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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措施一表通(2023.9最新版)

孙政 王夏 法务之家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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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走进民法典,转载请注明来源本号及《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9月版)一书


执行措施,指人民法院为了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人的权益,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是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得以履行的重要保证,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兑现极为重要。关于执行措施,除民诉法外,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等也多有涉及。为此,本文以2023年9月修改通过的民诉法“执行措施”一章为框架,梳理民事诉讼中涉及执行措施的其他关联规定,作要点解读,并附典型案例,供参考

新民诉法

2023年9月修改

关联规定

含原民诉法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解读:依照本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报告财产的义务。财产报告的法定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只要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必须报告财产状况。债务人在接到法律文书后,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债务,经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仍不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财产报告时间要求是被执行人当前的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对于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对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实施处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是保障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得以履行的重要制度,但是仅靠此制度并不能完全调查清楚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员应当采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多种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最大程度帮助实现胜诉利益。


案例参考:《陶某顺、陶某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陈杨进,《人民法院报》2020年3月12日第3版】

案例要旨:行为人作为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状况,经采取罚款决定后仍然拒不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将已被依法查封的财产予以出售,转移财产,侵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48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482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规定》(2020年修正)第1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3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4条 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第6条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第7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二百五十三条【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向与被执行人有关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有关公司、企业等有关单位,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的活动,以保障实现申请人的胜诉利益。但是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的范围须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限度,人民法院在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后,还应当作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不得拒绝。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对拒绝或不配合执行的单位进行罚款,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49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483条 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第484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485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9号)第1、2条。

内容较多,此处略

 

第二百五十条【扣留提取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解读: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保存并不准被执行人领取其收入的措施。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将被执行人的收入支取出来,交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范围包括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稿酬、农副业收入、股息或红利等合法收入。多数被执行人在较长的时间内积累的劳动收入才能满足清偿全部债务,且劳动收入具有分期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因而有必要采取扣留措施,待到留足数额时予以提取。因此,被执行人在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存在劳动收入尚未领取,不论是否一次性足以清偿债务,都可采取扣留、提取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中可以确定每次扣留、提取的数额,以决定扣留到足额后一次性提取,有关单位必须照此协助执行。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限制,包括两部分,一是执行不得超出义务范围;二是扣留和提取的须保留被执行人本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50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执行查扣冻规定》(2020年修正)第3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5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解读: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不准被执行人和其他人转移、处理的临时性措施。扣押财产,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地或者运到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冻结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所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拍卖是指委托特定机构进行的公开竞价活动。变卖是指标的物所有人与第三人进行谈判确定价格从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指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拍卖、变卖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后进行的财产处置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范围应包括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51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执行工作规定》(2020年修正)31.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32.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34.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35.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民事执行查扣冻规定》(2020年修正)第3-5条

内容较多,此处略

第二百五十条【查扣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解读:本条是关于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的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实施查封、扣押财产执行措施的,应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象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其中被执行人到场是必经程序,执行人员未通知被执行人到场的,则不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成年家属到场是非必经程序,其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工作的进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还要通知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人参加,见证并监督执行工作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对被查封财产进行清点、编号、加贴封条,并在清单上注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特征。清单应一式两份,一份由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保存,一份由人民法院存档备查。执行员造具的财产清单应当由执行员、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盖章。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52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民事执行查扣冻规定》(2020年修正)第6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7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8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9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18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五十条【查封财产保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解读:执行人员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尤其是大型动产、不动产的,将这些财产交予作为财产的所有人和保管人,更有利于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此,被查封的财产可以交给被执行人保管,但是若被查封财产适宜人民法院查封的,则应由人民法院进行保管。由被执行人保管的查封财产,若财产遭受损坏或灭失的,被执行人对此有过错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是倒逼被执行人提升审慎保管查封物的注意程度,最大化保护申请执行人利益;二是防止被执行人私自处置查封物,进行逃废债。当然,对于既不适宜由人民法院进行保管,亦不适宜由被执行人进行保管的查封财产,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53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事执行查扣冻规定》(2020年修正)第10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11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二百五十条【拍卖和变卖】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解读:本条是关于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明确以下三点:首先,明确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前提条件。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并不能直接决定拍卖、变卖,只有在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逾期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其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变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首先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拍卖。对于变卖而言,实施变卖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不适于拍卖;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变卖,也可以自行变卖。在变卖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遵循法定的程序。最后,关于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的处理。本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主要是指金银(不包含金银制品)等物品。如果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属于等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案例参考:《申请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维德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5辑(2013.3)】

案例要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不适用级别管辖、二审终审等规定。只要具备担保的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54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486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487条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第488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规定》(法释[2009]16号)第13条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法释〔2016〕)第2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3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规定》(2020年修正)第1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2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二百五十【搜查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解读:搜查是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获取执行证据的有效手段。实施搜查的前提条件包含三点:一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二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是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搜查的范围包括:被执行人人身、被执行人住所、财产隐匿地。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搜查要符合法定程序,具体包括:1.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搜查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搜查令中应写明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写明搜查的对象,即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址(所在地)或者财产隐匿地的具体地址。2.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3.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4.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搜查笔录中写明。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55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494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第495条 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第496条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第497条 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498条 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第二百六十条【交付财物或者票证】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解读: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主要是指动产,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票据是指具有财产内容的各项证明文书、执照和支付凭证等,如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权属证、车辆证照、专利证书、商标证书及汇票、支票、本票等票据。依照本条的规定,指定交付财物和票据的,包括三种方式:一是有关财物或票证在被执行人处时,由执行人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场,在其监督下当面交付,或者由被执行人交付执行员,由执行员转交,并由权利人签收。二是有关财物或票证不在被执行人处,而在其他单位处。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时,人民法院应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该有关单位转交权利人并签收。三是有关财物或票证不在被执行人处,而在其他人处。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或当面交付给权利人,或交给执行人员转交给权利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56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493条  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处理。

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处理。

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工作规定》(2020年修正)42.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不动产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解读: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应遵循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采取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执行措施,由法院院长签发公告,限定期限,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自然人)的,要通知被执行人及其成年家属到场。通知后,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工作的进行。还要通知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搬迁的财物要详细记录,避免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因此可能产生的纠纷。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或者人为对执行工作设置障碍,造成财产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参考:《许富强等与许珂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 2020.05】

案例要旨:涉案不动产被法院执行查封前,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已经提出不动产确权之诉的,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应当实体审理,不宜裁定驳回起诉而要求其必须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一方当事人提起的涉及不动产的确权之诉中,另一方当事人已经将该不动产抵押给案外第三人并办理完毕登记事项的,此时产生了一方当事人与案外第三人的权利冲突,在民事诉讼中既要处理好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又要兼顾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一方当事人可以同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行政机关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但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才能彻底解决。

案例参考:《马某某与雷威及营口沿海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娄秀娟、樊少忠、陈晨,《审判监督指导》总第65辑(2018.3)】

案例要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57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2020年修正)第20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5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28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百六十二条【证照转移】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读:财产权证照是表示具有财产内容的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如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证照转移是财产权利实现的保障。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办理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照转移手续是法定义务,必须配合办理。不予协助配合办理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58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500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行为执行】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解读:本条是关于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规定。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是由人民法院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以人的行为作为执行标的的特殊的执行措施。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按照是否可以替代,可划分为可替代的行为和不可替代的行为。可替代的行为,是指能够由义务人以外的人代替义务人履行,如拆除违章建筑、修理物品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是可替代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不可替代的行为,是指只能由义务人自己履行的具有较强的人身性的作为行为,如向权利人赔礼道歉等。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59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501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502条 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

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是指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债务而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除债务本金之外的一定费用。迟延履行期间,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届满后,到实际履行日止这一段时间,即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案例参考:《段某1诉段某2、贺某某、段某3物权保护纠纷案》【范欠歌、陈利梅、陈贝,《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8期】

案例要旨: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能在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非金钱给付义务而应承担的迟延履行责任,具有经济补偿性、经济惩罚性和法律救济性。迟延履行金不同于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也不同于房屋占有使用费,不能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须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由执行法官作出决定。在民事审判程序中提出迟延履行金主张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参考:《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永修县人民政府采矿权执行案》【王慧军、黄新文,《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8辑(2014.2)】

案例要旨:迟延履行金是法院对不按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计收的罚息,带有惩罚性质。而法院裁定再审中止执行导致的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所导致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非被执行人自身原因造成,被执行人的这种不能按时履行不应当受到惩罚。因此,再审中止期间计收迟延履行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504条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505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民事调解规定》(2020年修正)第15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工作规定》(2020年修正)  2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1条-第7条

内容较多,此处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百六十五条【继续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继续履行义务及随时申请执行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已经实施所有的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法偿还全部债务的,债务并不因此而消灭,债务人还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被执行人经过一段恢复期后,又获得了新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1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515条 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二百六十六条【执行威慑制度】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解读: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对其进行限制。包括:1.限制出境。有权机关依法对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本国公民采取的阻止其离境的行为。限制出境的对象是被申请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2.在征信系统记录。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旨在加重逃避、规避执行的成本,倒逼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3.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4.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是关于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措施的兜底规定。


案例参考:《广东省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万事达商贸城(惠东)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要旨: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和拘留措施,以促使判决的顺利执行。

案例参考:《宝山区罗泾镇某村委会申请执行上海某园林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要旨:在申请人申请执行土地腾退案件中,法院可通过采取限制被申请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让被执行人处处受限,对其形成高压态势。以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为后盾,做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由其配合法院的腾退。

案例参考:《张某与振阳公司、倍合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8期】

案例要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2007年民事诉讼法)对限制出境措施作了原则性规定,适用中应结合出入境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限制出境措施的启动方式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裁处为辅,采用合法性和效果性的审查标准。适用对象既包括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也包括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措施法律性质上属于执行强制措施,被限制人可以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进行法律救济。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2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516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2020年修正)第23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24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25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26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规定》(2017修正)第1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5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规定》(2015修正)第10条-第11条(此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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