的民法案例研习课中,每位同学的作业量都在10万字以上。[5]课堂表现则主要考察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参与度,包括但不限于回应他人对自身观点的质疑,就他人观点提出疑问。期末考试依然采取案例分析的方式,通常是在考试周选定一天,老师上午在教学网上公布案例,学生须在下午指定时间之前提交答卷(答题时间一般是6-7小时)。



二、可资借鉴之处


笔者在担任助教的近一个学期里,除了跟随老师们学习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之外,因为有了参与教学的机会,所以一直在观察整个课程的组织和开展情况。在笔者看来,北大法学院的民法案例研习课程无论是在整体的设置还是细节的安排上有很多地方都值得后来者去学习,其中笔者印象最为深刻的有两点:一是助教制度,二是教学质量的管控。对于有意在培养方案中增加类似的案例分析课程的其他院校而言,北大法学院民法案例研习课在这两方面的做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小班教学何以可能——助教制度

1、民法案例研习课程助教制度介绍

相较于以讲授知识为主要目的的基础课,案例分析课的特色在于强调方法的学习,并要求同学们将方法应用于实践。考虑到教学目的上的差异,案例课相比基础课更需要师生的互动反馈以及同学们之间的交流。因此,案例分析课一般都采取小班教学(德国法学院的案例分析课人数一般在15人左右[6])。


而据葛云松老师介绍,北大法学院法律硕士(包括法本法硕和非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中要求必修一门案例分析课程(民法、刑法、民诉、刑诉四选一),其中选修民法案例研习课程的同学比较多,再加上本科生中选修该课程的同学,总人数近200人。但是民法案例研习课程一共只有3位老师,对于强调师生互动和课堂讨论的案例分析课程而言,如果只靠3位老师讲授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教学效果。助教的培养制度,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具有很重要的作用。[7]


民法案例研习课程会配备约20名助教,助教又分为大助教和小助教。其中,大助教由民商法方向的硕士生和博士生担任,每个小组配备一名大助教,主要负责组织小班教学、批改作业、讲解案例等。而小助教一般是北大本校和外校已经保研的大四学生,原则上每个小组配备一名小助教,负责协助大助教完成上述工作。[8]从助教的组成看,来自北大本校的助教通常是之前的民法案例研习课程中表现比较好的同学,来自外校的助教虽然没有参加过北大的民法案例研习课程,但在准备北大法学院保研或考研考试的过程中也或多或少的学习过请求权基础分析法,[9]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基本也能够胜任助教工作。


因为有了助教的辅助,老师们得以将精力主要集中于讲解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和课堂案例的重难点内容,并能及时从助教了解到同学们的掌握情况和学习困惑(如果是3位老师给200人上大课,基本上不可能有互动和反馈的时间,更不用说每周布置作业、批改作业)。虽然选修课程的人数很多,也基本能够保证教学质量不受到影响。


经过一学期左右的学习与训练,同学基本上都能够建立起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思维框架,在面对问题时严格按照各种请求权基础及其顺序来分析处理。虽然在具体的分析时可能会因为实体法知识的掌握情况有所差异,但“统一的分析框架却已经融入到学生的血液之中”[10]。而其中表现较为优异的同学,则很有可能会成为下一次课程的助教。当他/她成为助教时,结合之前学习打下的基础,只要其对于助教工作能够做到态度端正,基本上都能合格的完成教学任务。很多大助教甚至经历过从课程学生到小助教再到大助教的转变,可以算得上民法案例分析的“老司机”了。


2、如何借鉴——“两步走”的建设思路

在笔者看来,民法案例研习课程助教培养的启示在于,如何在有限的条件下让更多同学学习到民法案例分析。对于有意愿开设此种案例分析课程的院校,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步走”的方式逐步建立起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教学框架(其他基础课,比如刑法和公法也可参考):


第一步,集中师资力量,通过团队合作的方式,首先面向高年级[11]的本科生和低年级的硕士生开设选修性质的综合案例课(与基础案例课相对,在内容上涵盖范围较广,不同于围绕民法典某一编的内容展开的基础案例课),通过控制班级人数、预先设置考核等方法选拔出一批有兴趣学习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并愿意在将来参加相关案例课程教学的同学,利用一学期甚至一年的时间针对这部分同学专门讲授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基础之上,通过大概3到5年的时间,应该有希望培养出一批足以胜任案例课助教工作的同学。然后,不同的院校可以针对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第一种方案:增设基础案例课,保留综合案例课


若希望把此种案例分析课扩展到民法基础课阶段,则可以让这些同学担任基础课的助教,负责辅助任课老师承担基础案例课的教学任务(作为基础课的配套课程,比如民法总论+民法总论案例分析)。原本在第一步开设的综合案例课继续保留,但教学内容中不需要再包括基本方法的讲授部分,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教学均交由基础案例课实现。[12]


第二种方案:北大民案课模式


如果在考虑自身情况后认为保留原有的案例教学方式即可或者认为拓展到基础课的条件尚不成熟,则可以模仿北大法学院民法案例研习课程的授课方式,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选修课程的人数,使得更多同学能够学习到这一方法。


(二)教学质量的管控

除了助教制度,老师们对教学质量的管控也令笔者印象深刻,从中也可以看出各位老师对于民法案例研习课的用心程度。


一方面,尽管助教们都学习过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但完成从学习者到教学者的身份转变也并非易事。为了让助教们更好的适应角色的转变,老师们组织了助教会帮助助教们进行“备课”。


助教会通常在正式上课前一天的下午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4个小时,主要内容包括讨论本周案例答案以及下周案例题目。讨论本周案例的部分,由该周负责撰写案例参考答案的助教报告案例分析的提纲及核心内容,随后老师们就该案例涉及到的核心问题进行讲解,并组织助教们讨论,最终形成统一的意见作为课程的参考答案,并由负责撰写参考答案的助教在助教会结束后经整理修改分发给其余助教。如果该周的案例在之前的课程中没有使用过,老师们一般会用比较多的时间讲解该案例,以确保助教们对于案例所涉及的问题都能有着准确的理解。如果之前的教学中曾使用过该案例,尽管已经有老师/助教撰写的示范答案作为参考,但老师们还是会照常进行讲解和组织讨论,以确保案例的参考答案适应实证法的变动以及学说和裁判观点的更新。


另一方面,教学质量的管控还体现在老师们对于同学们学习情况的关注。为了直接了解到同学们的学习情况,老师们会要求助教汇总各组的作业,尽管不能全部阅读,但老师们会从中随机选择部分作业查看,以了解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老师们会在大课上进行针对性的讲解或组织助教在各自的小班教学时讲解。此外,老师们还会随机的到各个小班上走访,就助教的上课方法及内容进行点评,并和同学们交流学习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感想与困惑。



三、如何评价此种案例研习课程——从两个问题说起


从课程评估的结果来看,同学们对于民法案例研习课程给予了很高的评价。[13]当然,问题同样存在。为有效的了解同学们对于案例研习课程的想法,在课程中间,老师们曾组织助教向同学们收集对于案例研习课程的疑问,在笔者看来,最终收集到的问题中有两个高频问题颇有价值:


1.感觉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实践中的作用比较有限,学习这种方法的意义何在?


2.为什么学习了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时还是会出现遗漏或者错误的情况?


这两个问题,分别从方法的实践价值和方法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但实际上,这两个问题产生的根源都不在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本身。在学习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过程中,笔者也曾产生过类似的困惑,故此处希望分享个人的一些感悟,试图就这两个问题进行回应。


(一)问题1:是一种方法,是一种重要的方法

提出这个问题的同学们对于“实践中的作用比较有限”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可能会有认识上的些许差异,但笔者相信,他们所说的“实践中的作用比较有限”应该主要是指法官和律师等实务人士似乎并不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对此方法也不太重视。就此而言,笔者大致上同意同学们的观点,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目前在实务中的作用确实有限。但是,这一现象不仅不会降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重要性,反而印证了开设此种民法案例研习课程的价值所在。


首先需说明的是,即使在德国,法院在判决中也不会按照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典型的鉴定模式撰写裁判文书,而是会采取判决模式。[14]不过,在笔者看来,两种方法的差异更多在于表达结构上的不同,其思考方法与实质内容是相同的。以民事案件为例,在判决模式下,法官在判决书开头给出结论后,其后的论证部分所关注和论述的对象仍然是原告的请求可否基于某某法第X条成立。相应的,原被告的代理人自然也会思考如何立足于请求权基础处理诉争案件以维护当事人利益。这种面对案件如条件反射般寻找确定的实证法依据而后在三段论推演的框架下进行操作的思维方法,早在学生阶段就经由案例分析课程植根于其脑海。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价值并不在于直接体现为判决书的格式,而在于通过学习这一方法实现对法律人技能和“法律人思维”的培养。


因此,在评价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实践中的价值时,不能采取形式主义的判断标准,以该方法是否直接体现为判决书、代理词的格式作为衡量指标显然是不合适的。真正妥当的评价指标,应该是从实质出发,观察法官、律师等实务人士在分析问题时,是否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所体现的思考方法。


不过,在笔者看来,即使转换为实质主义的判断标准,结果基本上没有变化。最明显的证据就是裁判文书。尽管笔者阅读的判决数量有限,但从有限的阅读经历出发,确实很少见到裁判文书在论证时能够做到在可能的法律依据之下清晰的拆分构成要件,而后对应涵射论证,最终得出结论。


诚然,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没有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所体现的思考方法并不足以构成责难的理由。不过,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却是,我国裁判文书的整体质量相较于法治发达国家而言还有较大差距。[15]其中的种种不足,无论是面对疑难问题时或含混不清或简单带过的说理(甚至直接逃逸至基本原则得出结论),还是对某一制度的实际含义与功能定位的误读,甚至是错误的引用法条,都反映出裁判者在法律技能和法律思维上的欠缺。


如果以实证法为中心展开,这些技能和思维的欠缺大致体现为以下几类:(1)对于实证法规定缺乏基础的了解;(2)面对实证法规定有疑义时不能进行合理的法律解释;(3)在实证法所不及之处不能妥善运用法学方法论进行续造。而这几类问题,却正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教学中所强调和训练的内容。换言之,如果法官经历过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完整训练,其实可以避免目前存在的很多问题。


由此不难看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实践中的作用比较有限其实是一种病态的现象,想要改变这一现状,最有效的方法是从法学教育入手,通过改良法学教育(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案例研习类课程)培养出具备法律技能和法律思维的完全法律人,进而从源头处解决长期的“恶性循环”带来的问题(一方面,因为 “法院判决不能体现出对法律知识的透彻理解以及法律推理、政策分析的能力技巧”[16],所以“诉讼律师也不必练就相应的‘功夫’——因为在法院用不上”[17],最终产生的辐射效应是“法学院通常来说也不必有什么压力或者动力去培养学生相应的能力”[18]。另一方面,法官之所以欠缺这种能力,还是因为在法学院学习的时候没能得到相应的训练)。


民法案例研习课程尽管不是这一进程的全部,但却是重要的推动手段。而学习民法案例研习课程的价值,正在于帮助同学们在解决实际案例的过程中回顾所学习的民法知识,立足实证法展开思考,最终达到培养法律人所应有的法律技能和法律思维的目标,使得同学们将来即使面对高水平的法律职业市场也依然具有竞争力。对于志在成为优秀法官/律师的同学们而言,通过此种类型的案例研习课程提升自己作为法律人的核心竞争力,不仅重要而且必要。


(二)问题2:是一种方法,也仅仅是一种方法

如果说前一个问题是在质疑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实用价值,那这个问题则直接挑战了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作为一种有效方法的资格。当然,这种挑战并不成立。笔者以为,这个问题实际上反映了案例教学在根源上需要面对的一个困境:案例分析课程的目的在于教授方法,但方法运用的成效如何,还依赖于学生实体法知识掌握的情况。


须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价值在于为案例分析提供一个简单清晰的思路,但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还是实体法知识。倘若欠缺对于案例所涉问题的实体法认识,即使熟练掌握了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也难以做出完整的解答。就好比空有高级食谱而找不到对的食材,最终还是做不出可口的料理。


以民法案例分析为例,请求权基础中排列最后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往往是很多同学容易出错的地方,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如何识别,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和侵权责任怎么区分,往往是很多同学在分析案例时容易出错的地方。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日常的民法教学中对不当得利的讲解较少,可供参考的优质文献和法院判例也有限(当然这与实证法对于不当得利的态度也有关系),所以同学们对于不当得利制度大多缺乏清晰的认识。相比之下,同学们在面对基础课上大多作为重点讲授的合同上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时就显得比较游刃有余。


这看似是个小问题,但对于将来有意开设类似案例分析课程的院校而言,却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案例分析课程固然可以反哺实体法课程,帮助学生更好的掌握实体法知识,但倘若实体法课程的质量实在一般,想要单纯指望学习案例分析大幅提升实体法水平着实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开设案例分析课程的效果也可能会大打折扣,进而甚至引起学生对于案例分析课程本身的质疑。



结语


笔者去年暑假有幸参加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举办的暑期案例分析班,在返京的车上笔者写下了这样一段话:“法学教育,最基础且最直接的目的便是告诉学生,法条的内涵是什么,在实践中怎么应用。而案例教学一方面引导学生将规范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另一方面又借助实际生活中的真实场景让学生理解规范的真正意旨。在目光流转于规范和事实的过程中,规范解释的技巧、理论争点的展开、法学方法论的引入等等,便是水到渠成之事了。在案例的引导下,学生带着现实问题打开教科书,带着特定目的去查阅法条,经过长期训练,对于理论和规范的认识,自然不会浮于表面。不得不说,我们的法学教育在这方面,仍有着较为明显的不足,此种案例教学法,理应成为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之一。”


一年过去了,在北大法学院民法案例研习课程上的收获让笔者更加坚定了上述想法。值得欣喜的是,尽管在当前的评价体制和教学环境下,开展此种案例分析课程是一件对个人“发展”不利的事,但还是有越来越多的老师们在积极推广着此种教学方式。这也让我们有理由开始期待,在未来的某一天,此种案例分析的方法将会成为法律人所共同分享的技艺。最后以菲利普.黑克的一句话作结,“在所有的改变中,方法的改变才是最大的进步。”




注释:

[1] 以笔者所见,目前各大法学院校就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开展的教学可分三种模式:(1)综合课程阶段教学模式(典型如北京大学葛云松老师、上海财经大学朱晓喆老师、中国政法大学田士永老师)。此种模式,将案例分析教学置于日常的专业课教学中,课程时间大多在民法的基础课完成之后。(2)短期培训班模式(典型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此种模式,通过联合德方师资或引进德国留学背景师资开设短期培训班讲授鉴定式的案例分析方法,由于时间的限制,一般选定某一方面的主题进行讲授(比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暑期案例班主要讲授民法总则相关案例)。(3)基础课阶段教学模式(典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卓越法学人才培养班)。此种模式,在借鉴德国法学院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在民法基础课的阶段便采用了大课+案例班的教学模式。民法的每门基础课均配有相应的案例课,统一进行考核。对大陆地区法学院开展鉴定式案例分析课程情况较为详细的介绍可参季红明、蒋毅、查云飞,“实践指向的法律人教育与案例分析——比较、反思、行动”,《北航法律评论》2015年第1辑,第220-223页。


[2] 北大法学院于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开设《民法案例研习》,其初衷是“为配合法律硕士教学改革,增强学生专业基础理论的实践应用能力”。详见:“http://www.law.pku.edu.cn/jx/jxpy/kcjs/10808.htm”,2018年7月30日最后访问。


[3] 民法案例研习自开设以来经历过很多课程设置上的变化,此处仅以去年的民法案例研习课为参考进行介绍。


[4] 值得一提的是,北大的民法案例研习课程和民事诉讼法案例研习课程会专门设置一起上课的案例,尽管不同课程所侧重的核心问题不同,但基本的实体法和诉讼法的问题均需作答。此种做法,自然是希望学习实体法和学习诉讼法的同学能够互相意识到对方的重要性。


[5] 这个数字看似惊人(尤其是对于法学院这种日常作业压力较小的学院而言),但却是此种案例分析课程的常态。一方面,以笔者较为熟悉的两份已公开发表的案例分析解答为例,葛云松老师就服务器留置案(该案例也是民法案例研习课程的教学案例)所做解答仅正文部分(不含注释)便超过12000字。详参葛云松,“服务器留置案分析——一份案例练习报告”,《师大法学》2017年第1期。朱晓喆老师就“切糕王子”案的解答仅正文部分(不含注释)也超过11000字。详参朱晓喆,“‘切糕王子’案”,《北航法律评论》2015年第1辑。另一方面,以其他部门法的案例分析为例,笔者本科就读于人民大学法学院时曾旁听过陈璇老师的《判例刑法学》,该课程亦以德国式的案例分析方法为基础展开教学,每次作业也需要一万字以上方可做出笔者自认为完整的解答。这一现象其实不难理解,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强调在面对问题时穷尽所有可能的请求权基础,并在每一可能的请求权基础之下要求对构成要件进行细致的拆分和论证,自然会比囫囵吞枣式得出结论的做法多费上不少笔墨。


[6] 参见杜晓明,“德国法学教育简介”,《北航法律评论》2015年第1辑,第230页。


[7] 在德国,教授负责讲授以老师讲授和学生听讲为主的大课。案例分析课程一般作为大课的配套课程,由助教或者博士生主持。参见朱晓喆,“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法治研究》2018年第1期,第26页。


[8] 每年保研的情况可能存在差异,人数少的年份未必能够做到每组一名小助教。


[9] 以笔者去年参加的北大法学院民法方向学硕的保研考试为例(商法方向不开放外保),考试分为笔试(占总成绩的60%)和面试(占总成绩的40%),其中,笔试只有一道法条分析(占笔试成绩的40%)和一道案例分析(占笔试成绩的60%),面试内容是现场分析一道案例。从案例分析题的分数占比可以看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掌握情况对于最终的考试结果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10] 刘哲玮,“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模式改革报告”,《民事程序法研究》(第十二辑),第290页。


[11] 这里所谓的高年级并非特指本科三年级,而要根据民法基础课程的结束时间确定。以人大法学院为例,人大法学院本科阶段的民法基础课程在大二上学期结束,因此这里的高年级对于人大而言就是第四个学期(也就是大二下学期)


[12] 葛云松老师关于“与基础课程配套的案例练习课”和“高级案例研习课”的论述可做参考,参见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第314页。


[13] 以去年的课程评估为例,该课程的最终总得分超过99分,明显高于法学院课程的平均得分。


[14] 不同于鉴定模式以设问/提出可能性开始(某请求可能基于某法第X条成立),而后展开论证的结构,判决模式在结构上首先给出结论,而后就结论为何成立展开说理。判决模式下案例分析的具体呈现,可参【德】彼得.科纳,卢扬逊译,薛童校,“第二次国家考试笔试真题——民法:损害赔楼和精神抚慰金—危险方陈列的罐头案”,《北航法律评论》2015年第1辑。


[15] 笔者基本上同意葛云松老师的观点,大部分的判决都很难令人满意,少数有价值的判决“大多是在某一个问题点上显示出深入的思考或者敏锐的见识,从一般的法律解释、推理过程来看,基本是不及格的”。参见注12,第295页。针对少数有价值的判决,笔者认为,这些判决可以证明撰写者具有过硬的专业素养,但也反映出其对于如何规范裁判文书的说理似乎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16] 同上注,第288页。

[17] 同上注。

[18]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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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金钟罩

本期编辑 ✎ 张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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