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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血本无归就看清它们的本质:非法集资、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5-03-18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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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编辑整理


在金融实践中,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往往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大肆招摇撞骗,严重抹黑了合法、正规的民间借贷形象。广大公民应当睁大双眼,认清三者的本质区别。


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中央已明确认定,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具有一些民间借贷的特征,不少受害人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后也误以为是民事纠纷,错失了报案维权的机会。对此,著名律师表示: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表现呢?法律层面又是如何对其进行界定的呢?作为普通老百姓,如何分辨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

民间借贷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或是特定的个人和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该行为因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故属于犯罪。

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准备吸收资金的要约邀请,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借贷关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都可被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公众”。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二是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三是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


三、非法集资

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的泛华和无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这已经是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的第三次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从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视,那么这些规定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何种影响呢?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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