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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有争议的工伤认定,终于有人讲明白了|附法律依据

法务之家 2020-01-04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mes from 飞劳动法 Author 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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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蔡飞劳动法团队原创,蔡飞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授权法务之家发布。


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骑自行车发生事故、看父母或女朋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出差期间办私事、因管理而起的打架、迟到早退等六种争议极大的情形下工伤与否,我们一次性作说明,并列出相应依据。有争议的工伤,再也不怕答不出来了。

一、迟到早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答案是否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人社部在《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中对“上下班途中”做出如下界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此处明确了:1.路线必须合理;2.上下班的时间必须合理。


二、因为管理的工作,与被管理者发生争执而打架,是否属于工伤?

答案是否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根据该规定,如果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是可以被认定工伤。根据该规定,仍无法得出此情形下是否属于工伤。

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中回复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应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其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认为,这种伤害应是直接管理因果关系,如果管理者过程中有过错,扩大了争议而导致伤害,可能难以被认定。当然,必要的防卫情况下,不应否认工伤定性。


三、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能否认定工伤?


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细读上述规则,只有已“认定”“本人主要责任”时,才可否认工伤。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否认工伤的事实,伤者作行政诉讼时,则根据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因为行政部门无法举证相反的证据--伤者负主要责任,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说明 “因特殊情形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必须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有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没有有权机关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形的认定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以无相关认定意见,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为由,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认定为工伤。我们认为,因存在特殊情形而排除工伤认定,社会保险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必须以能够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证据为依据,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而职工受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条件,则应当认定为工伤,不能以没有有权机构的法律文书为由拖延认定或不予认定。”


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实际上涉及到工伤认定理念的转变,工伤认定部门长期以来的做法是要求工伤认定申请一方提供“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该证据,就不予认定工伤。而司法解释的要求是工伤认定部门如果不予认定工伤,需有“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如果没有该证据,则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因自行车发生的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答案是肯定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明确: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4.“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5.“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涉自行车发生事故,只要不是主要责任,则可认定为工伤。举一个例子,走路上班掉水沟中受伤不是工伤,如果骑摩拜上班,掉水沟中受伤,则是工伤。


五、下班去父母家、去女朋友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

答案是去父母家是工伤,去女朋友家不是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去父母家是工伤,去女朋友家不是,去兄弟姐妹家也不是。


六、出差外地时,从事个人活动受到的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答案是否定的。


因工外出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情形应认定工伤:(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但根据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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