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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要目

青苗法鸣信息中心 青苗法鸣 2020-12-10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

南京师范大学主办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摘要



1.政务处分法对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化推进

刘艳红;刘浩

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


摘要:制定政务处分专门立法是推进"纪法衔接"与"法法衔接",完成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阶段目标的重要环节。《政务处分法》具有前承党规党纪后接刑事法律的功能,它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了政务处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一方面,《政务处分法》通过构筑严密的职务违法惩戒法网以及完善的法治反腐规范体系,减少了"法法衔接"的阻力。另一方面,《政务处分法》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党纪与国法之间的关系,并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充分运用到法治反腐实践中,有效地促进了"纪法衔接"。 

基金:江苏高校“青蓝工程”暨江苏省第五期“333工程”培养资金项目“监察机关权利运行机制的法治化路径研究”(BRA2019042)资助成果;

关键词:政务处分;监察体制改革;职务违法惩戒;法法衔接;纪法衔接;



2.《监察法》监察强制措施体系的结构性缺失与重构

魏昌东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监察调查权是中国特色国家监察权的重要职能之一,职务犯罪调查权的侦查权属性要求配置必要的监察强制措施。《监察法》就监察强制措施的立法设定存在审慎性上的缺失,由此导致监察调查权运行中的诸多理论与实践困境:监察留置具有羁押属性,却被立法者定性为调查取证手段,实则违背了诉讼基本原理;监察调查缺少强制到案的法定功能,导致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障碍;监察强制候审措施的单一化立法配置,仅留置能够发挥候审羁押的效果,既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也将过多消耗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对此,应当融贯式借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构建"梯度式"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并增加"执业禁止类"的强制措施类型。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17ZDA135)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监察调查权; 监察强制措施; 留置; 体系重构;



3.监察体制改革“纪法衔接”的法理阐释及实现路径

夏伟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以监察体制改革为界线,党纪与国法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从"纪法分离"到"纪法衔接"的变迁历程。法治反腐不能仅依靠国法,因为法的空缺性决定其腐败预防的不及时性及腐败治理的不全面性;而法的开放结构,又为国法接纳党纪,共同服务于法治反腐实践奠定了法理根基。在坚持法治反腐理念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中国特色反腐实践过程中积累的党纪资源优势,促进"纪法衔接",是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阶段的重要目标。在法治反腐意义上,党纪与国法之间不具有可比较性,因此,不论是强调"党纪高于国法"还是认为"国法高于党纪",都是伪命题。正确发挥党纪与国法在法治反腐中的功能,就必须要以两者为基本素材,构建体系化的法治反腐规则。 

基金: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 纪法衔接; 法治反腐; 规则体系化;



4.监察管辖制度的适用问题及完善对策

钱小平

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监察管辖具有与监察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生成逻辑。在实践中,监察管辖出现了管辖范围泛化、管辖能力不足、管辖衔接错位等问题,反映了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监察优先主义存在的法治隐忧。为防止监察优先主义向监察中心主义的转化,应当确立依法监察、程序协同、程序谦抑、职责区分、权利保障等原则,修正监察优先主义,并以此为导向,合理收缩监察机关的管辖罪名,建立职务违法犯罪的区分管辖模式,确立管辖权转移的具体规则,明确分案管辖的例外规则,严格并案管辖的适用条件,推动监察管辖制度的体系化完善。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17ZDA135); 江苏高校“青蓝工程”优秀数学团队; 东南大学中央基本业务经费资助项目(2242019S30012)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监察管辖; 适用问题; 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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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辑 ✎王佳伟

排版编辑 ✎小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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