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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

2016-12-03 丁海洋律师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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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丁海洋律师,专于刑辩,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910977037,法务之家版权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2016年12月2日,聂树斌案自2005年疑似真凶王书金落网以来,历时11年,终获平反。该案平反,再次引起人们对冤假错案及纠错机制的热议。无论如何,聂树斌案的平反昭雪,终究还是意外因素-----真凶落网。

回顾近10年错案纠正的总体情况,还是“真凶落网”、“亡者归来”等意外因素占较大比重。

1、1993年7月,黑龙江省塔河县人丁志权因故意杀人罪被大兴安岭地区中院判处死刑,1996年本案疑似真凶张伦落网。1998年,丁志权被取保候审。

2、1996年河南农民郝金安因“抢劫杀人”的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2006年4月11日真凶落网,2008年1月1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郝金安被宣判无罪。

3、1996年9月27日,黑龙江省肇东市杨云忠因故意杀人罪被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2001年1月,杨云忠案真凶王英利和路洋浮出水面,2002年2月11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杨云忠无罪。

4、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捕前系民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6月17日真凶杨天勇落网,2000年7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

5、2002年12月24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张绍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改判死缓。2008年4月23日,本案真凶胡小刚落网,2008年5月22日,河南省高院改判张绍友无罪。

6、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久明(捕前系民警,二级警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7月8日,本案真凶蔡明新在温州落网,2004年11月26日,在经历了866个蒙冤负屈的日夜后,李久明被无罪释放。

7、1995年5月31日,张金波(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民警)被市公安局纪检委以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在看守所羁押671天被变更强制措施。经过11年的上访申诉,2006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金波无罪。

8、1991年9 月23日,樊承凯(铁路民警)被蚊河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逮捕。1994年1 月16日,吉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樊承凯有期徒刑3 年。吉铁公安处700 名民警联名写信,致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政法委。1999年11月17日,吉林省高院宣告民警樊承凯无罪。

9、2001年7月31日,亳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新建死刑,重审改判死缓。2004年9月14日,真凶李某落网。2006年7月17日,亳州市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新建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

10、2000年2月18日,曲立宝涉嫌故意杀人被长春市绿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2年7月11日取保候审,2006年4月25日真凶郑小腊落网,2006年7月24日,警方对曲立宝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11、1995年11月3日,云南曲靖中院以抢劫罪判处陈金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改判死缓。1997年5月,真凶张荣东落网,1998年2月17日,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决陈金昌无罪。

12、1997年9月1日,张从明涉嫌抢劫、故意杀人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张从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1月28日,信阳中院再审宣判张从明无罪。

13、1989年12月4日,营口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化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7月,真凶江海落网,2002年6月25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李化伟无罪。

14、1999年6月15日,河南省禹州市花石乡蜂王湾村村民王天欣家发生了奸淫幼女案。经工作,认为幼女的堂叔王俊超有重大嫌疑。后,王俊超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05年5月2日,真凶王雪山浮出水面,2005年8月30日王俊超被宣告无罪。

15、1999年12月29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覃俊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1年7月7日,真凶牙韩胜落网,2003年6月28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覃俊虎无罪。

16、1999年10月8日,安阳中院以强奸罪判处安阳县曲沟镇秦小屯村农民秦艳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2月真凶元秋伏落网,2002年5月28日,秦艳红走出高墙。

17、1996年11月30日,宜宾地区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杰无期徒刑。2003年1月,真凶徐英勇落网,2003年7月1日,宜宾市中级法院宣告李杰无罪。

18、2008年11月,商丘中院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张振风死缓、郭辉和郭心奎无期,刘超和刘传军15年。2010年8月底,真凶王银光落网,2010年4月,检察院撤回对张振风等人的起诉。

19、2007年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12年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后改判死缓。2007年8月吴大全在狱中撞上真凶班春全。真凶浮出后,2009年12月,慈溪市公安局以窝藏罪对吴大全立案侦查,最后判刑4年4个月。2010年8月10日,吴大全假释出狱,一个死刑冤案,以这种方式了结。

20、1995年12月4 日,尉氏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朱连生、朱旺坡有期徒刑5年6 个月。1996年10月27日真凶马连振、晋玉田落网,1999年2月1 日,开封市中院宣告朱连生、朱旺坡无罪。

21、2005年12月2日,云南德宏州中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宋庆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2007年夏天,真凶江卫军在长沙落网,2009年9月2日,云南省高院宣告宋庆芳无罪释放。

22、2002年11月12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子发死刑,二审改判死缓。2007年2月5日,真凶覃汉宝落网,2010年8月20日,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王子发涉嫌故意杀人的起诉。

 23、2005年7月14日,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德田有期徒刑7年。2006年12月末李德田在监狱服刑期间,巧遇真凶魏忠民,2008年9月25日辽宁高院宣告李德田无罪。

 24、1995年11月21日,邹书军新婚之夜,被泌阳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审查。1996年12月12日,泌阳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邹书军有期徒刑6年。2001年1月13日邹书军刑满释放,2002年底,真凶在漯河落网,2008年12月30日,泌阳县法院宣告邹书军和袁海强无罪。

 25、1996年12月2日上午,安徽省蚌埠市女子韩某在家中被人强奸杀害。警方认定韩某的丈夫、时任蚌埠市东市区区长助理于英生有重大嫌疑,1998年初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缓。2013年5月31日,真凶武钦元落网,2013年8月13日,于英生被安徽省高院公开宣告无罪。

 26、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重审改判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被害人张在玉突然归来,后佘祥林被改判无罪。

27、1988年12月13日,滕兴善被怀化地区(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在麻阳被执行枪决。1993年本案被害人石小荣返回贵州老家。2005年6月湖南省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滕兴善无罪。

 28、2004年4月2日柳林县薛村镇小成村农民岳免元被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拘留,2005年2月,本案被害人“豹子”回到村里。后公安机关又将岳免元涉嫌罪名变更为诈骗罪。2005年6月1日柳林县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提出了撤诉。

 29、1989年1月24日,罗开友(四川雷波县人,退伍军人,参加过对越作战)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羁押21个月后,1990年10月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2009年,罗开友利用自己当侦察兵学到的技能,找到了被害人李培香,她还活着。

 30、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4月30日,本案“被害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后赵作海被改判无罪。

以上列举的“真凶落网”、“亡者归来”案件,仅仅是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还有更多类似案件是不为人知的。

法的价值是自由、正义、和秩序。

把自由、正义和秩序视为法律的价值,也就意味着这是我们法律人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然而,这种对法的价值的追求过程却常常伴随着血淋淋的阵痛。平生遇到的第一个错案是我的一位同事承办的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潘某故意杀人案。潘某被羁押3年,最后因为证据不足而释放。当时我还为潘某的无罪释放感到欣慰,激动不已!

然而随着时间的延续,我看到越来越多的错案见诸于报端。于是开始反思我们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法治中国,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令人震惊的错案?“国情”是合理的解释吗?是不是我们的司法制度本身出现了问题?从见诸于报端的、有据可查的资料中整理列举出一百多个错案(本文仅列举30桩),大部分错案的产生均与刑讯逼供、司法不独立有关。我们整天喊着“司法改革”、“司法公正”、“法治国家”、“员额制”等口号,但为什么错案的纠正不是依靠司法制度本身的纠错功能,而只有“亡者归来”、“真凶落网”、“领导批示”、“上级督办”才能得以沉冤昭雪?错案的受害者中包括工人、农民、警察、干部、企业家等社会各阶层人士。杜培武、李久明、张金波、樊承凯等,身为警察,他们都不能证明自己清白,那么普通百姓呢?错案不可怕,可怕的是对待错案的态度以及纠错机制。如果制度出了问题,即便你是警察、法官、检察官、企业家,恐怕也不能幸免。聂树斌案,如果不是背后的那只无形的大手因它案被意外斩断,平反昭雪可能还是遥遥无期。

“文革”之后,以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集体认识到人治是弊端和法律的可靠性。于是在“拨乱反正”的同时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在改革开放之初,面对严峻的社会治安状况,1983年0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于是,在1983年那次“运动式”的“严打”斗争中,一大批人民的“敌人”被绳之以法。这在今天看来,或许我们犯了许多无法挽回错误。

 2000年前后,我国开始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讨论。以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为代表的改革派提出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包括司法独立、三审制、法官职业化、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分离、违宪审查制度等等。直到今天,那些词汇还让法律人听起来感到心潮澎湃,但这些改革措施经过反复的讨论却没有付诸于实施。反对改革的人认为,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的东西,我们不搞司法独立,只强调“审判独立”、“司法公正”。更为激进的观点甚至将最高法院倡导的改革措施上升到政治斗争的高度,认为最高法院已然成为西方国家“颠覆”我“红色政权”的主阵地。于是,改革的力量被压倒,肖扬黯然出局。当时正值我国改革开带来的深层矛盾的集中爆发期,社会稳定成为关注度比较高的政治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现了“稳定压倒一切”的理论。在这种理论的压力下,司法成为“维稳”的工具,“司法独立”、“违宪审查”等词语亦成为敏感词汇。然而事实上,法律如果成为完成政治任务的工具,那么公正将无从谈起。因为政治任务本身必然包含执政党的利益,当外化为公权力的执政党利益与公民的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作为政治附庸的司法,就被剥去了象征着不偏不倚的神秘面纱,那么正义将石沉大海。

最近十年,法治进程的确出现了令人不满的倒退现象。具体表现是,刑事案件辩护意见基本影响不到案件处理结果,法律的权威在百姓心中已经弱化,上访现象屡见不鲜,群体事件层出不穷,百姓不信任法院的声音此起彼伏。“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句法谚已经开始动摇。人们群众不尊重司法判决,不相信司法机关,这与司法实践中不断披露的“杜培武案”、“聂树斌案”等错案以及“躲猫猫”、“开水死”等事件有着“不解之缘”,更重要的还是观念和体制的问题。人们仍然寄希望于遇到“清官”来鸣冤,这是“人治”得以存在的本土资源,更是“法治”无法突破重重障碍的关键所在。

   在中国,如果人民信仰法律,相信司法机关,把判决作为终局的裁判加以尊重,“上访”大军将大大减少。然而这么多血淋淋的错案,人民群众如何相信司法机关?中国社会从上到下,全然没有把法律当作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反而进入一个全民违法的时代。既然法律不是最终解决问题的途径,那么具有中国特色的上访、申诉就实难避免,甚至报复社会的恶性案件频发。

    中国的法律人,无论你在体制内外,无论你职位高低,到了必须深刻反思司法体制弊端的关键时刻了。揭开伤疤不是为了再流血而是痛定思痛。本书列举的30桩错案,虽然只是冰山一角,但足以警醒世人!执政者应当反思,痛定思痛,积极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能再修修补补,需要解决根本问题。

丁海洋

201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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