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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受理,申请国务院裁决是一条救济路径

王学堂 法律学堂
2024-09-22

前段时间,网上流传一则日期为2022年2月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2022)司复决1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说的是62名退休法官检察官因对《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相关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律工组[2021]19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61号)持有异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惜的是,司法部经审查,认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对其相应复议请求不作审查。

这起案件最近有了新进展,司法部于2022年2月9号作出了(2022)司复决11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请求国务院最终裁决对大多数人来说不熟悉,就是我专业从事行政复议13年也不熟悉,岂止不熟悉,是根本没有做过,理由很简单,这是项国务院部委的特权,我一个基层行政复议人当然遇不到了。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这是对同级复议不服的救济途径。

许多人可能质疑,为什么这些退休法检人员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是申请最终裁决?毕竟诉讼是两审制,而最终裁决是一裁终局。

或许与立案难有关。

近年来,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同时实践中行政诉讼也面临立案难,再审难,执行难等问题,其中立案难问题尤为突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甚至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立案难”在行政诉讼中长期以来是个“老大难”的问题。为此,我国采取了多重措施来解决这一难题,包括扩大行政诉讼立案范围,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国务院的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院管辖,经最高院批准,高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批准部分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中院对行政案件进行集中管辖,采取立案登记制度,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进行执纪监督等等

规定虽然不错,但实际效果仍然值得探讨。

采取“三不方针”即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或者是虽然收了材料,但不答复,也不出具法律文书,这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诉讼权利

目前看,行政复议的立案要普遍优于行政审判,这当然与行政复议机关不立案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关。


审判机关管行政复议机关,但谁来管行政审判机关?

隔空对广东某中级法院喊个话吧:

一个简单的工伤上诉案件,2021年11月18日上诉,2022年1月18日一审法院移送至某中级法院,现在已经是3月1日,仍然没有出受理通知书。

这样的司法有何效率可言?

谁能把这家法院的法官叫醒?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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