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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436 苏珊·穆勒·奥金:人文主义面向的正义 | 法律与性别

法律思想 2022-03-20

人文主义面向的正义

——《正义、社会性别与家庭》第八章

著者:苏珊·穆勒·奥金(Susan Moller Okin),

1946-2004,前斯坦福大学社会伦理学教授

译者:王新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载于《正义、社会性别与家庭》第八章

为便于阅读略去本文脚注

感谢王新宇老师授权“法律思想”推送本文

[美]苏珊·穆勒·奥金:《正义、社会性别与家庭》,王新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家庭是社会性别的一个制轮楔,从一代完成向另一代的复制。我们已经看到,家庭生活作为一种代表性地社会实践是不正义的,无论对女性还是对儿童。而且,也不利于培养一个具有强烈正义感的市民。尽管家务劳动是两性之间、传统或者准传统的分配,所有有关平等的修辞依然盛行其间。女人的生活主要是围绕期待成为父母而建构的,这让女人变得很脆弱;当她们在婚姻中实现了这一期待之后就变得更为脆弱,不管他们是不是拥有一份有偿的工作;最为脆弱的是在她们离婚或分居之后,那个时候她们通常要独自承担起子女责任,得不到前夫足够的支持。因为大约一半的婚姻会以离婚作为结局,所以也可能会有一半的儿童体验这种家庭变动,社会性别建构的婚姻和协议离婚二者产生的社会经济学后果经常会带给孩子极大的心理创伤,这一点却未被充分考虑。基于这一重要原因,我建议过,家庭需要成为一个正义机构,《正义论》忽略女人、忽略社会性别所产生的后果在当代已经显示出来了。我们怎么来阐述这一非正义呢?

这是一个复合性的问题。特别是,我们要对不同生活下的生命给予最大价值的自由,在很多方面没有形成社会性别一致意见时,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怀疑:许多有关性别差异的信仰和恰当的性别角色是因为受到了我们赖以成长的社会性别建构的社会事实的深刻影响。从心理学结构上来讲,通过我们个体过往中的社会性别因素,我们所有人都受到了这一影响,就像我们这个社会也深深受到了集体主义过往的影响一样。因为缺乏社会性别共识,对于关注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人而言,就构成了一个特别疑难的案例。我们在个人生活中分割劳动和责任的方式似乎也是人们应该自由解放自身的事项之一,但是因为他反响巨大,很明显这应该属于正义论适用的事项范畴。这就是说,以政治和道德理论的语言,这是“善”的范畴和“正确”的事项。

我认为解决女人和儿童脆弱性这一紧急问题,相对公平和正义的方案必须是鼓励和促进男女之间有酬和无酬工作、生产和再生产劳力的份额平等。我们必须致力开创一个所有人都有可能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未来。一个公平的未来蓝图一定是没有社会性别的。在这种未来的社会结构和实践中,一个人的性别绝不会和一个人眼睛的颜色或者脚趾的长度有所关联。没有有关“男性”“女性”的角色假定;生育不会概念性地把育儿和其它家庭责任加以区别,如果在家庭生活中男女不能平等分担,或者抚养儿童时一方要比另一方花费更多的时间,会是令人吃惊、引人关注的。在未来,在每一个生活领域,从婴幼儿看护、各种有酬工作到高端政治领域,男女大致平等地参与其中。获得了最大社会影响职位的先决条件却不是抚育儿童的经验,也不再是天方夜谭。有关流产和强奸的判决、有关协议离婚和性骚扰,或者是其它任何决定性地社会事项也不会再发生,但是现在却经常存在,通过男人占压倒性多数的立法者、首席法官而存在,他们的权力大部分是通过社会性别建构中有利地位而获得的。如果我们能实现所有的民主理念,去社会性别化就是一个关键。很明显,达到这种社会状态要求家庭内外的大部分社会体系和社会安置要发生很大变化。这些变化不会是一夜之间突如其来。此外,目前对妇女儿童脆弱性解决方案,有关正义和个体自由的,必须考虑到大多数人还身处受社会性别影响加大的生活之中,大多数人还热爱这种社会性别化的生活实践。社会研究已经确认,从我们大多数人个人的和专业的相熟的知识做了判断:男女之间差异是天生的或者受环境影响的、男女之间的合适角色、这些最有益于伴侣、双亲和儿童们的家庭形式和劳务分工,目前国家还没有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 从另一方面来讲,有一些人因为两性的差别角色,特别是作为父母,深陷于宗教信仰的教义之中。而在光谱另一端的我们,越早消失两性之间的社会差异,情形就会对我们所有人越好。这两者之间,观点纷呈。公共利益准则必须尊重人们的观点和选择。但是这些利益原则必须确保这些女人和儿童的选择并不是基于脆弱而导致的,就如同现在的所为一样。我们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之中必须设置一些特别保护,以保障那些在性别分工之中进行选择的人,不会出现不公正的结果。在面对诸如调整自由与过去的选择对正义的需求这类困难时,我不能自称已经有了万全或者完整的答案。但是,最后一章,我会给出一些社会改革建议,包括公共政策和家庭法的改变,这可以帮助我们致力于寻求一种解决性别不公的解决方案。

婚姻已经变得越来越像一个特别合同,一个复杂的、歧义丛生的时代性错误却又体现当下现实的复合体。婚姻不再像过去流行的一样是双方期待的。很明显,至少在美国婚姻不再被想象为要持续终生,因为仅剩有一半的婚姻还怀有这种期待。然而,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越多,对承担过多劳动的已婚女性而言公众形象的期待就会越高,很多夫妇坚持不分开或多或少是由于角色差异的传统模式。近来有篇文章指出,女人“离开了房子,但并未离开厨房”。 因此,妻子们经常做小时工或者要从工作中分出时间照顾家庭成员特别是儿童,从依赖丈夫能力到经济自立的大多数妻子,处境都是极其不同的。就像我们看到的一样,这反映了家庭内的性别权力差异。这也意味着,激增的一般离婚案件,通常是协议离婚,在百分之九十案例中母亲会成为儿童的实际监护人。但是,钱的单向需求越多,大多数的谋生能力就会越倾向于另一方。这也是女性贫穷化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这也在影响着大多数儿童及其母亲的生活机遇。通过家庭内劳务分工使女人对男人产生经济依赖,已经对女人产生了不利影响。因为婚姻的不稳定性在增加,对儿童的影响也已经达到了危机状态。

那些对目前婚姻结构和分配时间不满的人建议男女可以根据自己的家庭生活进行自我约定,互相盟约,如同订立商务合同一样。但是历史上的社会性别文化和我们自身心理准备、性别之间的实质不平等、儿童能否从这样的关系中获得最大福利,都是考虑不足的。和现实中长期以来确认的劳务关系一样,如果个体一开始就处在不平等的位置,正义也绝不会被合同的最大自由所强化。也有一些人认为符合正义的做法就是让夫妇双方自行处置离婚问题。不过,此时终结婚姻的双方很有可能已经远离了平等。从实践来看,目前的制度对于大多数女人和儿童来说更像是一场灾难。在这种实践中,如果“放任”财务支持或者儿童监护“议价”,很少有妻子会像丈夫一样保有社会经济平等,也很难期待得到一个公正的解决方案。迫使他们不得不去“议价”的会是什么?

公共政策能有也应该有多种途径来让男女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公正。讨论之前,我应该回顾一些我所发现的更有说服力的当代正义的思考方式。我特别关注的是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和沃尔泽正义分离领域的平等复合体概念体系,这二者之间我还没发现有什么不一致。我也还记得主要理论家对契约以及相关理念的那些批判,早期对所有人都极具价值性的有关私人权利的建议,也只能在生活范围内享有,这些权利的享有保证了成人家庭成员的平等,保证了对儿童的保护。我们可以试问一下,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下,哪种契约人会就有关婚姻、父母亲或者其它家庭责任、离婚达成一致?何种政策之下,他们会对其它社会生活诸如这些对影响男人、女人儿童以及他们之间关系的工作场所、学校达成一致?我们可以思考一下,这些协议是否会在沃尔泽的分离领域测试中令人满意?一个生活领域的不平等是否会被允许流向另外一个?他们还是否会对家庭生活领域的平等抱有希望?因为,保护私人领域存在的不平等,就是在保护强势的剥削权利、保护滥用弱者的权利。

我们可以尽情地想象一下原初状态下的自己,既不知道性别也不知道个性特征,只知道我们处在无知之幕之后。(考虑到社会性别对我们造成深深地心理影响,在一个以社会性别为建构的社会里成长,想象一下对我们自身的性别都知之甚少,对我们而言难度就会更大,虽然如此,这也不应该成为阻碍我们去试一试)我们既不知道自己的社会状态也不知道好生活具体是什么概念。当然,和这个语境下最为相关地是,我们缺乏对男女个性的知识信念,缺少对性别适当分工的相关确信。因此,我们现在的地位必须是包含了大量涉及这些事项的信念。一旦无知之幕启动,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之下的男女对于好生活的概念是包括了最小的社会性别差异的。或者,我们可以发现好生活概念下男女各自的传统,不管是基于宗教还是其它,是热衷于遵守两性之间符合习俗的分工。能满足这些巨大差异观点与两性落差、适用于家庭和性别分工的正义原则,也就会遭遇挑战。

另有一些极端的传统性状态他们就不应该予以考虑,因为这是侵犯平等的基本自由和自尊这类基本权利。也就是说,我们不需要,也不应该允许考虑女人是低级的、其功能是实现男人需求这一理念为基础的观点。这种观点在正义体系建构的现代多元社会内不会被允许,但却存在的根深蒂固,一些人自然而然地被奴役而另一些人自然而然和理所应当地成为前者的主人。然而,我们不必认为婚姻就是通往内在、合乎宰制和从属等级结构的一种方法。想象一个人不知道他或她在计划好的社会中结果是男人或女人,即便同意这种观点,他们也不会容许这种事情。虽然没有理由拒绝接纳这种观点,为了儿童利益也得把这种观点排除在外,因为原初状态下的每一个人都被围居在儿童时代的生活品质中。婚姻宰制和从属对儿童及其母亲的影响是很恶劣的,离婚所凸显出的社会经济后果很有可能会破坏他们的生活并严重限制他们的机遇。在这种附带条件之下,两性之间,特别是家庭内的两性,处在原初状态之下时能够同意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和公共政策?我觉得首先应该达成一个基本模式,绝对要将社会性别最小化。我会先给出我的一些理由,以及这些理由何以存在。不过,我们也需要小心地为那些愿意生活在性别建构生活模式的人来构建这种保护性体系。我会在这些部分尽力讲清楚细节所在。

Susan Moller Okin, Justice, Gender, And The Family, Basic Books, 1991

1. 远离社会性别

首先,公共政策和法律通常应该假定两性之间没有社会差异。分担看护儿童的父母责任也要被假定和实施。女性主义氛围之外的人很少有人愿意承认社会必须在如下两种体制下做选择,即:呈现女人和儿童脆弱性的女性母本体制和完全依赖于家庭之外提供日常看护的体制。当儿童都能受资助得到这种高品质的日常看护时,当然就会认为社会在为女人和儿童提供正义而这也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唯一的一部分。 如果开始候我们就理性地假定对儿童而言父母是平等的,对无报酬看护的辛劳和经济支持视为平等责任,无论何种性别都是幼童的一方父母,那么我们必须重新思考贯穿这一幼童时期他们工作期限的需求。我们不能再像现在一样神话般地假定每个职员家里都有一个“其他人”来抚养“他的”儿童。

助推抚育的平等共同分担必然要有实质性的改变。 这就意味着职场要有重大变化,要能够提供一个完全彻底的(并且非不实地)的性别中立基础环境。雇主不仅仅是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完全去除性别歧视,还要包括消除性骚扰。他们也应该基于大多数职工的实际状况来提供职位,设定不同的工作时长,为身为父母的员工,也为照顾其他家庭成员的员工,比如家有年迈双亲的员工。因为儿童虽然是女人所生,但要双亲来平等抚育,与怀孕和生产相关的政策也应该养育政策完全不同。怀孕和分娩,要求完全脱离工作岗位,应该像其他类似的人一样被视为临时性地伤残条件,雇主就应该被强制提供与此条件相适应的休假。 当然,怀孕和分娩远胜于那些单一“伤残条件”,但是这种情况应该待以同样的休假目的,部分原因在于有大量的女性处在这种工作不能的影响之中。这种看似不公平的命令,也就是说要有八周或以上的休假,这种工作不能的时长需求存在个体差异,有的很短,有的很长,这与其他疾病或者残疾强制性休假条件不同。当然,以我们这样富庶的社会条件,这两种情况还是都能负担的。

产后数月的育婴假必须是母亲和父亲同时能获得的,这样才能促进共育;他们可以先后休假或者都是半工半休的方式。所有员工都应该有工作的权利,在儿童出生第一年的这段时间应该无偏私地对待他们的工作、年资和福利等等,至少不低于全日制工作待遇,至少在儿童七岁之前要采用灵活的工作方式或者适当减少工时。对那些家有健康问题或残疾儿童的父母,必须要相应地提供更为灵活的工作时长。对那些要求极高的职业(比如学术内的终身任职或者法律内的合伙最低要求)又恰遇儿童抚育峰值的,也必须调整这些身为父母的任职要求或者提供相当灵活的工作。应该要求更多领域的雇主为大童提供高品质的职场日托,同时应该发放政府补助金来弥补高品质日托和低收入父母无法合理负担的差价(对富人而言,没有税收抵免)。

学校也必须来极大促进社会性别的最小化。艾米•古德曼(Amy Gutmann)近来已经注意到,权威机构(小学里百分之八十四的教师是女性,而百分之九十九的校监是男性)发布的“学校不是简单地反省,他们是在一种男人统治女人、女人统治儿童的体制中来教育儿童,并且长期保有这一性别偏好的社会现实”。她认为,因为这一性别刻板印象是儿童理性熟思他们想要的生活的“一个巨大障碍”,雇佣教师和管理人员时性别应该被作为一个相关性资质,直到性别比例趋于平衡。

我们必须确保儿童教育过程中平等的重要作用,这样他们就会充分了解社会性别政策。这绝不是意味着只把女人经验和女性写作加入到课程之内,尽管这一点毋庸置疑也很重要。从大量的被激起的反抗中,也可以看出平等教育的政治意义也日益明显。我们需要教儿童们明白目前婚姻的不平等、引发异议以及不确定的因素所在,明白职场中的歧视与种族隔离,明白以社会性别为假设前提做出的生活选择可能引发的后果。应该阻断由出生性别所决定的他们未来的这些思考性因素。当然,对许多儿童来说,个人体验已经“充分说明了”家庭内传统性别分工的毁灭性影响。但是,他们未必能剥离这种体验而怀有积极理念来建构自己不同的未来生活。安妮塔•施里夫(Anita Shreve)建议,“旧的家庭经济学课程经常叫女童怎么做饭和缝纫,现在应该教授一种新的家庭经济学,教会女孩和男孩如何合作和如何养育后代。” 最后,应该要求学校提供高品质的课后项目,儿童在这些项目里安全地游戏、完成家庭作业,或者参加一些有创造性地活动。

所有以上政策的实施都会极大地帮助父母共同分担家庭收入和家庭责任,如此环境下成长的儿童也为将来消除性别差异做好了准备。男人也在抚育儿童时平等参与,从孕期一直到整个童年,可以预言这对他们自己、对他们的妻子、伴侣和他们的儿童都会意义非凡。女人也不会再形成经济依赖中的弱不可支。另外,这类安排也会减弱很多人把儿童长时间日托而产生的良心不安。例如,如果一名学龄前儿童的父母是双职工,从早八点到下午四点以及另一个时间段的早十点到晚六点,一个学龄前儿童单就日托时间而言也有六个小时(包括午休时间),余下的时间就要由这个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中一人来负责。如果每一对父母每天要工作六个小时,或者每周工作四天,余下的时间儿童也需要日托。进而言之,如果提供这种备选,休完产假之后,单位提供的日托会让母亲能够持续母乳。

单亲父母和他们的孩子情况会更为复杂一些,但是也有大量的理由来改善这个社会的性别差异,尽管性别差异也有其微弱的社会意义。我们先来看一下不婚母亲及其儿童的境遇。首先,怀孕的是单身青少年,懵懵懂懂地就怀孕在身,如果年龄再大一些自我保护再强一些这些情况可能就会减少发生,母亲身份首当其冲就会影响到她们的未来。当然在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可以通过大范围提供性教育和避孕指导来减少这类事情发生。

其次,在一个无性别差异的社会,加重父亲的责任必然也会更多激励的年轻男人去避免现在这种粗心的性行为所带来的后果,除非他们承担起做父母的责任。大卫•埃尔伍德(David Ellwood)概述了所有单亲母亲面临儿童生产时如何建立父亲责任的政策,强制父亲承担儿童未成年时期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儿童父亲不能负担时政府要考虑提供后备支持。这些建议看似鲜明地突出了公平和合乎情理,但最低限度地支持建议(每年1500-2000美金)也并不足以解决全部问题,特别是如果当母亲还要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儿童或者把儿童送到日托(日托的费用远远高于这个最低限度的支付金)。

第三,未婚母亲要从充分考虑亲子关系的工作机制中获得最大收益,而且从提供的高品质日托中收益。怀有职业梦想而成长起来的女人,她们的工作生涯是未来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男人的职业生涯一样,尽可能少地使其进入到无职业前途、技术要求极低的职业中,让她们没有婚姻也能成为经济状况比较好的父母。

大多数单亲的产生,不仅是来源于单亲母亲生育,而且要来源于分居和离婚。并且这是极大地改变社会并未以此而建构的社会性别。即使离婚率保持不变(这一点是无法预言的),从分局和离婚开始父亲就平等地分担了抚育儿童的责任似乎是不可思议的一件事,很有可能就被他们忽略了,对儿童视而不见或者不能持续供给抚养,在今天还是比较多见的。离婚之后,儿童依然拥有两个积极加以抚养的父母是一种合理期待,应该是两个有工作的成年人负担经济责任。因为这些父母都能平等地享有有偿工作和家务,他们的收入也会比那些离婚了的父母高出一等。不过,即使持平,也应该要求没有参与实际抚养的父母一方持续提供支持,扼要地说就是离婚后两个家庭的生活水平应该是一样的。现在,很多父母离异的儿童生活境遇差别很大,这完全取决于是双方供养还是有离异后母亲单方供养,单方供养母亲的日薪工作已经被基本的抚育模式所中断。

我们不可能预测所有的努力都会趋向一个无社会性别的社会,目前大多数对女人和儿童的不公都会在那个社会终结。男人们将会在与儿童持续亲密接触过程中体验更多的乐趣和责任,而非现在这样。生活领域中很多有重大影响的,特别是政治和专业性职业,将首当其冲被男女或多或少平等涉猎,而他们这些人也是父母双育的积极践行者。这就和今天形成了一个极大地对比,现在这些人上升到一个特别有影响力的职位的,或者是男人,和儿童极少亲密接触的父亲,或者是女人,因为职业要求放弃了母职或者为儿童雇佣一个全天候的看护者来代替自己。这就是那些制定了最高水平政策的人,这样的政策不仅是关于家庭和家庭福利、儿童教育,而且也是关于外国人政策、战争、武器,这些政策决定家庭和儿童的未来,或者就让他们看不到未来。然而,这些人也是获得极大影响力的人,他们极少或者更本就没有参与日复一日的养育儿童的体验。这可能才是影响社会性别分工最为重要的因素,尽管很少被捕捉到。所以改变这一点,将会意义重大。

Susan Moller Okin, Is multiculturalism bad for wome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2.保护脆弱性

信仰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基础,我所描绘的无社会性别的社会轮廓也必将不会获得所有人的满意和一致赞同。如此一来,如果我们要在综合各方观点而协商一致的原初状态下构建一种性别关系,我们必须设计出能包含男女特征传统信仰的体系和实践,容纳性别之间适当的分工。最为本质的是,如允许男女之间保留这种必须的分工,如果我们必须尊重当下这种多元信仰,那么这个社会就必须保护这种脆弱性。没有这种保护,婚姻契约就会严重加剧开始进入婚姻时的那些不平等,太多的女人和儿童在面临经济浩劫和严重的社会错位时危机四伏,还有很多人生活在暴力或持续性的威胁之下。应该注意到:为了保护这种脆弱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不但需要、也应该根据性别来加以设计,而且也应该根据不同的职能或角色来履行。现在美国只有极少数比例的“家庭丈夫”,极少数男人的工作优先权是居于其妻子之后的。但是他们却能轻而易举地在这一保护传统妻子和准传统妻子的体制结构里获得保护,只要这种设计没有以性别作为参照因素。

那么,以社会性别为建构的婚姻,需要被当作一种日前必需的机构(因为某种意义上来讲一直被如此选中),但也满是社会问题的机构。婚姻受制于大量的法律条件,至少有儿童的婚姻是如此的。最重要的是,在涉及一方需要经济依赖另一方时,没有必要进行性别之间的分工,无论是完全的还是部分的。如果双方都能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挣钱养家,这种依赖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解决此类问题最清晰、最快捷的方式就是雇佣者要明确说明薪水是平等支付给赚钱的人及其为赚钱的人提供全部或多数无报酬家务的伙伴的。当然,多数情况下,这不会改变夫妇实际管理财务的方式;法典里也要简单地规定他们已经同意家庭收入是被适当共有的,因为实际上也是共同所得。这类夫妇承认挣薪水的配偶与家庭维系和儿童抚养的配偶之间,不存在谁比谁要付出的更多;仅仅是每一方对家庭的付出方式不同。这类夫妇应该分别获得支票,存入一个共同的账户,实时共有收入,就像现在这样收入归入家庭。

不过, 如果按照我的建议把配偶名下的资产变为家庭的薪酬收入,对有些夫妇而言意义将非同凡响。对于现在有收入或高收入一方拒绝在某些重大事项共同决定的权力、不共有收入或者对低收入、无收入一方进行心理、身体虐待的案例会有产生影响,上述做法都在强化一种理念:她(通常就是妻子)不但没有什么选择权,而且还要容忍被虐待或者把自己和儿童陷入到贫困状态。这也会对高收入一方为了长期保持家庭内的劳务分工间接利用其有收入的权力的情况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平衡的重大变化极有可能起因于法律和社会承认对家务做出主要贡献的一方对家庭福祉而言是同样重要的,与在职场工作、有薪水报酬的一方同样重要,就赚钱收入而言也是一样的。

我的建议不是要有偿工作的一方要给予家务承担方服务性的补偿,也不是将金钱关系介入到已经不对称的私人关系之中。我只是建议:因为双方都处在传统或者准传统的婚姻状态之中,他们之中的任何一方也就没有理由认为只有自己是有报酬的,或者任何一方比另一方获得了比另一方更多的报酬。平等分割报酬将成为公共认可的事实:目前家庭内无报酬的劳务与职场中有报酬的劳务一样重要。如果我们不愿意相信这一点,那么我们应该坚持要全部和平等共有有酬和无酬劳务,就像我之前描述的无社会性别模式婚姻和抚育模式。只要我们相信这个社会能够公平地允许夫妇以两种不同的劳务在不同等地各自奉献。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我们把社会中如此重大影响的事情附着于金钱和报酬,我们应该强调这种报酬被确认为双方平等所得。用沃尔泽的话来讲,我们应该做些事情来阻止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平等,防止有偿工作的一方冒犯家庭领域。

指出这个提议并不构成不必要的私人侵犯或者带来比现在更多地国家对家庭生活的入侵,也是很重要的。这里只存在同一种形式的私人侵犯,那就是婚姻登记和出生登记、填写列明家属姓名和数量的纳税申报单。仅从这会改变他们之间已经存在的权力关系而言,似乎侵犯了家庭。如果一个人有能力完成他或她的工作要依赖于一方配偶承担家务,包括养育子女和维持外出工作一方各种其它形式、日复一日的生活,那么将薪水视为二人平等收入而不是视为单方收入就不再是干涉主义。

同样的基本原理应该应用于分居和离婚,在某种程度上,分工是一种婚内实践。如我们所见,根据目前的离婚法,从婚姻中退出的条款对大多数传统或准传统婚姻下的女人是不利的。不管现有的家庭劳务分工如何一致同意,经常在突然成为单亲以及首次成为未来多年工资劳力的同时,这些女人失去了大部分收入,因为之前是丈夫的收入和就业维持她们自己生活、附着于有收入的丈夫的社会地位。这种综合性的发展前景似乎足以让大多数传统妻子放弃离婚的想法,即便他们认为有足够的理由离婚。另外,因为大多数的国家离婚时不要求双方一致同意,很有可能有离婚诉求的妻子会招致经济和社会灾难,这也会抑制妻子们婚内的不满或者需求。退出条款极有可能影响到持续关系中的话语权及其使用。更为糟糕的是,这些女人可能面对精神或身体虐待时几乎在毫无防御地放弃发声。这不是一种婚姻和离婚的体制,能在原初状态下被人协商一致,在那种状态下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是男是女,是传统主义的还是非传统主义的。这是一份欺骗性的合同,看似所有人都受益,但是实际上只让强势方受益。

基于上述理由,离婚条款要再规划以便于在结束这种被社会性别化或无社会性别化的婚姻时要远比现在的条款更为令人满意,这似乎才是本质性的。允许夫妇之间以传统或者准传统的方式进行家庭劳务分工的社会,它的法律制度必须为婚姻破裂时为处在脆弱状态的一方负责,脆弱方在婚姻存续时已经全部或部分丧失了经济自立的能力。这种婚姻结束时,让事业完全不受家庭责任限制的一方对承担家庭责任的一方提供财力支持,似乎才是一种完全负责任的方式。以赡养费和儿童抚养费相结合的形式,应该比现在法院根据生活水平来处分要更为实质。离婚后双方家庭应该安享同等的生活水准。赡养费也不应该离婚后几年内就停止支付,就像现在所实施的“复原性赡养费”(一种高人一等地命名方式);这种支付至少应该与婚姻内的传统劳务分工同步存在,如果短期的婚内存续期间育有子女,也要支付到最小的儿童上一年级、监护方的父母能真正有机会来安排自己的生活。此后,儿童抚养费的支付应该维持在与无监护权父母一方生活水平相等的标准。不能再以一方承担了巨大经济支持这种公正原则为理由,这不同于关系解体时双方互相同意承担不对称的劳务分工。

关于家庭权利和义务,我建议了两种基本模式,权利和责任都是目前所需要的,因为这是男女权利义务转换的伟大时代和社会性别有巨大争议的时代。家庭内的角色和责任是平等分担的,相比现在的传统家庭分担模式,不考虑性别的模式与正义原则更为一致。因此,要保护那些承担更多传统家庭内角色的家庭,使他们免于风险。无论怎样,正义要能使所有人从变迁中受益。不过,我所主张的两种模式中,无社会性别的家庭模式更为公正,我在本书开始的时候就列出了三个重要因素:更公正对待女人;更有助于对女人和两性别儿童的机会平等;更有利的创造培养正义社会公民的环境。如此以来,要保护那些在现在已经变的脆弱的社会性别,我们也必须倾尽心力来促进社会性别的消除。

正义增加对那些祛除了社会性别化的女人而言是很容易看到的。一个正义的社会体系不能再理所当然地拒绝考虑现在的女性承担过多,因而男性要来共同平等分担。这种被视为有生产性的劳动、被视为需求和应得的正义核心部分,也会受到这种变迁的巨大影响。正义的标准将会变得更为人性,与之前的标准绝不一样。其中最为重要的,将会是急遽影响女性的公民处境。在平等的家庭、平等的职业场所和学校,设计的能够容纳父母和儿童的需求,而不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家里有个“其他人”的传统假定,母亲也不会被完全排除在有影响力的政治职位和工作职位之外。在每一个阶层都会看到大体相等的性别比例。

在一个无社会性别的社会里,儿童们也会受益良多。他们不用像现在这样承受那些发生在女性身上的不公正。无可否认,我们每个人成长的家庭环境都带给我们很深地塑型般的影响,会影响到我们想成为什么样的人以及我们是什么样的人。这也是为什么不能合理地把家庭从 “社会基本结构中” 脱离出来,也要应用正义原则的原因之一。机会平等成为我们想要的那种机会平等,要通过发展无社会性别的家庭和借助公共政策对这种发展提供必要支持两种基本途径来强化。首先,单亲家庭儿童经济福利与双亲家庭儿童经济福利之间不断增长的代沟也要被缩减。如果父亲都承担起同样的供养责任,不管是否与母亲结婚;如果很多母亲得以维持长久的劳动;如果高品质的日托收到资助;如果工作场所的设计能够容纳养育;那么单亲家庭的儿童会显著受益。这些儿童在贫穷的塑形模式下成长的年龄就有减低到最小的可能,不用在一方父母独自奋斗的情况下来实现双亲状态才能实现的功能。他们的生活机会就会得到有意义的增强。

其次,在无社会性别差异的家庭里,两种性别的儿童会有比现在更多的机会免于性别角色期待和人格性别化。那些生活在高度传统家庭的男孩儿和女孩儿,在这样的家庭内性别差异会被视为一切事情的决定性因素,从角色、责任、特权到可接受的穿衣喜好、说话方式和行为方式,很显然,和那些毫无约束被抚养长大的人相比,他们自由发展成为他们想成为的那种人的机会要少的多。不可能被父母平等抚育的儿童,失去了那么多的发展结果和生活机会,这对我们来说发生得太早,因为这些实际状况也是近期才出现的,也还很少有。不过,霍尔多夫提出的那些有说服力的理论将会让我们对因真是共享抚育而带来的更少性别差异产生期待。即便现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会发现那些男人没有给予平等的父爱、由有工作的妈妈带着的儿子和女儿,站在女性角度思考的时候更多,性别角色的观点更模糊;女儿(像她们的妈妈一样)更倾向于拥有自尊,更愿意自己能够积极工作,而儿子也会对他们自己以后的婚姻期待平等和共享家庭角色。  我们可能会期待那些高强度工作的妈妈和平等抚育儿童的父亲,儿童的态度和心理也会变得很少再和他们的性别相对应。更为重要的意义体现在,他们成为自己想成为的那种的机会将会大大增强。

最后,似乎也不能否认,伴随着社会性别的消失而使正义得以强化将把家庭变成一个培养儿童正义感好得多的场所。我们不能再否认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这一重要事实,培养的范例和如何被培养,不但是涉及到人们如何对每一个人而且也涉及到他们应该如何去做。一个不以社会性别为基础的家庭如何会成为一个道德养育比较好的学校呢?首先,同权父母共同分担角色,结合爱与正义,会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人类关系的示范,这要比经常发生在传统婚姻下的宰制和依赖的示范要好得多。公平地贡献劳力、平等与尊重、父母的相互依赖对儿童而言一定会是平等分担角色的第一个强有力的示范。第二,和我主张的一样,一种正义感的拥有要求我们要能从自身处境中来强调和总结,能站在他人的立场来思考道德和政治事务。如果我们不能感觉到自己的存在、或者思考毫无立场,我们不可能得到正义原则或者正义的特殊决策;因此,我们必须学会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包括站在那些与我们不同的那些人的立场。

在目前的养育实践中,社会性别已达到被低估的程度,这种能力似乎通过两种途径被强化。第一,如果女性是首要的育儿主导,从表面看来就是这样,将会明显降低自我界限,女童的共鸣能力就较大,男童的自我界定、抽象性倾向比较强,那么我们不可能期待发现这两种能力很好地结合在很少有两种性别的双亲抚育的两种性别的儿童身上吧?第二,被养育的经验,始终是我们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似乎可能也会导致同情心的增加、个人道德能力的整合,熔化情感与理性,这些都是培养正义公民所需要的元素。

那些对我的建议有异议的人,认为实践的目标是不现实的,而且代价太高,我部分的予以回答,也有一些问题。在我的建议中,依照政府开支有些部分是不需要成本的,即使在男女之间会更均匀地重新分配成本和其他儿童抚育责任。有些政策我很赞同,例如对那些父亲不能有所贡献的儿童要有足够的公共支持,但是依赖于他们做的有多好也不太可能。 有些像对高品质日托提供补贴的提议,因为它本身就很高昂,也可能很快会被其他救助所抵消,因为他们提供的全日制看护至少能让这些儿童的父母可以去做小时工。

总而言之,即使我们计算货币成本,不考虑人工因素,这种项目的长期消耗超过了长期收益似乎也是最不可能的。更可能的是,贫穷循环能够被打破,儿童能从贫穷中被解救,或者可以避免堕入贫穷状态,在人生初期获得一个良好的生活开端。即便是我的建议会有成本,或者会成本巨大,我们还是要问:我们对社会性别的非正义关注了多少?我们对那些把人生美好时光用在抚育他人最后却像被用过的商品一样被抛弃的女人关注了多少?同样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最富裕国家,却有四分之一的儿童身处贫困之中,我们有多少羞愧?我们对那些把儿童养大,却因为这一选择而大大限制了自身潜能发展的机会,从而也对社会价值和发展而无丝毫影响的那些人关注有多少?家庭作为最亲密的社会组织,这所日复一日常常处在不正义之中的学校,我们关注了多少?一个能够培养正义社会所需要的公民的学校,一个我们赖以成就正义社会的正义家庭,我们的渴盼又有多少?

Susan Moller Okin, Women in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9

本文系#法律与性别#专题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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