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熨平皱褶——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丨我读

2015-04-18 林淡萍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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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渝萱

图片:李欣南、师文

导言: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是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誉世界的法学家,他对法律改革的贡献主要在英国,但他的思想影响却不局限于英国。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学家提出的进步思想。通过阅读丹宁的法学著作,读者不仅能对英国法律的现状和历史有所了解,还能对他的法学思想有所思考,从中吸取一些有益的东西。


当我觉得权威错了而我的义务又使我不得不服从它的时候,我就会感到烦恼和不安。除非我能说服我的同行相信权威正在做非正义的事情。或者它迟早会被推翻。如果不被法官们推翻,就会被国会推翻。在我失败的地方,它们会取得胜利。 ——丹宁勋爵


丹宁勋爵其人(1899.01.23-1999.03.05)


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是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誉世界的法学家之一。他从1923年当律师,1982年在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Master of Rolls)的任内退休。在近六十年的法律生涯中,他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积极、大胆地参与英国战后的法律改革,并做出了重大贡献。


丹宁是一位老资格的法官。1963年他受当时的英国首相Harold Macmillan的委托,对一起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即“普罗富莫案”)进行调查。因该案涉及多名政府大臣及苏联驻英海军武官,所以格外引人注目。丹宁勋爵因出色地完成了这项复杂而困难的任务,成为英国家喻户晓的任务。他担任民事上诉法院院长整整20年,担任司法职务长达38年,这在英国司法界是一个史无前例的记录,就是在这个世界都是不多见的。


丹宁是一位法律改革家。在几十年的司法生涯中,丹宁面对世代的挑战,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对英国的法律改革做出了重大贡献。英国法律界公认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


同时,丹宁还是一位享誉世界的学者。丹宁的书浸透着他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独特的优美文风和极高的文学素养。它们语言简练而流畅;讲述一个个案件就像讲述一个个故事,生动、细腻,娓娓动听;时而引用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时而从文学宝库中信手拈来一两个典故;文字精当,举例贴切,并杂以诙谐、幽默、讥诮,使人读起来饶有兴味。


以下是丹宁勋爵的四部法学著作,摘录其中精彩的段落,与读者共赏:


——一个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


简介


《法律的训诫》The Discipline of Law是丹宁勋爵在1979年出版的一本重要的法学著作。本书主题是:法律原则应该与时俱进。作者指出,那些由19世纪的法官们确立的法律原则,尽管适合当时的社会状况,但不适合20世纪的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应当用现在的社会模型对它们进行改革,使之与人们今天的观点和需要相适应。在探讨这个主题的过程中,作者列举了一些带有最明显进步色彩的原则,并大量援引其所做的判决,用连续的、系统的评注把它们贯穿在一起。内容涉及如何解释法律条款、如何纠正错误的行政判决、如何进行司法审查和如何界定行政机关的过失行为及其赔偿等等。


精彩文摘


(书中第二章解释成文法 之“熨平皱折”中,作者引入这样一个关于房租的案例来阐释解释成文法的新方法)


有一套房间,因为房主太同意为它提供热水,所以他的年租金已从175磅增加到250磅。房客先欣然同意支付250磅,但后来又力图使房租减回到175磅。他没有一点儿法律依据,仅是靠《1920年出租法》中的“责任”一词进行字面上的解释来支持的。这种情况因国会没有预见到,因而也没有针对这种情况制定的法律条款。我们推迟判决四个星期,我在判决书中是这么写的:


为作出判决,本案所提出的问题是:我们是否有权扩大解释“责任”一词“的一般含义。现在本院认为,应该对这一小节不拘字面意思地进行解释,以便在立法中形成的带有指导性的原则得以实施。


必须记住,无论一项法律什么时候被提出来考虑,人们都没有能力预见到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即使人们有这种预见能力,也不可能用没有任何歧义的措辞把这些情况都包括进去。……一个认为自己要受“只应该注意法律的语言,而不要管别的东西”这种假想的规则约束的法官,往往抱怨起草人没有为这种或那种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或者认为起草人写了某些可以作多种解释的话是有罪产生的。如果现有的法律暴露了缺点,法官不能叉起手来责备起草人,他必须开始完成找出国会意图的建设性的任务。他不仅必须从成文法的语言方面去做这项工作,而且要从考虑产生它的社会条件和通过它要去除的危害方面去做这项工作。然后,他必须对法律的文字进行补充,以便给立法机构的意图以“力量和生命”。……我想作个简单的比喻,就是,法官应该向自己提出这么个问题:如果立法者自己偶然遇到法律织物上的这种皱折,他们会怎样把它弄平呢?很简单,法官必须像立法者们那样去做。一个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

——我要给你们讲讲:装着催笑气的圆筒,喋喋不休的法官,沉进海底的船舶,以及遭到遗弃的妻子之类的时间。每一事件都包含着实际的重大教训。

简介


《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是《法律的训诫》的姊妹篇。书中所说的“正当程度”指的不是枯燥的“诉讼条例”,它出现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中:“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推荐阅读


《面对法庭》一章中,“‘催笑气’没有被释放出来”是一个极为有趣的故事,讲述一名辩护律师的临时帮手巴洛夫,感到某个一再拖延的案件冗长乏味,偷了一瓶“催笑气”(一氧化二氮),想在庭审时把气体释放出来,让法庭发言变得生动,活跃审判气氛。后被法警发现,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判其入狱六个月。巴洛夫在监狱中恳请官方代诉人安排上诉,被法院受理。鉴于此案,丹宁勋爵在书中写道:


近来关于这方面的案件给人们上了一课,这一课当然是合适的。新的刑事法院诞生了,但该法院的法官并没有获得在巡回审判时所具有的特权。审判时法官的罩袍和打扮是每个人都肃然起敬,但他却几乎很少行使即刻惩罚的权力。然而对于刑事法院来说,维护其尊严和权威也是很重要的。该法院的法官们应当毫不犹豫地行使从前人那里继承下来的权力。对于侮辱最好的方法是不予理睬,除非那些侮辱时严重的和诽谤性的。对于拒绝回答则可给予告诫,除非案情必须得到回答。但是对于破坏法庭、威胁证人或陪审员,则应当立即逮捕。如果可以安排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则应送回拘留,如果须作出判决,则应罪罚相当,令人心悦诚服。倘若判决有错误,可以上诉到本院,我们总是在一两天内就审理这种上诉的。本案就是一个范例。法官做的这样坚决是可以理解的。但由于事情发生得突然,他走得太远了。不能责怪他,这只是表明允许上诉是明智的罢了。”

——过去的经验指明了通向未来的道路。

简介


在《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一书中,丹宁勋爵在探讨几个法律分支的改革。第一部分介绍了分属五个不同世纪的伟大的法律改革家。他们当中的每个人都依靠了解释的力量,为改革法律铺平了道路。他们的风格——写作的风格、讲演的风格和作出判决的风格都迥异多姿;第二部分为专题的论述,涵盖第二篇到第七篇,从陪审团审判、法律援助、人身伤害、诽谤罪、隐私与秘密到权利法案,探讨其中的法律争论点;第三部分则是一般性的叙述,通过介绍Richard Dimbleby题为”权利的滥用”的演讲,力求证明法律最重要的作用是防止掌握权力的任何机构滥用权力,不管它们是政府、报社、电视台、工会、跨国公司还是其他机构。


精彩文摘


以下是书中关于新闻自由的论述,与读者共飨:


在英国钢铁公司,有一个被认为是爬的很高的人,他从保险柜中拿出了绝密文件,秘密的交给了格拉纳达公司。他被称为“鼹鼠”,为了不被抓住从不出来,格拉纳达公司在电视节目中用了这份情报,但是格拉纳达公司不肯说,上诉法院命令格拉纳达公司说出他的名字。我说:


“为了保障自由,报纸必须证明自己有理由得到自由。一家自由的报纸必须是负责任的报纸。报纸的权力是很大的,它绝不能滥用它的权力,如果报纸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就会丧失关于保护其消息来源的权利。”


我现在仍然认为我说的这段话是对于原则的正确阐述。但新闻界对我这段话及判决感到十分愤怒,他们组成一个反对法官的联合乐队。在一些政治家的支持下,Michael Foot先生说:“丹宁是个笨蛋”。《泰晤士报》比较冷静地说,“这次丹宁站在了错误的一边”……我认为报纸对法官的抨击时滥用了他们的权力……就在那年,这些关于宣传工具误用权力的例子要求它们——及它们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自我反省,应该记住他们有义务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他们再做出不负责的行为,他们就会发现他们的自由被套上了枷锁。我毕生都支持出版自由,支持新闻自由,我强调这种自由不被误用正是为了维护这种自由。


——法律绝不会停滞不前,它在飞速前进。你们必须和它跑得一样快。我希望你们能够驾驭它。

简介


《法律的界碑》Landmarks in the Law是丹宁勋爵生前最后一本专门论述法律问题的著作。在书中,作者分门别类地论述了在历史上对构成英国宪法原则具有重要影响的一些界碑性的案件。这些案件涉及个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出版自由、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问题。正如丹宁勋爵说的那样:法律上的界碑像标明着原则界限的石碑,它们像我们祖先用以辨别方向的灯塔,为后代法律确定了法律的进程。


精彩文摘


(摘自第十三篇《我审判过的最重要的案件》导言)


人们经常问我:你审判过的案件哪件是最重要的?毫无疑问,是普罗富莫事件的调查。它是一座界碑。它不是一个法律案件,但它和法律案件有很多共同之处,因为它是一次寻找真情的调查。


1963年6月,Harold Macmillan先生的政府出于危机之中,之所以出现危机,不是因为对他的不信任,而是因为对他的不信任而引起的谣言。先是提名一个人当大臣,接着又提名另一个人当大臣。翻来覆去地一共提了12个人的名字。每一个谣言都谈到高管阶层中的腐败和堕落。他们给大臣造成了安全危机。他将不得不辞职,其他人也不得不辞职。每个大臣都要自己问自己:“接替我的是谁?”政府的信念遭到了动摇。Alexander Pope的诗似乎就死形容这些谣言的:


流言蜚语,潮水一般,

无中生有,竞相流传;

讲者添油加醋,

听者又加瓦添砖。


这些谣言与政府和大臣利害相关,因此,他们认为,唯一的办法就是进行调查,看看在这些谣言中有没有真情。我被要求去处理此事。我的观点是,在调查中“要做到公正”。因为我认为,“要在大臣和谣言贩子之间做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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