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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侵权?!陈冠希说的哪些话侵犯了林志玲的名誉权?

2016-08-01 正义网

文 | 林立

来源 | 法律博客(微信ID:falvboke)



这是最好的时代,因为这是权利的时代!


这是最坏的时代,因为这是撕逼的时代!


最近,撕逼大战好戏连台,撕完老虎撕女人,撕完肯德撕明星。大洋彼岸霉霉和侃爷的异国撕逼秀还没落幕,此岸久未露面的艳照门“男猪脚”陈冠希又异军突起,微博手撕林志玲。


志玲姐姐倒是很淡定,回了句不知你吼啥,姐不认识你。但是,网络上各路撕手早已按奈不住,连“解放台湾岛,活捉林志玲”的旧口号都喊出来了!自诩“技术流”文科男的我只想说,你们这样乱撕真的好吗?可以有点技术含量吗?要撕也依法撕,好吗?


技术问题一:陈冠希有言论自由吗?



鲁迅先生说,红楼梦的贾府言论颇不自由,焦大爷就骂了几句主子扒灰的实话,就给塞了一嘴马粪。(鲁迅:《言论自由的界限》)塞马粪爱好者,哪个时代都少不了,民国时有,现在也有。有的人搬出陈老师当年自拍大尺度写真集的旧事,意思是你丫都做了这事还有什么资格说三道四。爱国就不能吃肯德基,拍艳照就不能说话,这是什么扯蛋的逻辑!桥归桥,路归路,一码归一码,这是基本的法治观!我也不喜欢陈冠希,但我不死就要捍卫他说话的权利!可是,陈冠希有权乱说话不负责吗?


技术问题二:林志玲有名誉权吗?


去年有一场高逼格撕戏——方舟子与崔永元围绕转基因食品展开的微博骂战和名誉权诉讼。后来海淀区法院判了,第一季就剧终了。判决书说了,公众人物得容忍他人的批评。


林志玲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也是人,是人就有名誉权。只是法律给志玲配的名誉权防火墙是低级别的,给我这样的无名小卒配的是高级别的。


虽然是高配,但我做小法官时从没享受过。当事人想骂就骂,没什么事。有人说我太黑,可我摸着良心照了半天镜子,就是没发现自己哪黑!


好了,闲话少说,言归正传。为什么不给公众人物高配?因为高配了,老百姓就不敢说话了,这不合理。所以,如果官员被草民骂了,只要骂得没太过火就忍忍吧!别学王立军教授搞什么“双起诉”,别把自己给诉进去了。


技术问题三:陈冠希说的哪些话侵犯了林志玲的名誉权?





海淀区法院的判决还说了,公众人物有忍的义务,也有忍无可忍无需再忍的的权利。什么话不用忍?没有一定事实依据,“有任意夸大、歪曲事实”或“恶意贬低对方人格尊严”的话。饭不能乱吃,话不能乱讲。不要求百分之百的真实,但起码得有些根据,不能捕风捉影、信口开河。可以骂,但不能侮辱人。


这个判决看似各打五十大板,其实是有依据的,依据不仅有判决书上写的《侵权责任法》,还有判决书上没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实,这个司法解释确立了认定名誉权侵权的两个标准:有无事实依据和有无侮辱人格。


现在开撕!


有了刀,就可以解牛;有了标准,就可以开撕。


陈冠希手撕林志玲的微博是这么写的(原文为英文,这里引用译文):这个婊子丑陋至极,而且她闻起来像坨屎,我警告过你,当我生气时你不会喜欢我,假装是个女演员/超模的小姐。你其实只是娱乐圈的交易骗子,因为你舔了一些……



丑吗?林志玲被称为台湾第一美女,但美丑是主观感受,冠希哥要说志玲姐很丑,那也是他的自由。


臭吗?有人觉得榴莲香,有人觉得榴莲臭。真要说很臭,那也还说得过去,只是你能文明点吗?人家怎么说也是女生好吗,又不是喜欢玩屎的阿拉蕾,有点过了吧!


喜欢吗?志玲姐姐好像没说过会不会喜欢冠希哥,冠希哥会不会想太多了,虽然我知道你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演员/超模?周星驰在《喜剧之王》里一直说,“其实,我是个演员”,可吴孟达就是不买账,不让他领盒饭。演员或超模是林志玲的职业,但对她的职业表现是否认可是个人的自由。


交易骗子?陈冠希看到了,还是听到了?骗子这个词可不能乱说!


舔了吗?陈冠希也许有舔或被舔的爱好,但凭什么觉得别人都和他一样?“舔了一些”是说谁呢?这不是含沙射影,是什么?这不是侮辱人格,是什么?所以,如果这句话没有事实依据,那么百分百构成侵权了。




陈冠希说的话,有些是他的感受或评论,没有过侵权这条界;有些则很可能是没有事实依据,带有侮辱成份,越过了侵权这条线。


所以,志玲姐姐撕不撕是她的自由,但她真要依法开撕,告陈冠希侵犯她的名誉权是没有问题的。当然,我们也可以看看陈冠希能不能拿出什么证据。


噢,还有一个问题。陈冠希是加拿大人,林志玲是台湾人,内地法院能管这事吗?我以为是可以的,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而网络侵权的空间已经超出传统侵权的空间概念,微博不是主要在咱内地吗?志玲姐姐在微博上的粉丝可有不少是内地的啊!掉粉这事后果很严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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