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肖斌法官谈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讲坛

2016-12-05 民商法前沿论坛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为肖斌法官发言实录,由论坛组委会整理,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发布,转载请联系授权。


全文共1115字,阅读时间约2分钟

2016年3月24日晚,第422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举行。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主讲“《劳动合同法》的反思与展望——对《劳动合同法》修改讨论中热点问题的回应”。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肖斌参与与谈环节。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整理,本篇为肖斌法官与谈部分,经肖斌法官审定。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


第422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发布计划

11月29日

林嘉教授主讲《劳动合同法》的反思与展望 

12月1日

杨飞副教授谈修法应当回归社会法属性 

贺玲副教授谈劳动关系实质为关系契约

12月2日

范围副教授谈司法实践应更加重视法律效果

王天玉博士谈劳动法制供给侧改革 

12月5日

王东军法官谈《劳动合同法》的司法实践难题 

肖斌法官谈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杨琳法官谈学术界与司法界应良性互动

12月6日

梁枫律师谈《劳动合同法》的实务反思


1
法庭上员工往往非常强势
 


我在审判中发现:第一点,在法庭上,企业常常是处于一个非常弱势的地位,员工往往显得非常强势,这可能跟劳动者永远都处在一个弱势地位的传统认知并不相符;第二点,常常感觉企业招一个员工非常容易,但要解聘一个员工太难,真是“请神容易送神难”,因为好多企业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员工往往都会以违法解除诉到法院,主张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这个问题,我们实践中也有关注。因为我们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经常会产生很多的问题,由于员工跟企业已经没有信任基础,即便法院判决之后,也很难实施,比如员工不到单位去报到,然后员工说是单位不让去,单位说我通知员工来但他不来,给他发快递不收,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也不回。后期员工可能会继续诉到法院来要求该期间的工资,因为劳动关系还是存在的。这样的判决结果我们也不希望出现。所以法官一般也会跟劳动者进行释明,原则上让他不再主张继续履行,而是要求赔偿金,当然选择权在于劳动者。对此已经有过很多次研讨,我觉得立法在这方面确实是需要调整。


2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我今天还想探讨一下,一个企业如果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一个企业往往在员工手册里面明确规定了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包括员工犯了什么样的过错可以解除。这个员工手册里会有很多的条款,首先要经过民主程序的制定,其次还要向劳动者进行出示,如果这几点都具备的情况下,可能涉及到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的问题。比如说我现在处理的一个案子里,员工手册是这么规定的:未经允许,擅自向传播媒体或外界透露单位的有关情况,在公众场合有诋毁单位的言论,致使单位承受名誉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这个案子中的劳动者,跟单位产生矛盾了,就在微博上发了几篇文章,痛斥了单位的贪腐问题,当然这些问题都没有查明属实。当单位发现相关微博后,让这个员工写了3份检讨。他在2014年的11月25号发了微博,26号写的检讨,到12月30号陆续又写了两份,单位说检讨的不够深刻。单位在12月31号的时候,还是根据员工手册的条款和他解除劳动关系,给他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现在劳动者就以违法解除为由诉到法院了。


对于这个案子,第一个问题就是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有没有一个界限。比如规定员工不能透露单位的信息,这样规定是否合理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当单位根据员工手册对劳动者进行处罚、除名的时候,有没有时间的限制。还有单位发现问题之后,如果第一时间就处理与和他最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一致的情况下,我们能否赋予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权限。另外我还想了解一下单位的自主管理权的内容和范围,是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还是也不能违反我们人之常情。


民商法前沿论坛

民商法前沿论坛是由王利明教授发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品牌学术活动。民商法前沿论坛以“打造学术争鸣之地、前沿传播平台和学子见贤思齐之所”为宗旨,自2000年9月15日创办至今16年,成功举办430余场,现场听众超过8万人,讲座实录通过中国民商法律网全文发布,累计阅读超400万次。

民商法前沿论坛组委会

召集人:樊勇

本场承办人:刘瑶   常立

实录编审:李广燊   范佳慧   施培   刘瑶   常立

赞助方:北京德恒公益基金会

媒体支持:中国民商法律网


推荐阅读

杨飞副教授谈修法应当回归社会法属性 | 讲坛

贺玲副教授谈劳动关系实质为关系契约 | 讲坛

近期好文

最新 | 36项民事审判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明确

马俊驹教授谈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


实习编辑:林春岚

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