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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498 邹宇婷、丘志新:我国法院刑事法庭空间布局的再探索 | 法庭空间与仪式

法律思想 2022-03-20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适用 Author 邹宇婷 丘志新


我国法院刑事法庭

空间布局的再探索

——以平衡“权”与“利”为切入点

邹宇婷,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丘志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庭


原文以《司法改革框架下的“硬件升级”:我国法院刑事法庭空间布局的再探索——以平衡“权”与“利”为切入点》发表于《法律适用》2016年第1期,为便于阅读略去原文脚注与附录。感谢作者授权“法律思想”推送本文。

摘要

法庭作为审判特定场所,是国家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硬件”。现阶段我国刑事法庭空间布局落后于刑事诉讼理念革新的步伐,应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关注热点并予以全面“升级”。豫、浙两省创新性推行“被告席回归辩护席旁”的前卫改革,一方面对法庭布局重构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存在与现实价值冲突问题,造成一定时期内全国法院刑事法庭布局的不稳定与不确定性。值此,笔者通过实证考察,反思现行布局存在的违背合议庭运行机制、损害被告人权益、影响鉴定人及证人作用发挥等六大缺陷,比较和借鉴各国典型法庭布局模式,平衡各方“权”、“利”,构造出一种满足于新时期法治理念与现实需要的庭审结构——即突破传统中国式固有思维,根据刑事案件属性、庭审诉讼程序的不同来确定被告人的位置,力求为新一轮司法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

刑事诉讼  法庭布局  司法改革

法庭布局不仅是国家司法文化与诉讼理念最基本直观的体现,而且蕴含着惩治犯罪、教育引导、树立司法威信、提高庭审效率的内涵。继2013年河南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改变刑事法庭布局后,今年5月,浙江法院也开始创新采用“三角形”庭审格局。让人更耳目一新的是,作为综合性改革范本的深圳前海法院首次开庭便借鉴了英美法系法庭布局。由此可见,法庭空间布局改革正成为司法改革中重要一环。本文在审视我国现行法庭布局、调查各方需求、借鉴他国模式后,以保证庭审质量为基础,保障被告人权益及提高庭审效率为目的,整体提出切合法院司法改革的普通刑事法庭新布局,期求教于同仁。

一、现实审视:

刑事法庭布局改革需求分析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刑事法庭布局

我国现行刑事法庭布局的雏形来源于1985年最高院与最高检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的规定》(以下简称《85年规定》),具体要求是“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高20至60厘米(高度与审判法庭相适应),审判台前方两侧分设辩护台、公诉台,高度与审判台相同,公诉台、辩护台呈八字形,面对被告人,证人席置于公诉台右下方平地上。”(见附录Ⅰ-1图)

其后分别于1993年、1996年两次对刑事法庭作出了微小调整。如,“书记员席位于审判员席的右下方,靠近公诉人;公诉席的右侧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设置了席位;证人、鉴定人席位于公诉席的右侧同一高度处;被告席允许使用低栅栏;审判席是法庭中最高的。”(见附录Ⅰ-2图)

(二)现行刑事法庭布局具体变动

经过十余年的沿革,各地法院在最高院设定的法庭框架基础上,进行或多或少的灵活性变动。笔者通过考察分析G市中级法院与下辖13家基层法院庭审空间布置,整理出现行法院刑事法庭布局具体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比对如下:

(表1-1  G市两级法院刑事法庭布局对比)

(三)关于法庭空间布局的问卷调查

为了使最终设计方案不背离法庭设置的初衷,笔者对庭审相关人员进行全方位需求调研,共向G市两级法院发放200份关于刑事法庭空间布局的问卷,回收182份。其中81名刑事法官、30名书记员、24名检察官、28名律师、19名法警接受调查。(问卷结果见附录Ⅱ)

1.关于法庭空间布局的重要性。75.8%的人认为,法庭布局会影响庭审质量或庭审效率,仅有1%的人认为均不构成影响。

(表2-1你认为庭审布局会影响庭审质量以及庭审效率么?)

2.关于我国目前刑事法庭布局的满意度。仅有19人表示非常满意,占总体人数的5%。

(表2-2  你对目前的刑事法庭布置是否满意?)

3.关于对我国刑事法庭各元素的满意度。最不满意的为被告席,占总体人数的28.6%,其次为证人席、鉴定人席,分别为21.4%与17.0%,最满意的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席,为0%。

(表2-3  你对目前刑事法庭中哪个元素的位置最不满意?)

综上,法庭布局对庭审质量、效率影响较大。我国刑事法庭空间布局经十余年变革,各法院微有差异,但总体满意度不高,其中以被告席、证人席、鉴定人员席三元素满意度最低。因此,我国刑事法庭空间布局存在改革需求性。

二、现状反思:我国现行

刑事法庭布局的弊端

(一)违背合议庭运行机制

我国审判席一般设立三个席位。视觉效果上,中间最高大为审判长席,左右较低席位为其他审判员及陪审员。由于审判长意见常在合议庭中起决定性作用,特别是基层法院“一名审判长+两名人民陪审员”设置中,“陪而不审”情况仍大范围存在。故庭审中,审判长亢奋、审判员沉默、陪审员昏昏欲睡状态时常出现。值得一提的是,今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提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可见,现代司法理念愈发注重发挥合议庭成员平等合议的功能,故我国审判席“凸”出审判长的设置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合议庭运行机制改革。

(二)违背控辩双方平等原则

控辩平等原则是指控方和辩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近年来,明确检察院举证责任、保障辩护人调查取证权、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举措,使得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逐渐趋于平等。然而,现阶段我国刑事法庭仍传承了“三司会审”风格,被告席置于审判席、公诉席、辩护席的夹击之下,处于“伞”型结构的伞把处,成为“众矢之的”。仅将公诉席与辩护席对等设置,呈现畸形的控辩平等状态。而控辩平等原则中的“辩”,实质是指被告人。如何在法庭布局中体现出真正控辩平等,是亟需解决的难题。

(三)漠视被告人权益

我国刑事庭审过程中仍对被告人设置一定的强制措施,如“老虎凳”、铁栏木栏等,且辩护人远离被告人,无法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辩护权。此类庭审结构纵然体现了我国刑事庭审“打击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警示民众”的功能,但也暗示了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传统诉讼陋习。值得一提的是,最高院司改意见中提到,“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可见我国司法改革中对保障人权理念的追求。现阶段被告人仍有类似木栏铁栏、孤立无援等“犯罪化”标签亟待摘去。

(四)影响鉴定人、证人作用的发挥

我国刑诉法第59条规定:“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至此,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得以设立。我国证人、鉴定人席位与被害人席一同位于公诉席右侧,甚至与公诉人同席,导致证人出庭制度似乎是为加强公诉机关控诉效力。实际上,证人出庭是为了还原真相并给予控辩双方平等质证权利。鉴定人可纳入广义的证人范围,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是为了更客观公正的对相关事实进行鉴定,不排除质证过程中产生新的认识从而改变原先鉴定意见的可能。因此,将证人、鉴定人视为控方的利益共同体、甚至与公诉人同席而坐的设置不利于发挥其应有作用。

(五)易引发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冲突

《85年规定》中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无专属席位,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被害人席设置在公诉席右侧。该设置引起了学界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被害人的介入不仅影响到了控辩双方的平衡,还使得尚未还原的事实真相蒙上了一层不理性的愤怒与仇恨,不利于案件事实查明,更容易引起法庭内的骚动。现实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乱,法官常常让被害人坐到旁听席。虽然这类做法保证了法庭秩序,但似乎又违背了被害人是法定当事人的原则。

(六)违背稳定性、严肃性等设计学理念

我国现行法庭布局未形成统一规范,除了审判席、公诉席、辩护席、被告席大体相同外,其他席位常常出现不同的设置,如证人、鉴定人在一些法庭中位于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面向审判席,另一些法庭中则与公诉人同席等,可见现行法庭布局缺乏稳定性、严肃性,有随意摆设之感。豫、浙两省将被告席移至辩护席旁边的作法,虽走在全国法院前列,更是打破了传统的法庭布局。不稳定的布局不仅影响法庭的庄严和肃穆,而且会导致一定时期内社会各界对某些布局的质疑和抨击,进而影响庭审效率和法院形象。故一个合理、稳定、庄严的法庭布局是我国刑事法庭改革中迫切的需求。

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三、域外考察:各国刑事

法庭空间布局模式

法庭布局作为诉讼结构外露,反映出了各国刑事诉讼理论的差异。以审判席、公诉席、被告席这三个基本元素为考量,可以将各国的法庭设置区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一)上下模式

上下模式主要以法国重罪法庭为代表。该模式中,公诉席与审判席位于同样高度,明确彰显检察官与法官在刑事庭审中的同等地位。(见附录Ⅰ-3图)如此设置体现了大陆法系中的职权主义理念,检察官不等同于普通当事人,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法官不是居中消极的裁判者而是积极的主导者。虽然我国有延承大陆法系的一些特点,如改革开放以前的“升堂审案”遗风及《85年规定》中的公诉席高于被告席布局,但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改革,逐渐推崇无罪推定、消极裁判、保障人权等理念,故上下模式的法庭布局无法与我国现行诉讼理念相匹配。上述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仅有3.3%的人员认为我国法庭中公诉席应与审判席平行,高于辩护席。

(二)对抗模式

对抗模式主要以德国为代表。该模式中,法官的左侧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翻译席位,右侧为检察官、被害人、专家证人等席位,正面面对审判席的是证人席。(见附录Ⅰ-4图)可见,德国模式下,检察官与当事人是平起平坐的,即显示了检察官“诉讼当事人化”,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形成直接对抗关系,法官处于中立消极裁判。我国现行法庭布局主要偏向此类模式,区别在于被告人并不坐在辩护人旁,而是孤立的坐到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根据上述问卷调查,70.9%的人认为我国刑事法庭仍应选择这一模式。

(三)并排模式

并排模式主要以美国为代表。该模式中,公诉人与辩护方平行并排而坐,面向法官或者陪审团,空间上无高低之分。不设被害人席,需作证的被害人坐在证人席,无需发言的坐于旁听席。(见附录Ⅰ-5图)美国刑事法庭布局体现当事人主义理念,公诉人与辩护方平等面向法官或陪审团,法官、陪审团能清楚仔细的观察双方肢体语言和面部表情。不足在于控辩双方对抗性不够,故美国电影中常有检察官或辩护律师走出座位质问对方的镜头。根据上述问卷调查,仅有25.3%的人认为我国应采取并排模式,可见该模式虽有其自身优势,但接受度并不高。

(四)同桌模式

同桌模式主要是指圆桌、方桌审理模式,以芬兰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该模式中,法官、检察官、被告人及律师皆同圆桌而坐,审判席不垫高,检察官与被告人相对,证人位于法官的正对面。(见附录Ⅰ-6图)此类模式带有平等色彩,缓和紧张气氛,让法官更具亲和力。事实上,这一法庭模式已被我国少年刑事审判所借鉴,在帮助失足少年罪责承担和回归社会上体现出一定的先进性。本文主要讨论普通刑事法庭的布局,故对少年法庭特殊格局不作深入讨论。

四、整体蓝图:我国刑事

法庭布局的重构

(一)理想设计与现实需求的冲突

我国刑事法庭内席位应重新整合,但理想中的法庭结构往往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价值冲突,这无疑提升了法庭布局重构的难度。主要冲突如下:

1.保障人权与庭审安全的冲突

保障人权原则要求打击犯罪的同时,重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我国已明令禁止强制被告人带手链脚镣,理论界更是呼吁“取消围栏”、“让被告人回到辩护人旁”等改革。法庭若主动或被动接受了这些举措,那么如何保障庭审人员安全将成为一个难题。上述调查问卷显示,72.5%人认为取消被告人的强制措施会对诉讼参与人的安全构成威胁。根据G市B区人民法院警情报告,仅半年就发生各类突发事件76起,查获管制刀具近50把。且刑事案件增加、安保场所分散、法警流失严重、取消法警聘用制等原因造成安保力量缺口较大。今年9月9日,一男子报纸藏刀进入湖北十堰中院捅伤四名法官事件更是显示出法院安保状态的不容乐观。保障人权与庭审安全冲突的“囚徒困境”,促使法庭布局改革中必须考虑到“安全设计”这一环。

2.辩护权与庭审质量的冲突

辩护人有关事实、证据等方面的辩护意见,能帮助法庭查明犯罪事实和准确定罪量刑。现阶段我国刑事法庭让辩护人远离被告人,使得其无法与被告人及时交流、沟通和协商,是对辩护权的变相限制。让被告人回到辩护人旁,一方面能加强辩护权的发挥,另一方面却可能引发辩护人当庭指导被告人虚假陈述的情况,使辩护人从“法律救济的提供者”沦落为“虚假陈述的指导人和撑腰者”。根据上述问卷调查,58.2%的人担心辩护人与被告人同席时,辩护人会采取不明显方式指导被告人作出虚假陈述。因此,即便辩护人确无指导被告人陈述情况,法官也会因分心关注两者间“互动”而忽略其他细节,最终仍导致庭审质量的下降。

3.独立席位与诉讼经济原则的冲突

实践中,由于证人、鉴定人乃至被害人出庭率甚低,一般法庭似乎从未考虑此类人员的位置,倘若出庭也常安排在公诉席旁或旁听席。但此类诉讼参与人对法庭事实查明有最客观最直接作用,专属位置更有利于他们不受外界的影响地接受质证。由于大多数法庭空间面积较小,为每类人员单独设立席位并不现实,且证人、鉴定人等即便出庭,也只会参与庭审中一小环节,专属席位多处于“空席以待”状态,法庭仍需浪费人财力资源对席位进行维护,不符合传统的诉讼经济原则。另根据上述问卷调查,45.6%的人认为,法庭中设置过多席位影响法庭的规则性和严肃性。

4.独立通道与建筑局限的冲突

大部分法庭未设置羁押被告人通道,导致被告人进入法庭时需大量法警候命,以防其与被害人家属起冲突。此举存在安全隐患,也易激发旁听家属对被告人的仇恨情绪,影响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第一印象。另多数法庭为法官设立了专门通道,也是保障法官庭前不接触当事人的必要设计。根据上述问卷调查,73.6%的人认为,法庭有必要给被羁押的被告人独立通道,91.2%的人认为法庭有必要专门设置法官通道。这意味着一个简单法庭至少需要三扇门。由于资源限制,我国法院每层楼设立多个法庭,故法庭两侧仍是法庭。因此,如何跳出现有建筑结构局限,构造出科学合理的通道,也是法庭布局改革中一大难题。

(二)切合我国法院实际的特殊设计模式

如上所述,我国现行刑事法庭布局已跟不上刑诉法改革步履,亟待改革。笔者通过权衡利弊,初步设计出一种满足于理论要求与实际需求的全新庭审结构。

(图5-1  全新庭审结构简单示意图)

1.设计核心

设计核心在于突破传统中国式思维,根据刑事案件属性、庭审诉讼程序的不同来确定被告人的位置。

2.设计细节

(1)审判席。位于审判区域的正上方,利用40-60厘米的平台,使其明显高于其他席位;审判长与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席位的高度一致,禁止采用拉高桌椅等“凸”字型结构突出审判长。

(2)公诉席与辩护席。分别位于审判席的右左平地上,与审判席呈内八字,偏移角度为30°至45°之间,面向审判席。

(3)被告席。位于辩护席旁侧,讯问席位于审判席正对面平地。小型羁押室位于审判席左侧平地,与审判席呈90°角垂直,是羁押被告人通道的变形设置。涉嫌非暴力罪或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讯问阶段坐于讯问席,其余阶段坐于被告席;涉嫌暴力罪且已被羁押的被告人庭审全程坐于讯问席,禁止在讯问席及被告席上放置强制装置。无法平静参与庭审的被告人,法官可视庭审情况裁定其坐于小型羁押室接受审判。

(4)证人、鉴定人席。合二为一,位于审判席右侧平地,与审判席呈90°垂直,斜面对辩护人与被告席。不单独设立被害人席,出庭作证的被害人坐于证人席,无需发言的被害人坐于旁听席。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席。位于公诉人右侧,同席而设。

(6)书记员席。位于审判席的正下方,处于公诉席与辩护席正中间。

(7)法警席。位于讯问席的左右两侧,处于审判区域与旁听席之间。

(8)旁听席。处于审判区域以外,正对审判席。采用低栅栏隔离。

(9)通道。设置法官通道、羁押被告人通道及其他人员通道。法官通道位于审判区域一侧,连接法官办公室;羁押被告人通道位于小型羁押室一侧,连接法院的羁押区域;其余人员通道位于旁听区域一侧,连接对外办公场所。

(10)审判区域空白处。席位形成一个完整封闭的六边形结构,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站立至审判区域空白处,向诉讼参与人提问。

3.设计优势

(1)审判席居高设计体现法官威严,展现了法律至上的诉讼理念。居中设计体现审判中立原则,削弱了法院与检察院“控审一家”的传统观念。审判人员席位高度一致,体现了合议庭成员平等的理念,也改变了审判长“一人独审”的庭审感观。根据上述问卷调查,85.2%的人并没有突出审判长的需求,改革可行。

(2)公诉席与辩护席相对而设,展现两者庭审过程中的对抗性;呈内八字面对审判席,方便法官倾听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观察公诉人与辩护人的面部表情及肢体语言。根据上述问卷调查,53.8%的人认为公诉人与辩护人的面部表情及肢体语言重要。

(3)被告席的灵活设计,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告人权益,又保障了庭审安全。被告人涉嫌非暴力罪或取保候审时,应视为普通当事人,与辩护人同席而坐,保证辩护权的发挥,讯问时单独坐于讯问席,能避免辩护人当庭指导其虚假供述的情况;涉嫌暴力罪且被羁押被告人全程坐于讯问席,能保证其与所有庭审参与人的安全距离,尤其是保障了辩护人的安全。讯问席未采取强制措施,亦给予被告人尊重,两旁为法警,能在短时间内及时控制住被告人。无法平静参与庭审的被告人,法官可视庭审情况裁定其坐于小型羁押室内接受审判,作为“兜底”的安全设计,能缓解法警不足的压力。平时未使用的小型羁押室亦能无形中增加刑事法庭的严厉性和肃穆感。

(4)单独设置证人、鉴定人席,能突出其角色设定,减弱证人、鉴定人与公诉机关为一体的直观感受;斜面对辩护席及被告席,方便接受质询;由于证人、鉴定人都是单独出庭,将两席位合二为一,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被害人出庭作证时视为“广义的证人”范畴,也坐于证人席位,无需发言的被害人坐于旁听席,能避免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冲突。

(5)书记员席中立的设计,符合审判中立原则;法警席能让法警适当休息、保持最佳状态,位于无围栏的讯问席两侧,方便对意欲逃离、故意伤人的被告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旁听席适当远离审判区域,能减少旁听人员对庭审的影响,低隔离栏隔离,也能保障旁听人员的安全。

(6)单独设立法官通道,能展现法官的“尊崇”与“神秘”、避免法官庭前接触当事人;单独设立羁押被告人通道,能避免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证人等接触,引发冲突;单独设立其他人员通道,方便进行安检和保障人身安全。

(7)审判区域空白处的设计,允许公诉人、辩护人自由站立进行讯问和质询,不仅能展现公诉人、辩护人对庭审的主动权,引起控辩双方激烈的对抗,利于法官的消极裁判,而且能让其充分表达形体语言,有利于庭审信息的准确传达。

4.设计合理性及可行性分析

(1)关于视案件情况初定被告人座位的必要性问题。区分暴力罪与非暴力罪、取保候审与羁押来初定位置是考虑到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涉嫌非暴力罪或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属于人身危险性较低的人员,而涉嫌暴力罪且已被羁押的被告人危险性较高。根据上述问卷调查,72.5%的人认为,在有法警的前提下不对被告人使用强制措施仍旧会影响庭审安全,可见我国庭审安全度不容乐观。当危险系数高的被告人与辩护人同席时,他们之间处于零距离状态,再多的法警也难以百分之百确保辩护人的安全。即便辩护人敢毫无保留的让“可能的杀人犯”坐到自己身旁,法庭也不应该允许,毕竟一次“法庭流血事件”会对整个法律界乃至社会造成长久不可泯灭的伤害。

(2)关于讯问时被告人单独坐到讯问席的必要性问题。为保障辩护权正常发挥,让被告人回到辩护人旁是前卫的一项改革。但不得不承认,现阶段我国法律共同体建设水平并不高,确实存在有辩护人指导被告人作虚假供述的情况。根据上述问卷调查,92.9%的人认为被告人不应无条件全程坐到辩护人旁。同时,67.6%的人认为讯问时被告人的面部表情和肢体语言重要,因此,讯问阶段让被告人单独坐于审判席正对面的讯问席,不仅可以保证其陈述事实时不受外界影响,而且便于法官正面观察其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此外,讯问阶段是被告人陈述事实真相阶段,并不直接需要辩护,故不会实质影响到辩护权的行驶。

(3)关于小型羁押室是否属于换汤不换药的强制措施问题。小型羁押室由被告人通道灵活变通而来,平时作为已羁押被告人进入法庭的最后一小段通道,若出现法庭紧急事件,法官可视情况裁定情绪激动的被告人坐于小型羁押室受审。现实情况下,一些涉嫌暴力罪的被告人,比如杀人、投毒、放火等,确有可能是仇恨社会人员或暴力偏激分子,各地法院为保障庭审人员的安全,往往在被告人座位设置木栏、铁栏装置、更有甚者在被告人座椅上动手脚——变相“老虎凳”,全程只能采取一种坐姿,对被告人身体及精神来说都是一种折磨。而小型羁押室有一定活动空间范围,被告人得以舒展身体,方便其以较为舒服的坐姿受审,故小型羁押室是较为人性化的强制措施。另,当法院大胆让被告人坐于无强制装置的讯问席或辩护人旁开庭,给予其以非“犯罪化”身份受审的权利,其仍企图逃脱或伤人等,已打破法庭与被告人之间的互相信任,可视为其放弃以“平等人身份”受审的权利,责令其坐于小型羁押室,以保障此时更为重要的庭审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权益,故也不存在变相强制一说。

(4)关于不同节点调换位置的作法是否会降低庭审效率问题。由于空间的限制,我国刑事法庭面积不大,调换位置所消耗的时间不会过长。相反,一旦确定这类轮换模式,可以提高庭审效率:一方面,杜绝了因被告人位置“闹庭”的可能。近年,各地法院庭审中出现抗议被告人戴手铐等的“死磕律师”,他们抓住“不统一不规范的庭审礼仪”空隙,拖延庭审时间。随着豫、浙两省法院“被告人坐于辩护人旁”的改革,仍让“被告人远离被害人”的法院难免会遭遇“闹庭”之痛,科学合理稳定的庭审结构能减少此类不必要的纠葛。另一方面,法官无需分心观察辩护人与被告人间的“互动”,专心查明案件事实,也是提高庭审效率的表现。

综上,该初步设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扰各地法院的价值衡平问题。且各地法院可根据自身情况,对设计稿进行适当调整,如法院羁押区域可设计在刑事法庭的下一层,被告人通道为低楼层向高楼层的阶梯等。当然,该设计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席位设置较复杂,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硬件资源;赋予法官对席位的自由裁量权,需提升法官庭审驾驭水平等等。但笔者相信,正如硬币的两面,没有任何一种布局模式是只有利没有弊的,我们能做的就是不断完善布局,促使我国刑事庭审制度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容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结  语

一个庭审就是一个社会的缩影。从古代犯人出庭“穿赭衣、戴枷锁、扣脚镣、烫金印”,到今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的“禁止被告人穿识别服、马甲、囚服受审”,法庭见证了一个五千年历史国家不断进行司法改革、提升法治文明的进程。

随着法官员额制的全面铺开,省以下法院统一管理的全力提速,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巡回法庭的应运而生,司法改革中的“人” 、“财”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而“物”的改革也应成为下一轮司法改革的新期待、新亮点。刑事法庭作为司法系统不可或缺的“物”,布局设置的改革看似细微实则体大,需从全局角度考虑稳步推进。由于篇幅限制,笔者仅提出初步设想抛砖引玉,期待进展中的法庭改革能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文系#法庭空间与仪式#专题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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