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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新增理事在关注什么——冉克平教授篇 | 学刊

2016-12-10 康秉国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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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600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理事简介:冉克平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民法学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民法总论、 人格权法、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方面的研究。冉克平教授在校深受学生爱戴,曾获华中科技大学2009年度法学院“最受学生欢迎的老师”荣誉称号。学术方面,冉克平教授主持国家级与省部级课题多项,为中国法学创新网2012、2014、2015、2016年度高产作者,2015年名列全国第一,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其中《民法典总则中意思表示错误的构建》一文获中国法学会法学家论坛征文二等奖。


1
《论婚姻缔结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效力》


出处:《武汉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摘要】 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家庭法等抽象出意思表示及其瑕疵,作为共同的“公因式”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婚姻缔结行为。婚姻缔结之中可能存在意思表示瑕疵,例如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重大误解)、欺诈以及胁迫等类型。在效力上,缔结婚姻一方心中保留不影响婚姻的效力,但是因双方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以及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之婚姻。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维护以及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的原则,缔结婚姻时瑕疵意思表示效力例外应予以变通。


【关键词】 婚姻缔结;意思表示瑕疵;通谋虚伪表示;心中保留;重大误解;欺诈胁迫;


2
《民法上恢复原状的规范意义》


出处:《烟台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摘要】 恢复原状在物权的保护、合同解除制度以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上,分别具有不同的规范意义。作为物权保护方式的恢复原状,是指对物的修理、重作或者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属于侵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合同解除以后恢复原状,是指在非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受领人负有向原所有权人返还原物的义务。侵权责任法上的恢复原状,解释上意指通过修理、重作以及更换等手段使被侵害的财产恢复到损坏前的状态,但在立法层面,还应包括返还财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


【关键词】 恢复原状;类型;合同解除;损害赔偿;


3
《论产品设计缺陷及其判定》


出处:《东方法学》2016年第2期


【摘要】 现阶段,我国有关产品设计缺陷的案件逐渐增多,并成为判断产品责任的疑难问题。针对产品设计缺陷案件,应当适用过失责任原则,以改变产品责任一律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局面。我国现行法规定的不合理危险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足以适应产品设计缺陷案件的要求、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欠缺说服力,可以借鉴“风险—效用”标准予以完善。在运用“风险—效用”规则时,受害人原则上应该提供缺陷产品的“替代性设计”,并由法院对该替代设计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予以权衡,以此作为认定产品设计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险”的具体标准。


【关键词】 设计缺陷;严格责任;风险—效用;合理替代设计;过失责任;不合理危险;


4
《民法典总则视野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


出处:《法学》2016年第2期


【摘要】 将意思表示错误划分为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并原则上排斥后者的德国学说与立法(“错误二元论”)并不合理,应将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予以一体化整合(“错误一元论”)。在立法政策上,以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兼及相对人的消极信赖保护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交易安全的需求;相反,应当确立以相对人的积极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为宗旨的行为外观责任。错误的构成,在表意人方面,必须属于实质性错误并给表意人造成较大损失而且排除其重大疏忽的情形;在相对人方面,除非其导致错误的发生、在可识别错误的情形下违反诚信原则,以及构成共同错误,才允许合同被撤销。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上的错误制度应当借鉴和吸收比较法上的最新立法成果。


【关键词】 错误;动机错误;“错误一元论”;“错误二元论”;实质性错误;信赖保护;


5
《表见代理本人归责性要件的反思与重构》


出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摘要】 以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独立构成要件的“双重要件说”,系以德国的权利外观责任为基础,存在体系上的矛盾以及难以认定的弊端。我国《合同法》第4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文义并不包括本人归责性,司法实践也不以本人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借鉴法国法上的表见理论,将本人与外观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内置于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因素,以由此形成的“新单一要件说”来阐释我国现行表见代理的规范,更符合立法目的以及司法现状。

关键词】 表见代理;权利外观责任;可归责性;合理信赖;


6
《物权私法保护方式的体系纷争与调和》


出处:《现代法学》2015年第5期


【摘要】 我国现行法对物权的保护,除自力救济与不当得利之外,确立的主要是物权请求权及其从请求权与因侵害物权的行为所生的侵权责任分立的双重体系,这既与德国民法上物权请求权及其从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体系不同,也与英美法系单一的侵权责任形式有异。物权请求权及其从请求权具有独立的价值,不可被侵权责任所取代;侵权责任方式扩张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消除危险,是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恢复原状请求权属于侵权责任方式而非物权请求权。


【关键词】 物权保护;物权请求权;占有恢复关系;侵权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7
《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的现实困境与制度重构》


出处:《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5期


【摘要】 对于一方利用其优势致使给付显著失衡的现象,德国法上的暴利行为与美国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所持的主、客观要素综合评价的观点代表了比较法上的发展趋势。我国《民法通则》虽开创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分立的立法例,但两者各自的适用范围不仅未臻明确,反而出现相互重叠的现象,并未达到立法者预设的目标。乘人之危不足以成为意思表示瑕疵的独立类型,其规范功能可分别被显失公平与胁迫所涵盖。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应当废除乘人之危,确立兼有主客观要件的显失公平制度,以凸显该制度保障意思自决原则兼及给付等价原则的目的。


【关键词】 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暴利行为;意思表示瑕疵;等价公平;私人自治;


8
《论抵押不动产转让的法律效果——<物权法>第191条释论》


出处:《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


【摘要】 《物权法》第191条未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而是通过设置价金的物上代位与代为清偿制度予以代替。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与买受人订立的转让抵押财产的合同有效,但是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代为清偿并非行使涤除权,而是债法上的代为清偿权。


【关键词】 抵押财产;追及效力;物上代位;涤除权;代为清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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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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