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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征收拆迁”问题看个人与团体关系 | 品茗

2017-07-24 曹美璇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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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界的讨论热点,这看似是公法视角下政府与个人权利博弈的问题,事实上也值得从私法角度进行深入思考。究竟是“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私权观念更适宜解决这一问题,还是只有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才能实现资源的最高效利用?不同的切入视角使得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大相径庭,本文将从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角度分别切入,对该问题及其中涉及的民法学研究方法进行讨论。


从个人主义角度看“征收拆迁”问题


(一)个人主义处理法律问题的基本立场


个人主义在价值论上体现为将个人作为价值本位,在方法论上则表现为将个人作为理论分析的基本单元。


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主张以个人为价值本位的思想体系,认为在个体与群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方面,个人与个体具有无可置疑的优先性,群体或社会只是保障个体自由和权利的手段或工具 。正因如此,个人主义的研究单位是社会中的单个个体,在问题讨论过程中也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若该权利归属于个人,则其他个体或公权力无权干涉。除非有充分、全面且经过论证的理由,否则个人权利不可被简单牺牲。


将视角集中于个体是个人主义的研究特点,这使得其对公权力有着天然的排斥与防备。根据个人主义观点,以整体主义(或说集体主义,下同)之名限制私权,往往容易导致个人权利被完全剥夺。“因为事情往往是这样,一旦做出了让步,对自有财产的进一步限制便不会就此罢休,人们总是不知道行动的界限。一旦人们放弃了自由财产的基本原理,在限制自由财产的改革是如此强烈的情形下,私的所有权便一步一步地退缩,最后暴露在不受保护的状态下。”  有鉴于“文革”等历史事件中借集体主义之名侵蚀个人权利的教训,个人主义主张通过严格限制公权力来实现对个体权利真正有效的保护。


在平等与正义的选择中,个人主义认为形式平等和程序正义应当成为私法所追求的目标;实质平等和实质正义只是美丽的大词,公共利益与社会福利的诉求则往往由于其隐蔽性与迷惑性沦为公权力侵犯私人财产与权利的工具。


(二)个人主义视角下的“征收拆迁”行为


“征收拆迁”正是个人主义一直以来排斥与防御的公权力侵入私人空间的行为。


在个人主义视角之下,政府机关决定征收私有房屋、进行拆迁无需提请法院裁判的事实本身便已构成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政府将“公共利益”作为进行征收征用的充分理由是不恰当的。一方面,房屋的产权是明晰的,从“定纷止争”、“有恒产者有恒心”的角度看,不管征收征用行为出于何种考虑都无法改变其破坏、剥夺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另一方面,“公共利益”究竟为何?界定这一模糊概念本就已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若无一套严格的评价、界定方法,仅以“公共利益”之名便可轻易行征收征用之事,那保护私人财产权便只是纸上谈兵。


因此,个人主义者对于征收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便持保留态度,对公权力及其背后政府机关的不信任与防范贯穿始终,而舆论报道的“强拆”、“强占”事件似乎也在证明这一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公权力的手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集中群众的财产,实现更高收益,换取更大价值;但稍有不慎,公权力泛滥带来的恶性后果便可能成为个体的灭顶之灾。“用心仁厚的清官带来的危害,可能不亚于恶棍。” 因此,如何才能使公权力的影响不至于在保全所谓“公共利益”的同时将个人利益牺牲殆尽,是当下面对“征收拆迁”之举最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从整体主义角度看“征收拆迁”问题


(一)整体主义处理法律问题的基本立场


重视社会总体性的价值、忽视个体人或者使之处于从属地位的意识形态是整体主义思想分析问题的基本立场。在方法论上,整体主义方法论主张在宏观层面上对社会现象进行总体把握,将整体作为分析解决问题的基本单位。这一视角有利于“既见树木又见森林”。


与个体主义以个人作为基本单位的出发点不同,在整体主义的视角下,义务与社会整体利益被置于本位,个人自由相对更受压抑,公权力的权威性在此种情形下得到强化。合作的价值也在此种情形下得到了强化,“集中精力办大事”等观点就是整体主义处理问题基本立场的体现。


此外,整体主义还是人类最先选择的思维方式,作为中国古代思想主流体现者的儒家即以“天下国家”为号召,将社会的价值定位在“天下为公”以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层面之上,这一影响也同样延续至今。在“国家”的主导的社会结构下,“国”和“家”不仅是观察我国社会特质的重要视角, 也是解释私法人和私人权利的社会根基。“国家”一词很好地体现了政权和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 


(二)整体主义视角下的“征收拆迁”行为


整体主义视角之下的“征收拆迁”行为自然不会如个人主义者眼中那般胜似洪水猛兽,中国当下的大环境也为集体主义加分不少。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经济发展被置于首位,而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红利也确实被社会公民真切感受着。整体发展带来的个体繁荣成为整体主义值得被继续推崇的例证,也正因如此,征收拆迁随着城市化脚步的不断加快而愈演愈烈。


以整体作为研究出发点的整体主义认为,征收拆迁行为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进。单看拆迁行为本身似乎侵犯了个人财产权利,但事实上此种线性思维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政府投资将原有住房进行改造,是对原住民生活环境的提升和改善。若没有公权力的组织与推动,虽然按照个人主义之中“理性人”的假设,人人均“趋利避害”,追求个人的最大价值实现,但是现实之中更容易出现的却是公民个体均为己考虑,无人愿意退让,最终导致更低的效率,也使得需要推进的建设几乎不可能实现。而这一情形随着社群的规模增大会更加明显。


结合实证研究的“征收拆迁”思考


实证研究方法在民法学研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关注点并非规范体系的建构,而是规范适用和运行的实然状态 。这一从“应然”到“实然”的角色转换使得实证研究对于规范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效果给予更多关注。运用实证研究方法要从外部视角入手,在价值中立的立场上对规范实施的事实结果进行描述。实证研究方法虽然没有从立法角度给出有关价值判断的建议,但可以真正关注到法律的社会实效,避免法律规范流于形式的问题。


结合实证研究方法思考可知,征收拆迁这一问题绝不是在简单线性思维下运用个人主义或整体主义便可评价的。个人主义的“经济人”预设并不能在实证研究视角下如其所愿发挥完全的“理性自主决策”功能 。面对拆迁这一问题,个体往往只想到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当下利益,而忽视最终合作达成之后的长远收益。这一思维模式也直接导致了在拆迁过程中大量“钉子户”的出现。作为个体,“钉子户”在个人角度理性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似乎无可厚非,但作为村落、社区或其他群体中的一员,越来越多“钉子户”的出现势必会使开发商谈判、建设的成本不断提高,最终则极有可能导致开发商撤资、居住环境改善无望的后果。


同样,整体主义所期待的“公权力之下、社会本位之中,社会福利增进,人民共享红利”的结果也并非现实中可以轻易达到的。公权力滥用的情形比预想的更加恶劣,强拆事件层出不穷。而且对于个体而言,个人利益牺牲的后果往往比“拆迁不能”、居住环境无法改善的后果更加残酷。公权力的手一旦无限制地伸向个体,公民个人往往招架不得。


由此可见,不结合社会实证研究的理论往往在现实情况下无法发挥预想中的效果。单纯地将政府剥离出开发商与住户的交易,或者将权力完全赋予政府,都无法实现既改善居住环境城市面貌、又保护公民私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目标。


对私法研究方法的思考


私法性质不同于公法,其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关系的特征使得公权力在其中被警惕和排斥,私法研究的这一选择与世界范围内各国历史中公权力凌驾于个人财产的源流相适应。但是在法治日趋完善的当下,是否仍应该将公权力的手拒于千里之外,又该如何解决“市场失灵”的状况?此时的答案应该是:不可因噎废食。个体的权利当然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公共利益也应当被放到价值天平的一端,使用实证研究方法结合现实情况做出的利益权衡才是法学应当在此过程中完成的任务。


一直以来,民法研究者习惯于坚持一种纯粹法学性质的“规范研究”,将重点面向对规范的分析和研究,习惯于借鉴英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和制度来指导我国民法体系的构建,但对中国国情本身的研究却稍显不足。在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当下,法律的社会实效即其运用效果也应当被给予更多关注。这就要求我们对现实案例进行更多的调查分析,并更多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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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杨怿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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