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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545 新书速递 | 朱晓喆:《私法的历史与理性》

法律思想 2022-03-20

《私法的历史与理性》

朱晓喆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11月版 


作者简介

朱晓喆,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曙光学者。曾为德国科隆大学近代私法史研究所访问学者。


目录

序言


私法史


论近代私权理论建构的自然法基础

     ——以17世纪欧陆自然法思想为背景


从 “资本主义精神” 透视近代民法中的人


民法释义学


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效力的体系重构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民法上“生育权”的表象与本质

     ——对我国司法实务案例的解构研究


房、地分离抵押的法律效果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法教义学分析


寄送买卖的风险转移与损害赔偿

     ——基于比较法的研究视角


买卖之房屋因地震灭失的政府补偿金归属

     ——刘国秀诉杨丽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释


论房屋承租人先买权的对抗力与损害赔偿

     ——基于德国民法的比较视角


第三人“惊吓损害”的法教义学分析

     ——基于德国民法的理论与实务的比较法考察


民法方法论


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的立场和使命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及其法学方法论


分工、法律与社会理论

     ——“社会分工论”的法律思想研究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


附录 民法教义学



前言

思想史家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借用古希腊的寓言,说人有刺猬与狐狸两种类型,狐狸诡计多端,而刺猬只有一条百试不爽的蜷缩策略;并由此引申为狐狸知道很多事情,而刺猬只知道一件大事并将之进行到底。


伯林以此区分两种类型的学者:


刺猬型的凡事都归纳于一个普遍而具有统摄作用的原则,在一个领域的问题上进行彻底研究,能够发掘深刻的理论,构建连贯而条理明晰的体系;


而狐狸型的并不专注于一个领域,而是追求多个甚至毫无关联的目的,其思维是离心的、扩散的,难以形成统一的原则观点或理论体系。 


当然,伯林并不认为所有学者在二者中非此即彼或有优劣之分,而只是为了便于对比观察而已。


以此参照,本书的研究或许应属于狐狸型。这从本书的内容和写作思路即可推知。


本书第一部分是关于私法史的研究。


其中,《论近代私权理论建构的自然法基础——以17世纪欧陆自然法思想为背景》的主体内容和研究思路形成于笔者的博士论文修改出版阶段。


当时限于资料而未能将德国既有的自然法与私法史研究成果纳入参考范围,视野有局限。


好在初稿是建立在研读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1632—1694)、多玛(Jean Domat,1625—1696) 等人原著的基础上,原始素材是准确的,这次修改时主要就是利用新收集到的文献作为参考、印证或校准。


《从“资本主义精神”透视近代民法中的人》是笔者早期对于“法律上的人”这一主题的探索。


在该文中,笔者大胆尝试将社会学上“资本主义精神”命题与民法上的“人”联系起来,做一个思想史的研究。


这种探索是笔者个人思考历程的呈现,理论稚嫩在所难免。


本书第二部分“民法释义学”是笔者近些年来积累的有关民法原理和制度的理论认识。


这部分的主题并不集中,分布在民法总论、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领域。


这些作品的问题意识主要来自于司法实践,回应了我国当下民法理论和实务上的难点和疑点。


就研究方法论而言,各篇作品并不统一,但都反映了笔者后文提及的“法释义学、比较法与判例研究”三位一体的研究思路。


如果一定要归类,其中,关于寄送买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第三人惊吓损害的研究侧重比较法;《民法上“生育权”的表象与本质》收集数十起司法案例,在分类整理的基础上,发现实践的规律和理论的突破点,是一种典型的类案研究;而《买卖之房屋因地震灭失的政府补偿金归属》则是基于代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的民法原理,进行的个案研究;关于诉讼时效和房地分离抵押的研究,纯粹是为了解决“中国特色”的问题,试图构建本土的民法理论和制度。


这些成果都以阐述民法教义为目标,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书第三部分虽然名为“民法方法论”,但具体的指向也是多面的。


《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的立场和使命》反映了近年来笔者倡导的案例比较研究模式,概括了数年来笔者组织的“比较民商法与判例研究两岸学术研讨会”的核心思想。 


自认为,该文提倡的法释义学、比较法与判例研究三者相结合的方法论具有普遍的参考意义。


关于布洛克斯及其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是由于笔者好奇为何布洛克斯的作品具有如此简洁而精准的魅力,从而溯源至20世纪初黑克开创的利益法学以及由此发展而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评价法学。


该文对于理解现当代的德国法学方法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分工、法律与社会理论》体现了笔者从社会学的外部视角考察民法现象的一种尝试。


该文原本是关于社会学家涂尔干的名著《社会分工论》的一篇书评,笔者将其延伸至民法契约和所有权问题的社会学理论考察,着意凸显社会学理论与法学研究的对话。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完全是德国鉴定式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和笔者教学经验的介绍,算不得“民法方法论”,但其反映了我国法学院校展开民法案例教学新的发展方向,或许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而也收入本书。


我国民法学者常将法教义学或释义学当作不言自明的方法前提,但法教义学到底是何含义仍不明确,笔者翻译的德国尼尔斯·扬森教授的《民法教义学》一文给出了清晰的答案,该文对于法律概念、体系、原理与法教义学的关系均有成熟的论述,使人一窥法教义学的真意。


本文虽然是译文,但具有较高的民法方法论参考价值,因此收入本书第三部分附录中。


由上可见,本书的成果真是属于狐狸型的,它呈现了一个民法教学研究者十多年来杂乱的思考和兴趣关注点。


说得好听些,是视域开阔;说得不好听,是研究对象领域不专一。


幸而它们还都是围绕着民法的思想史与教义展开的,反映了私法的普遍理性,因而姑且将本书命名为《私法的历史与理性》吧!



朱晓喆

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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