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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律师告诉你:离婚,必须知道的5件事!

2016-08-14 编辑部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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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4星期日(7月份的尾巴是狮子座),农历七月十二。

宜:动土、安葬、订盟、祭祀、祈福;

忌:入宅、嫁娶、掘井、牧养。

度过了一个无金牌的奥运之夜,初秋的早上,天气还是比较燥热,突然的一条消息炸了朋友圈,而之前刷爆的“洪荒之力”却被强制下架了:

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宣布与妻子离婚,结束7年婚姻,原因疑似校花妻子出轨经纪人。

于是乎,公交车上、地铁站里、服装城内、就连小区的保洁阿姨等都在谈论与宝宝有关的话题,以致于出现了各种各样版本的消息,作为法务之家的律师们也分不清真假了。这种八卦新闻,是老百姓茶余饭后最为喜欢的谈资,也难怪在朋友圈爆炸式扩散。

那么,请让我们冷静下来思考,宝宝下一步怎么办?既然宝宝已经声明宣布离婚,接下来就需要做好5件事。

一、起诉离婚!

这件事发展到如今的地步,我们认为协议离婚的可能性很低,诉讼离婚的概率很大。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最高人民法院《夫妻感情破裂若干意见》

综上,根据宝宝声明所言“出轨”、“劈腿”等情形,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

(点击详细阅读:离婚,怎么离?

二、离婚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予以分割: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如果,宝贝在结婚之前聘请过律师处理过个人婚前财产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等),双方有协议约定,并对于未来不可知的事情有财产协议约束,这样,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相对比较简单了。

有朋友说,宝宝的她“出轨”可以不分财产或者少分,这些想法只能说是一厢情愿罢了,而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能符合人们的心理预期,下文会有介绍。

(点击详细阅读: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判案标准|2016

三、离婚抚养权的争夺

法院作判决总的原则就是一个,即“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当然,这个原则在法院判决时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明了以下规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以上情况,孩子抚养权归谁,由于证据掌握的不够充分,不好判断归属。

(点击详细阅读:离婚,抚养权大战,致胜的5大条件!

四、亲子鉴定

网传可以入选2016年外国人10级汉语考试题,文中涉及到几个人物,都有谁,一一指出:“宝宝的经纪人睡了宝宝的宝宝,宝宝不知道宝宝的宝宝是不是宝宝亲生的宝宝,宝宝现在担心的是宝宝的宝宝不是宝宝的宝宝如果宝宝的宝宝真的不是宝宝的宝宝那就吓死宝宝了宝宝的宝宝为什么要这样对待宝宝,宝宝很难过,如果宝宝和宝宝的宝宝因为宝宝的宝宝打起来了,你们到底支持宝宝还是宝宝的宝宝!”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5条裁判观点,非常明确的指出非亲生子的赔偿。

……

5、【受欺诈抚养的赔偿】

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欺诈抚养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不得不说一句,事到如今,做亲子鉴定也并没有什么不妥,也是保证宝宝自己的利益吧。

五、离婚,过错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

据此,我们认为,宝宝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出轨”有严重后果的,最高法有过判例,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在共同财产分割上对宝宝有利,但是,比例可能不会太大。

网传宝宝的她说,宝宝在婚内有家庭暴力行为,如果证据坐实,反而会因为家庭暴力给她支付损害赔偿。

(点击详细阅读:律师: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4点法律常识

接下来怎么办?宝宝,你要做决定!其实,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

各位观众请记住一句话:只有我们法律人,维护当事人利益,全心全意,始终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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