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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丨曹东勃:《论法的精神》阅读札记

2014-07-11 曹东勃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一、法的世俗化历程


法的世俗化:作为理性主义大旗之下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与他的同时代思想家一样,将用力的方向首要地指向对神学的批判,尽管表现在《论法的精神》之中的,主要是一种侧翼包抄、另辟蹊径式的批判。我们也许可以这样理解,在保留神创法之合法地位的前提下,孟氏对自然法与人为法的浓墨重彩的阐述,稀释了神学的浓度——将之降为法的渊源的三分之一,完成了一场法之世俗化的“增量改革”。孟德斯鸠开篇即明确批判命定论:“有人说,我们所看见的世界上的一切东西都是一种盲目的命运所产生出来的,这是极端荒谬的说法。”他继而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万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在孟氏看来,法的精神是一种不同于“神的理性”的根本理性,它反映着自然和政治、社会的内在规律,是一种客观实存,法的精神是一种客观精神。

  自然法:(1)由于对生命自身规律的欠缺,人们表现出怯懦和自卑,因而并不好斗,追求和平以增长对自身和外物的知识与理解,这是自然法的第一条。(2)寻找食物以保存生命,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去推究生命之起源。(3)类属性和两性相吸等自然爱慕使生命有相互亲近的可能。(4)人类除感情之外,通过语言、文字获得知识,并经长期积淀形成文化,这样,人与人之间就建立了基于共同文化之上的全新认同关系,这是超越于一般生物间的亲近关系的新的联系——社会性。严复对此概括得更为精炼:“孟氏所标之自然公例四:一曰求安,二曰自养,三曰相助,四曰愈愚。四者之验效则成于合群。”

  人为法:人类社会的建立,也是霍布斯丛林的形成。孤立无助的自卑感为整体性的社会所灌注的社会性所替代,个人与个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围绕利益的纠葛形成内在的紧张。这种人为的紧张关系需要通过建构人为的法律来消解。于是,国际法用以协调不同国族之间的冲突,政治法用以处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民法则用以调整公民之间的矛盾。

二、政体及其腐化


  政体:在政体划分上,亚里士多德是按照执政者人数和政治统治的目的作为标准,提出君主/僭主、贵族/寡头、共和/民主三类。孟德斯鸠则改以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作为标准,特别是政体原则成为区分不同政体的核心尺度。“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1)民主政治以“品德”为原则,强调简朴、节约、勤劳、谨慎、安分、纪律,对共和国的热爱和对平等的追求是其基本精神。(2)贵族政治以“节制”为原则,宽和、节俭和适度可控的不平等是其基本精神。(3)君主政治以“荣誉”为原则,在君主国,“品德应该高尚些,处世应该坦率些,举止应该礼貌些”。(4)专制政治以恐怖为原则,恐怖的目的是平静,但这种平静并非太平。孟德斯鸠认为,这几种政体都存在腐化的可能,而往往是由政体原则的腐化开始。

  政体原则的腐化:(1)民主政治的腐化来自平等的滥用。公民对其权利的要求甚于公民对国家的责任。当政者则放弃责任伦理,一味讨好和迎合这种极端平等的吁求,“他们向人民只谈人民的伟大,来掩盖他们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许人民的贪婪,来隐蔽他们自己的贪婪”。这与其说是帕累托意义上的“精英衰落”,毋宁说是当政者与人民互动合谋的结果。不平等的精神会将民主政治导向贵族政治,平等的滥用(民粹)则会将民主政治导向专制政治。(2)贵族政治原则的腐化来自法治的崩溃。如果处于统治地位的诸多寡头贵族不能在法治框架下行事,则国家对于上层统治者来说是一共和政体,而对下层被统治者来说就是一专制政体。贵族政治若无强大外部压力又不能居安思危、戒慎恐惧,加之贵族世袭造成的社会流动性危机,就会销蚀这一政体的基础。贵族政治的致乱之源在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不平等过度、失控,转而发酵为怨恨、嫉妒和仇视。其一,贵族的荣耀建立在平民的耻辱基础之上(比如禁止通婚之类)。其二,贵族与公民纳税条件不同,这又可分为:贵族有不纳税特权;贵族以欺诈手段逃税;贵族利用所担任公职假公济私;贵族将平民变为自己的附庸从而分享平民缴纳的贡税。(3)君主政治原则的腐化来自权力的滥用。当人民以绝对平等的诉求消灭官僚制体系、摧毁专家系统,代之以扁平化的社会组织原则和决策机制后,多数人的专制由此产生;但反过来说,当君主逐渐剥夺民众的自治空间、摧毁其社会自组织结构时,君主政治的原则也被破坏,堕落为一人独断的绝对主义专制政治。特别地,当君主破坏普遍性规则,改变人们对于荣誉之获得的预期,肆意地滥施赏罚;当君主事必躬亲、大权独揽,拒绝与科层制中的其他官僚(宰相是最为关键的设置)适度分享权力甚或要集中权力,君主政治就行将毁灭了。(4)专制政治原则的腐化则是理所必然,因该政体本就属一非稳态,处于不断击穿底线继续下落的进程之中。孟氏认为,只有气候、宗教等外部环境的支撑下,才有可能达成暂时的均衡状态。“这些东西可能对专制政体的性质发生强有力的影响,但不能改变专制政体的性质,专制政体的凶残性格仍然存在;这种性格只能暂时地被制服。”

三、环境能决定什么?


  《论法的精神》中有六章内容是有关地理环境对政治与法律制度性质影响的评述,这构成了孟德斯鸠理论的独特之处。他的这一风格并对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也有一定的影响。孟氏主张,一个国家的领土、气候、土壤、地势等因素,都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1)领土:领土小的国家适宜共和主义,否则就不能长久存在;领土大小适中的国家适合君主制;领土大的国家适合专制政治,因为国中的显要人物各怀心腹事并权倾一方,不把君主放在眼里,完全有另立中央的条件,此外,大国突发事件多,需要君主的乾纲独断和决策的快速传达落实。孟德斯鸠总结道:“要维持原有政体的原则,就应该维护原有的疆域,疆域的缩小或扩张都会变更国家的精神。”他试图以此论证开明君主制度是适宜于领土适中的法国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多处都流露出这种倾向性。

  (2)气候:孟德斯鸠认为,气候影响民族心态与民族性格,继而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的政治法律制度。他说:“炎热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怯懦;寒冷国家的人民,则像青年人一样勇敢。”寒冷的气候让高纬度地区的人民精力旺盛、自信、直爽、注意力集中、少猜忌和阴谋;炎热的气候让低纬度地区的人民精神懈怠、心神萎靡、纵欲过度、狡诈敏感。孟德斯鸠在这里表达了对印度和中国的见解,他认为这两个国家都属于炎热地区,中国的气候让人们倾向于奴隶性的服从,国民的软弱性格造就和加剧了帝国的恐怖专制。孟氏也强调,如果统治者或立法者有意识地与地域气候的弱点抗争,那是很值得赞赏的。比如中国的气候因素使人倾向于静止,统治者则通过道德说教、立法以及领导人率先垂范(皇帝参加每年的农耕活动、皇后在皇宫从事蚕织)鼓励臣民勤劳。相对地,孟德斯鸠对印度的成见则较深,他说:“过度的炎热使人萎靡疲惫;静止是那样地愉快,运动是那样地痛苦”,所以印度的宗教思想体系顺从于人的感觉,其完全的无为与静修助长了热带人的懒惰。

  (3)地势与土壤:地势会影响政治制度,欧洲是广阔的温带,国家之间强弱相近,故多自由;亚洲是寒热两带“短兵相接”,缺少温带过度,国家之间强弱之分显明,故多奴役。平原适宜专制,山地适宜共和。“亚之地多大原,山海所分,皆成广部,至其南国,河流易干,虽有名山,上少积雪,川流较狭,不足以隔交通,是故,专制霸力之治,乃亚洲之当然。”肥沃的土壤使人们宽裕、怠惰、坐享其成和贪生怕死,造就了权力的集中;贫瘠的土地让人们勤劳、智慧、团结、勇武,导致了自由与民主精神。汤因比在其《历史研究》中关于文明起源的“挑战与应战”解释框架,亦是同理。


出处: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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