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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505 新书速递 | 赵晓力:《代表制研究》

赵晓力 法律思想 2022-03-20


《代表制研究》

《代表制研究》


作者:赵晓力,1971年生,陕西千阳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1993),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996)、法学博士(1999)。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政治哲学等。

原编者按

“代表制是‘不在场’的政制。代表制产生的前提,是人的自然身份和他的政治身份的分离。”这是《代表制研究》一书的开篇之句,亦是核心之语。

从遥远的古希腊罗马一直到20世纪的英美,清华大学法学院赵晓力老师深耕数年,将“代表制研究”作为一个“世界故事”进行深度探讨和理论延伸,同时这也是他的第一部作品。

引用李连江老师在《不发表 就出局》中的一句话:“学者的使命有两个。第一是创新,第二是承传。”在这本 “牛油果绿”的清雅小书和赵晓力老师对待学术研究的至高格局之间,无论是创新还是承传,我们都能感受到一个“大学者”的使命和境界。

导言:代表与同一性(节选)

代表制是“不在场”的政制。代表制产生的前提,是人的自然身份和他的政治身份的分离。在古代西方,无论是在古希腊罗马的政治实践中,还是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的政治思想中,都找不到代表和代表制的影子;那时候的认识是人在自然本性上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政治动物”,成为公民是人的目的;在古希腊的公民大会上,公民是“在场”的。

皮特金是当代系统梳理代表制概念的第一人。据她的考证,representation这个词开始具备政治“代表”含义的时间相当晚。这个词来源于拉丁语repraesentare,原始含义是“使某个东西再现或在场”的意思,比如可以说某一德性“再现”于一张头像上;直到13、14世纪,在基督教文献中,出现了教皇和主教是基督和使徒的位格的“再现”这种说法;13世纪中叶,一位既熟悉罗马法又熟悉教会法的作家会说官员是国家形象的“再现”。在法语中,到13世纪,可以说一位管家使他的主人的人格“在场”“再现”,这等于说管家代表他的主人。

这一转变在英语中发生得更晚,一直到16世纪晚期。在《英格兰共和国》一书中,托马斯·斯密斯爵士说:“英格兰议会代表着(represented)整个英格兰,拥有其全部领域的权力,包括头脑和躯体。因为每个英格兰人,或者是亲自,或者是委托他人,都在议会中在场(present)了……因此议会的同意就被看作是每个人的同意”。

代表制在欧洲中世纪的渊源有二,一是基督教的大公会议主义,二是世俗国家的封建议会。到19世纪,强调前一个渊源的人越来越少,更多的人强调后一个渊源,并将英国议会作为欧洲代表制政府的典型。中国于19世纪引入政治代表制的观念的时候,也将代表制和议会等量齐观,从而产生了“代议制”这个独特的译法。

17世纪的英国革命标志着近代代表制与中世纪代表制的断裂。用曼斯菲尔德的话说,两者的“真正的区别却在于对被代表的人民的不同理解。近代的争论假定人民是一个整体,必须通过(through)政府来代表他们;中世纪的争论则假定人民是一个部分,必须有人在政府面前(before)代表他们”。中世纪议会就是国王面前的等级代表机构,上院代表贵族,下院代表“人民”,本质上都是咨议性的。1649年,英国议会先是砍掉了一个国王(查理一世)的头,短暂地成为共和国, “光荣革命”后又逐步把国王也纳入议会,形成了所谓的“王在议会”和“议会主权”。这时的议会,就被认为是整体人民的代表了,其中国王连同王室成为“激发和保留人们的崇敬之心”的“富于尊严的部分”。此后的美国革命、法国革命等都在各个国家创造出了“整体意义上的人民”,整体意义上的人民要求“不可分割的主权”,政府整体都是代表性的了。

赵晓力老师

在理论上思考这一问题的是霍布斯。1651年,查理一世被砍头后不久,霍布斯在伦敦出版了《利维坦》一书。此书放弃了他以前在《法的原理》和《论公民》里所设想的“民主建国论”,通过人格、授权和代表概念,完成了将自然状态中的“人”一步塑造为一个整体的“人造人”——国家的理论努力。霍布斯在《利维坦》第17章中对这一理论的经典表述是:“我授权并放弃统治我自己的权利,给这个人或这个集体,条件是,你以同样的方式放弃你的权利给他,并授权他所有的行为。”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主权的承担者和代表。承担主权的如果是一个人,这国就是君主国,如果是一群人,就是贵族国,如果是所有人,就是民主国。君主国或贵族国可以直接通过授权代表来建立,完全没有必要先建立民主国,再由民主会议转让主权来建立君主国或贵族国了。“在《利维坦》中,即使在按约建立的主权中,霍布斯也放弃了民主建国的概念。理由非常简单,随着《利维坦》第十六章引入的新的授权概念(先前的著作里没有这个概念),即便是按约建立的主权,也可以立即产生君主制(或贵族制),不再需要一个民主主权的过渡期以建立君主制。”但即使在民主国中,授权者(人)和代表者(公民)也是分离的,这是一种不在场的政制。本书第一章至第三章探讨了霍布斯这一思考的理论逻辑。

在霍布斯之后,卢梭试图在政治哲学中重新建立人和公民的同一性。他反对霍布斯的“代表建国论”:“一旦公共服务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宁愿掏自己的钱口袋而不愿本人亲身来服务的时候,国家就已经是濒临毁灭了。需要出征作战吗?他们可以出钱雇兵,而自己呆在家里。需要去参加议会吗?他们可以推举议员,而自己呆在家里。由于懒惰与金钱的缘故,他们便终于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卢梭重新以“在场”的方式思考“民主建国”的可能性:“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样,只有民主国才是唯一合法的主权形式(国体),代表制只能作为可能的政府形式保留在政体领域。

然而,正如施米特所言:“在政治生活的现实中,没有哪个国家能够放弃同一性原则的全部结构要素,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放弃代表的全部结构要素。即使人们试图无条件地实现绝对的同一性,代表的要素和方法也是无法回避的,反过来也一样,离开了同一性观念,任何代表也是不可能的。这两种可能性,同一性和代表,并不互相排斥,它们只是政治统一体的具体构成过程中的两个相反的参照点。在每个国家中,要么这种可能性占上风,要么那种可能性占上风,但两者都为一国人民的政治存在所必需。”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美国作为现代自然权利理论产生后诞生的一个新造之国,其国体和政体中更多地渗透了“代表”这一原则,参与制宪的“国父们”心中充满了对民主的恐惧。但正如1831-1832年去美国考察民主的法国贵族托克维尔所观察到的, “民主即将在全世界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和普遍地到来”。在美国,民主和代表制这一“不自在的联合”,体现在其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在其言论自由案件的判例和理论阐述中也不难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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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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