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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代妻子"上班"被辞退,仲裁却认定违法解除,为啥?

2017-03-12 刘俊良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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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刘俊良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摘自微信公号“劳动法观察与研究”,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与原公号联系


基本案情:

张某为A公司员工,双方合同期限自2013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张某先是担任员工餐厅服务员,后调整到洗衣房工作。

2014年3月2日,张某女儿发生交通事故住院,张某需要到医院护理女儿。3月4日到5月17日期间,张某的工作由其丈夫代班,其丈夫在考勤表上代签张某名字。洗衣房负责人刘某知道此情况,但没有提出异议,并在考勤表上签字确认。

2014年7月1日,A公司以张某擅自请人代班,并由他人代替签到考勤,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口头通知张某对其作出辞退的决定,并结清张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

张某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元。庭审时,A公司没有提交单位规章制度作为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支持张某的请求。

争议焦点: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导致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例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通常需具备以下条件:

1、规章制度必须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即2008年以后,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

2、该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3、规章制度应当事先向劳动者公示;

4、用人单位在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符合法定程序,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提出意见的,用人单位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案中,张某在女儿发生交通事故住院需护理的情况下,由其丈夫代班完成工作,A公司及洗衣房负责人均未提出异议,而且在考勤表上有洗衣房负责人刘某的签名,代班期间的工资由A公司按张某的工资标准发放。

该情形可视为A公司已认可张某在护理女儿期间其工作岗位由其丈夫代班的事实,而A公司未能提供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来证明这一代班行为违反了公司规定。所以,仲裁委认为张某请丈夫代班的行为并未严重违反A公司的规章制度。

同时A公司在作出单方解除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亦未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程序违法。故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解除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

启示思考: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数量呈上升趋势。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最常用的理由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对此,用人单位应把握两点:一是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依法向劳动者公示等;二是劳动者是否有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情节是否严重等。

本案还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值得我们大家思考,即用人单位在明确知道存在代班现象,并认可这一行为,那么代班人员与用人单位属于何种关系,两者之间的争议是否受劳动法调整。其实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附属性,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未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代班。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积极履行其管理职责,尽可能避免代班情况,以减少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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