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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劝返行为”的法律分析

李一川 法务之家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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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副主任  李一川

2022年11月13日,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经济联合社的一则《告知书》引起了公众舆论的广泛关注。根据该《告知书》,广州海珠康鹭片区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综合治理,辖区居民被要求分批、有序地暂时返乡或投靠亲友。
笔者认为,此种地方政府组织的劝返行为,有一定的违法之嫌:

一方面,劝返行为缺少上位法依据。2022年6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以下简称《第九版》),根据《第九版》的规定,地方政府可以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疫苗接种、疫情监测、流调、风险区域划定、风险人员协查管控、人员转运、隔离管理等一系列行为。2022年11月1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优化措施》)对隔离天数、隔离对象、风险区域划定标准等作了进一步优化调整。然而,上述法律文件并未授权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劝返乡或者投靠亲友等人群跨省流动的行为。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公法基本原则,广州地方政府对部分片区居民劝导、组织返乡或者投靠亲友的行为,缺少上位法依据。

另一方面,劝返行为违反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有学者认为该项原则是行政法的“帝王条款”。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部分条文也贯彻了比例原则。虽然学界对比例原则的内涵外延有不同观点,但行政权力采取的手段是必要的、且应与期望的目的合比例、以最少代价实现行政目的,是比例原则无可争议的核心要义。

具体到劝返行为,广州地方政府组织人群的跨省流动,违反了必要措施和最小代价的比例原则。

一是必要措施规则,虽然《告知书》强调了广州海珠康鹭片区基础设施落后、人口密集、握手楼林立,疫情防控难度大等客观困难,但类似片区如深圳宝安等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并不鲜见,甚至还有人口数量更多、人口密度更高的片区严格按照《第九版》和《优化措施》的有关规定实施了行之有效的管理,并未采取劝返人群跨省流动的极端措施。故,广州地方政府劝返行为的必要性存疑。

二是最小代价规则,劝返行为虽然可以减轻广州地方政府的疫情防控压力,但却增加了返乡沿途和目的地各级政府的防控压力和病毒扩散的风险,返乡沿途的高速路服务区、客运站、中转站、高铁站等都是疫情向全国进一步扩散的节点。虽然湖北天门等地提前做了安排部署,但由于病毒的传播能力增强,24小时绿码、居家隔离等措施并不能绝对保证防控的有效性。因此,虽然站在广州的角度,劝返行为做到了最小代价;但站在全国范围的角度,广州地方政府的劝返行为实际上是转移了代价且让代价变大。

从法律监督的角度,返乡或投靠亲友沿途和目的地的地方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支持起诉的方式对劝返行为予以监督。

一是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批准的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中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广州地方政府劝返行为转移和增加了返乡沿途和目的地的疫情防控风险,属于民事公益诉讼“公共卫生”的法定领域,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返乡沿途或者目的地的地方检察机关,可以向广州地方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是行政公益诉讼。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3条第4款的规定,返乡沿途或者目的地的地方检察机关需要向广州地方政府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的,应当征求广州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广州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见,办理案件的检察院坚持认为应当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的,应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

三是行政支持起诉。虽然目前尚无公民或者律师就广州地方政府的劝返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不排除后续发生类似“北京健康宝弹窗”被行政诉讼的可能。一旦有公民或者律师发起行政诉讼,检察机关可以考虑援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等条款,提起行政支持起诉,支持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劝返行为是由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经济联合社的《告知书》发起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政府行为。但根据广东省湖北商会服饰时尚产业协会秘书处于2022年11月13日发布的《协会简讯》:当日下午四点半,广州市海珠区委常委陈永宏、海珠区防控办主任程新、花都区政府办黄俊杰参加了“海珠区紧急防控会议”,明确因疫情防控原因,广州市政府拟近期组织海珠区湖北籍务工人员返乡,交通方式为大巴或者高铁,交通费用全免等。结合湖北籍人员的实际返乡现状,可基本确认劝返属广州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具有提起相关诉讼的法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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