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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您撰写起诉文书,这十点要注意

2018-03-30 黄熊 法律那些事儿


撰写起诉文书是诉讼律师的基本工作内容。诉讼文书能够反映律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习惯、代理经验等情况。撰写出一份好的诉讼文书对案件整体走向往往具有重要的影响。下面结合笔者经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简要探讨起诉文书撰写中的几个细节问题。


一、起诉文书标题的撰写

1、标题是写起诉“书”,还是起诉“状”?


诉讼实务中,较多当事人、代理人不会刻意区分起诉状和起诉书,认为两者仅是语言习惯问题,没有实质区别。实际上,起诉书和起诉状无论是性质,还是使用场合均不相同。前者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使用的法律文书,后者是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向法院提起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审判事项时使用的文书。


推而广之,通常而言,“书”多用于官方作出的有关文书,如前述提及的检察机关使用的起诉书,还比如,法院使用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机关使用的决定书等;“状”用于当事人等非官方提出的诉讼有关文书,比如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上诉状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人以诉讼案件的类别作为区分起诉状或起诉书的根据,此做法不完全正确。事实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也可能使用“状”,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民自诉、上诉申诉等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等。


此外,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的法条用语,已不再使用“诉状”一词,因此,在正式文书中,最好称“起诉状”,而不再简称或俗称“诉状”、“状子”之类。


2、标题是否要写明是“行政”起诉状,还是“民事”起诉状?


对于法院而言,无论是刑事、民事、行政类型的案件,均由统一的立案庭立案,通常不区分民事立案庭、行政立案庭等。为便于法院立案法官能够较快识别文书性质,以及拟分配的审判业务庭,当事人、代理律师最好在起诉状上明确标明案件是行政、民事或者附带民事等类型的案件,即在起诉状的标题部分写明“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这样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避免出现错误。此外,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不再使用诉状,最好能写全“起诉状”三个字,而不要仅写“诉状”。


二、起诉状中当事人基本情况的撰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状中,作为自然人原告,应当列明如下八项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应当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对于自然人被告,应当至少列明如下四项信息: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应当列明名称、住所。但在实务中,在上述信息基础上,还需要注意的地方包括:


3、写法定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或办公地址?


正常情况下,住所应当是自然人的身份证记载的地址或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地址,但实务中,可能存在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写明法定住所外,还写明经常居住地或办公地址。比如,对于自然人,已1年以上没有在身份证上的住所居住的,应当写明其经常居住地;对于法人办公地址发生搬迁的,应当写明新的办公地址。这样方便法院送达诉讼文书,避免送往原地,无人签收,走公告送达的途径延迟了诉讼。还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代理人将“住所”写成“住所地”,或者针对自然人写“居所”,针对法人写“营业地”,需要明确的是,“住所”是法定概念,无论对自然人,还是法人,均使用该词,且“住所”本来就是表达地点,不需要画蛇添足式写“住所地”。


4、被告人的联系方式是否确实能联系上?


虽然起诉状并没有要求必须写明被告的联系方式,但是,当事人、代理律师最好能写明联系方式,包括邮政地址、单位座机(总机)、单位总邮箱,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座机、手机、邮箱。在如今网络如此发达的年代,获取这些信息并非难事。对这些信息有疑问时,必须进行真实性、连同性、唯一性的查证。这样可以极大地方便法院联系被告,及时送达诉讼相关文书,从而使得案件顺利推进。


5、是否要在起诉状中写明代理律师的联系方式?


由于当事人通常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法院通常希望与代理人进行沟通。尽管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时,通常会同时递交“所函”,但是有些所函仅有单位名称,没有具体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这种情况下,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代理人的联系电话和地址,方便法院与代理人及时联系和沟通案件,同时也有利于代理人在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掌握主动权。如果担心个人信息泄露给被告或第三方,可以在授权委托书、所函中写明代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6、起诉状中要不要写明“第三人”?


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包括两种:法院通知参加和第三人申请参加。基于此,原告可以不在起诉状中列明第三人,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如果在起诉状中列明第三人,视为原告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法院决定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的撰写


在诉讼文书中写明事实与理由,应当先写“事实”后写“理由”。写作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权利(权益)存在、来源、享受主体等事实以及权利(权益)遭受侵犯、损害的程度等事实。对于该部分,通常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叙述,严格避免倒叙、插叙、过于抒情等“花样”手法,最好是据实直叙。写作“理由”时,可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分析、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


7、事实与理由是否可以与证据混合书写?


在实务中,有些代理律师将证据和“事实与理由”混同在一起,甚至直接以证据为线索演绎事实。笔者认为这样不妥。“事实与理由”是原告认为的体现自身主张的、有证据证明的陈述,是证据证明之结果,而不同于证据本身,应当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写明事实与经过,在证据目录中列出证据以及随后附上每一份证据。


四、起诉状尾部的撰写

8、起诉状送达法院该如何写?


在写完事实与理由后,应当撰写“此致”的法院,在撰写“此致”法院时,对于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不能仅仅写法院的名称,还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基层人民法院不用冠地级市的名称),保持与法院公文中印章的表述一致。


9、署名时是署当事人名,还是署代理人名字?


在“此致”之后,应当有起诉状的落款。落款应当写当事人的名称,如果是自然人,应当落款自然人本人的名字,而不是代理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落款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并加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印章,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名。如果原告是国外法人或单位,通常才由代理律师签字。


10、是写起诉人、原告,还是“具状人”?


在实务中,经常见到在起诉状当事人位置处,代理律师会写“具状人”。笔者以为,在起诉人、具状人、原告三者之间,最好写用“起诉人”,主要考虑到文头文尾的对称(即起诉状对应起诉人,答辩状对应答辩人),同时也符合《诉讼文书样式》的规范要求。


(作者:黄熊律师,单位:京师律师事务所,电话:18610433396)


编辑:yang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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