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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思路——第四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特邀报告丨讲堂

2014-11-15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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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暨特邀报告于9:00开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淑文代表主办单位致欢迎词。江平、王利明、黄立、詹森林、姚红、罗东川等以“民法典编纂思路”为主题发表了讲话。

江平:

四中全会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提出重要议题——民法典的制定,于此,江平教授着重提出三点。

第一,决议明确提出制定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虽然实际上在持续进行,但步伐缓慢,缺乏科学理念指导,各界看法也不一。四中全会决议是民法典制定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契机,但江平教授仍坚持原来观点:能制定民法典最好,力争制定,如有困难,也可以在现有单行法基础上,形成松散民法典。与此同时,必须关注单行法之中存在的矛盾,例如《物权法》主体与整个民法主体不一致,国家、集体、个人无法纳入“自然人法人”体系,这一当初《物权法》起草时就存在的问题,在纳入民法典时如何解决,需学界讨论。

第二,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首先,科学立法。我国民法立法缺乏科学性,例如《物权法》中民法的所有权概念用宪法理念来划分,缺乏和民法典统一的思路。再如,民法立法缺乏立法报告书。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法院文书公开,行政机关透明化,但立法却未实现透明化。

其次,民主立法。“土地不许买卖、出租、抵押等任何方式转让”的相关规定随着时代发展,在《宪法》《土地管理法》中已作出相应修改,但《民法通则》却至今未修改,立法民主化并未完全实现。在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中,必须注重民主立法。

第三,三中全会就已经提到的“重大决策必须于法有据”开辟了立法新阶段

自改革开放,我国实行改革在先立法在后,促进经济发展。三中全会提出“重大改革必须先于法有据”,使得立法任务繁重,是对立法的更高要求。例如,《物权法》的实施至关重要的是《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将《物权法》精神贯穿其中。改革和立法关系必须有明确指导思想才能立法发展更好。在此,江平教授指出,台湾在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经验可以给我们以启发。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应当吸取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先进经验才能有所突破。

黄立

黄立教授以越南航空在京边失事事件、小明村灭村事件等为例,就死亡宣告交流台湾地区民法典立法经验。

越南航空在京边失事事件,最大的问题在于,空难部分尸体找不到。如确认死亡,则保险可以理赔,航空公司赔偿。死亡宣告期限为6个月。6个月以后大部分人得到赔偿,小部分人跨国赔偿困难。及时的死亡证明对于理赔十分重要,不管有无死亡证明,皆宣告死亡。

詹森林

一部完整的民法也是中国梦不可欠缺的一部分。借鉴世界各国民法典来看,各国都有债篇的立法。中国有债法吗?中国没有法典的名称或者部分的名称是债,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中的不当得和利无因管理均体现债的内容。我们是否要在民法典中加入债篇?

大部分国家民法典都有债编立法,德国台湾日本皆是如此。中国并没有法典“债”,但有“债”的立法,民法通则,合同,侵权都构成债法部分。

民法典立法首先要考虑,是否应当有独立债编。詹森林认为,中国民法典应效仿各国,有债编。进而考虑两个问题:立法宗旨,立法技术

首先,应当明确立法宗旨。中国民法与其他国家不同在于,并非完全的私法,非常在意其公益性,有私法公法化的特点,是我国特色。这一特色是保留还是废除?中国法律要兼具中国特色和迎合潮流,中国特色在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是否需要坚持这一点,也是需要考虑的。

其次,立法技术也有要考量的因素。德国民法,的确有其科学性,表现在体系性、逻辑性方面。我国在追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过程中需要解决如下问题:如何将既有的与民法相关的条文、法典整合为一?合同法、侵权法、人格权法、民法通则中的债法的规定如何纳入债法中?要不要民商合一?

其他问题,如何将具体的法律的内容如消保法纳入债篇当中?债之通则如何表现在债篇之中?第二个问题:在于与国际化呼应,如CISG等区域条约规定。还要考虑的问题是某个问题是立法还是不立法?

王利明

四中全会强调加快编纂民法典。中国民法典要反映21世纪的时代精神。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是前所未有的伟大成就,中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深刻社会变化也必须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

第二,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还要坚持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强调人文关怀的精神。

第三,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对信息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特征进行反映,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现代法律面临挑战,高科技发展时代下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新型交易方式的出现,对现有公示方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了强烈的冲击。无纸化证券交易深刻改变了有价证券规则。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大量采用互联网登记。大数据产生新的知识产权类型,但同时也产生巨大侵害风险,物权法对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如何保护。

第四,反映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纯粹的交易规则上必须与世界接轨。现行世界通行的“软法”是否需要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

第五,必须反映全球环境恶化的特点,在物权法中更加强调物尽其用。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强调爱护环境义务。

第六,反映风险社会的特点,从对加害人的制裁转变为对受害人的救助,丰富保险、社会保障、加害人赔偿等多元化的救济体系,在事后救济的基础上,更加强调事前的风险防范。

姚红

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使民法学界和实务界备受鼓舞。激动之余,应当考虑理性立法。姚红主任提及三点。

什么是编纂民法典

各国国情不同,其民法典编纂思路也必然各异。法国大革命后,为巩固革命胜利成果,制定法国民法典;德国为统一和发展,整合多部法典,制定德国民法典。为什么不能说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等形成的有机体系是民法典的编撰?我国长期以来缺乏法治理念,改革开放之前强调计划,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民法典。但当时民法研究初浅,民法典既定条件尚不具备。当时决定先制定单行法。1998年1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会议,决定成立民法典和物权法起草小组,主要以学者骨干成立。但是98-02年并未出台民法典,集中制定《物权法》等。2002年,草案提交审核,由于涉及面复杂,物权法又急需出台,故而分编通过方式。中国民法典分阶段,分步骤,由分到整,逐步进行。民法典编纂一直在路上,现在到了冲刺阶段。

第二点,编纂怎样一部民法典

形式上,应当有一部民法典的全部要素,总则、物权、债权、时效等无所不备;实质上,对民法基本概念与法理、民法调整对象等应当有共同认识。民法典的编撰要有必要的形式,形式决定内容,但应当更加注重实质民法典研究。

第三点,民法典编纂步骤

首先,应当考虑民法典编撰和现行法的关系。首先应当对现有规定进行梳理,以下因素均应考虑:现有规定中的不协调、不统一、冲突;单行法的哪些规定不再使用;单行法是否都要入典;还有哪些需要补充完善

其次,应当确定未来民法典的体例结构。有各种主张:民商合一、民商分离;松散式,将现有民法通则进行重新规定,与单行法构成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民法体系;废除民法通则制定民法总则单行法各自独立继续存在。不论哪种主张,都应尽快确定下来。

再次,民法典编纂是否应当总则先行。总则的制定的难度很大。

此外,既要借鉴外国经验,又要符合中国国情。

罗东川

第一,从满足司法实践角度出发,法官们希望能有一部反映社会实践、时代特色的民法典的诞生。案件审理难度越来越大,难以通过审判技术来解决日益出现的新案件,民法典的出台能为案件审理提供法律依据,更具有生命力的民法典应当吸纳多年的司法审判实践的经验。

第二,司法文书全面公开是对司法审判者的重大挑战,也是研究中国民商事实践尚待开发的沃土,具有重大的革命性的意义。审判信息流程的公开,是全世界前所未有的公开的姿态,希望这些都可以成为学界研究的重要素材。
第三,应当更为强调实证的研究,关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各类新案件。民法典编纂要考虑时代特色。民法典的制定要围绕经济生活,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平效率兼顾问题,民事审判和商事审判区别问题等值得研究。经济高速发展,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对现有的司法实践形成了诸多挑战,这些都可以成为民法典制定可供参考的重要素材。

民法典编纂是法律界盛事,也将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

(以上记录由中国民商法律网整理,未经发言人审阅)


附:2014年11月16日 日程

第一会场:民法总论与侵权法【如心会议中心第一报告厅】
上午【9:00-12:30】

第一场【9:00-10:40】
主持人兼评论人(30分钟):
刘士国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郭土木 辅仁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叶金强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方志平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
报告人(每人10分钟):
1. 张 彤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题目:两岸四地私法冲突与协调的路径
2. 于 飞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题目:中国民法基本原则体系及其在未来民法总则中的设置
3. 方新军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题目:一项权利如何成为可能?——以隐私权的演进为中心
4. 王 竹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以“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制定民法典的立法程序——一种“实用主义思路”的合宪性思考
5. 沈建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
题目:私权(法)主体概念发展的历史考察
6. 金 晶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讲师
题目:私法趋同的局限——以欧洲和东亚私法为观察视角
自由讨论(10分钟)

茶歇【10:40-11:00】

第二场【11:00-12:30】
主持人兼评论人(30分钟):
陈俊仁 台湾成功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徐涤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宋鱼水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
黄 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报告人(每人10分钟):
1. 叶名怡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请求权竞合理论批判论纲
2. 冉克平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的现实困境与制度重构
3. 刘召成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题目:人格商业化利用权的教义学构造
4. 班天可 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
题目:意思表示中的法律错误
5. 申惠文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题目:论民法类型化的方法
6. 郭 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题目:抽象讨论和现实关怀——以民法上法人概念研讨和中国经济转型为例
7. 贺 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题目:认真对待案例评析

午餐【12:30-13:30】

下午【13:30-18:00】

第三场【13:30-15:00】
主持人兼评论人(30分钟):
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金可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曹险峰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 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姚 佳 中国社科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报告人(每人10分钟):
1. 黄 立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铁路法及大众捷运法有关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2. 吴瑾瑜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自杀致他人房屋受有价值减少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初探
3. 张 力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题目: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探正
4. 龙 俊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题目:论不确定的事实因果关系
自由讨论(20分钟)

茶歇【15:00-15:10】

第四场【15:10-16:40】
主持人兼评论人(30分钟):
李建华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汪志刚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友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傅广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杨 彪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报告人(每人10分钟):
1.王千维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 ’ 题目:受雇人盗领客户存款之雇用人责任——评台湾最高法院一百零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四号民事判决
2. 齐 云 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
题目: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制研究——从罗马法、近现代民法到我国《侵权责任法》
3. 杨 会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题目:论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
4. 曾 见 江苏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题目:法律与医学在医疗过失判断上的纠缠与正确处理——《侵权责任法》第57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5. 周晓晨 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
题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受害人范围之研究
自由讨论(10分钟)

第二会场:债法与商法 【如心会议中心中报告厅】
上午【9:00-12:30】

第一场【9:00-10:45】
主持人兼评论人(30分钟):
孙 鹏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梁上上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戴孟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宋良刚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报告人(每人10分钟):
1. 郑冠宇 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情事变更原则
2.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题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的再构成
3. 朱 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相对无效合同的界定与类型化
4. 韩强、朱奕奕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题目:保证与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辨析
5. 赵秀梅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违反预约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6. 黄文煌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
题目:清偿抵充探微——法释〔2009〕5号第20条和第21条评析
自由讨论(15分钟)

茶歇【10:45-11:00】

第二场【11:00-12:30】
主持人兼评论人(30分钟):
焦富民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 果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 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迟 颖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李 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报告人(每人10分钟):
1. 苏号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消费者合同缔约中的经营者告知义务
2. 王洪亮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出卖人送交瑕疵之物的责任
3. 王文胜 湖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题目:德国法中保护义务与交往安全义务间的关系及其对我国法的启示
4. 陈帮锋 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
题目:罗马法中的不可抗力抗辩
5. 姚明斌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后
题目:欧洲法上违约金的规范模式——概括、评述与启示
6. 刘炫麟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讲师
题目:医疗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7. 陈爱碧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博士生
题目:房地产经纪合同佣金支付规则重构——以美国法为主要参照

午餐【12:30-13:30】

下午【13:30-18:00】

第三场【13:30-15:00】
主持人兼评论人(30分钟):
朱大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施天涛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春燕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徐强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王延川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报告人(每人10分钟):
1. 林国全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之争讼
2. 郭土木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题目:股份回笼禁止与库藏股制度之探讨
3. 曹兴权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抽逃出资禁止制度:基于法政策范式的解读
4. 韩 良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私募股权投资工具法律问题研究
5. 王乐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题目:金融创新与担保信贷的死亡:一个法律与金融的视角
6. 王 丹 北京建筑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我国派生诉讼的司法现状调查研究

茶歇【15:00-15:10】

第四场【15:10-16:50】
主持人兼评论人(30分钟):
王文杰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
任自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娄建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祝用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总监
陈 胜 中国银监会法规部副处长
报告人(每人10分钟):
1.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公司登记制度的改革对债权人保护的冲击与对策
2. 李清池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题目:公司法的合同隐喻:启发与误读
3. 于海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论我国保险消费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建构
4. 王 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可保风险的社会法学思考
5. 李青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
题目: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资制度构建
自由讨论(10分钟)

第三会场:物权法与继承法【如心楼一楼模拟法庭】
上午【9:00-12:30】

第一场【9:00-10:45】
主持人兼评论人(30分钟):
詹森林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田士永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凤章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报告人(每人10分钟):
1. 刘保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规则的理解与反思
2. 程 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立法中的若干重大问题
3. 王铁雄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论财产所有权观——写在民法典编纂启航之际
4. 金锦萍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管理规约限制性条款及其限制
5. 张保红 广东韶关学院副教授
题目:论不动产登记制度法理基础的重构——以物权行为为中心
6. 周玉辉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讲师
题目:论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定位与证明效力
自由讨论(15分钟)

茶歇【10:45-11:00】

第二场【11:00-12:30】
主持人兼评论人(30分钟):
刘家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张 谷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双根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徐同远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报告人(每人10分钟):
1. 常鹏翱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物权法源的多样性
2. 张志坡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
题目:物权:概念OR类型
3. 汤文平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宅基地上的权利群研究
4. 翟业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我国农村土地权利立法的创新与完善
5. 王伟伟 北京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题目:多重担保的求偿权与代位权
6. 李 媚 罗马第二大学法学博士
题目:罗马法上的重复抵押制度及其对中国法的启示

午餐【12:30-13:30】

下午【13:30-15:20】

第三场【13:30-15:20】
主持人兼评论人(30分钟):
渠 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王才亮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冉 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报告人(每人10分钟):
1. 董学立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我国担保物权法中的“准用性规范”研究
2. 王文军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论占有改定情形下的善意取得适用
3. 袁 震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论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地权内涵
4. 王 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讲师
题目:《物权法》中的证据规范:物权推定规范及其展开
5. 付翠英、王晓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题目:遗产酌给制度的性质、确立基础及其适用
6. 王艳慧 黑龙江大学《北方法学》编辑
题目:西方继承理念变迁的法哲学分析
7. 李 岩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虚拟财产继承立法问题研究
自由讨论(10分钟)

闭幕式【17:30—18:00 如心会议中心 第一报告厅】 敬请全体代表参加

晚 宴(唯实国际交流中心,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资


“中国民商法律网官博”微博平台将于15、16两日对会议内容及进程进行全程直播与跟踪报道,后续内容请持续关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推送!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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