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王凤宇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你侵权了吗? | 茶座

2015-11-25 王凤宇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取授权。 作者:王凤宇,中国民商法律网编辑。

助理编辑:刘小铃

责任编辑:李欣南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


微信不仅是即时通讯软件,还是更大范围的信息传输平台。微信也给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微信平台上发表的作品往往是篇幅较短的即兴创作,这些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分享到微信朋友圈,是否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果侵权,又涉及到哪些具体权利?这些问题备受争议,也是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杨延超副研究员《与微信平台有关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一文的研究重点。


尽管微信作品与普通作品存在重大区别,从著作权法意义上解读微信作品,仍应从它的两个必要条件出发:第一,独创性;第二,可复制性。文中指出作品内容的长短以及创作时间的长短都不能作为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只要其内容充分彰显了作者创造性的想法或者思想,就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语音作品,关键在于,语音本身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范畴,纯属聊天、提供咨询意见等均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既然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微信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那么分享微信朋友圈就会面临著作权侵权的问题。首先,微信用户即使未在作品上署名,也可以用发布该作品的微信名识别作者身份,因此转发就应当注明作品的来源和作者身份,否则视为侵权;其次,根据发表权“一次用尽”原则,一旦作品发布,就不存在发表权的侵权问题;再者,如果在转发过程中歪曲了原作的本意或者恶意篡改了原作作品,其行为即会侵犯微信作品的修改权;最后,转发者未经原作作者同意转发他人作品,则意味着对原作互联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另外,一个特别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微信作品的复制权侵权问题,它与合理使用制度密切相关。


由于超出了“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范畴,一般难以主张微信作品的转发是合理使用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也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那么是否意味着微信转发,只要未经许可,就等同于侵权?默示许可制度提示了新的方向:“微信朋友圈的作品发布,是否就意味着默示许可他人转发”?这些问题应参考交易习惯以及个案所处的具体情况而定,作者虽未明示其同意他人使用,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公平原则,如果可以推定作者同意他人使用,则可以主张默示许可制度,但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并未增设这一制度。另外,关于微信平台的版权问题,绝非微信所独有,它所反映的通讯技术大发展背景下版权问题的特殊性,而相关问题对版权制度的严峻挑战,真正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思考。


杨延超的研究对于微信作品这样篇幅较短、即兴创作的作品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给出了肯定的回答,篇幅和创作时间的长短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认定要件,是否可以受到保护,取决于是否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而分享到微信朋友圈是否侵权也尚未定论。这篇研究从微信作品这一点出发,提示了未来在互联网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将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值得我们深思。




参考文献:

杨延超:《与微信平台有关的著作权问题研究》,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8期。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