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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梁慧星纵谈两岸民法典

梁慧星 法学茶座 2022-05-18

2018年4月,深圳市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联合多方资源邀请王泽鉴、梁慧星教授做客“歌乐山大讲堂”举行“海峡两岸法学泰斗高峰论坛”,西南政法大学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孙鹏教授担任主持嘉宾,泰斗间的对话,有理论的认同,有观点的分歧,但终是相同的信念,孙鹏教授妙趣横生的串联与小结,让此次对话别开生面。


在民法典的体例设计上,两位大师可谓高山流水遇知音

1. 人格权应否独立成编?

梁老师偏辟入里的分析,论证了人格权的问题就是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不存在一部独立的人格权权益法的可能;而王老师建议修改民法总则第109条,将“人身自由”改为“行为自由”,将109条和110条共同作为人格法领域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使人格尊严、行为自由,与人格权受侵权法的保护。
2. 缺失债法总则,如何统领合同编、侵权责任编?

王老师建议债的移转、清偿、保全规定在合同法总则,而损益相抵、过失相抵,多数人之债等就规定在民事责任部分,但王老师对现在民法典分编草案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规定在合同编当中持有异议;梁老师认为从完美的设计中需要债法总则,然而中国的民法典编撰并没有为完美设计留出从容时间,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需要我们完善合同法,而权力膨胀的时代也是一个易受伤害的时代,于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成为人们的诉求、时代的呼声。
3. 担保法有无独立成编的可能性?

王、梁两位老师都认为未来民法典担保法不可能独立成编,为了维系物权法的体系完整,必须将担保物权、用益物权规定在物权编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伴随着民法典的制定即将走完它生命的最后一段历程。

中国民法典何为伟大?为何伟大?能否伟大?待后人评说;但我们之幸是在于在美好的民法时代遇见了伟大的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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